送贈契印花稅9大著數

大部份銀行均接受『送贈契』已過10年或以上的申請;而財務公司亦會接受『送贈契』已過5年以上的申請。 如想知道物業是否送契樓,可透過網上查冊,查看物業資料,看看是否有過去 5 年的紀錄「送讓契」(Deed of gift)的字眼。 送讓契既不能慳稅,又易引起業權問題,因此一般近親轉讓都是以「轉讓契」的方式操作。 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送贈契印花稅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同時,如果業權由2人變1人,銀行有機會要就按揭成數、壓力測試等方面重新批核按揭,而成交價太低,也會影響到貸款額減少。 如符合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 45 條列明的條件,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移不動產或股票可獲印花稅寬免。

如想確保受贈人保管物業,可使用「聯權共有」方式,加入受贈人名字。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受贈人亦要等到共有人過身後,才可自動成為唯一業權人。 除了要留意有沒有「Deed of Gift」字眼,以及列出的代價 是否為零外,若代價嚴重偏離當時市價,亦有機會被視之為送契樓。 這種業權轉讓較多出現在父母將物業送贈予子女,或者是年紀老邁的長者預先將物業給予子孫以提早處理離世後的資產分配安排。 上田土廳做查冊(landsearch),在業權負擔(encumbrance)一欄會看到,如買賣雙方是以送契方式進行,代價(consideration)會是顯示 0 或 Nil。

申請手續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 註釋》〝集團內部寬免〞。 由於送贈物業存在按揭及轉讓問題,如果父母希望把物業留給子女,長命契方式處理更為方便,當父母在世時,子女亦不能賣出物業。 一旦父母身故後,物業便自動由子女持有,按揭申請與一般物業無異。 對於要做樓宇轉名,同時想重做按揭的業主,當向銀行申請按揭時,銀行本身就會委託幾間公證行為物業估價,不同公司的估價或有出入。 如果是近親之間的內部轉讓,稅局一般會視之為資產處理,可獲寬減印花稅,例如以首置印花稅稅率 (第2標準稅率) 計算,亦可豁免額外印花稅。 值得留意的是,若「送贈」物業已屆五年,雖然個別銀行願意承造按揭,但很多銀行仍然不願受理,寧願「做少 一單」,免受未知風險。 故此,筆者建議準買家置業時,宜先查清楚心儀物業的背景資料,以免不慎中伏。 相反,假若當初按照市價以轉讓契的方式進行近親轉讓,因該項交易乃屬正常物業買賣,交易被視為無效而物業被討回的機會較低。

  • 反之,若以傳統買賣方式轉讓,物業轉讓價格可由買賣雙方自訂,有可能低於稅局判定的市價,因而繳付印花稅較低。
  • 換言之,送贈契會因此而被推翻,新業主便會被充公物業。
  • 在這例子中,正因為乙是在贈契三年內出售物業,新買家丙和銀行都不能預知甲會否在第三年內過身,或者甲本身財產總值多少錢。
  • 不過,離婚訴訟則例外,在法庭判決物業須由A君無償轉讓給前配偶B君,則即使破產A君在五年内破產,債權人亦不能追討。
  • 此外,如以「送贈」或「送契」方式轉讓,5年內不能做按揭,以及未來賣樓可能困難或需要割價求售。
  • 律師樓會準備買賣合約給他們簽署,當他們簽完買賣合約後,當所有文件簽妥,律師樓會把買賣合約及樓契送到稅務局打釐印,並把所有文件送到土地註冊處登記註冊,整個過程約為30天。

可是在這種情況下, 該物業卻存在了會被破產管理局追回的風險, 所以原則上, 銀行替未滿五年的送契樓做按揭, 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也因此, 送契樓, 在五年內, 是基乎不可能申請到樓宇按揭的.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送贈契印花稅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甚至最壞的情況,即使物業已經轉售他人,法庭仍可以命令送贈之交易無效而由破產官接管物業。 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並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註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千居帶你認識近親之間的樓宇轉名大法,以及「送契樓」的隱藏問題。 以現時香港高昂的樓價,絕大部分買家難以「一炮過Full Paid」買樓。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會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關係者、有半血緣關係者,及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作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物業持有期以公曆月計算,即由某月的某一日至下一個公曆月的前一日為一個月。 例如,如果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取得及在2011年5月19日轉售,物業的持有期剛好為6個月。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稅率為5%。

預備買入5年內以『送贈契』而獲得之物業,準業主就得小心衡量風險,因為買入該物業後遇上債務追討的情況,新業主是有權經法律途徑追討舊業主,但會引起額外的追討費用及時間上的損失,這樣就比較麻煩了。 【終身受用】物業轉名知多點 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指業主將業權贈了親人,最常見的例如夫婦、親子之間的送贈,成交價為零,在土地註冊處上會以Deed of Gift反映出來。 如果網上查物業資料,除了要看看物業在5年間有沒有以上字眼外,都要看看如屬轉讓契的話,金額有否註明,如沒有,則叫無償轉讓契,也是送契樓的一種。 所謂送契樓其實是指業主將業權贈了親人,最常見的例如夫婦、親子之間的送贈,成交價為零,在土地註冊處上會以Deed of Gift反映出來。 如果網上查物業資料,除了要看看物業在5年間有沒有以上字眼外,都要看看如屬轉讓契的話,金額有否註明,如沒有,則叫無償轉讓契,也是送契樓的一種,而如果金額大大少於市值樓價,都有機會被視為送契樓。 【送贈物業】5大疑問拆解 香港物業可以透過簽署「送贈契」,把物業的法定擁有權轉讓予受贈人,坊間有人認為此舉可以慳稅,是否屬實? 兩夫婦上車承造按揭,面對收入不足問題,先要分清借款人及按揭擔保人之關係,以及對申請按揭成數之影響,以下個案助您從實戰層面掌握箇中分別。 【個案分析】4招解決「呼吸Plan」危機 「呼吸Plan」可豁免壓力測試及短期低息,但經過蜜月期後若未能經過壓測轉按,有可能要捱高息。

送贈契印花稅: 重點1: 繳交「額外印花稅」的三大條件

受贈人如想於這段時間內轉售物業,根據執業通告指引,代理有責任告知準買家該物業為送契樓,並提醒對方送契樓的業權問題易影響按揭批核,多數買家聽到都走避不及。 一種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的操作無異。 送贈契印花稅 為規避風險,銀行一般都不會就五年內的「送契樓」承造按揭,什至乎送贈日期需要八至十年以上才願意承造按揭。

送贈契印花稅

在甲之遺產稅繳交前,稅務局長可於土地註冊處向贈送物業註上押記令,以確保順利收稅。 在這例子中,正因為乙是在贈契三年內出售物業,新買家丙和銀行都不能預知甲會否在第三年內過身,或者甲本身財產總值多少錢。 這種「或有」的遺產稅務負担,足以令買家丙和銀行卻步。 根據該條例第47E、47F及47G條,如符合指明條件,某類純粹為符合伊斯蘭教義而在伊斯蘭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及簽立的文書,而該等文書在傳統債券下並不存在,可獲豁免印花稅。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號〝另類債券計劃〞(只有英文版)。 坊間不少逾千萬元大額物業買賣,皆以公司形式持有物業,直接買賣公司作物業轉讓,究竟實際操作原理如何? 送贈契印花稅 買樓要繳付印花稅,樓宇轉名亦一樣,交多少稅款,主要視乎物業售價或價值。 不過,債權人只能在5年內向原業主追討舊債,故銀行多拒絕為年期少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提供按揭,多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就不被規範了,現時有個別銀行願意為超過5年的送贈契提供按揭。 換言之,兩者均被視為「送贈契」,就印花稅而言,送樓跟一般交易無異,想以「送贈契」來省卻印花稅是不可行的。 此外,亦須留意,送贈人取得業權後36個月內將物業轉讓,亦須支付特別印花稅。

物業如聯名除名(甩名),或單名轉名,如以「送贈」形式進行,能慳印花稅,因律師樓會交給稅局評估印花稅。 此外,如以「送贈」或「送契」方式轉讓,5年內不能做按揭,以及未來賣樓可能困難或需要割價求售。 因此,「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而定。 有關措施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生效,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對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利得稅則是按交易利潤而徵收的稅項,兩者是分開及不同的稅負。 送贈契印花稅 如有關交易已構成行業或是屬生意性質,即使已繳付「額外印花稅」,賣方仍須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某人取得住宅物業的日期為他作為買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取得該物業的日期。 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為取得該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 同樣地,處置住宅物業的日期為某人作為賣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處置該物業的日期。

送贈契印花稅: 什麼是「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在拆卸原有住宅物業以供建造新住宅物業後所進行的轉售或轉讓交易(包括空地)。 送贈契印花稅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其中包括住宅物業,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的住宅物業。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5年後,下手買家做land search時發現物業曾是送契,也有機會不太願意市價去買,除非大廈沒有其他同類單位。 即如是買家,一個單位曾送契,另一個沒有送契,如所有條件及價錢是一樣的話,當然會選擇購買沒有送契的單位。 如物業轉讓是以「送贈」或「送契」方式進行,5年內銀行不能承造按揭。 這是因為如果物業是送贈,而送贈者5年內破產,債權人是有權追討所送贈的物業的業權。

看見有送讓契的話, 便要先學銀行查詢按揭事宜, 不然, 申請按揭被拒, 你便會大失預算了呀. 而按揭的整個精粹, 就是借款人利用物業抵押給錢行, 然後租錢來買樓, 倘偌借款人無力還款, 銀行便可以將物業變賣, 以作抵債之用. 很多時,我們購買物業,未必是純粹由一個人持有,而可能由多於一名業權持有,你可能會用「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的方法持有。 IVE工商管理學科高級講師兼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香港分會稅務委員會委員麥耀強的答案是9萬元。 送贈契印花稅 城市大學建築科技學部高級講師潘永祥認為需繳稅4.5萬元。 畢馬威中國稅務合夥人王尹巧儀認為,如果妻子在香港沒有其他物業,就可以沿用舊的稅制,即18萬元。 筆者曾向稅務局和各路專家諮詢,沒料到5個機構給出了4個答案。 假設物業的市價為600萬元,黃氏夫婦所需稅額從100元到108萬元不等。 其一,如果想保障到對方不會一接收物業就放售,原業主可考慮轉讓部分業權,例如70%,令對方不是全取業權,難以轉售。

若送贈日起36個月內出售單位,新業主一樣要付額外印花稅。 把物業以饋贈方式贈與他人,即是無金錢代價付出的樓宇轉讓契約,又稱之為「送贈契」。 而「送贈契」雖然在土地註冊處登記的交易價格為$0,亦有註明為「送贈契」,但是稅局會以該物業的市場價值徵收相應的印花稅,所以,送禮物是免費,但亦要留意其他隱藏成本。 送贈契印花稅 更值得留意的是,在《破產條例》及《遺產條例》監管下,以「送贈契」形式把居屋或私人物業送出,物業還會受到「三年內不得轉售」之限制。 地產代理協助處理物業交易時,如果發現物業以送贈形式交易,會提醒準買家法律及按揭風險。 將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可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在上述情況下,甲先生是在24個月內將部分物業的業權轉讓予乙女士。 由於乙女士並不是甲先生的近親,有關豁免「額外印花稅」的條款並不適用。 因此,甲先生在轉易契中加入乙女士成為其中一位承讓人,須按照代表轉讓予乙女士部分物業業權的代價款額繳納「額外印花稅」。 送贈契印花稅 「樓契」絕對講得上是一個物業的生命,作為單位業權的證明,是一份把物業由原業主轉移到新買家的一份文件。

不少人以為買賣印花稅是按樓價成交額去評估,因此$0成交價的「送契價」便不需要交買賣印花稅。 事實上,稅局面對「送契樓」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很多人都會有此誤解,一心以為慳稅,以重拾首置身份,但其實買賣印花稅是由稅局或律師樓按市場估價評定,理論上送契樓可讓業主重拾首置身份,而如果贈方與受方是直系親屬,就要按第二標準稅率支付從價印花稅。 前段提到,如果成交金額大大少於市值樓價,都有機會被視為送契樓。

近親轉讓,即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亦多數簽轉讓契,目的是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政府為首置人士而設的置業優惠政策。 在近親轉讓當中,直系親屬的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樓宇轉名的常見做法,是以「轉讓契」轉讓物業,物業買賣中除了簽署買賣合約,還要簽一份「轉讓契」,以確認業權轉讓。 送贈契印花稅 為何以「送贈」或「送契」方式轉讓物業,五年内不能敘造按揭? 因為送贈者於送贈物業後五年内破產,債權人仍有權追討所送贈的物業業權。 用「分權共有」持有的物業,業主按不同比例業權持有物業,例如兩夫婦,每人可各自持有50%及50%的業權;或者其中一方持有1%、另一方持有99%也可以。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同樣地,為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加蓋印花的期限,與有關從價印花稅的期限相同,即為該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以送契方式轉移業權,並無明顯的好處,新業權人在5年內都難以申請按揭,也會影響未來轉讓時的客路。 原因在於,以送契形式轉移業權,在土地註冊處會有有相關登記。 由於送契後,物業在5年內難找銀行承造按揭,準買家如在查冊時發現心水物業涉及送契,宜多加留意。 包括要有財務準備,在簽署買賣合約後,如未能獲銀行批出按揭,可能需要以現金支付樓價,完成交易。 若想將物業轉予子孫,或夫婦間轉讓,可以考慮以轉讓契方式作近親轉讓。 近親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轉讓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的操作無異。 由於近親轉讓,不論受轉讓的一方有沒有在香港持有物業,轉讓物業都印花稅率都會以舊稅率計算,如物業售價低於200萬元,印花稅只需要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