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轉名詳細資料

近親轉讓物業, 即是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間轉讓物業業權,便不用再付”住宅額外印花稅” 及”雙倍印花稅”, 只需繳交稅率較低的舊印花稅 (首置印花稅)。 現時, 除了本港首置人仕仍可繳交舊印花稅率 (即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 近親之間的物業轉讓也可以同樣依據舊印花稅計算稅項. 另一方面, 近親轉讓也是一個非常好的, 能送契樓所引起的問題的方法. 業主可因應情況及需要,為物業剔除或加入業主。 近親轉名 跟買入物業一樣,轉名手續亦會涉及印花稅及註冊費,詳情可向律師查詢。 如果丈夫每次買到新樓,之後都將物業轉讓予妻子是否可行? 其實,有關做法同樣會被稅局會質疑,認為丈夫每次買樓並不代表自己行事,而是代表妻子行事,若妻子本身有樓在身,新轉讓的物業便會被稅局以「以不代表自己行事」去追回稅收,即為印花稅會以樓價的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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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副本是不足夠的。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購置物業時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 為審核相關「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稅務局要求每一位申請人,作出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所規定的法定聲明,聲明他/她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近親轉名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亦可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對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利得稅則是按交易利潤而徵收的稅項,兩者是分開及不同的稅負。 如有關交易已構成行業或是屬生意性質,即使已繳付「額外印花稅」,賣方仍須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額外印花稅」並不是按交易利潤徵收的稅項,而是對文書(即物業買賣協議和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稅項。 因此,不論出售住宅物業是獲利還是蒙受虧損,均須要按住宅物業的持有期和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取其較高者),徵收「額外印花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某人取得住宅物業的日期為他作為買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取得該物業的日期。 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為取得該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 同樣地,處置住宅物業的日期為某人作為賣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處置該物業的日期。

會以樓價成交價的的轉讓權益對應舊印花稅率計算,如成交價為600萬元,計劃印花稅會以成交價600萬的一半權益作價即300萬,對應稅率為1.5%計算。 當遺產物業轉名至繼承人後,律師樓會把死亡證登記在物業的土地登記冊。 可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的方式無償地送贈物業,即屬「送契樓」。 如其成交價嚴重偏離市價,不經代理交易,亦有機會被銀行視作送契。 你好,名下有一單位及一車位(分開契)三人聯名,想將自己三分一業權甩名予家人,如單位三分一業權值2百萬及三分一車位業權值35萬,請問兩者厘印是否各只需付100元?

近親轉名: 置業指南

聯名物業持有人經過律師樓進行買賣程序,又稱內部轉讓,將聯名其中一方業權轉賣給另一方。 而甩名的最大好處,主要在於二人聯名買樓時可以以雙份糧過壓力測試,借按揭亦會更容易。 對於大部分香港人,物業投資一直以來係在眾多投資產品裡面屬最受歡迎之一。 除了買樓用作收租之外,好多新婚夫婦都會夾份聯名買樓用作建立家庭。 近親轉名 亦正正係因為這個原因,當時機成熟好多夫婦都會選擇將其中一方在現有物業的業權轉讓給另一方(夫妻轉名),俗稱甩名、內部轉讓或近親轉讓。 這樣可以讓業權賣方重獲首次置業身份再買多一層樓同時避免繳交辣招稅項。 有別於近親轉讓,以送贈契形式轉名,不能獲豁免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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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倘若送贈者破產,送贈契或出現業權問題,部分銀行為管理風險,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起計 5 年內的物業按揭,因此難於上會。 要找出物業的真正市價,業主可向銀行或公證行申請物業估價,以最低者作為內部轉讓售價。 取得估價編號後,假使日後稅局因物業樓價過低,向你提出質詢時,你可以提供估價編號給稅局參考,以作自保。 近親轉名 近親轉讓除了能節省印花稅,更可為原有物業增加按揭額。 在新按揭保險計劃下, 800 萬至 1,000 萬的物業最高按揭成數由過去的 6 成,上調至首置 9 成,非首置 8 成。 而一般來說,按揭保險是不接受「轉按套現」或「加按」的。

近親轉名: 物業轉名手續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如果申請人在補充資料表格第一部選擇「傳統印花」,他/她必須提交文書的正本以加印。 但如果他/她在前述的第一部選擇「印花證明書」,他/她只須提交已加蓋印花文書的副本; 近親轉名 法定聲明正本;及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印花證明書副本; 法定聲明正本;及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 不過,債權人只能在5年內向原業主追討舊債,故銀行多拒絕為年期少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提供按揭,多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就不被規範了,現時有個別銀行願意為超過5年的送贈契提供按揭。
  • 詳情可以與我們按揭專員聯絡,需要了解更多才能詳細解答,謝謝你。
  •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亦可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 綜合美聯分行資料,統計5月9日至15日的一週,全港35個大型屋苑錄78宗買賣,與年內迄今平均約77宗水平相若,維持穩中向好勢頭。
  • 除上述轉讓業權的手續費外,業主並須繳付一切有關轉讓業權的費用,例如房委會批契費、申請更改按揭貸款安排的手續費 (如適用)、厘印費及簽契費等費用。
  • 但留意,如過份低於市價,稅局也有權追回差價,而且如內部轉讓代價低於市價超過2成,很難搵銀行做按揭。
  • 特別對一些想將樓宇轉名,又想同時重做按揭的業主來說,最為有用。

要留意在法律上,業主是否回復首置身份是以臨約訂立日期計,而不是成交期。 在稅局的角度是不理會甚麼時候完成轉讓契,訂立臨約當天便是轉名或「甩名」之日。 夫妻各持有一個物業,先把物業轉讓給其中一方;另一方手上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後,再買入住宅單位。 雖然係近親轉讓,但係就算是夫妻轉名銀行會視作一般買賣去做。

不過,債權人只能在5年內向原業主追討舊債,故銀行多拒絕為年期少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提供按揭,多於5年的「送贈契」單位就不被規範了,現時有個別銀行願意為超過5年的送贈契提供按揭。 換言之,兩者均被視為「送贈契」,就印花稅而言,送樓跟一般交易無異,想以「送贈契」來省卻印花稅是不可行的。 此外,亦須留意,送贈人取得業權後36個月內將物業轉讓,亦須支付特別印花稅。 申請人須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 近親轉名 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 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法定聲明正本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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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業權轉讓(「除名」)之後,該人士就可恢復「未持有物業」的身分,倘若之後再度入市,可節省高達15%的「辣招」稅。 只要買入新物業的時間,較近親轉讓的買賣第一份文件遲於新買物業的合約就可以。 即是早上在律師樓簽署臨約轉售,下午便可以首置身份簽署新物業買賣合約,並以舊稅率計算。 近親轉名 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送出物業後 5 年內,假若原業主不幸出現財務問題,終致破產,根據《破產法》,破產管理官或債主有權向法庭要求索回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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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轉名: 物業或被收回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近親轉名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業權。 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須按物業的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來徵收。

東森房屋中清敦化加盟店店長翁得原表示,這兩年北屯房市買氣熱絡,尤其是預售屋市場,購屋主力來自自住的首購族,以及從西區、西屯區外溢之買盤,還有佔一定數量的投資置產型客戶。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20%;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如物業持有期為6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5%;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稅率為10%; 近親轉名 如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稅率為5%。 「送贈契」是指一個並無金錢代價付出的樓宇轉讓契約,受「破產條例」監管,在轉讓時受到一定限制,故必須要三思才「送樓」給他人。 如果該聲明的實質內容沒有被更改; 並且該聲明沒有包含「草稿」、「樣本」、「範本」,或類似含義的詞彙,印花稅署會接受該聲明為證明文件。 不歧視及不騷擾聲明所有資料或訊息僅作為參考之用。

另一常用的方法是以超低價來轉名,減少印花稅。 但留意,如過份低於市價,稅局也有權追回差價,而且如內部轉讓代價低於市價超過2成,很難搵銀行做按揭。 再者,非近親轉讓,如過份低於市價,有送契之嫌,未來5年賣樓下手買家也未必做到按揭。 第二個缺點是雖然丈夫已回復首置身份,但如果再買樓,舊物業每月供款仍會計入供款入息比率(DSR)。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

不過,稅局徵收印花稅時並不會以轉讓價$1計算,而是會以市價計算。 若稅局根據物業估值600萬元評估稅收,所需印花稅會是18萬元。 同樣,任何轉售價遠低於600萬元,稅局會認為轉售人故意避稅,並會以市價徵收印花稅。 近親轉名 其次,「轉名」與一般買賣無異,故仍需繳付印花稅。 前文提到即使送契樓成交價是零元,稅局仍然會按律師樓或稅局的估價徵稅,故用送讓契或無償轉讓契來避稅是不可行的。

所有政府批地合約(包括透過政府賣地批出的合約)及所有政府租契,均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稅(包括買家印花稅)。 但假若黃先生是和太太聯名持有該 1000 萬元的物業, 他可以先將自己的業權轉給黃太太, 即甩名, 黃太太便能重新按新的按揭成數來做按揭以套現. 假設你本身已經擁有一個住宅物業, 近親轉名 而你又想要再購入多一個物業作投資或收租之用, 這時候, 你便要繳付從價印花稅中的第一標準稅率, 也就是樓價的 15%. 較不理想的情況,是除名後單名業主收入未能通過壓力測試,仍需被除名的原業主作擔保,此時除名業主再入市雖然可付較低的印花稅,但按揭成數及供款負擔比率亦會受較大限制。

當然,不排除有未曾置業、具真正上車需要的年青子女,基於父母決定緣故而聯名擁有家庭物業,因而失去首置資格,故此未曾以個人名義置業者應得以豁免。 但由於後人始終有機會繼承前人物業,所以任何人在承繼家族物業前曾經置業,均應為繼承物業付上高額從價印花稅。 這種方法的好處,除了可令業主重拾首置客之身,在另購物業時享有較低印花稅之外,由於政府視內部轉讓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故此類轉讓可豁免高額印花稅。 近親轉名 而不論是首置交易或近親轉讓,買家均不用繳交總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而只是按舊式的累進印花稅制繳稅(或稱第二標準稅率)。 政府統計處剛公佈,經季節性調整的失業率由2022年1至3月的5.0%上升至2至4月的5.4%的高位,創10個月新高,失業大軍更破20萬人的關口。 然而「失業率」升,「樓價」仍然拾級而上,業主的信心更是逐步恢復。

夫妻名持有楼業權,長命约,现想甩名一人應如何辦理,物業约值仟一萬,税项及費用需付多少,/双方都沒有其他物業,但持有停車场自用。 二年前,我老公把層樓轉名比奶奶,好似總共比左$6000-$7000左右. 因為層樓舊舊地,好少賣買,所以律師叫我地填$200萬樓價先,因$200萬樓下只須比$100印花稅…其他比左咩錢就唔知了. 近親轉名 但你可以try try this method. 因我老公同奶奶最終係無拿現金出來做交易的….詳細你可以問下律師. 近親轉讓可巧妙繞過高印花稅率,節省買第二層樓的成本,達致買樓收租的目的。 各區租務市場表現不一,建議多比較不同地段,即上千居搜尋全港筍盤。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 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近親轉名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 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 需注意就算涉及近親轉讓的單位,是在購入後3年內轉名即未過額外印花稅的鎖定期,亦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為處置該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 買賣雙方應在協商後在臨時買賣合約及買賣合約訂明由那一方(買方或賣方)繳付「額外印花稅」。 近親轉名 若買賣雙方同意由賣方負責繳付「額外印花稅」,我們建議買家考慮在臨時及正式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會預扣部分成交價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