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業權5大伏位

車位業權 內容大綱

就此,在規劃公營房屋項目時,房委會會參照《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指引和考慮政府部門和地區意見,制定合適的屋邨設施,包括停車場設施。 就領展自二○一四年起已出售的停車場物業而言,其原有豁免書已終止,泊車位應按照地契條文使用,現時業主可提交豁免書申請。 截至二○一六年五月,地政總署接獲4宗由現時業主提交的短期豁免書申請,涉及將貨車泊位改作其他類別的車輛泊位,以及將電單車車位租予地契容許以外人士停泊。 車位業權 對於買入住宅單位的人士,最重要了解業主的基本資料,在業主資料中能夠顯示業主的全名、物業的成交價及註冊日期。

車位業權

需要物業業權重置,按揭整拆以借盡再置業,稅務策劃以達致最有效益的物業投資的話, 可與我們聯絡,跟進解答,謝謝。 召集人可向民政事務處申請豁免業權查冊收費證明書,讓他向土地註冊處免費索取其大廈的業主紀錄,以便召開業主會議籌組法團。 不論業主最終是否成立法團,召集人須在證明書發出後的60天內,把有關的業主紀錄歸還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 法團若打算繼續僱用現任的承辦商或服務供應商延續合約,而意圖不進行招標方式,及該服務合約的總額超過二十萬,法團必須藉業主大會通過豁免招標的議決案,業主須同時通過接納該公司提交的合約條款。 車位業權 在一般業主大會上,必須超過10%的業主出席會議(包括委託代表人數),同時在整個議事過程中不可少於法定人數,在任何法定人數不足的情況下通過的議決案都屬無效。

車位業權: 業主一般享有認購權

該名車位擁有人需賣出車位或重新買入另一位宅單位後才能符合有關要求。 不過在實際執行上,是有困難的,因拒絕外人購買(例子1.)容易,但要求擁有人賣出或放棄業權並不是容易的事情。 例子說明,假設名下已持有一個住宅,再購置另外一個住宅的情況下,則需要繳付樓價之15%作為從價印花稅,這點比較容易明白。 車位業權 若名下持有一個非住宅物業,比如是工商廈,車位,或者地舖,並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的話,則仍只需要繳付基礎的印花稅,又若名下持有一個住宅物業,再購置一個工商廈,車位或商舖的話,印花稅則仍以基礎印花稅作為計稅基準。

法團指答辯人在出任經理人期間,依據該公契收取各業主每戶三個月的管理費按金、水錶按金、管理設施基金及上期支付的管理費合共330,266.60元,在其離任後沒有交還上述款項,所以法團要求答辯人歸還上述款項。 答辯人並沒有否認收取了上述的按金及其他款項,但答辯人指它不斷替該屋苑墊支使費,希望將所有款項用作對數,所以暫不退回。 根據核數報告,法團在答辯人的戶口中餘下17,514元,答辯人只同意支付這一筆款項給法團。 法團代表律師指,答辯人所提供未經核實的收支表誇大了保安人員的薪金及費用的支出超過40萬元,如果扣除了答辯人誇大了的支出後,答辯人所持有屬於法團的金額必然不少於按金的數目,故答辯人須付還按金的總數。 申請人指招牌是租客(霓虹光管公司)安裝的,不應向他本人追究,他認為法團應控告租客而非業主,及法庭不應向他發出押記令。 但兩次要求上訴均被駁回,法官指該大廈公契第10條明示,業主要為租客遵守該公契第9 條而負責,所以即使審訊時,法官已關注申請人是該單位的業主,但判案的結果都是一致,按照該大廈公契,就算租客應向業主負責,這仍然不會令申請人作為業主,而不須向法團負上法律責任。

車位業權: 五 車位按揭的特殊情況

作業備考訂定,安裝玻璃幕牆的生產商及供應商須提供一切有關安裝玻璃幕牆系統的資料給建築物的業主。 在安裝玻璃幕牆後,須定期檢查,建築物的業主應安排每年最少兩次檢查,尤其在颱風前後。 根據譚女士的證供,發展商在出售6號地舖時,透過營業代表將該通道的「特許使用權」給予了她,故此法團無權向她要求取回該通道。 譚女士又指,她自本案入稟前12年已經「逆權侵佔」該通道,法團在該通道的業權已經終止,這是因為她在購入6號地舖後,由於該通道屬她專用,故此她在前門加裝捲閘,在後門加裝鐵閘,將該通道圍封,20多年來也無人投訴。 車位業權 本案在審訊過程中,爭議的事項是913會議上只有3名委員出席,這是不爭的事實,法庭只針對此一事實作裁斷。 法團一方又在其書面陳述中針對該判案書第18及22段指稱,法團認為因有4人自動離職就不能再計算法團委員人數,法團認為現職人數只有3人,所以不能再計算為9人。

若對開放式廚房的單位有疑問,應事先請教專業的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及向律師諮詢意見。 原告人指當年38歲,事發後患上適應障礙,除了要放棄足球、跑步及游泳等嗜好,更無法集中精神,影響工作,脾氣變得暴躁及性慾減退,原告人控告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忽疏,未有確保升降機正常運作,索償950,908.90元。 車位業權 法官裁定被告人未有採取合理步驟維修升降機,須向原告人賠償260,346元。 屋宇署通常以「沒有即時危險」為題,直至發生危險後才收拾殘局,若屋宇署不向僭建物的業主發出清拆令,其他相關部門便很難跟進工作,法團亦沒法向其他部門要求協助。

答辯人指他的僭建物早於商業大廈建成之前已經存在,而之前上址是唐樓,外牆緊貼他的居所,他同意部份支撐的鐵枝有伸入地盤範圍,所以當承建商用水泥建造大廈外牆時,就將那些鐵枝部份藏入牆內,他不能拔除。 他認為沒有責任為申請人拔除那些被藏入牆內的鐵枝,亦無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商業大廈的外牆是公用部分,所以申請人可以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普通法侵權法,向答辯人提出申索。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56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馬寶道41至47號某商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馬寶道49至51號1字樓某單位連平台的業主,該兩座大廈的部分外牆是相連的。

雖然法官同意答辯人的證供,拆除該分隔牆並不會引致該屋苑有任何損壞、影響或障礙,但該分隔牆並不屬於答辯人,而是屬於公用部分,答辯人根本完全無權將該分隔牆拆除,因此,該屋苑是否有損壞、影響或障礙完全不能構成答辯理由。 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筲箕灣西灣河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前任主席和司庫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並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禁止前任主席在卸任後,仍非法使用主席的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 大廈的清潔工作是大廈管理的一項重要部分,不論大廈是否有法團,業戶都需要清潔服務。 沒有法團的樓宇,業戶都依靠「清潔個體戶」每天到業戶門口收集垃圾,每月收取服務費,但這種服務沒有合約,同時沒有服務承諾,除了收集小包垃圾外,不會提供其他清潔服務,故沒法改善大廈的衛生環境。 車位業權 已有法團的大廈,通常都可聘請清潔服務公司,或委託管理公司負責代理處理清潔項目,業戶無須費心。 法官認為申請人及其母親的證供可信,不論責任誰屬,法官接受申請人已經支付有關款項的證供,否則,答辯人理應在2002年及2004年的時候便已作出追討。 法官作出裁決,答辯人在C及B單位石壆上所裝置的冷氣機散熱器,並非在設計指定的冷氣機窗台位置,且佔用了該大廈的公用部分,違反了該公契條文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I條;亦改動了該大廈的外觀,而散熱器的存在,亦對上層單位的業戶造成滋擾及煩厭,違反了該公契條文。

買家可以透過查冊看車位業權,了解該車位是否能夠自由出租予任何人。 值得注意的是,若兩張合約並非夫婦分別簽署,而是以單一買家名義買入,將以1,100萬元去計算印花稅,並以住宅適用的印花稅計算,不能900萬元當一個稅階;200萬元當另一稅階。 所以,假如只有一個車位按揭而沒有其他按揭的申請人,購買600萬以下物業的按揭成數上限是仍然不變的。 相反,如購買600萬以上物業的話,便要在贖回車位或樓按借少一成之間取捨了。

相比住宅物業,車位的管理成本較低,既不用裝修,也不怕租霸,所以扣除差餉地租、管理費,及物業稅後,市場亦可接受較低的租務回報,淨回報低於2厘的亦大有人在,準買家最好先參考附近車位的租金,再考慮能否接受這樣的投資回報。 車位業權 當然,在政府不斷壓縮車位供應的情況下,有投資者亦主力看升值潛力,往下我們會陸續分析。 而住宅的TU code 和工商物業的TU Code是不同,銀行一查便知。

不過,他指若政府批准屋苑車場透過補地價,換取車位鬆綁可合法租予街客,則車位的租金和價值將會回升。 記者向地政總署查詢過去3年,就私人屋苑車位違契的投訴數字及跟進行動,署方僅回應過往有處理過相關投訴,但指無現成統計數字。 市場瞬息萬變,讀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理應審慎,並主動掌握市場最新狀況。 而本集團旗下網站或社交平台的網誌內容及觀點,僅屬筆者個人意見,與新傳媒立場無關。 本集團旗下網站對因上述人士張貼之資訊內容所帶來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丈夫層樓可以借8成高成數按揭,即720萬元;妻子車位亦可以借4成按揭,即80萬元,總貸款額為800萬元,相等於整個項目承造近7成按揭。 免責聲明:本網站(88DB)之分類廣告列表、搜尋結果列表、刊載之廣告內容均由用戶及自動搜索引擎提供,本網站僅提供自動搜尋結果及相關自助發佈工具,不代表本網站贊成當中內容或立場。

本人與前夫於2001年聯名購入村屋1層,前夫現想甩名,樓價約四佰萬,已完成按揭。 最後,緊記投資前適合先做功課,了解地區發展及供求,單位/車位比例,管理及質素。 車位比其他非住宅項目,如商舖,商廈,工廠,農地,車入門銀碼和門檻比較低,管理來得簡單方便,不擔心折舊過租霸,適合投資初哥,特別係剛剛涉足非住宅市場的投資者,作為入門。 車位業權

申請人指法團未有對1座27樓某單位的業主執行大廈公契賦予的職責或權力,該單位連天台的業權屬現任法團主席所有,他在天台搭建鐵棚,屬違例僭建物。 首先,按本案證據,呈堂的合約文本為立約各方都同意他們的協議並不包括任何「履約保證」。 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合約後,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9日有向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詢問工程合約內是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法團於2013年8月10日回信,確認工程合約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 因盧先生並沒有在本案控告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所以土地審裁處不應頒發影響該公司的命令。 關於【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條,裁判官相信立法用意,是容許管理委員會在急切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向裁判官申請手令,以進入有關的處所。 裁判官留意到該條文並沒有訂明,如果業主拒絕管理委員會進入有關的處所是否有懲罰,也沒有說明反對手令的業主有什麼渠道可以申請撤銷手令。

答辯人同樣聲稱他擁有大廈公契管理人的同意,可惜同樣地未能夠提出任何可信的證據證明有關聲稱的事實,所以審裁處並不相信答辯人的說法,審裁處要求答辯人必需將窗戶還原。 法團要求答辯人拆除在2字樓梯間與答辯人平台分隔牆上的鐵門,及把該分隔牆回復原狀,以及填封有關牆上所開的門口。 車位業權 答辯人並沒有否認有關工程是他所做的,但答辯人否認有關工程違反大廈公契及有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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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及該屋苑的業主委員會已多次向前任管理公司提出要求,需要額外轉移相關文件,可是前任管理公司只在2018年2月20日才移交管理費按金港幣4,803,960.00元,而其他按金則表示會計師正在核數中。 經答辯人及業主委員會多次催促後,前任管理公司在2018年5月18日才再次轉移港幣6,783,341.57元為各項按金及結餘,但所有帳簿、帳項紀錄、文據、文件仍沒有轉交予答辯人處理及保存。 答辯人遂向民政事務處求助,該處也有發信給前任管理公司,並要求前任管理公司盡快轉移該屋苑所有財務文件給答辯人。 車位業權 在2018年1月31日,前任管理公司與答辯人進行該屋苑管理交接並準備了一份詳細該屋苑交接文件紀錄表。 在雙方代表律師行和答辯人的代表及該屋苑的業主委員見證下簽署交接的文件紀錄表。 紀錄表上顯示轉移至答辯人的文件包括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和收支報告及2011年至2016年的核數報告,但沒有提供帳簿和帳項紀錄。

在這情況下,唯有藉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召開業主會議。 不過,在之前已經有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反對,就算獲得土地審裁處頒令召開業主會議,召集人仍須加緊洗樓,以求取得足夠的支持,務求超越反對的聲音,才有機會在該次業主會議中成功成立法團。 在該業主會議上,業主只可通過關於委出管理委員會和成立法團的決議案,所作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的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但在根據【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第4條發出命令時,土地審裁處可命令申請人或反對申請的人支付申請的訟費,在成立法團後,法團須向申請人付還他所支付的訟費。

車位業權: 車位出售

另外不少東薈業主亦會到映灣園租車位,部份原因是佢哋有不少係映灣園的分支家庭或直接持有映灣園物業,對租金有刺激作用。 據經紀表示,臨近港珠澳大橋通車,外區如屯門,珠海及澳門的人士均對東涌物業展現濃厚興趣,連帶車位需求亦看高一線。 車位業權 長遠政府的東涌北填海發展計劃及欣澳站周邊發展均會令地區的交通和泊車情況更加繁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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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當時的按揭計劃按息較高,賣家亦要考慮因翻按而衍生的額外開支及利率的變動了。 近親共同持有住宅物業,乃是常見情況,近親所指的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有時因為資產上需要進行調配,令持有業權者退出或加入,如加入的業權擁有者本身又有物業,印花稅應如何計算呢? 簡單來說,首先擬定業權變更的受者是否近親關係,如果是的話,印花稅以業權轉讓的比率並以基礎印花稅計算。 例如丈夫將50%業權轉讓給妻子,那印花稅就是樓價的50%再根據金額以上表方法計算。

法官裁定,法團須支付申請人關於第一項申請的訟費;而就第二項申請的訟費,則應由申請人支付法團。 申請人作證指出,他發現美新名廚茶餐廳在公眾走廊上擺放多張檯和椅,供顧客進食,對大廈業戶造成滋擾。 申請人指管理委員會多次在會議上商議解決佔用通道的方案,而該餐廳曾提出租用有關的公共地方,被管理委員會否決這個提議,但管理委員會其後沒有確實執行禁止該餐廳佔用公用地方。 他在2011年11月,透過律師發信敦促管理委員會採取行動,但管理委員會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保護業戶的權益,所以他提出本申請,要求法庭強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採取行動。

車位業權: 土地註冊處

總之,個別業主都應該經常留意大廈的公用地方,以免被人佔用自已大廈公用地方的業權,以後更難管理。 管理委員會同樣是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及委任,當然可以代表法團去處理大廈管理工作,而管理委員會可於日常會議中,通過決議去處理一般大廈事務,況且是以集體負責方式處理,只要以真誠及合理的方式行事,便受【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9條及29A條保障,個別委員無須承擔個人責任。 法團主席是經業主大會選舉而被委任,其主要職責是帶領管理委員會及法團舉行會議,商討及決議大廈管理事務。 車位業權 主席須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去行使職權,若遇到與全體業主利益有關的重大事宜,主席應建議交由業主大會商討及決議,只要以集體負責方式去處理,便無須承擔個人責任。 答辯人則爭議該側巷及外牆是否公用部分,並辯稱該側巷的業權已被答辯人以逆權佔有,而該外牆已被拆掉超過12年,根據【時效條例】,法團已無權作出申索。

答辯人又指他每天把商業廢料放在天井,只是與其他商戶一樣,放在天井的一個垃圾桶內,沒有佔用公用地方。 2013年房委會再次推出已丟空十多年的640個天水圍天頌苑K座和L座單位,而房委會決定不安排示範單位讓巿民參觀。 房委會在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車位業權 天水圍天頌苑於1999年落成,K座和L座在進行安裝升降機時出現平水問題, 因而被揭發短樁貪污醜聞。 至2003年,香港房屋委員會為兩幢大廈進行樁柱補救工程, 在大廈地下挖開土層,在原樁柱旁加入迷理樁加固地基,房委會認為樓宇安全程度可以接受。 為了讓管委會靈活運作,條例提供了兩個方法,以填補管委會的職位空缺。 由管委會填補空缺可以更快捷地委任管委會委員,以確保管委會和法團運作順暢。

  • 買賣雙方通常在簽署臨時合約後 ,14 天內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繳付印花稅和「大訂」。
  • 根據翠擁華庭、銀禧花園、新寶城和南豐廣場的地契,屋苑的泊車位,只可供屋苑住戶、佔用人和真誠訪客使用,因此將屋苑車位租予街客的做法,不符政府批地的原意。
  • 1987年的大廈公契指引特別註明這個建議,此後訂立的公契,普遍包含「管理份數」這個名詞;其實這概念早在70年代末已被一些大型發展商引入,在當時並非新的事物。
  • 在一個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定,如果在後來舉行的業主大會上再作議決,而所有業主也對事件的背景清晰,即清楚明白已有上一個業主大會的決定,在這情況下,後來舉行的業主大會的議決案,如與上一個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同,唯一的結論當然是後來通過的議決案,已將原先的議決案推翻。
  • 所以如有打算短期內買樓的話,要預留一筆資金將車位full pay 贖契,以釋放貸款能力去完成住宅按揭,在特定條件下,車位按揭的限制可以調整至與住宅睇齊,詳看下一節。
  • 申請人於2006年8月開始有關工程,法團即在9月發信要求申請人停止該工程。
  • 法團於2018年12月12日向土地審裁處入稟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就第四答辯人因沒有履行該強制令,頒佈交付羈押令。
  • 「居民聯絡大使」不訂立任期,直至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止,凡年滿18 歲或以上,居住在目標大廈的業主或租客,都有資格登記成為居民聯絡大使。

原因是答辯人並非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公契管理人,在這段時間內的文件理應由前任管理公司備存,然後在離任後交給答辯人。 因此,申請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為前任管理公司沒有備存或交還這些文件而負上責任。 法官認為該條例附表7第2(1)條的規定並非要求答辯人在沒有被轉交這些文件的情況下,也須備存這些文件。 在本申請中,屋宇署的其中一項申請基礎是該棚架構成了對公眾的妨擾。 由2020年7月4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間,就該棚架接獲的書面投訴總共53宗,包括阻塞行人通道、造成衛生污染情況、阻塞道路、阻礙地舖運作、阻礙大廈外牆、將公眾地方包括電話亭據為己有等等。 車位業權 第四受影響人黎先生亦指出,該棚架長期霸佔行人路,妨礙行人,特別是阻礙需要進出位於該處的幼稚園及老人院的人士,為他們做成不便。 從相關相片亦清晰可見,該棚架霸佔及阻塞行人路及車路,毫無疑問已影響了公眾使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