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凶宅定義不可不看詳解

另一種辦法是可以查土地註冊處的資料,俗稱“查冊”。 一般如果單位業主過世,註冊記錄會有「死亡證」,通常可以看到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買家可從中看出端倪,往往跳樓者的死亡地點為大廈平臺,死亡原因多為「內臟移位、頭蓋骨爆裂」。 但需要注意的是,查冊只能查出業主是否過世,如果租客死亡是查不到的。 A:根據投資客帥過頭的經驗,其購買兇宅後會先請法師作法,淨化空間的氣場,接著租賃給有需求者,再租賃期間賣給租屋客或是其他買家。

詹據此以林在不動產標的狀況說明書中,未標示她買到的房子為「凶宅」,要求解除契約返還400萬元,連帶要求李返還4萬元仲介費。 詹姓婦人去年透過李姓房仲經紀人,向林姓婦人購得一間市值400萬元的房子;未料交屋前,從當地里長陳麗環口中得知,前年,有人從該棟房子的5樓跳樓,陳屍在詹買的房子前。 在香港跨境買房,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語言問題,粵語中地產行話非常多,除了上一期提到的《快速入門系列 ∣ 常見香港房產術語【間隔篇】》(點擊可前往… 而該兩層樓屋主雖然有權利請求賠償,但由於房子結構上並未發生毀損,單從房價下跌造成的經濟損失求償,在舉證上相當的困難,一般也將判死者繼承人不須賠償。 至於單位的廁所頗殘舊,天花也有點水漬,有一點陰暗的感覺,不排除有漏水問題,下手買家也要花一筆錢大執,廁所內的牆磚也剝落了,所以會全盤裝修。 而廚房則在一入門口的旁邊,內裡也保留了最原始交樓標準,牆磚為一些舊派設計,窗外設有舊式晾衫支架,且架於廚房上方的儲物櫃也用磚砌。

跳樓凶宅定義

房貸利率上漲導致澳洲房市即將出現近10年來的房市熱潮轉捩點,中階價位房屋尤其明顯,不過房貸利率顯然還未影響到高端房市的熱潮,阿德萊德(Adelaide)的買家仍繼續大手筆競價搶購豪宅。 更多關於凶宅判定的小故事,都在S2EP18《地產詹哥老實說》:跳樓墜中庭算誰的? 【按揭拆解】6大因素影響按揭成數 跳樓凶宅定義 不少置業人士申請按揭遇上最大的難題是難以計算按揭成數,事實上按揭成數能做到多少,與物業及按揭申請人的財務背景息息相關,今次就為大家拆解影響按… 置業人士申請按揭時,經常遇到申請進度緩慢、獲批的貸款額不足、還款期縮短等問題,當中大部份與物業及申請人有關,以下5大按揭地雷有助置業路上暢通…

雖然說大家都說凶宅不要買,不過由於法律上的規範,對房仲的基本要求,僅是買賣當戶是凶宅必須告知(知情情況下)。 法院實務上普遍認為「凶宅」屬於「物之瑕疵」,也就是說,凶宅是有瑕疵的房子。 主要理由是覺得依照社會民情,一般大眾對於凶殺或自殺致死的狀況,還是存在嫌惡、畏懼的心理。 因此可以就此證明,如果該不動產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案件,將使該戶失去正常時候的價值,所以算是有瑕疵的物。 跳樓凶宅定義 內政部地政司在二零一五年間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房仲有調查凶宅之責任和義務。 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該屋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買方可主張民法第88條第2項意思表示錯誤及第354條第1項物之瑕疵擔保以解除契約或尋求賠償。

如果依照內政部的函釋,凶宅應該是頂樓,而露台是約定專用部分,並不是專有部份,所以2樓並不構成凶宅。 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並不採納內政部的函釋見解,最後判定2樓為凶宅,死者的家屬或繼承人須負賠償責任。 香港的銀行會將所有凶宅資料列入不公開的黑名單,如果銀行給出的估價有問題(明顯低於市場價),或是拒絕提供估價,可能代表單位是凶宅。 不過,也有部分外資銀行認為凶宅不屬於業權瑕疵,可以做正常估價。 由於凶宅在法律上還沒有一個絕對的定義,因此我們也會看到有些法官,將跳樓輕生視為『自願』,而判該專有部分並非凶宅。 跳樓凶宅定義 另外,許多判例上也認為,所發生之『凶事』,是可以被時間遺忘的,因此當一個凶宅經過人居住而未再有其餘『凶事』或是影響人身心的事件發生(若有需佐證),那麼原本的凶宅也可能因此漂白。 其實,凶宅沒一個明確定義,對一般人來說,凶宅是有人在單位內死於非命,如發生兇殺案、碎屍案等,或是非自然性死亡如沐浴時吸入過量一氧化碳致死,又或是發生跳樓、燒炭死等自殺事件。

跳樓凶宅定義: 凶宅定義是什麼?

雖然屋主是因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致死,但是陳屍地點不在屋內,依內政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11項所載「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屋外,此種情形並不在「凶宅」認定範圍內。 竊賊進入屋內被屋主發現,屋主與竊賊扭打至屋外,卻不慎被刺死陳屍屋外,算不算「凶宅」? 簡單來說,可以用三項標準作判斷,第一、「凶宅」限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第二、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但不包括自然死亡及意外死亡;第三、在專有部分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 跳樓凶宅定義 內政部函釋認定,「賣方產權持有期間」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才構成凶宅的要件。 但問題來了,假如某一間房子在甲持有期間發生凶殺案,而甲後來將房子賣給乙,乙持有五年內未發生凶殺案,並將房子賣給丙;依函釋認定,乙持有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所以不算凶宅,不必向丙負擔保責任。

A 房客在自己的租屋處( B房東的房子)跳樓自殺身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 該房產也因此乏人問津,租不了也賣不出去,所以B房東決定向 A 的兒女索賠房價的損失。 但如 10 樓 B 戶、 5 樓 B 戶,或是跳樓途中經過的 10~5 跳樓凶宅定義 樓,都不算是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中揭露的凶宅。 社會大眾普遍認為「如果人橫死在N樓,那麼N樓就理所當然也是凶宅!」,對於凶宅範圍的見解,內政部的函釋顯然與社會一般的觀念脫節。 凶宅若果傳聞有超自然靈異現象例如鬧鬼,就稱作鬼屋。

這樣的情況,目前已經有了改進,租賃專法實施之後,其中「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裡面首先特別針對凶宅規定房東必須要告知,而且不光是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要告知,連持有前是否知悉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也通通要告知。 至於從業員有無責任向買家透露打算購入的單位曾涉及命案或係咪凶宅,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形而定。 如代理本身並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有關物業是否曾經發生上述事件,代理便沒有違反《操守守則》。

最後,在我們努力爭取下,客戶成功獲銀行批出60%按揭,而且是「靚息」,息率H+1.3厘,有1%銀行現金回贈。 你應該有看過周潤發小馬哥演的「英雄本色」,通常一顆子彈「啊~」就死了那是跑龍套的,可是主角偏偏很難死,「啊~啊~啊~啊~啊~」身體扭曲,可以讓很多顆子彈連續打才會很帥的倒下來。 所以跑龍套的在4號被一顆子彈打到就死了,那4號算是凶宅;換成男主角在4號被一顆子彈打到一定不會死,一路「啊~啊~啊~啊~啊~」接連中彈,跑到20號才倒地身亡,那麼4號就不算凶宅,20號才算是凶宅。 但葉春智直言,房仲只是賣房子的,既無調查權,也不是人人都是偵探,頂多就是向屋主、管理員與里長等方詢問,若要做再多就各憑本事。 假如屋主從頭到尾故意隱瞞,而房仲又無法從其他管道查到資訊,那就連房仲也會受騙。 台中逢甲商圈於今(14)日傳出墜樓意外,警消人員於下午1時許接獲通報,逢甲路有一名女子墜樓,緊急前往救援後,發現女子明顯死亡,因此並未送醫,目前仍有待警消後續調查墜樓原因和女子身分。 下一集會再探討凶宅的樓市,和凶宅可不可以做按揭,如果對凶宅的定義還有很多疑問,可找Roy Sir了解一下。

  • 這些情況都會讓吉屋變凶宅,往後屋主要出售房屋時,就有義務把成為凶宅的這件事揭露給買家知道。
  •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公屋名單中有部分曾涉及死亡事件,亦有部分涉及欠債滋擾及嚴重污水倒流等,均會被列為具有「負面環境因素」,有關單位會連同其他公屋一同透過電腦隨機編配,因此即使未有參加「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亦有機會獲編配相關單位。
  • 桃園男子梁姓男子2018年間吸食安非他命後竟砍斷母親頭顱,從12樓住處丟下,一審雖重判無期徒刑,但二審高院改認定他因吸毒「完全喪失」行為辨識能力,所以改判無罪。
  • 本公司亦收集非個人資料,非個人資料即指不會與任何特定個人產生直接關聯之資料。
  • 市場上對凶宅沒有統一準則或定義,一般泛指單位內非自然死亡個案,例如燒炭、跳樓、甚至凶殺案等,自然死亡如老死或病故則不算凶宅之列。
  • 如果不想買入問題單位煩足一世,又或是交易時遇上阻滯,最好在簽臨約前查冊物業,釐清單…

建議最好親身到銀行做估價,如果最後回覆沒有這個估價,亦沒有正面回答估價,這個單位可能是屬於兇宅。 監管局提醒所有準買家,單位是否「凶宅」,並非《地產代理條例》內列明從業員須要提供的資料,但如買家向代理主動查詢,代理便要盡力提供相關資料。 本公司明確表示不會向用戶或任何人負上因本公司促成、組合、詮釋、編改、報道或發放任何內容的疏忽而直接或間接、全面或局部導致的損失。 在所有情況下,本公司均不會向用戶或任何人負上與該服務有關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包括利潤上的損失或儲蓄上的損失,亦不會因第三者提出與該服務有關的申索負上任何責任。 本公司亦表明不會因本公司控制以外的事項或情況導致該服務或其部分受阻礙或暫停而負上任何責任。

陳傑鳴提醒,首先詳閱「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要求「非自然身故」選項如實填寫,如屋主未誠實告知,買方可依《民法》提出撤銷或提起刑事詐欺告訴,若經仲介買賣,還可依照《消保法》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對房仲主張權利。 不過,在這裡也提醒,雖然定義可以討論,但如果事情發生在成交前,在看屋或買賣中詢問仲介,這棟有沒有發生過什麼(非自然身故)? 跳樓凶宅定義 賣方如果是屬於「故意」不告知買方該房屋是凶宅(在不動產說明書中說謊、登載不實),或是私下向買方保證過該房屋不是凶宅。

相反,理論上如凶宅已轉售多次,自然獲批按揭機會大點。 凶宅不論如何轉手買賣,對於凶宅的定義不會因此改變,故買賣凶宅,賣方有告知買方的義務。 凶宅是指曾發生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同時伴隨人們的相關心理因素 或是靈異事件頻傳的建築物。 以靈學角度來說,這些都是因兇殺案、災難不甘而死的冤魂想要報復、抓交替、留戀人間或不甘心等各種不可知的理由。 此類建築物通常令住戶心生畏怖,有所忌諱,因而價格偏低。 然而,從自然科學的角度來看,許多研究已表明這些靈異事件通常是由該建築物的建築結構或材料,或人類心理作祟所導致。 部分「歷史悠久」的事故單位,「凶宅網」未必有紀錄,甚至連銀行、地產代理都未必知道曽出過事。

跳樓凶宅定義: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而關於認定為凶宅後,買方或租屋房客可主張的權利請見喬正一(2019),《付簽約金或租金之後才發現買或租到凶宅,可以要求解約並加倍退還簽約金或租金嗎?》。 不過估價系統主要覆蓋大型屋苑及樓齡較新的單幢樓,未能為樓齡高的單幢樓單位作出估價,所以未能完全通過此途徑探知凶宅真偽。 跳樓凶宅定義 A:法律上此時唯有七樓為凶宅,它樓層包含共有部分則不算在內。 更重要一點,如果死者根本並不是「註冊業主」,只是單位的租客,租客在單位內過身在查冊時並不會反映出來。 例如轟動一時的九龍灣德福五屍命案、康怡烹夫案,只因死者全屬租客,註冊文件未能反映。

有些人其實並不介意,認為做的端行得正,沒什麼好怕,那自然價格減損可能就沒這麼的大。 樓市交投旺,有些人為及早上車置業絕對不怕住凶宅,一些位於凶宅旁邊的單位會以低於市價一至兩成成交,不過如想入市凶宅,造凶宅按揭時就要多加留神,隨時申請被拒,下文為你講解香港凶宅定義和凶宅估價重點。 經利嘉閣按揭專員親身為客戶向銀行查詢,取得最真實、最貼市的物業估價,客戶鎖定了一個合理的凶宅折讓價位,成功討價還價,以貼近銀行估價去購入凶宅。 先行解決了第一關,不用擔心銀行估價不足或不能提供估價的問題。

跳樓凶宅定義: Point02 什麼是凶宅?

銀行會看看這些單位與事故嚴重性,有些事隔逾20年都未必批同層單位按揭。 比較轟動全港的是98年德福花園5屍案,就有銀行不批凶宅同層按揭,亦有銀行同層8個單位不獲估價。 又例如88年太古康怡花園烹夫案、2013年尖沙咀豪宅君臨天下3座發生雙屍命案,涉及凶宅同層、上下層都零估值,後者更不獲批按揭。 相反,如果事故不算很嚴重,單位會批較低成按揭、增加息率,換言之,準備凶宅首期金額也要預鬆點,才可穩陣上車。

跳樓凶宅定義

銀行委託估價行進行估價時,估價行會依據內部存檔及翻查新聞確定單位是否凶宅,銀行亦會考慮單位未來估值及轉售能力決定是否批出按揭。 曾經有客人的單位被估價行列為凶宅但原因未明,銀行由於未能衡量單位的轉售能力而拒批按揭,後來客人找出當年的事發新聞,原來單位內發生過跳樓事件,銀行其後考慮過單位地段位置及升值潛力後,估價行作出一定折讓價,最後批出了六成按揭予買家。 因此銀行決定批出按揭與否,會視乎單位「凶」的程度及未來潛力等因素。 跳樓凶宅定義 若然單位曾經是凶宅但已轉手數次,批出按揭的機會便相對較大。 事實上,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向管理員、鄰居或地產代理查詢。 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指示,單位是否「凶宅」並非《地產代理條例》下地產代理須提供的訂明的物業資料。 但根據《操守守則》,代理需在經營過程中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向客戶提供服務,並在履行職務時也須盡量小心、及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跳樓凶宅定義: 男童困火場鐵窗 民眾開吊車升空搶救

地監局只是建議買家扑錘前最好問清楚單位有沒有發生過兇殺或自殺案,而避免使用「有冇古靈精怪嘢?」或「有冇污糟嘢」等字眼。 在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有規定,地產仲介在交易中作出欺詐或失實陳述,會遭受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最嚴重可被撤銷牌照。 跳樓凶宅定義 因此,若買家向仲介詢問單位是否為凶宅時,仲介有責任和義務告知實情。 事實上,除了上述直擊的「沙田第一城」放盤外,我們過去也曾報道過一些購買凶宅疑雲的奇聞。

但鬼屋跟凶宅並無絕對相關,凶宅不見得鬧鬼,且絕大多數的鬼屋沒有發生過任何命案。 這個案反映,事故單位不一定不能申請按揭,但要準備充足,最好事先搵專業人事諮詢,早作部署,膽大心細夠眼光,吼準機會便可以合理折讓價購入。 《民法》上的故意侵權行為,只要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令他人受有損害,就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關於租賃契約,承租人未盡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同樣也要負責。 大家都知道法庭是講求事實及證據的地方,當然不可能請靈媒來辦案。

一五年間,高雄有位張姓婦人從大樓頂樓跳樓自殺,陳屍於二樓的露台上;二樓劉姓屋主認為張婦自殺,讓他的房子變凶宅,便向張婦繼承人求償。 全國不動產董事長葉春智表示,業界認知中會把十樓當成凶宅,二樓不是凶宅,因為出問題的是十樓的住戶,二樓是無辜的;即便運屍經過二樓室內,房子也不會有凶宅的問題。 何修蘭解釋,甲將凶宅賣給乙,乙又賣給丙,丙訴訟求償失敗,有很大一部份原因是法官會審視乙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若乙的房子是「善意取得」,且其轉售所做出的損害行為並非出於故意,符合善意第三人的規範,就不必賠償丙的損失。 跳樓凶宅定義 從法律角度來看,凶宅在民法上可能為「物之瑕疵」,在發現的6個月內(且在交屋的5年內)可向賣方請求解約或減價,15年內則可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胡.說樓市》早前就參觀了一個位於沙田第一城49座的凶宅單位,單位原則兩房單位,實用面積304呎。 業主開價388萬元,相當呎價12,000多元,較現時沙田第一城類近兩房單位550萬,低了接近三成。 2001年洪若潭凶宅,企業家洪若潭夫婦用住處內的焚化爐自焚,據遺書,因再婚未獲家人諒解,3名子女「先走一步」,骨灰撒向大海。 跳樓凶宅定義 但是一般情況下,凶宅建築物若拆除,空地經陽光曝曬一年以上後再行重建,則該重建後之建築物不被視為凶宅。 一般民眾對凶宅存在排斥的心理因素,反映在市場上將導致價格低落的情形。

所以,消保官與房仲都依照內政部函釋,認定十樓為凶宅,其實有所依據。 說到凶宅,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好討論的;房子內若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定義,再簡單不過了。 不過,畢竟內政部提出了一個相對清楚的判斷標準,所以民間的房仲業者以及房屋賣方大多以上述內容來作為是否必須揭露相關資訊的標準。 將房屋認定為凶宅,是日常生活中人們忌諱死亡、趨利避害、追求良好寓意心理的必然結果。 跳樓凶宅定義 即使房屋本身的客觀使用並不受影響,但社會上大部分人都會對凶宅有所忌憚,自然而然會影響到房屋的交易價值。 至於銀行估價方面,如買家透過銀行進行估價,「凶宅」有機會會「現形」,傳統發生命案的凶宅銀行一般不能承造按揭,如物業估價偏低或指出「估價不適用」就要小心了。

  • 我們會為導師提供專業的拍攝及課程制訂服務,讓導師可以專注在教學內容。
  • 答案是不算,而一般民眾若擔心買到類似物件,同樣在出手前,可詢問房仲、或多探訪左鄰右舍,來獲取更詳盡的訊息。
  • 但如果是在地下停車場自殺、在樓梯間上吊或在自家被追砍,最後陳屍在社區中庭,就不符合凶宅定義了。
  • 在香港跨境買房,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語言問題,粵語中地產行話非常多,除了上一期提到的《快速入門系列 ∣ 常見香港房產術語【間隔篇】》(點擊可前往…

葉春智認為,定義凶宅是個大工程,有林林總總的奇怪事項要顧及到,因為非自然死亡造成凶宅的案件千奇百怪,最好討論周全再立法,不要為了立法而立法。 依照我國法規位階層級高低,最高是憲法,其次是法律,接著是法規命令,最低的是行政規則,而函釋則屬於行政規則的其中一種。 假如將凶宅定在法律裡面,則法官必須按法律判決;如果只是函釋,那就看法官個人態度,當成判決依據或僅供參考都可能發生,因而銜生出判決的亂象,讓人民無所適從。 雖然內政部函釋,以及消保官、房仲業者均認為十樓是凶宅,但握有至高無上決定權的法官大人,卻不見得會按照內政部或消保官的意見判決。 法官見解與各界一樣分歧,有人認為十樓是凶宅,有人認定二樓才是凶宅。 但民眾的想法不一樣,有不少民眾認為「人死在二樓,二樓當然是凶宅」!

但要是掉在露臺,露臺屬於公共空間,就算住戶專用,可能法官在認定上也不會認定為凶宅,還有判例出現,吸毒者死在租屋套房內,但法官認為,吸毒者也不知這次吸毒會死,不屬他殺或自殺,判決房屋不是凶宅。 1.肯定看法認為,參諸上述內政部標準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附件一「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可知一般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值之凶宅,係指在「建物專有部分」發生兇殺、自殺之情形,不包括建物公設部分,或建物所坐落的土地。 2.否定看法認為,內政部固然有提出一套標準,但這套標準只是為了讓賣方及房仲參考遵循,以符合誠信,並不代表出賣人就「產權持有期間之前」發生的非自然身故情事就完全不用負責。 A.依照內政部97年的函釋,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的房屋在算兇宅,其他非自然意外死亡並不屬之,但事實上,應該是只要會讓人產生嫌惡,就還是房屋的瑕疵,會影響交易價值,賣方不得隱瞞,而且法院的見解未必與內政部相同,不少判決認為非自然死亡的狀況也屬於兇宅。 跳樓凶宅定義 一般社會觀念所定義的凶宅,範圍較廣泛,包含房屋座落在不吉利的方位,磁場不宜人居(這問題請洽法師);發生過自殺、兇殺或意外死亡事件;土地曾經發生過自殺、兇殺或意外死亡事件,後以該土地建造房屋。 但是上開凶宅的社會定義太過廣泛,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認定哪種房屋就是凶宅,總不可能找法師來當鑑定人,鑑定這間房屋裡面是不是有鬼,是否磁場混亂不適宜居住,因此相當難以應用在實際的法律爭議上,此外,也有可能過度侵害房屋的經濟價值而導致不公平之結果。 但內政部的解釋在實務上產生了諸多爭議,內政部函釋認為凶宅的成立必須以「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實為要件。

一般來說,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且是「一日凶宅,終生凶宅」,並沒有時間的侷限;但內政部卻認為是以「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也就是只要該屋的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這棟房子就不算凶宅。 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洗凶宅」的投機行為,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 不過民間對凶宅的認知,和內政部的函釋有所不同,民間通常認為,不論非自然死亡是否發生在專有部分,與事件相關的戶別都會被視作凶宅,甚至不僅限於賣方持有期間,因此在過去上就曾經發生過爭議。 跳樓凶宅定義 陳定中建議,若遭遇疑似凶宅的爭議,實務上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內政部曾經就凶宅定義,只要買來凶宅持有居住期間,沒有再發生任何自殺凶殺等事故,再轉手時就不算是凶宅。 這個解釋曾經有高院法官引用,讓一名賣出凶宅的女子不用賠償給買家,也成了有心人士漂白凶宅牟利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