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契費用詳解

政府積極推動以實用面積的計算方式作為買賣一手樓的唯一標準,不准再提及建築面積,使消費者買到實際可使用的實用面積,以免被誤導,買了縮水樓。 地產發展商則認為,市場一直以建築面積作為計算標準,現在改變以實用面積計算,只不過是以實用面積去攤分總金額,調升呎價。 房屋仲介服務費現行法規規定:對買方+賣方不能收高於成交總價的6%的服務費(在還沒有這項法規前聽說仲介服務費等於沒有上限隨房仲要),目前市場上對於這部分都是採賣服4%、買服2% 。 康業 吳經理 :這是公司的出糧系統,總公司會監察員工的出勤,管理處員工是服務屋苑的,所有事情都會盡量配合。 解契費用 是項工程服務處共邀請9間承辦商報價,共收回4份報價,早前服務處已按法團指示與上述4間承辦商議價,服務處在完成報價分析後將由總公司審核後再與法團商討。 是項工程服務處共邀請8間承辦商報價,共收回4份報價,早前服務處已按法團指示與上述4間承辦商議價,服務處已完成報價分析,將於總公司審核後再與法團商討。 是項工程服務處共邀請7間承辦商報價,共收回2份報價,早前服務處已按法團指示與上述4間承辦商議價,最低報價為「力佳」,金額為$1,425,更換法團會議室內3個光管出路燈箱為LED燈箱。

解契費用

但36名地下商舖的業主,包括本案的答辯人,並不同意預算案的內容,要求土地審裁處就2008年第6號個案,頒布有關預算案無效。 法官裁定,由於該大廈公契條文並沒有指明各業主繳付特別基金分攤的比率,因此各業主就特別基金的支付,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2條,即按各單位的業權份數分攤。 答辯人的答辯理由是他從1968年頂讓該公用部分後,一直佔用該公用部分超過二十年,根據【時效條例】構成逆權侵佔,所以法團無權收回該公用部分。 答辯人指他是在1968年從一位名叫「垃圾婆」的人士以37,000元把該公用部分頂讓回來,及根據該公用部分前佔用人的一貫做法,支付該大廈每戶每月3元作為垃圾費。 其後,答辯人只會在業主要求時才支付垃圾費,答辯人每兩、三年便會把該大廈樓梯翻新,代替支付垃圾費,他最後一次翻新樓梯是在2006年。 首先,按本案證據,呈堂的合約文本為立約各方都同意他們的協議並不包括任何「履約保證」。 法團與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簽訂該工程合約後,天域建築有限公司於2013年8月9日有向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詢問工程合約內是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表法團於2013年8月10日回信,確認工程合約並不包括第8.6項「履約保證」。

解契費用: 土地分割流程約需15個工作天:

按理,無論法團是否獲得保險賠償,申請人需賠償受害人的責任及數目,不會有絲毫改變或減退,唯一可能改變的,是追討的權益,隨保險公司已賠償的多寡由法團而轉移到保險公司,但保險公司若要追討,亦要以法團名義進行,這個是一般保險法律的原則。 至於因遲緩而引發保險公司不接受賠償責任,苦主是大廈各業主(當然包括身分為業主的申請人),但申請人作為侵權人,無權要求因此而減少賠償,不然保險的利益便由投保人轉移至侵權人,這是不合邏輯的,亦不合理。 解契費用 為了讓管委會靈活運作,條例提供了兩個方法,以填補管委會的職位空缺。 由管委會填補空缺可以更快捷地委任管委會委員,以確保管委會和法團運作順暢。 如空缺由管委會填補,則管委會須一如作出其他決定一樣,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作出委任,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的任期只會直至下一次法團業主大會為止。 如果由法團藉業主大會進行填補,獲委任填補空缺的人,其任期會跟其他在任的委員一樣,直至管委會換屆時全體委員卸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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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上述大會使用的委任代表文書,已於過往十年在多次業主大會中使用,一直沒有任何人士(包括申請人)反對或投訴。 盧先生指出所用文書與表格2不同之處,只是字眼上的差異,並不影響實質內容。 盧先生在第265號個案提出,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所使用的委任代表的文書(委託書)不符合條例,申請法庭頒令特別業主大會當日所有決議無效。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307號個案,申請人是元朗鳳攸東街9號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大廈B座19樓某單位及相連天台的聯權共有人。 根據申請書所述,該大廈於2010年11月1日進行大廈整體性維修,其中包括頂樓的天台防水層維修工程,但答辯人拒絕法團的承建商進入該天台,所以這部分的防水層維修工程未能進行。 土地審裁處2007年第423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天后廟道雲峰大廈某座天台業主,申請人認為自1997年經20樓業主分契後,天台已成獨立單位,認為其物業可享有電力供應及安裝獨立電表。

案情顯示,根據2010年8月6日所召開的業主大會,通過議決進行大維修工程,總工程額為1,874,565元,另收集備用金,總集資金額為2,032,800元,即每一份業權份數分攤600元。 答辯人同意大廈各業主須遵守大廈公契共分為3,388份業權份數,而該公契條文亦有設定管理份數為3,200份,答辯人認為,外牆沒有分配管理份數,即無須負責管理費。 由於答辯人拒絕支付餘下的款項,法團因此入稟,追討餘下的分攤費。 一般會議,須在舉行會議的7天前,將會議通知書在大廈的顯眼處張貼,通知所有業主有關會議的議程,才可通過決議去處理大廈事宜。

解契費用: 計算器

有人會選擇向按揭證券公司申請「按揭保險」;但部份則會選擇申請「二按」。 特別是一手樓,近年發展商的付款辦法也傾向提供類近上會安排,背後又需否通過壓力測試呢? 如果要以持分土地,向銀行申請土地貸款,其實很高的機率是不會過件的。 解契費用 因為你所擁有的土地並不完整,雖已分割產權,但將來若不幸銀行需要法拍沒收抵押品時時會較不易且麻煩、風險較高,除非是共同持有人同意,否則銀行鮮少受理。

在2010年11月29日,申請人已經完成工程,並證實收到該合同全部工程費用,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8日再發報價單給黎先生,要求他補回一共14項免費工程的工料費,當中涉及狗臂架及三角防水線的口頭協議。 法團主席周先生指,曾邀請申請人出席會議解釋該報價單,但申請人在2010年12月13日致電給當時的大廈管理員區先生,表明不會出席會議解釋,也不再追討該報價單上的工程費用,區先生為免申請人出爾反爾,於是將該電話內容作了一個書面記錄。 申請人認為,2008年7月30日業主大會議決的分攤方法,由業主大會投票通過,符合法律效力。 解契費用 她對第二屆管委會的通告感到無所適從,第二屆管委會沒有再尋求專業意見,自行解釋公契,處理手法令人混亂,缺乏可信性。 她希望土地審裁處能就她對管理費分攤方法的疑問,作出合理的裁決及頒令如何執行。 土地審裁處2012年第124號個案,申請人是土瓜灣譚公道2至10號8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該大廈於1965年建成,法團於2008年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

解契費用: 服務費用

已有法團的大廈,通常都可聘請清潔服務公司,或委託管理公司負責代理處理清潔項目,業戶無須費心。 答辯人則爭議該側巷及外牆是否公用部分,並辯稱該側巷的業權已被答辯人以逆權佔有,而該外牆已被拆掉超過12年,根據【時效條例】,法團已無權作出申索。 法官認為由於本案的申索涉及公契條文的執行,因此即使答辯人成功證明逆權佔有確實存在,【時效條例】同樣不適用於就該側巷及外牆而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況且答辯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支持逆權佔有,故對法團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不公平。 法團指答辯人在出任經理人期間,依據該公契收取各業主每戶三個月的管理費按金、水錶按金、管理設施基金及上期支付的管理費合共330,266.60元,在其離任後沒有交還上述款項,所以法團要求答辯人歸還上述款項。 答辯人並沒有否認收取了上述的按金及其他款項,但答辯人指它不斷替該屋苑墊支使費,希望將所有款項用作對數,所以暫不退回。 根據核數報告,法團在答辯人的戶口中餘下17,514元,答辯人只同意支付這一筆款項給法團。 法團代表律師指,答辯人所提供未經核實的收支表誇大了保安人員的薪金及費用的支出超過40萬元,如果扣除了答辯人誇大了的支出後,答辯人所持有屬於法團的金額必然不少於按金的數目,故答辯人須付還按金的總數。

  • 房委會將於售樓說明書和買賣協議中披露,與屋苑業主之間有七千多萬元管理費爭議,可能潛在官司,列明房委會將以買家名義,承擔訴訟的所有費用,保證新業主不牽涉訴訟,及按一般發售居屋情況,提供1年保養期及20年結構保證。
  • 法團要求發展商支付有關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用,總數為313,025元。
  •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 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及為我們下一代著想,只要將舊或壞的電器送往回收中心,使它們可被修理重用及轉贈給有需要的人士,實在是各位的一項公德。
  • 此外,除非您是專業投資者,您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
  • 為進一步推廣有關服務,「繳費靈」計劃稍後付款給屋苑派發傳單到各業戶信箱。

法官認為補充公契第3條及附表1第20段是包括維修項目,即使這些項目並不是預期每年須承付的開支,仍須按該附表1第20段的比例計算各業主的分攤費用,雖然G座業主沒有在2006年的維修項目中直接得益,但G座的業主仍受補充公契的條文約束,須支付分攤費用。 由於法團確實沒有按上述補充公契辦事,而法官接受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計算方法,因此法官裁定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確實多付了2006年的維修分攤費用。 法官認為法團同意工程費由最初申請人報價的498,000元提升至700,000元,另有附加合約35,000元,應該已經包括全部工程費用,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會在沒有洽談價錢的情況下,便貿貿然開始一項涉及十多萬元的附加工程。 解契費用 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並駁回他全部的申索,申請人須要支付法團及黎先生的全部訟費。 申請人須將本命令的蓋章文本,張貼在大廈地下大堂顯眼處通知業主。 有法律人士說,釘契物業可以出售,只不過買家需承擔風險,這樣的答案是否正確,我亦不太肯定,不過,律師無論代表買方抑或賣方,都是有責任講清楚有關風險,是否願意冒險就由客戶自己決定。 這亦是律師保護自己做法,因為,若果他不這樣說,客戶取消買賣,他日樓價急升或者急跌,客戶都會將責任放在律師身上,所以,那位法律界人士說釘契的物業亦可以買賣,是有他的理據。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285號個案,申請人為5個車位的業主,亦是法團在1996年10月至1998年8月的司庫,答辯人為九龍城嘉林邊道44至46號某屋苑業主立案法團。 2010年10月21日,申請人入稟法院,要求法庭澄清及追回有關多付的管理費。 九龍城嘉林邊道44-46號某屋苑,共有40個住宅單位和38個車位,大廈公契雖然規定,應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有關管理費,但多年來,法團均以「用者自付」的原則計算車位的管理費,因此出現了多付管理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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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契費用: 破產釘契物業,不需急於賣樓,亦可低價贖回

例如,按揭成數上限、供款佔入息比率測試、以及壓力測試等安排,統統不適用於財務公司。 這也解釋了為何近年有一些「呼吸Plan」(無須入息審查的高成數付款辦法)、或「半呼吸Plan」(寬鬆入息審批的高成數付款辦法)。 但雖然說財務公司不受金管局規管,但仍然有部份財務公司會按金管局的規定作審批,主要視乎財務公司自己的安排。 市民若續領於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屆滿的私家車或電動客車的車輛牌照,只要於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或之前任何一天遞交續領申請,均可繼續繳付調整前的每年牌照費。 解契費用 市民若續領於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或之後屆滿的私家車及電動客車的車輛牌照,或於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香港時間)或之後遞交首次發出或重新發出的私家車或電動客車車輛牌照申請,則須繳付調整後的每年牌照費。

解契費用

盧先生在第252號個案提出,申請法庭頒令予法團即時執行該維修工程合約第8.6項條款,要求天域建築有限公司需向銀行購買工程合約總額百份之十的「履約保證」,及頒令予法團於2012年6月管理委員會之有關取消「履約保證」議決或有關口頭協議無效。 盧先生深信現時的大維修合約是必須有條文要求工程承辦商購買「履約保證」,作為保障大廈業主利益,一旦工程爛尾,就可減低業主的損失。 盧先生的職業是物業經理,據知法團一貫都會就維修工程要求工程公司提供「履約保證」,而該工程招標書是由香港房屋協會審批,香港房屋協會一向都要求於工程招標書訂出條文規定工程承辦商要購買「履約保證」。 因法團已獲香港房屋協會資助大廈維修費合共120萬元,所以盧先生不相信大維修合約沒有規定「履約保證」。 盧先生得知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的議程中,沒有包括決議通過工程招標文件取消「履約保證」的項目,所以盧先生相信管理委員會於2012年6月22日的決議無效。 法團於2012年8月4日舉行特別業主大會,經各業主投票後,主席宣布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贊成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及以過半數票通過決議揀選天域建築有限公司為維修工程合約承辦商。

管理公司須要經常保持電動樓梯的安全運作,安排定期檢查及維修保養,並為該項設施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法團指該側巷為公用地方,但被第二及第三答辯人佔用,並將D1舖與該側巷毗鄰的外牆拆去,故要求法庭頒令禁止第二及第三答辯人使用該側巷作私人用途,並須移除該側巷所有僭建物,及強制第二及第三答辯人還原該外牆建築。 解契費用 民政事務總署為方便市民捐贈舊衣,以支持環保和作慈善用途,邀請了四個團體管理「社區舊衣回收箱」,包括香港地球之友、基督教勵行會、救世軍和長春社。

雲峰大廈共4座,每座20層,每層兩個單位,而每座之20樓連天台共佔1/163份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 案中的天台僭建屋自1990起由20樓業主出租予租客葉先生,而天台僭建屋之水和電均由20樓供應。 1997年8月,案中的20樓業主經分契後,轉讓其天台業權予其租客葉先生,將1/163份中的1/5份歸予天台。 解契費用 分契後,葉先生向法團申請獨立水表和電表被拒,更被法團要求清拆天台之僭建物。 葉先生於1999年出售其天台業權予16樓的業主(申請人),過往20樓與天台屬同一業主時,電力直接由20樓轉駁到天台,在分契後,天台的新業主(申請人)把電力由16樓的單位接駁往天台,但最終被法團截斷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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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最終要向業主負責,倘若管理委員會的決定不為大多數業主認同,那麼,業主可考慮按條例附表3第1條的機制,要求法團召開業主大會再進行商討。 法官提醒業主,工程合約一經簽訂,對法團及所有業主均具約束力,倘若有業主仍希望推翻合約,便須留意違約賠償的風險。 在多層大廈,個別業主擁有某單位的獨自管有權,但這個權力的享用,必須依據公契的條文及受條文限制,包括容許其他業主依照公契對該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解契費用 原則上,整座大廈是一個個體,特別是大廈的結構,如天台、外牆、樑柱等,而該天台是該大廈的結構部分。 從另一個角度考慮,今次進行大維修是通過業主大會議決,這必然是對大廈有整體利益的工程,雖然答辯人對該天台有獨自管有權,但仍須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條文處理,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反對的理由不容許法團進入該天台進行維修工程。

答辯人指他的僭建物早於商業大廈建成之前已經存在,而之前上址是唐樓,外牆緊貼他的居所,他同意部份支撐的鐵枝有伸入地盤範圍,所以當承建商用水泥建造大廈外牆時,就將那些鐵枝部份藏入牆內,他不能拔除。 他認為沒有責任為申請人拔除那些被藏入牆內的鐵枝,亦無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商業大廈的外牆是公用部分,所以申請人可以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普通法侵權法,向答辯人提出申索。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256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馬寶道41至47號某商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馬寶道49至51號1字樓某單位連平台的業主,該兩座大廈的部分外牆是相連的。 解契費用 申請人指答辯人在其平台上以角鐵及鐵枝進行僭建,並把僭建物釘在該商業大廈的外牆上,以致外牆損毀及漏水。 雖然後來答辯人將僭建物清拆,但仍留下部份角鐵及鐵枝在外牆上,沒有拔除,也沒有維修好損壞的外牆。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要求答辯人從外牆上拆除所有僭建物及餘下物料,並為損壞外牆向申請人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