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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是傳統中國人的禁忌,究竟凶宅有沒有法律定義? 經絡按揭今次分享凶宅買賣及申請按揭資訊,幫助大家置業路上… 釘契是指物業的業主因為觸犯法律,以致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紀錄,當公眾查冊的時候,均會顯示出來。 聯名物業賣樓 近年不少夫婦或情侶以聯名方式買樓,為雙方帶來一定保障,但其實聯名置業涉及不少風險,二人置業前必須清楚知悉彼此的權益及稅項開支,避免最終不歡而散甚至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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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侶3年前以聯名買入300萬單位,承造8成按揭,60萬首期由男方全數支付,供款則由男女平均負擔,業權各佔一半。 現時物業已升值至400萬,近日2人決定和平分手及賣樓,女方基於業權各佔一半,希望取得賣樓所得金額的一半200萬,引起男方反感,質疑由自己付出首期,為何要如此攤分利潤。 第一種是「分權共有人」,業權分配較簡單,分權共有的物業,各業主會獨立擁有業權的份額,業主身故後,業權可由後人繼承,業權不會因此而自動轉移予其餘聯名人士。 任何餘聯名人士去世,權益將根據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 在壓力測試上,他說,如其中一名業主債務過重,而另一位是有能力單名上會的,可讓債務較重一方做抵押人,另一位做借貸人,從而令聯名可以過到壓測。 聯名物業賣樓 他又說,若果聯名的持有人都是首置名的話,申請按揭時跟一般做法雷同。 「分權共有」是指多於一人按照某一比例擁有物業的業權,比例由持有人協定,可以各佔一半,或是八二比例不等,其他人沒有自動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業權的權利。 香港樓市2022|聯名物業懶人包|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物業即聯名物業,有分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及分權持有,好處和壞處在哪? 信貸評分是銀行或財務機構批核樓宇按揭及決定利率時的其中一項重要參考資料。 申請按揭前,應定時監察及管理自己的信貸,維持信貸健康。
聯名物業賣樓: 分權共有:共有人份額權益不重疊
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進有最長命的話,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並不是沒有辦法的。 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 瓜分後的業權,不但可以自由繼承,理論上也可以進行買賣,當然,在市場上,買樓的人只會買樓宇的全個單位,絕不會無故只買入單位中的半份。 新婚夫妻置業或者家人共同買樓投資都可以將物業寫落所有買家的名下,變相如果物業持有人多於一人就可以視為聯名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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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德明表示,如果「分權共有」持有人需要賣樓,最好所有持有人可以一同簽買賣合約,或者有任何持有人遞交授權書,授權其他人簽合約,這樣做可減少爭駁。
- 假如二人未來有買入第二層樓需要,屆時可再商討實際置業部署。
- 就算並非「送契樓」形式轉讓,而純粹以低於市價交易,稅局也有權追收跟市價計算的印花稅差價,而且由兩個名甩至一人名,銀行可能需要重新批核按揭,包括按揭成數,以及能否通過壓力測試。
舉例一層市值600萬物業,先將600萬除二,亦即按300萬計1.5%印花稅,亦即45,000元。 但如果按市值600萬徵收3%印花稅,之後再除二,業主就要交90,000元稅項,兩者相差足有一倍。 稅局指,當局一般都會以前者計算,除非準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在未正式成交前,希望進行加名,加入直系親屬名字,而該親屬本身又持有一層物業,稅局才用後者方式計稅。 聯名物業賣樓 聯名物業有一極大壞處,就是物業的買賣必須要由所有持有人簽署合約方為有效。 換言之,雙方如果有糾紛,例如是就買賣的價錢或時間等等,物業就不能按市場規律順利賣出。 或者其中一人出意反意,簽了合約後卻不願簽樓契,都會造成極大的困難。
此種轉讓也有一定限制,例如直系親屬有嚴格定義:夫婦、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才算是直系。 其次,如果原先持有的物業尚未供滿,將業權轉讓予親人時,便要償還貸款予銀行。 操作上與一般交易無異,「買方」向銀行申請按揭,交易時透過律師將按揭餘額償還予「賣方」的原有按揭銀行。 此中便涉及買方收入是否足夠通過壓測、申請按揭的問題。 以夫妻聯名物業為例,假使其中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危言聳聽,忽爾對配偶存有介心,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自己年老的父母、財困的弟妹之類,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雙方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在銀行處理聯名物業按揭上,不同銀行有不同做法。 影響最深遠的,是若因此被宣布破產,物業便會被破產管理處接管,即物業被充公了。 若業主欠下銀行(非按揭,若是按揭,物業已被直接拍賣)或財務公司債務,又拖欠不還,財務機構會將物業釘契,防止欠債人將物業出售或轉名,並要求欠債人盡快還款。 聯名物業賣樓 若欠債人仍置之不理,財務機構則可能會向法庭申請充公物業拍賣以償債,或申請欠債人破產。
聯名物業賣樓: 近親轉讓可以做幾多成按揭?
執行第二類甩名(甩擔保人名),由於不涉及業權轉讓,不需支付印花稅,主要的成本是轉按的律師費,但多數情況下,轉按的回贈足以抵銷。 另一種成本,是新舊按揭的息差,尤其是近一年新批按揭的條件可能較2、3年前差,業主要以轉按移除擔保人,要有按息略為上升的心理及財政準備。 第一種甩名,是將物業售予直系親屬,目的是恢復自己「沒有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身份,可稱為「甩業主名」。 聯名物業賣樓 此中又可細分為將部分業權轉移與聯名持有物業的親屬(即A、B聯名持有物業,A將持有的業權轉讓予B)、又或將自己持有的物業直接轉讓予直系親屬。 由於前一種交易中,買、賣雙方會起碼有一人重名,技術上可統計。
要注意的是,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多名持有人當中最長命的一位,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以700萬元物業為例,承造六成按揭,貸款額420萬元,供款年期25年,以按揭利率2.5厘計算,首期為280萬元,每月供款額為18,842元,按壓力測試計算,每月入息要求為42,987元。 近親轉讓最優勝的地方,是近親人士可以選用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而不是劃一15%印花稅計算。 當聯名物業甩名或拆名後,甩名一方會回復首置身份,之後透過轉按第一間物業套現作為首期,再以低稅購買第二間物業。 若因欠債而被財務機構釘契,不單物業難以轉讓或轉名,一旦進入法律程序,甚至成功被財務公司將物業充公用以還債,便會留有一個可供公眾查閱的紀錄,並會在信貸報告上留有紀錄,結果當然會影響信貸評級。 而這個影響會長達七年,因為可供公眾查閱的法庭紀錄會在七年內仍然存在。
聯名物業賣樓: 聯名物業 3 大壞處
雖然係近親轉讓,但係就算是夫妻轉名銀行會視作一般買賣去做。 換言之,近親轉讓係可以做高成數按揭和用2022年按揭保險計劃新例,即樓價1000萬以下可以最多申請90%按揭,樓價1000萬-1125萬借最多900萬。 樓價1200萬-1920萬借最多960萬。 如果物業現時為聯名二人持有,將由聯名一方賣給另一方,第一方的原物業持有人可以回復首次置業身份。 有了首次置業身份就可以用較平的第二標準稅率買新的物業。 但若以聯名買樓去申請按揭,銀行則以兩位供款人的收入一同計算,相比一個人供款,會更容易通過供款與入息比率以及壓力測試。
聯名物業賣樓: 聯名居屋如何甩名?
聯名買樓是否使用長命契,取決於業主之間的關係,可根據以上利弊分析作出選擇,關於聯名買樓的按揭及印花稅問題,可參考《聯名物業影響印花稅和按揭》一文。 除了饋贈及接受饋贈物業時皆須小心外,男女朋友聯名買樓亦須小心謹慎。 雙方需首先考慮採用聯權共有,還是分權共有方式擁有物業。 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物業,雙方生前將無分彼此地擁有該物業權益。 破產業主需要處理連串資產重組問題,當中物業業權是其中重要一環,以下歸納9大常見問題作參考。 曾有個案是男女雙方買入物業時,其中男方資金是由父母給予,到雙方離婚,法庭就判了男方業權或相應金額應交回其父母手上,不會被視為二人可作分配的財產。 聯名物業賣樓 首先,要考慮該聯名物業是「聯權共有」抑或是「分權共有」? 如物業為「聯權共有」必須是將一半業權(50%)賣給對方﹔至於「分權共有」則要視乎雙方持有該物業的比例,如甲方持有40%業權,乙方持60%業權,甲方只能賣40%業權予乙方,反之亦然。 答:於雙方簽署臨約甩名後,法律上已回復首置身份,即使未完成實際轉名手續,亦可簽臨約買入第二間物業,而不需要支付15%印花稅。
亦正正係因為這個原因,當時機成熟好多夫婦都會選擇將其中一方在現有物業的業權轉讓給另一方(夫妻轉名),俗稱甩名、內部轉讓或近親轉讓。 這樣可以讓業權賣方重獲首次置業身份再買多一層樓同時避免繳交辣招稅項。 另一方面就是可享有更高按揭成數,聯名買入物業後,都可轉按、加按,以近親轉讓方式,讓一人獨享所有業權,重做按揭。 不少人結婚都會想聯名買樓,亦有些人為達至首置人士要求,不用繳交雙倍印花稅而選擇甩名。 聯名物業賣樓 首先要了解聯名物業的方式、好處壞處、申請按揭注意事項等,才能決定究竟哪種聯名物業方式才是最適合自己。 就算並非「送契樓」形式轉讓,而純粹以低於市價交易,稅局也有權追收跟市價計算的印花稅差價,而且由兩個名甩至一人名,銀行可能需要重新批核按揭,包括按揭成數,以及能否通過壓力測試。 若成交金額訂得太低,銀行有可能按買賣成交價計算市值,變相減低可借貸金額。
遇到這情況破產管理處通常會要求你買入你丈夫的半份業權,你可以看他開價多少,如果銀碼不大,我建議接受。 我知道有一個類似的例子,破產管理處的開價祇是五千元,這位破產者的家人當然立即應允! 聯名物業賣樓 其實破產管理處的目標並不是以市價賣樓,他們祇是希望解決了這個業權問題,免得妨礙他們處理破產者的檔案。 最重要是完成手頭上的工作,所以是有機會以不太高的價錢回購破產者的半分業權的。
相反,如果物業本身只由一人持有,就不能夠藉轉按或加按作套現。 這樣不但確保轉讓方回復首次置業身份而不需要繳交15%印花稅,並方便銀行認可首置身份。 若程序未完成而銀行不認可首次置業身份,銀行有機會批較少按揭成數而且需要客人通過更辣的壓力測試。 對於大部分香港人,物業投資一直以來係在眾多投資產品裡面屬最受歡迎之一。 除了買樓用作收租之外,好多新婚夫婦都會夾份聯名買樓用作建立家庭。
完成甩名後,最快3個月後可以轉按到新銀行,用高估價盡套。 儘管3個月便轉走須歸還現金回贈給舊銀行,但新銀行亦有現金回贈,因此總共只須付數千元律師費。 答:如是2轉1甩名,每份都是50%業權,印花稅以樓價一半計算,稅率可參考上述稅表。 如果是3轉1,每人業權是1/3,印花稅便以樓價的2/3計算。 即使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之後想轉讓業權,包括除名、轉名及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取得同意,房委會將酌情批核。 而轉名除名過程,一般毋須補地價,但涉及索取房委會及銀行等相關機構的授權。 聯名物業賣樓 在長命契下,因所有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只要其中一名聯名人財困,便有機會所有聯名人業權都被拖累,共同承受惡果。 而且,物業的放租或出售、轉讓,這些重大決定都要由2人簽署同意,在兩人都夾份付首期、一齊供樓的情況下,這樣都對大家有保障,即使感情生變都不需擔心自身利益受損。 究竟是先將樓價計算一半價值,然後再計印花稅;還是以樓價總價計印花稅,之後再除以二?
另外我想問破產管理處要求破產者的配偶,買入破產者的半份業權,有否開價呢? 內地房產理論上無需向破產管理處申報,因為它在國內並無管理和追討的能力。 可以,需要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但仍須經所有業權人同意才有效。 舉例,夫妻二人以長命契的方式聯名買入物業,及後丈夫不幸離世,其業權便由妻子便自動擁有。 即使丈夫寫有平安紙,在遺囑列明遺產的分配,該業權也不會被視作為遺產。 聯名物業賣樓 換言之,物業的業權會一直保留於聯名人之間,直至最後只得一位聯名人在生,才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業權。 聯名人各自獨立擁有相關的業權份數,互不干涉。 假如夫妻二人業權五五對分,其中一方想要轉讓名下 50% 業權時,毋須徵求另一方同意,可自行出售或進行轉名。 答: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的契約會被凍結,即被釘契。 除了全資擁有的物業外,破產人包括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都會屬於破產受託人名義。
如果是近親轉讓,例如哥哥轉給弟弟,就算弟弟本身有樓,都不需要付15%印花稅;額外印花稅(SSD)也可豁免,但轉名後3年內賣樓的話則要繳付。 假設樓價是400萬元或以下,甩名印花稅僅為100元。 透過近親轉讓獲得另一邊業權的一方需要重新通過壓力測試做按揭,如果未能通過整個近親轉讓就會不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