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物業印花稅2024必看介紹!(持續更新)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物業持有期以公曆月計算,即由某月的某一日至下一個公曆月的前一日為一個月。 例如,如果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取得及在2011年5月19日轉售,物業的持有期剛好為6個月。 收到印花易帳戶申請表後,印花稅署會通知該機構其印花易帳戶帳號。

值得留意的是,遺囑的見證人可以是指定遺產執行人,但不可以是遺產受益人或其配偶,如身份重疊,他們便不能獲得所分配的遺產。 為讓買方及賣方盡早知道「額外印花稅」的應付總金額,當印花稅署認為有關代價款額不足,有關補充「額外印花稅」的評稅會在收到該加蓋印花申請後的 40 天內發出。 印花易帳戶是方便公司客戶(例如律師行、物業代理公司等)使用電子印花服務,作核實身分之用。 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繼承物業印花稅: Q8:繼承遺產物業要不要交印花稅?

先生身故後,太太作為「聯權共有」物業生存者取得物業一切權利,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 太太再訂立遺囑,將物業贈送給其兒子及女兒,各佔50%。 太太身故後,兒子及女兒根據太太遺囑各繼承物業一半權利。 另一方面,有別於外國,香港不設遺產稅,遺產繼承亦可免繳物業印花稅,但有例外情況。

繼承物業印花稅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2年10月27日之後購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5%的稅項。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Now新聞台】考慮樓價及成交量變化後,預算案維持樓市「辣招」不變,亦沒有「減辣」時間表,但針對首次置業買家,即日起調整買賣或轉讓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 (星島日報報道)《財政預算案》就樓市辣招維持不變,但政府卻變陣調低住宅單位從價印花稅稅階,協助首置人士上車,象徵式收取100元的稅款的物業,樓價由200萬調高至300萬,另外,樓價900萬以下單位所付稅款減少3萬至6.75萬。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表示可以減輕首置人士負擔,發展商普遍歡迎相關措施,可協助上車客入市,並可節省20%至30%的印花稅項,有利帶動中小型單位交投。 【Now新聞台】考慮樓價及成交量變化後,預算案維持樓市「辣招」不變,亦沒有「減辣」時間表,但針對首次置業買家,即日起調整買賣或轉讓住宅及非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階。

繼承物業印花稅: 住宅放寬按揭成數 (一) 至 (四)【星之谷專欄 ̵…

法院不會發出任何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直至遺產税署署長以書面證實遺囑執行人已清繳有關正在申領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遺產所應繳付的遺產税款,或署長已批准遺囑執行人延期繳納有關税款,又或該筆遺產無須繳付任何遺產税款。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儘管聯名擁有財產的一名聯名物主在逝世後,其權益會轉往其他尚存物主,該聯名擁有財產仍須繳付有關遺產税。 因此,尚存的聯名物主必須填報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表示負責該聯名財產的遺產税,然後始可申請遺產税清妥證明書。 另外,如立囑人於內地或海外有物業,有關物業需按當地的法例處理及繳付遺產稅(如需要)。 取得承辦書後,即使物業未完成轉名,遺產代理人仍有權代為將物業出租放售。

  • 承辦人需要根據遺囑確定繼承人誰屬,並在律師樓簽署允許書後,繼承人才可到銀行造按揭。
  • 如果遺產價值不菲,或涉及複雜的問題,則死者親屬宜盡速徵詢法律界人士的意見。
  •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 政府規定如果業主購買新物業後,在1年內賣出舊物業,並正式完成該項交易,手上只持有一項物業,即可申請退回之前支付的從價印花稅款項。
  • 如果沒有訂立遺囑,遺產需根據上述法例分配,有些繼承人可能願意放棄其權益,大家要簽署家庭協議契據。
  • 在這情況下,其他繼承人如本身已有住宅,便有機會需繳15%印花稅。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想加快進度,遺產代理人可以先向銀行提供死亡證和律師樓文件,申請按揭預批。 繼承物業印花稅 待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發出轉名令後,銀行便能即時發放貸款。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 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繼承物業印花稅: 重點3: 誰人支付繳付「額外印花稅」及何時繳付?

不過雖然在這個過程上,買家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承接物業後就需要受制於「額外印花稅」了。 根據稅務局的資料,就算物業跌入「額印盤」,如果提名近親接受該物業權益,類近交易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仍要繳交「從價印花稅」。 理由是「額外印花稅」徵收的基礎是以「文書」中的「交易價格」,而並非以買家的賺價來計算,故稅務局不會理會成交價是賺與蝕。 繼承物業印花稅 跟「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略有不同,「額外印花稅」是旨在阻止買家在短時間內沽出物業,而需要徵收的一項稅項,但法律上卻沒有訂明應該由業主或買家所支付。

只要某人在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住宅物業(指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不論在將來任何時候轉售該物業,都無須繳納SSD額外印花稅。 修訂條例規定,當買方或承讓人有證明令印花署署長(署長)信納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購入住宅物業,則署長可給予「買家印花稅」豁免。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例如由香港的主管當局(例如入境事務處)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例如中國內地的公安局)發出的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戶籍簿等,以證明所聲明的關係。 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法定聲明正本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買家印花稅」須在該有關須予徵稅的文書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交。

繼承物業印花稅: 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2005 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下稱 “條例”] 於 2006 年 繼承物業印花稅 2 月 11 日生效。 隨著取消遺產税,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税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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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繳付了「額外印花稅」後,又是否代表可不用交「利得稅」呢? 在香港,純粹買樓獲利是不用被政府徵稅的,「利得稅」只是公司業務賺錢所繳交的稅項。 因此,如果物業涉及公司業務賺錢,買家就需要繳付「利得稅」。 但這並不代表公司不用交「額外印花稅」,兩者是分開獨立處理的。

繼承物業印花稅: 承辦人有權賣樓  宜設承辦人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 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 財政預算案維持樓市「辣招」不變,但就調低上車盤的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稅階,減輕首置客負擔,令市場有少許驚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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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獲遺產税署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條例賦權民政事務局局長向遺產受益人提供一系列的支援服務。 新支援服務的目的是保障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受益人的權益。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繼承物業印花稅: 按揭計算機

如因有法庭令離婚或遺產繼承而轉名,轉名後即時賣樓,可免SSD額外印花稅。 但如果是普通近親或居屋轉名,仍然要綁3年,3年內賣樓還是要付 SSD額外印花稅的。 政府推出的辣招自推出以來一直沒有撤回,現在買多一層樓作投資依然要交15%物業印花稅。 如果身故人士持有物業,或是部份物業業權,其遺產繼承人未必一定可以承繼身故人士的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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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如果丈夫在2012年10月27日後,作價300萬元購入一層住宅物業。 這個物業直至2015年10月26日也會受制於「額外印花稅」,但期限內他打算提名自己太太接受物業權益,這種情況下丈夫及太太均不需繳交「額外印花稅」,但需否交「從價印花稅」則視乎太太本身有否持有物業而定。 如果遲交「額外印花稅」,稅局可追收高達10倍「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只要這三名共同持有業權的買家,在2015年10月27日後才轉售單位,單位便不受「額外印花稅」所掣肘。 假如你在2010年11月21日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一層200萬元住宅物業,之後在2010年12月3日簽定了「正式買賣賣合約」,並在2011年1月15日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收樓。

繼承物業印花稅: 獨家A.I.按揭評估

由於調整印花稅主要影響範圍為1,0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當中,逾450萬至900萬元佔去年住宅交投約五成半,相信此類物業最受惠。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除特別情況外,繼承小額遺產的遺囑執行人或申請人只須在遺產税署填妥「遺產簡易呈報表」(IRED 表格第 63A 號),在絕大部分情況下,申請人會在 6 個星期內獲發一份豁免遺產税證明書,以及一封正式函件,明確告知申請人下一步須處理的事項。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繼承物業印花稅: 香港證券的轉讓

所有有限公司,不論其股東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根據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亦包括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第25條無須申請發給或換領身分證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而該等人士如申請發給或換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便有權獲發該證。 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並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註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如果物業跌入「額印盤」範圍,原本在限期內進行買賣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但純粹增加或刪除近親的名字,即加名或除名是可豁免「額外印花稅」的。

繼承物業印花稅: 樓市不「撤辣」 調整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稅率稅階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高力亞洲估價及諮詢服務行政董事周若瑜亦認為,新措施讓自住買家減輕負擔,對偏遠及新發展區內的中小型單位較受惠。 政府用意雖好,但所省下的金額不到樓價的1%,實際對樓價影響不大。 他認為,樓市表現與息口的關聯性更高,政府現階段不撤辣是正確做法,加上政府重啟投資移民,現時大環境貿然撤辣未必適合。 如果撤辣,應該撤特別印花稅,如果業主買樓後,一旦在短期內遇上經濟困難,就可以賣樓套現。 該人士又提到,過去兩年樓市平均成交量,與引入辣招後20年相比,平均成交量仍然相若,而目前市民的供樓開支偏高,供樓開支佔入息中位數百分比仍處高水平,因此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仍視之為有效,不會因單一因素(如樓價或成交量下跌)而撤辣。

繼承物業印花稅: 豁免「從價印花稅」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其中包括住宅物業,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的住宅物業。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有見及此,今日 ROOTS 上會 帶大家直擊比較 2023最優惠按揭利率及按揭回贈!

繼承物業印花稅: 豁免「額外印花稅」

但如果你在2012年11月20日沽出物業,你仍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12個月-不超過24個月」的範圍內,故需按照成交價徵收5%的稅項。 反觀如果買家選擇遲一天才售出物業,即在2012年11月21日才售出物業,他剛好超出了「24個月內」範圍,也就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原因是你會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6個月-不超過12個月」的範圍內,故需要按成交價徵收10%的稅項。 假設你在2010年11月10日購入了一層2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在2010年11月23日以250萬元沽出,你並不需要繳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理由是你所購入的時間是在稅項實施前。 然而,雖然措施成功擊退炒家,但卻同時令自住業主擔心沽貨後再入市時,需要受制於額外印花稅期限,而更不敢輕舉妄動沽貨,大大削弱了市場的流動性。

抑或丈夫一早作出未雨綢繆打算,所以對於保險公司會否受理賠償,她不敢太過樂觀。 如果保險公司願意賠償,則可處理部份來自未償還按揭的問題。 值得留意,儘管承辦人無權敍造按揭,卻有權賣樓,因法律上物業業權由其管理。 解決辦法是於律師樓申請草擬允許書(Assent draft),證明繼承人的身分,其後手持該文件到銀行申請按揭。 政府預計這項措施將令3.7萬名買家受惠,庫房每年少收約19億元,又認為減稅與直接減辣不同,兩者難以比較,但相信不會令樓市掀起炒風。 假設購入400萬元物業,原本要付9萬元的印花稅,稅階調整後降至6萬元,即少付約三成三的稅款。

這是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乎有關資格。 繼承物業印花稅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沒有關係,前者所繳交的「買家印花稅」不可獲退還。 另外,該承讓人從該等公司取得住宅物業時,須繳付「買家印花稅」。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可申請退還由該承讓人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方式共同購入,不論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中原地產亞太區副主席兼住宅部總裁陳永傑表示,有關物業印花稅的調減,未會令樓價飈升,屬於為樓市少減辣。 上述新措施即日生效,即時帶動二手樓市出現「搶閘」入市個案。 有荃灣區換樓客見政府寬減從價印花稅,即日向公司請假兩小時前往買樓,斥約716.8萬元買入荃灣愉景新城兩房單位。 無論有沒有遺囑,其遺產中的物業都不用支付印花稅,如果是居屋或租者置其屋計劃的物業,也不用向政府補地價。 舉個例子,張三先生有一子一女,配偶已逝,如果他名下有一個物業由他個人擁有,如果他在生前把這個物業的業權轉讓給子女,則子女需要支付第二標準的印花稅。

繼承物業印花稅: 預算案一圖|土地房屋印花稅 這些新措你要知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 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就「買家印花稅」而言,他/她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例如樓價為800萬元,按揭餘額為300萬元,申請按揭時可加按至4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