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寓頂樓戶,會在樓梯口裝設鐵門,讓鄰居無法上樓,若遇到火災影響逃生,後果不堪設想,裝設鐵門的住戶更可能犯了《公共危險罪》。 雖說頂樓加蓋是違建,但拆不拆差很大,以台北市為例,1963年前建造的屬於舊有違建,1964年~1994年間的則為既存違建,屬拍照列管緩拆建築;1995年以後就是新違建;必須「即報即拆」。 舊有違建和既存違建雖屬緩拆,但若是危害到公共安全者的話,也會被優先拆除,假如民眾買中古屋,發現房子為頂樓加蓋、或是陽台外推等現象,要注意未來是有被拆除的可能性。
答:閩南語有句俚語說「當醫生怕治咳嗽,當水泥師傅則怕抓漏」,漏水的確是房屋常見且難處理的瑕疵,也常常會引起鄰居間的糾紛,尤其是公寓大廈的漏水最難處理。 如果遇到房屋漏水的情況,首先要找出漏水的地方,確認漏水的位置究竟是在那個地方,因為漏水的位置會決定你是否具有修繕、管理及維護之義務,進而影響你有無賠償義務。 四、 本社區規約第五條:本大樓之露台,依法規無辦理登記基於私密性尊重及對. 外設置出入口,於法得約定由毗連之住戶取永久專用權其他區分所有人充分. 看到這裡大家應該可以明白,露台是原屬於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持有的(共用部分),而你雖然花錢購買露台戶,但僅為「約定專用」,社區全體區分 … 購買露臺戶之前要先認識「約定專用」,依照我國法規「區分所有建物」 …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露台「約定專用」也得徵求管委會同意
如果你所居住的社區管理委員會堅持不付錢,建議你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以社區管理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給付修繕費用」官司,請求法院裁判管委會付錢。 但公共空間若經由住戶決議,約定為某戶專用時,該空間則為該戶的約定專用空間,損壞時應由該空間的約定專用使用人負擔。 露台 空間以產權來說,通常歸納為「約定專用」,簡單來說,就是全體住戶的 … 除了搭建面積要低於露台的3分之1以外,根據法規,露台、遮雨棚、雨遮等 … 露台 雖可約定專用,但屋主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所以權狀不會登記坪數。 行法規9坪以下屬於列管,沒有立即拆除之必要,但若先依法申請執照,.
一般認為規約祇要經決議後即對於住戶發生效力,住戶原則上應遵守規約所規定之事項。 如果社區規約所規範的內容已經「違背法令」或構成「權利濫用」,如違反比例或公平等原則,雖然是經過多數決決議,仍然不得拘束住戶。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由多數決作成之決議,與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發生衝突時,其是否係藉由多數決方式,形成對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不利之分擔決議或約定,應有充分理由。 且是否係以損害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主要目的,基於公平法理,法院固得加以審查,惟應從大廈全體住戶因該決議之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我在2011年購置住宅,為二樓的露台戶,該大樓一樓均為公共設施。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管理費 | 新北社區住宅
可聲請傳訊水電技工(或訴訟中請求鑑定單位鑑定),以證明修繕方法、及進入4樓修繕之必要。 例如樓上住戶進行室內裝潢時施工不慎挖斷熱水管,導致樓下住戶屋內漏水,那麼樓上住戶必須負責抓漏以及維修費用;但如果排水管因為老舊自然破裂或因地震拉扯,導致隔鄰或上下樓兩戶間共同壁裡的排水管破損,那麼共同壁或上下樓的鄰戶必須一同負擔抓漏和後續維修的費用。 (二)當該住戶拒絕住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進入其住家修繕時,應先為協調,如協調不成,主管機關可對該住戶處3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並要求該住戶配合,若仍不配合,則可連續處罰直到該住戶履行協力義務為止;或訴請法院️命該住戶應容忍進入其住家維護或修繕。 相較於現在的新建案們都會在合約上寫清楚,中古屋的分管協議比較容易有爭議。 由於「分管協議」並沒有強制要求需要以書面為主呈現,因此在中古屋當時合約不完全的狀態下,很容遇到透過「口頭約定」的分管協議,進而導致許多中古屋如露台、頂樓等被特定人員長期佔用,而各住戶也「默認」。 因露臺有13坪,故向該年度的管委會申請沿露臺牆設置透光,無柱懸掛式的遮雨棚,經管委會會勘後准許設置。
例如:3樓漏水係因3樓住戶自己之行為所致,較常見者,例如:3樓住戶裝潢修繕時,更改水電管路所致自己漏水等,係因可歸責於自己單方之事由所致者,依法即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3樓屋主)負擔。 公寓大廈若有漏水問題,應儘速委請抓漏公司人員協助尋找、確認漏水點及原因,以便後續釐清修繕費用分擔的責任歸屬。 若住戶違反規定使用約定專用部分,首先,管委會應予制止,若住戶經制止依然故我時,管委會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而主管機關若查證屬實,可裁罰違規住戶至少4萬元的罰鍰,並且命限期改善,未屆期未改善,亦可連續處罰。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所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不可以違反使用執照、規約所定的用途,例如停車位不可以拿來作停車以外用途,而機械車位亦不可停放超重的車輛等。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約定專用部分違規使用,住戶有何罰則?
故約定專用部分既然係由特定住戶專門使用,法規也規範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6月17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五三號民事判決:「(三)、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但要注意,如果當初有事先約定,屋頂平台屬特定人專有使用的話,常見的狀況是屋頂平台已另有人加蓋居住、使用,那麼你請求支付修繕費用的對象,就不是社區管理委員會,而是使用人。 一般而言屋頂平台若沒有特殊約定,應該屬於全體社區住戶所共有的公共設施,每個人都有權使用屋頂平台,亦即屋頂平台的所有權狀,當然也是住戶們共同持分。
- 管線發生漏水時,有時甚至會進一步造成家中家具或財物毀損,除該管線漏水係因天災或自然耗損等無法歸責於任何人之事由所致者外,被害人依法得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 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若管委會未遵守區分所有權人的決議自行修繕或自行決議,均屬違法。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 三、又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負擔,當分別依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 然被告未注意維護、修繕,致使王先生住家遭受損失,4樓屋主之不作為,顯已違反上開規定,且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所言不假,日前知名藝人在自家頂樓蓋泳池,還說已取得直下層同意,但樓下屋主根本是自己,但其實想在頂樓增建,可不只是樓下屋主的意願問題,而是關乎全體社區住戶的權益。 近期有知名藝人因在自家豪宅頂樓建泳池,遭到住戶抗議,被建管處認定為違建,最後摸摸鼻子自行拆除,其實這樣的惡鄰可不少見,若遇到鄰居未經就在頂樓、露台增建,很多人直覺是通知管委會處理,但律師就建議,若怕管委會「吃案」,最直接快速的方法就是拍照存證,並通知縣市政府建管處報拆,或是尋求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故在確認修繕及賠償義務人後,被害人最遲應在兩年內向賠償義務人求償,若求償後對方拒不處理,最遲應於6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一旦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賠償義務人即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管線發生漏水時,有時甚至會進一步造成家中家具或財物毀損,除該管線漏水係因天災或自然耗損等無法歸責於任何人之事由所致者外,被害人依法得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以下是有關新北市燈烈公寓大廈的詳細資訊:大廈/社區名稱:燈烈公寓大廈地址:台北縣土城市三民路23巷1弄2號5樓鄉鎮市區:土… 我住社區最高樓層十二樓,搬進去後屋頂天花板每逢下雨就漏水,我花六十萬元僱工修復,我要求社區管委會用公積金支付修繕費用遭拒。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新聞最前線】不清楚「露臺法規?」小心被強制拆除!必了解的露台設計規定-幸福空間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所謂「必要範圍內」(或「必須」),係指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4樓住家),即無法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3樓住家)或設置管線之情形而言,例如:樓上住家浴室馬桶漏、且地板之防水層損壞,造成樓下住家漏水,非從上層修繕即無法止漏者。 (若依施工方法,樓下住戶即使不進入樓上住家,亦可完成修繕;其要求進入樓上住家,僅係為減少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之時間或費用者,即不能認為有進入之必要。)(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0號、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參照)。
陽台就像有遮蓋的走廊,地方狹窄僅能放置雜物或當作曬衣間,而露台有空間寬敝,擁有可種植花草或擺設桌椅成為休息區等種種優點,因此也很受一些小家庭的喜愛。 雖然有露台很好,但一到下雨天或是風很大的日子就有可能帶來髒亂,例如會有小垃圾散落在上面,要整理和維護也很花時間。 現代人生得越來越少,擁有多間房間的透天再也不是人們買房的首選了,不僅整理起來麻煩、價格也高上許多。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社區公共空間修繕費 全社區分擔╱約定專用空間由該戶自付
另修繕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除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或某住戶之事由所致,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但若受損之原因係因全體住戶共有之大樓外牆等共用部分損害所致,應由全體住戶修繕及共同負擔費用,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但書之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及第196條訂有明文。 「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
郭紀子也補充表示,倘若民眾私自2次施工擅自設置游泳池,除了會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91條遭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之外,必要時還會被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復經本院囑託台北市土木包工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陳章樺鑑定後,其研判漏水原因為三樓廚房、浴室之排水管漏水;原告之裝潢受損之必要修復費用為一十六萬七千八百六十元,有其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為憑。 若對方遲遲不出面處理,可以先請管委會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然後報請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工務局)做處置。 但依據實務經驗,透過行政程序方式要花費不少時間,最好還是與屋主做直接的溝通,再做進一步修繕的處理。 理屋頂漏水的證據,例如:看到你屋內漏水的人、屋內漏水照片、施工估價單或施工契約、施工照片等人證、物證,證明你的主張。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約定專用露台修繕: 法律信箱
若是位於低樓層的露臺,最常發生樓上住戶亂丟垃圾、菸蒂,或是衣服掉落到露臺,上層住戶若是愛蒔花弄草,落葉也會掉在露臺,大樓排水、汙水管線若是沒有拉好,水管開口開在露臺,露臺戶就要忍受汙水之苦,不過最害怕的,還是天外飛人落在自家露臺。 現在絕大多數的預售屋與新成屋交易,在簽約時同時也會簽下「分管協議」,並在合約內的平面圖上標示「約定專用」的區塊與為哪一戶專用;因為「約定專用」的用戶只會擁有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也必須自己負責「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因此針對「約定專用」部分,該專用用戶不需要再繳管理費。 露台通常是屬於約定專用部分,如果未做好防水工程,造成下雨時滲水至樓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 … 二、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除下列約定專用外,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三、 約定專用部份:公寓大廈共用部份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 本社區A、C 棟2 樓,B 棟3 樓露台及A、B、C各棟屋頂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