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安排下,你須向法院及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 (欲知更多詳情,請參閱本署網站上的「關於個人自願安排的經常查詢問題」)。 有關建議如獲批准,對所有債權人均具法律約束力。 如果你知道自己無力償還全部債項,你可考慮聯絡你的債權人,嘗試達成協議,包括還款的條款和時間表。 但是,非正式安排的缺點是不具法律約束力;你的債權人其後可不理會該安排而要求你悉數清還債款。 因此,在採用非正式安排之前,建議你聯絡香港的理財輔導機構(詳情請參閱以下的問題37),以便全面評估你的情況。
- 在本港《破產條例》下,破產可以分為主動及被動。
- 除非曾經破產人士有應急錢的需要,否則都不建議使用。
- 美國司法部長在為21個地理區域中均任命一位獨立聯邦受託人(U.S Trustee),任期五年。
- 根據破產法 323 條,破產管理人代表破產人產業(estate)。
- 受託人亦通常不允許破產人為已購買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 我們盈富破產諮詢事務所提供各類破產資訊及破產服務,我們亦深明申請破產絕不是輕率的決定,讓我們為您進行全面評估,了解您的破產需要。
除此之外,私人公司的董事如屬該公司唯一董事,則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同時,公司秘書可由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的法人團體擔任。 與私人秘書不同,由於公司秘書需要熟悉香港法例及公司條例的運作,所以大部分公司秘書都會接受專業培訓、考取國際認可資格,才正式成為特許的公司秘書。 答: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其資產和收入攤還。 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其所有資產物﹝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 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其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對工作的影響
如債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潛逃外地(即已「走佬」) 第二次申請破產 ,或蓄意逃避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債權人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 本網站內容乃僅為資訊性質用途而提供,而並無意圖向閣下提供財務意見及閣下不應依賴內容提供任何該等意見。 第二次申請破產 關於網站所提供任何內容的評估及核實,以及在任何情況下,在基於該等內容作準而做出任何財務決定之前,閣下務必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你會免受《破產條例》和其他條例所訂明的種種法律限制,以及或可保留你的工作/專業資格。 但是,你須緊記,如果法院裁定你的抗辯失敗,法院可能會向你發出訟費命令。
如在短期內有多次查詢記錄,評級系統會認為你在短期內需要大量信貸,因而有機會對你的信貸評級造成影響。 由於公司秘書的職責多樣而專業,不少人會選掉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的公司。 本文紙結有關秘書公司的常見問題,替考慮選用公司秘書服務的你解答疑難。 作為法定職位,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直接隸屬於公司,其主要職責是有效率地協助管治企業,確保日常營運符合法例要求,及對公司架構的改變向相應部門作出通知。 基本上,年滿18歲,通常居住於香港便可以成為公司秘書,但由於公司秘書需要對公司法例有一定理解及熟悉程度,因此不少人會選擇外聘公司秘書或選擇秘書公司。
第二次申請破產: 後果2:不能取回財產
《錢德勒法》在破產申請管理方面賦予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前所未有的權力。 自1978年以來,現行法典已被多次修改,包括2005年的《防止濫用破產和保護消費者法》(BAPCPA)。 但是很多時,賭徒都會出現賭輸錢,心有不甘,去借錢來再博殺的情況。 但是,借貸帶來的後果卻想之不盡,不但影響自己,而且連累身邊的人,更有機會換來一生遺憾。
要樂觀 – 儘管破產可能對生活造成很大的改變和影響,但這並不是末路。 債務人只需要保持積極的態度,努力遵守破產的法規,準時償還債務。 心理方面,債務人亦應吸取教訓,避免將來再次負債纍纍導致破產後果。 今次Gobear介紹破產的定義、程序及後果,讓大家對破產有更深刻了解。 破產令頒布之後,申請人要盡快聯絡署方或受託人,預約進行初次會面及安排移交資產,並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令初稿及破產令,最後辦理存檔。 另外,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第二次申請破產: 申請破產費用
填妥上述文件後,申請人須帶同文件到破產管理署繳付HK$8,000,這筆費用是用作支付署方或者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 第二次申請破產 如果還款遇到困難、又不想申請破產,債務人可選擇債務重組。 根據破產條例,債務人可申請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在此後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向債務人提出或進行破產呈請,也不得對債務人採取或繼續其他法律訴訟行動。 此外,破產人士或許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你可使用此網上服務,向破產管理署申請《非破產證明書》,以說明在《非破產證明書》發出當天,破產管理署的紀錄中沒有就針對你而展開的破產法律程序。 本港破產法例的作用,是將破產人士的全部資產(包括本地及海外資產)收集並且變現,將變現所得攤分予債權人;另一作用是調查破產人士無力償還債務的原因,並懲罰違反破產法例規定的破產人士。 同時,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一般不可申請私人貸款,不可購買高價商品,不可乘搭的士等。
第二次申請破產: 公司簡介:
之不過知易行難,在香港這個物質化同商業化社會,不是每個人在財政上都可以一直保持健康。 萬一你或者身邊的人因為過度消費、賭博、投資失利、生意周轉不靈,或者過度借貸,令到無力償還債務,而又未必符合到申請債務重組的條件,就可能真的迫不得已,需要走到申請破產這一步。 破產看似很負面,但我們也希望借助這篇文章,讓大家認識有關破產的正確知識,從而令財務上有困難的朋友可以了解多一些,早日走出陰霾。 在無力還款的情況下,其實除了申請破產,尚有其他方法。 債務人可向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索取意見,訂明個人自願安排(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簡稱IVA,統稱債務重組),按照自己的的還款能力,與債主擬定還債安排。 申請IVA變相可以避免破產的污名,而且免受《破產條例》限制,並保住其工作及專業資格。
在談及破產的後果及對生活的影響前,先分享一些有關破產的數字。 美國司法部長在為21個地理區域中均任命一位獨立聯邦受託人(U.S Trustee),任期五年。 與法院任命的破產管理人(Bankruptcy 第二次申請破產 Trustee)不同,聯邦受託人均是聯邦政府司法部官員。
第二次申請破產: 破產法章節
破產壞處是您的銀行賬戶通常會被關閉,如有需要,可在另一家銀行開設一個新賬戶。 有關破產後開設新賬戶的更多信息和建議,可聯絡我們查詢詳情。 其次,破產人可以離境,但事前需知會受託人,知會內容包括離港行程和聯絡方法等。 第二次申請破產 若破產人沒有按照指明日期返港,破產期將會順延。 另外,破產人需在破產令頒布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的聆案官書記提交破產令初稿。 收到處方寄出批准的初稿後,再向高等法院登記處提交全數三份的破產令連同批准的初稿以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