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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原告人聲稱意外發生時,他向後跌倒。 相反,原告人的傷勢 (即左大腿受傷) 顯示意外發生時,他應該是向前跌倒。 原告人於2015年4月9日接受兩位骨科專家 (包括他自己的專家證人,苗延舜醫生) 檢驗時,向他們說意外發生時,他的身體向後跌。 由於原告人在審訊時沒有傳召苗延舜醫生作供 ,被告人正確地指出法庭不應該參考聯合報告中由苗醫生撰寫的內容。 原告人聲稱意外發生時,洪文庭先生正在天井內的2至3樓外墻工作,並且有目睹原告人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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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根據香港《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第3(1)(a)條獲委任的人士(即官守太平紳士)以及第510章第3(1)(b)條獲委任的人士即(非官守太平紳士)的名表。 REQUEST TO REMOVE歡 迎 秦肇陽醫生 各 位 瀏 覽 香港醫生 名 冊(香 港 醫 生 網) 的 相關 網 頁 。 2.8 被告人曾經委派私家偵探跟蹤原告人及拍攝原告人在2012年1月4日、10日、16日、17日及19日的日常生活片段。 這些影片是在原告人在2012年4月展開… 本資料是從坊間各黃藍商店資料庫自動同步至本站資料庫,如有任何地方需要修改,請先向資料來源方反映,本站將定期自動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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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醫生也在他的報告內分析一些醫學概念,來支持他的論說。 秦肇陽醫生 秦醫生作供時指出,原告人在接受切開引流手術後,基於該手術的性質,原告人最多只會在手術後的1至2個星期感到痛楚。 根據該手術的紀錄,該手術順利,傷口沒有受到感染,癒合得好,所以手術完成後醫生用了綫來縫合起傷口。

  • 原告人告訴專家他一個月中有十五日需要用止痛藥,一般是在晚上。
  • 其後,原告人再看了韋醫生幾次。
  • 張先生也指出,「我司不會容許建築工人於走火通道位置開英泥漿」。
  • 原告人在原審出庭時,指他仍然需要用枴杖輔助。
  • 他忘記了什麼時候放棄了左手拐杖,又說並非醫生或物理治療師教他用枴杖的。

村24小時診所 – 陳錦平醫生 – 家維村好醫生 – 紅磡家維村診所 – 陳錦平 – 紅磡私家診所收費 – 陳錦平醫生醫務所 – 家維村西醫 … 秦肇陽醫生 2.2 原告人指意外導致他頭痛及右邊身痛楚,而痛楚主要集中於頸,右下背部、右下臀及右下肢。 由於痛楚持續不斷,需用枴杖輔助行走。 原告人在原審出庭時,指他仍然需要用枴杖輔助。 原告人在2009年10月8日的一宗交通意外受傷,向兩名被告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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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指由於沒有聘用會計人員處理有關的賬目及會計紀錄,並沒有保留有關「烜基」營運的賬目文件,包括發票、收據、賬目等,因此沒有相關資料或文件紀錄可提供。 同樣,在本案,沒有客觀的醫學證據能顯示原告人仍感到痛楚。 正如秦醫生作供時解釋,當病人感到痛楚,通常醫生能觀察到病人的步法異常,或者肌肉有萎縮。 但是,在本案,沒有任何客觀的醫學證據支持原告人的説法。 原告人的左膝近端脛骨沒有腫脹 或肌肉萎縮 ,也沒有韌帶鬆弛 。 原告人的步法正常,不需要協助。

原告人在本案作供時指出,2012年9月17日才開始在本案所涉及的天井工作。 當日,原告人於早上約9時在天井9樓的外墻開始做批盪工程,因爲天井的10及11樓的外墻已經被其他人維修。 工程從上而下地進行。 原告人指當日早上約11時30分休息吃午飯,下午約1時復工。 午飯休息時,他和洪文庭先生已經做到天井2至3樓的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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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席下令撤銷原告人在本案中之申索。 當本席詢問原告人時,原告人無法講出據稱的意外發生時,他是否失去了重心,導致他的腳部滑落,還是木梯滑落,令他也跌落地上。 張先生作供時解釋,有關窗口的用途是採光,而不是爲了通風。 他也解釋,作爲走火通道,後樓梯內所有的窗都不能打開。 張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指出「走火通道 (後樓梯) 的窗全部是梗窗。建築工人不可開啟梗窗。由於是梗窗原故,沒有人能打開梗窗」。 張先生也指出,「我司不會容許建築工人於走火通道位置開英泥漿」。

該手術的紀錄也顯示,雖然醫生跟原告人解釋沒有醫學需要進行該手術,但原告人仍然堅持要進行。 再者,原告人要求病假。 雙方各自委聘了骨科專家,原告人的專家證人為苗延舜醫生,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專家證人為秦肇陽醫生。 原告人於2015年4月9日接受兩位骨科專家檢驗。 其後,雙方專家撰寫了一份日期爲2016年3月10日的聯合報告。 第一被告人以散工形式聘請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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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潤生稱,1996年開始為麥診症,當中包括脊椎退化發炎,並曾替麥進行5次肌肉注射治療,事發當日的注射治療是第6次,打針位置無變,同樣在右臀右上方。 李稱私人執業達20年,至事發時已進行過5000次注射治療,打針位置大都在病人的右臀右上方,反駁麥向骨科專科醫生秦肇陽描述的打針位置不正確。 他又解釋,其後不收取麥的診症費用,是因為麥披露自己失業,及仍有兩名在學兒子,有財政困難,而非麥早前供稱,因打錯針而免費診症。 私人執業醫生李潤生被指為女病人打針治療耳水不平衡,卻導致病人右邊坐骨神經線受損,涉專業失德,醫務委員會今繼續聆訊。 李作供時強調,女病人麥燕娟接受治療時並無向他透露有感到痛楚,即使他完成治療詢問病人有否感到不適,麥亦從未提出感到痛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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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傳召的證人(吳泉永先生) 的證據也無法令人信服。 吳泉永先生聲稱洪明順先生就原告人據稱的意外所說的事項,這都是傳聞 證供,所以不應該考慮。 況且,這些對話並不能證明據稱的意外經過是否如原告人所稱。 被告人委聘的骨科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有出席審訊作供,並採納了2016年3月10日的聯合報告,由他撰寫的部分以及與苗延舜醫生共同撰寫的部分為他的證供。 再者,根據原告人於2015年11月27日存檔的答覆書的第4段,意外發生前一日,原告人與洪先生已經一起做了2至3日英泥批盪工作 。 這一點在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第17段也確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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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顯示最接近熱帶氣旋分析位置時間的紅外光衛星圖像,而按鈕下方顯示的「雲圖時間」為地面接收系統完成接收衛星數據的時間。 由於接收和處理衛星數據、以及製作圖像需時,因此雲圖時間有時會與熱帶氣旋分析位置的時間有所不同。 秦醫生指原告人右邊有痛或傷,應該用左手拿枴杖,而非右手。 這個論點陳醫生並沒有提出反對。 秦肇陽醫生 在陳醫生的意見中,也指出原告人右下肢的痛楚是因使用枴杖或行走輔助器而加劇了。 他同意原告人的頸及胸的傷勢經已康復,但就是否有肌肉委縮,他不願意作出結論,因檢查並未完成。

聆訊透露,女病人麥燕娟於2009年5月3日因感頭暈並嘔吐,向住所附近執業的李潤生求診,並在右臀接受注射治療。 但麥當時已感痛楚,其後右腳開始出現痹痛及腳軟,多次向不同醫生求診並入院。 提供各醫生的診所地址、聯絡方法、應診時間和專業資格等資訊供市民參閱,以便大家能夠選擇自己所需的專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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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建築工程師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提到,「於2012年9月17日下午建築工人在高煇大廈11樓進行外墻裂縫做黑英泥修補工作」。 在2012年,九龍油塘高輝道7號高輝工業大廈 (下稱「大廈」) 進行了樓宇維修工程。 第二被告人 秦肇陽醫生 (金洋(香港)建築有限公司) 為總承判商,負責大廈的外墻窗邊膠防水工程、外墻石屎修葺工程、室內石屎維修工程、拆除廢鐵工程等項目。 從〈醫護信箱〉提問後,更有機會參與〈醫訪共融計畫〉透過綜合意見問診服務,會員可對病情預先稍作了解後,選擇性地邀請相關合適醫生共同參與該計畫,為健康生活作更週全之護理安排。

兩名被告人各承認分別負上80%及20%的責任。 高等法院聆案官余敏奇評估原告人在該事故所獲得的損失賠償為$202,880,另加利息。 原告人不服裁決,現提出上訴。 本席作出命令,本訴訟的訟費由原告人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如有的話),若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數額留待法庭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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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在2019年5月16日的信函中再次重申,「該走火通道內每層所裝設的窗戶為梗窗,故此沒有人能打開這些窗戶」。 張先生有出席審訊作供 ,並採納了他早前發出的信件為他的證供的一部分。 張先生同意他是根據公司的文件記錄撰寫這些信件。

  • 原告人於2015年4月9日接受兩位骨科專家檢驗。
  • 秦醫生在聯合報告的第62- 段指出,原告人的傷勢與他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並不相符。
  • 2012年9月16日,第一被告人安排原告人到大廈工作。
  • 2014年1月10日後,從骨科的角度原告人的情況沒有改變。
  • 依照醫生的紀錄,左右腿並沒有大量的肌肉萎縮。
  • 原告人的步法正常,不需要協助。

如上所述,根據秦醫生的意見,就原告人傷勢的自然進程,法庭只應該接納直至2012年11月4日的病假。 因此 ,本席同意被告人陳述認為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適當賠償金額應為 $50,000。 本席亦同意在上述案例,各原告人的傷勢或情況,在不同程度上,較本案的原告人嚴重。 原告人接受盤問時,指稱意外發生時,他的身體傾前,而不是垂直或向後。 但是,原告人卻聲稱他的枕骨 碰到地面,並有一點痛。 這明顯地與原告人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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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骨科專科醫生秦肇陽作供,展示3幅為麥燕娟診症時拍下的照片。 秦供稱,當時得知病人曾接受注射治療後,便根據病人描述,在麥的右臀畫下3處記號,分別是右前髂嵴、連接股骨上部肌肉的轉節,及臀部上方外圍的後神經與前神經之間,即打針位置。 當醫生要求他脫去鞋及長褲作檢查的時候,原告人最初拒絕,指他太太不在現場(因外出打電話),沒有人可以幫他穿鞋。

秦肇陽醫生: 涉打針失當 西醫辯稱病人無提及感痛楚

明顯地,吳泉永先生的證供完全不可信賴。 原告人認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應該對據稱的意外負責,因此提出本案的訴訟,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追討賠償。 醫務委員會今續紀律聆訊,私人執業醫生李潤生被指為女病人打針治療耳水不平衡,卻導致病人右邊坐骨神經受損,涉專業失德。 西醫- 化學病理學 西醫-疼痛醫學 西醫-紓緩醫學科 註冊中醫 註冊中醫-全科 註冊中醫-針灸 註冊中醫-骨傷 表列中醫 有限制註冊中醫 牙科 牙科-牙科普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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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委聘的骨科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在骨科專家聯合報告中指出,原告人在不同時間和情況下,就據稱的意外提供了不同的版本。 秦肇陽醫生也指出原告人的傷勢與他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並不相符。 原告人聲稱他從地下停車場的厠所取水,並在地下的後樓梯出口開英泥漿,之後把英泥漿搬給正在天井內工作的洪文庭先生。 但是,本席同意這是一個不實際的工作方式。 正如大廈地下的平面圖所顯示,根據原告人的説法,從停車場的厠所,他需要走一段路到後樓梯出口,然後上一段樓梯,經過一條走廊,再上一段樓梯,才到達據稱意外發生的轉角處。 原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第17段承認,「英泥沙在與水混合開成可用的英泥漿後不久就會變硬凝固」。

上述透過香港骨科醫學院公共資訊委員會網站刊登或提供的資料及建議,並非旨在取代醫生的診症服務。 本網站資料僅供資訊參考,並不構成專門的醫療建議。 余仲平不同意辯方講法,稱肌肉萎縮的時間並無固定時期,且他不同意當時該醫生有為病人作詳盡及全面檢查。 余指倘神經線僅部分受損,病人做檢查時不會完全沒有反應,故懷疑病人打針後出現右腳持續病楚,且痹痛感覺從上蔓延至下方的情況,是與坐骨神經線受損有關。

根據此合約,作爲分判商,第一被告人需要提供工人及建築物料給第二被告人,以完成大廈的上述工程項目。 控方質疑病人在注射治療後,頻繁到訪診所接受免費治療的原因,及李當時有可能忽略病人對打針感痛楚反應,因病人打針呼痛常有發生。 惟李重申,免費診症是因麥有財政困難,及憶述麥當日從未呼痛,但因對此事感壓力,會因應藥物劑量及病人年齡等情況,轉而為病人在三角肌打針,強調每種治療均有風險。 他又否認有向病人提及「打支針落神經線」的說法。

秦醫生的意見指,原告人因交通意外,應傷及左前胸壁,亦可能扭傷頸部,而背也可能有輕微的扭傷。 但他擴展至右臀及右下肢的傷勢,與最初因交通意外而產生的傷勢並不吻合。 下肢輕微的扭傷,一般在短時間內可以康復。 原告人在2011年5月13日進行的超聲波測試,並沒有顯示任何神經根受壓,或有其他醫學解釋他所投訴右下肢出現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