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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調查後向業主及租客提出檢控,本月三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罰款六千元及五千元。 房署發言人強調,如巿民明知居屋單位未補價而租住,與有關業主同樣觸犯《房屋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入獄一年,有關租約亦屬無效。 租公屋犯法 私樓租金急升,部分人轉攻「暗盤」居屋,違例平租未補價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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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田有小型地產舖女代理推介1個居屋房間時,對租盤單位未補地價直認不諱。 該出租房間位於康盈苑1個中層單位,單位近600平方呎,女業主1人自住,出租房間月租6000港元,有基本家具。 期間,女代理揚言自己曾為租客2年,亦介紹過其他人承租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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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也受房屋條例規管,業主未向房屋委員會補地價,不得出售、出租或轉按,房署一旦發現有違例出租單位情況,會即時調查及採取檢控行動,違規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房委會資料顯示,過去3年,房屋署曾處理56宗投訴居屋業主因未向房委會補地價而將單位出租的個案,其中4宗證實干犯房屋條例,並成功檢控及被法庭定罪。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pdf檔案)有關新租出或重訂協議的常見問題你或租客須根據租賃協議所訂條款,承擔繳交差餉及地租/地稅的責任。 業主或租客均可利用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政總署提供的多項網上服務,繳付差餉及地租/地稅。 租公屋犯法 非法用途 濫用公屋個案千奇百怪,除了非法「出租」單位,公屋戶隱瞞擁有其他物業及財產也十分普遍,過去甚至有人利用空置的公屋作製毒工場、淫窟和買賣外圍波的大本營。 根據房署公共屋邨租約規定,租戶不能將單位改變用途或作違法活動,一旦成功被檢控,房署會向有關單位住戶收回單位,住戶若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最高更可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半年。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Uwants.com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據了解,由於舉證困難,房署一向難以檢控租客,今次是由於涉案業主及租客有租務糾紛,租客其後向房署舉報業主違例,明確表示知悉單位未補價,因而一併被房署檢控。 他指出,目前房署的做法非常被動,主要仍是等待有投訴或舉報後才作跟進,倘若加大打擊力度,有機會增加回收單位,從而有助再加快公屋回收與輪候的流轉量。 另方面,過往亦曾揭發多宗「公屋淫窟」個案,如黃大仙一個公屋單位,就先後兩次被警方揭發經營淫業,男戶主被判監4個月及遭房署收回單位。 去年底一名19歲青年的父親過身,母親帶同弟弟移居台灣,留下他在屯門富泰邨公屋獨居,疑因缺乏父母監管走上歧途,將寓所一房間以每月1,800元出租,以及不時邀請青少年在單位舉行毒品派對。 公屋與居屋均有其優勢,但不代表買私樓就是輸家,若買中優質單位,物業回報可翻幾倍,即上千居物色各區樓盤。 至於屋邨租金,按不同地區有差異,但一般而言,以300餘方呎的公屋單位計,就算住在最貴地段的市區公屋,每月租金不多於3,000元,相對於同區租住同等面積的私樓,月租至少平 3 – 4倍。 有人希望抽中公屋,有人卻想用公屋換居屋,有得揀該怎麼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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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舉證租客明知單位未補價有困難,房屋署過往只能檢控業主。 一名未補價居屋租客因與業主有租務糾紛,其後「自動獻身」向房署舉報業主違例而「斷正」,成為首宗租客被檢控觸犯《房屋條例》罪成案例,被判罰款五千元,同案業主則被罰六千元。 息影影星邱淑貞的丈夫沈嘉偉,曾居於香港仔華富邨,早年雖退出戶籍,但其母仍以每月1,400元的非富戶租金,租住華富邨300多呎單位,但並非持續長期居住。 2005年被揭發後,礙於沈母資產及入息沒超標,房署只能以單位長期空置為由,迫使她交回單位。 另方面,梨木樹邨互助委員會其中一名委員林先生指出,邨內共有19座公屋,樓齡由2至30年不等。

在多個互聯網討論區所見,不少人公開徵求「暗盤」居屋甚至公屋出租單位,亦有人要求正放售未補價居屋單位的業主「轉售為租」。 在大部分物業租售網站,業主或物業代理放租居屋單位時,均不會明言單位是否已補地價,而有興趣租用的人士也鮮有留言查明。 一名業主未得房屋委員會批准及未繳付補價,將九八年購入的一個將軍澳廣明苑居屋單位,自○七年十月起以月租六千五百元出租,租約期兩年,而涉案租客明知單位未補地價。 他說,要有效打擊濫用公屋單位的情況,房署只用抽查方式並不足夠,建議當局提供經濟誘因,包括向舉報兼成功檢控的居民贈送50元的超市禮券、或頒發獎狀,相信成效會更顯著。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總每月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有關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該等限額會按年修訂;現時適用於不同類別申請人的限額,已列載於申請須知夾附的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參考表。

有人認為單位裝修簇新,叫價合理;有人則認為定價太高,「不如租私樓好過」。 申訴專員公署指現機制不利於更新人士重投社會,建議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入獄獨居公屋租戶即使有欠租,仍然可申請「有條件保證書」,而日後在清繳所有欠租或欠款後,可獲編配公屋。 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你和租客皆可自行決定是否就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租賃協議續約。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租客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 公屋戶擁有私人物業仍霸佔公屋的個案十分普遍,當中,最廣為人知的則是因詐騙綜援及公屋而入獄的高院退休法官李柏儉夫婦。
  • 此外,會員所發表的全部內容均屬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生活易之言論及立場。
  • 有網民則質疑公屋能否放租,事實上租置公屋只要滿足一定條件,便可以合法放售或放租。
  •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 分租權源於主租約,主租約終止,分租租約即失效,分租客必須交回物業。
  •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我們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

即使原因屬於可接受範圍,申請過程會較花時間,程序亦非簡單。 53歲女被告許惠想,一家四口於2001年獲編配粉嶺祥華邨一個公屋單位,她和丈夫2004年以15萬元購入該單位,並在2010年未補地價出租單位。 實際操作方法是以綠表資格,在居屋第二市場物色未補價的居屋盤,可選擇房委會或房協發展的居屋。 租公屋犯法 在居屋第二市場賣,亦可自行訂價售予綠表人士及合資格的白表買家,毋須補地價。 只要遵從禁售期規定,居屋可於公開市場或居屋第二市場出售。 在公開市場賣,需要補地價,但面向的買家更多,價錢可定高一點,變相把補地價轉嫁給下一手買家。

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兩年內,將視為不符合資格申請公屋,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 事實上,樓價持續高企,富戶窮盡資產亦未必能夠購買住宅單位;即使勉強上車,亦須為負資產風險擔驚受怕。 租公屋犯法 另一方面,租住單位月租動輒逾萬,且缺乏租住權保障,即為富戶亦會感到負擔沉重。

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私樓的管理費,動輒每呎要4至5元,單幢樓甚至要7至8元,以普通一個大型屋苑400呎單位計算,管理費大約每月 2,000元,差不多是一個新界公屋單位的整月租金。 租公屋犯法 至於差餉,則以應課差餉租值決定,按季繳交,詳情可查閱差餉物業估價署的 估價冊及地租登冊。 公屋向來抵租抵住,但居屋又是上車恩物,繼續住公屋,還是升級做居屋業主,以下提供兩種資助房屋的利弊因素。

有地產經紀於網上社交平台出售元朗大旗嶺村一幅休憩用地,約4400平方呎開價880萬港元。 東網記者日前佯裝有意投資,經紀陳先生稱,該地段連俗稱13間「紅字屋」的寮屋租約出售,主要作收租用,寮屋每間月租約5000港元。 他透露現時持有的地主花百萬元裝修多間寮屋出租,租客主要為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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