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令延長2024必看攻略!內含破產令延長絕密資料

除此之外,申請破產後債權人不應與債務人聯繫,否則將被視為違反條款。 如果在案件提交後債權人持續聯繫債務人,債務人可通知律師代為處理相關事宜。 另一方面,法例並且沒有規定貸款機構不能向破產人士貸款,只是屬於商業決定而已。 當然,在實際情況下,貸款機構會有自已的貸款風險機制很少會貸款給這類型人士。

如僱員被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遣散費或其他根據合約條款可享有的款項,僱員可以債權人的身分入稟法庭申請對僱主頒布破產令(如僱主是獨立人士或合夥業務之合夥人)或清盤令(如僱主是一間有限公司)。 當接獲破產管理署署長的申請後,法庭便會決定應否進行非公開的訊問。 若決定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按《破產條例》第29條,傳召破產人出席由高等法院聆案官擔任的查訊,並定下預計所需的時間(例如兩小時) 。 破產令延長 如果破產人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通知他們所屬政府部門的部門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和庫務署。 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亦必須通知他們的僱主有關其破產事宜。 如果破產人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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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破產的期限為四年,而申請破產人士每月之入息減去日常支出後,所剩的金額便須作還款之用。 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私營機構從業員可被委任為你的破產案受託人,負責處理你的個案。 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責。 合夥經營形式乃由兩個或以上之合夥人擁有該業務。 合夥人必須共同及分別地對該業務承擔債務(即每個合夥人都要承擔債務)。 內地與香港有關部門均準備就緒,只要香港符合通關條件,疫情受控,中央一如既往支持盡快恢復兩地人員逐步正常往來。

  • 你也必須通知受託人你的收入,以便受託人進行上述的評估。
  • 閣下須填寫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該公司拖欠有關款項。
  •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 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 如果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還清債務,並且財務狀況在可預測的將來不太可能改善,那麼選擇破產好處是可能會比較其他方案適合。
  • 建議書於債權人會議上通過當日即告生效,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

在公司自動清盤的情況下,清盤開始的日期是自動清盤決議通過之日期。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 破產令延長 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透過類似債權人清盤呈請之程序)。

破產令延長: 自動清盤之影響

如債務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由破產管理署或債權人委任的專業人士擔任。 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於扣除某些費用和支出後,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相關債項。 如當事人是任職於私人公司,破產好處是基本上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是不會主動聯繫或通知其僱主,除非需要特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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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清盤令頒布後,清盤開始前兩年內的公司財產轉移或處置可被擱置(視為無效)。 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有關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但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 在此情況下,呈請之理由通常為:該公司之處理事務方式現正或曾經不公平地損害部分成員/股東權益(《公司條例》第724條),及該公司之清盤乃公正及公平(《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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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頒令將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便毋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將成為清盤人而毋須委任審查委員會。 如建議獲得通過,有關條款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該債權人有否出席債權人會議),而會議主席必須在會議舉行後七天內向法庭提交報告。 於提交報告後二十八天內,債務人、債權人、代名人、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 (如 IVA 申請人是破產人)仍有權向法庭申請反對會議的決定。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 28 C),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及提交有關文件。 破產令延長 向法庭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前,債務人須於律師或法庭職員面前宣誓以證明有關文件之真確性。 根據《破產條例》,債務人可以申請個人安排(IVA)作為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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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IVA容許閣下繼續擔任公司董事或經營生意,這兩者在破產的情況下均不會容許。 破產令延長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 (例如:T先生之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如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根據《破產條例》第132條,如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意圖欺詐其債權人而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轉讓或押記,該人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他於ABC銀行借款300,000元並需要每月分期還款,但他在過去六個月內從未有償還任何款項,而銀行多次透過口頭及書面方式追討亦不得要領。

破產令延長: 破產

此外,閣下公司還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4條提出債務償還安排之建議(類似債務重組)。 當有關公司、債權人或清盤人(如清盤令已頒布)提出申請,法庭或會頒令召開會議,讓所有相關人士相討及談判債務償還安排的細節。 債務人可以向法庭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IVA”。 我們並不認為有關的法定條文有違「自動解除破產」制度為破產人提供「再新」機會的宗旨。 在現行制度下,首次破產人士現時可在其破產令生效4年後獲自動解除破產,除非破產人未有和受託人合作或行為操守未令人滿意,而導致法院根據第30A(4)條按提出有效反對的受託人或債權人的申請而判令延長破產人的破產期。 再者,只有法院能按第30A(9)條命令破產人在解除破產後仍繼續向其產業作出供款,以作為批予破產解除的條件,但供款期不得超過自作出破產令起計的8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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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可被用作償還債項。 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之原因,而法庭亦會懲罰違反 《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破產人。 (三) 破產管理署沒有就被判定破產超過8年的人士刊登通知所付費用的分項數字,以及這類破產人士在償還債務時所繳款額的統計數字。 條例第30A條列出破產人未獲解除破產的多項原因。 部分個案是由於受託人或債權人根據第30A(4)條提出有效反對,因此法院頒令把破產期延長。 另有個案是由於破產人在破產開始前已離開香港而且並未返回,因此根據第30A(10)(a)條,破產期未有開始計算。

破產令延長: 破產人士是否需要將所有收入交給受託人?

公告中須 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公告亦須加載附註,註明任何有意出席清盤聆訊人士,無論支持或反對清盤,須於聆訊前一日下午六時或之前(如聆訊日期為下星期一,則須於星期六下午一時或之前)將其意向通知書送交呈請人或其代表律師。 如果閣下決定還清所有公司債務,則可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09條向法庭申請完全擱置公司清盤的進一步法律程序。 如法庭認為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得以確保、清盤人獲支付報酬並且該公司沒有其他事宜須進一步核查,便會頒布擱置命令。 如果僱主已被頒布破產令或清盤令,僱員有權較其他債權人優先於僱主資產中收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能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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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庭認為有需要召開債權人會議,便可能會將臨時命令的有效期延長一段時間,以便債權人有足夠時間去考慮債務人的建議。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在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後,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將T先生的資產餘款(包括其收入盈餘)分發給各債權人,但他的家庭成員則毋須承擔其債項。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破產令延長: G. 法庭頒布清盤令之理由

解除破產並不等同你的受託人已完成你的產業管理。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的所有資產(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即歸屬受託人。 破產人解除破產並不代表已歸屬受託人的破產人資產將復歸予破產人。 任何已提交的呈請如未遵從相關要求或構成濫用程序(例如以不當方式或為不當目的而援用破產法律程序,作為追債或與債權人談判的手段)可被法院駁回,而呈請人亦可被命令支付訟費。 由2022年1月28日起,破產管理署推出一項新服務,供債權人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門網站經網上提交債權證明表。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M 小姐首先須提名一位代名人,為她執行及監察有關 IVA 的事項,她亦須將 IVA建議書及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交給代名人審閱。
  • 當然,在實際情況下,貸款機構會有自已的貸款風險機制很少會貸款給這類型人士。
  • 根據一般情況,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當局便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你。
  • 有關條文亦似乎只限於當有關代名人在 IVA建議書沒有列明的事項而又無法依靠其專業判斷作決定時,才可以向法庭尋求協助。
  • 概括來說,M 小姐必須清楚註明她擁有的資產與及負債的詳細資料(以她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她亦須建議該項自願安排的期限、向各債權人還款的日期及每次還款的金額。
  • 而超出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部分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