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詳細攻略

物管市場的發展亦自然而然地促進業界朝着發牌要求努力提升自身水平,迎合客戶的需要,間接亦起到汰弱留強、汰劣留優,促進物管業不斷優化,保障業主的作用。 主席謝偉銓昨與傳媒茶敘時指,有關附屬法例重點包括設7類物業管理服務及訂立2類發牌制度,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和「物業管理人牌照」;凡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公司便須領牌。 個人牌照方面,在物業管理公司出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須領牌,並訂立第一級(經理級)及第二級(主任級)兩級制的發牌制度,當中經理級的物業管理人,須符合物業管理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相關經驗。 若未符合有關學歷,監管局會發臨時牌照,在持臨時牌照的3年過渡期內完成指定進修課程。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過渡期後,若無牌從事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則會被起訴,最高刑罰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物業管理工作經驗的準則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會考慮相關物業管理服務的性質,而不是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 因此,根據問題所述的情況,有關職務只涉及類別 2(物業所處環境的管理)的訂明物業管理服務。 物管從業員的發牌制度將分為兩個級別,分別為第一級別的「註冊專業物業經理」以及第二級別的「持牌物業管理主任」。 第一級別的持牌物業管理人須符合的資歷要求將較第二級別為高。 發牌準則將包括學歷、專業資格、工作年資,以及該人是否適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例如他曾否有相關罪行的定罪記錄。

3.2 本許可不影響任何適用的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包括公平處理的權利,或任何其他法律上認可就侵犯版權而言的限制或例外情況。 與物業有關的財政預算、財務管理、帳目管理或資產管理服務,例如擬備管理帳目,如大廈收支明細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預算、核數師報告和計算承辦服務合約所需金額及特殊帳目收支等工作。 物業(包括結構及屋宇裝備)的修葺、更換、保養或改善服務,例如通風、供水及排水、空氣調節、電梯、電力、消防裝置的修葺、更換、保養和維修;維護建築物和護土牆的結構安全等工作。 物業環境的清潔、衞生、園景或安全服務,例如清理廢物、植物及淤塞物;垃圾棄置安排;滅蚊、除蟲;植物修剪、護理及更換;保安服務等工作。 持牌人不得惡意損害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名聲或貶低其他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提供者的作業方式。 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而副學士學位、文憑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資歷架構第4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90個資歷學分。 給予回扣:住宅物業管理公司通常由該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做最終決定與簽約,部分不良業者,可能給予回扣賄絡部分管理委員。 其中一種方式為,每年給予一至二個月的合約金額做為回扣金,故這些委員即希望合約金額越高越好,但造成其他住戶極大損失。

這番話完全符合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大勢所趨,也是回應了廣大小業主及其業主組織(立案法團、業委會、互委會)的迫切需要。 筆者從切身經歷和協助過逾百個法團工作經驗,見證了小業主投訴無門的黑暗時代。 過去許多不公平桎梏,今後可透過發牌及監管制度得以有效解決。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向立法會提交交件,簡介《物業管理服務條例》下正草擬的附屬法例條文。 監管局建議,凡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公司便要持牌。 《物管條例》第 5 條訂明,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可發出操守守則,守則須載有監管局認為對施行第 4 條屬適當的任何實務指引。 如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有合理因由懷疑持牌人犯了違紀行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須符合的任何訂明準則,監管局可對該持牌人進行調查。 如有關「政府、機構或社區」場地只屬物業的個別單位戓樓層,而不是整座物業,則由於管理個別單位或樓層不涉及物業的公眾部分,因此相關物管公司在計算單位數目時毋須計算該「政府、機構或社區」場地在其管理組合內。 業主組織的定義,為就某物業而言,指獲授權代表該物業所有業主行事的組織(不論該組織是否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或公契成立)。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物管業發牌制度實施一年發4000牌照 持牌人名單今公佈

2.1 政府現授予你一項可撤銷、適用於世界各地、免版稅、非專用及不可轉讓的許可,許可於該作品的版權期限內有效。 文件指出,物業管理的牌照年費為6,000元;至於物業管理人的牌照年費,第1級管理人為1,200元,第2級則為400元。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住宅、商場及辦公大樓均加強防疫措施,工作量大增自然帶動人手的需求。 的而且確,疫情下物管業需要大量人手負責量度體溫、檢疫等額外防疫工作,不少人士亦紛紛入行,為行業提供新血。 利害關係登記冊或包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但監管局認為,其目的在於提升透明度及確保監管局的決定過程客觀、公正,並得到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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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商業支援服務;提供使用者物業代辦及諮詢服務、行政事務管理、商業支援、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產品及社區通路、照顧服務、宅配物流等生活服務範疇。 物業投資開發可行性評估:例如土地開發,使用型態可行性研究,建物重建、改建或整修計劃,投資分析等相關作業項目,以提供業主作為投資決策之依據。 監管局屬於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其經費來自牌照費以及就《印花稅條例》根據附表1第1(1)類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每宗售賣轉易契而徵收的小額定額徵款。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定額徵款的水平將會在稍後制訂的附屬法例裏面列明,我們初步估計大約為200至350元。 監管局每年須向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帳目報表、核數師報告及周年報告。 任何人士如對監管局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獨立於監管局的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臨時牌照持有人於牌照有效期內成功修畢「監管局指明課程」,可在毋須符合相關學歷或專業資格準則的情況下,申領正式牌照。 監管局指明課程由去年10月開辦至今已推出40多個課程,逾1400名學員修讀,當中逾500名學員順利完成課程,其中不少隨即申領正式牌照。 監管局已委托4間大專院校承辦「指明課程」,讓未能符合發牌制度下有關持牌準則的學歷及/或專業資格要求,但擁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物業管理從業員(經理級及主任級)報讀。 有關人士可先申請「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並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完成監管局的「指明課程」,便可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申領正式牌照。 持牌人須要遵守《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及《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中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施加於牌照的條件。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相關條例並沒有設有寬限期,故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應預留足夠人手以應付持牌物管人人手變更的情況,確保任何時間均能符合相關準則。 註1:一般而言,學位或同等學歷必須符合香港資歷架構第5級或以上並具有最少150個資歷學分。 註2: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2005年1月1日或之前,已成為監管局認可的專業團體的會員及如該專業團體有不同級別、類別或組別(包括以其他方式描述的級別、類別或組別)的會籍,亦是該專業團體指明的級別、類別、組別或專業領域的會員的申請人。

此舉無形中可以在物業管理的實際運作中,不斷克服發展商壟斷和單方面制訂大廈公契情況下,使物業管理存在形形色色、小業主無法抗拒而又被迫接受、表面公平實則任由宰割的不平等條約。 誠然,許多不平等條約是無法一時推翻,但經過執行物管條例,可爭取最大保護小業主利益的公約數。 毫無疑問,物監局正式發出牌照,為香港物業管理展開新的一頁,是保障小業主的新里程碑。 謝偉銓稱,發牌標誌香港物業發展的新里程,並呼籲物管公司及從業員早日申領牌照,促使物管業優質化及專業發展,為公眾提供更優質及專業的物管服務。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如果保安員是要12或9個鐘輪早,午,晚三更或二更,而物業管理只返一個固定時間,例如 9-6。 我覺得物管是偏向文職及比較專業,保安應該是由物管督導的一部分,我理解得有冇錯,請指教? 持牌人須在變更發生後的31日內,以監管局指明的表格(物業管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通知監管局並附有監管局指明的證明文件(如適用)。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如監管局有合理因由懷疑持牌人犯了違紀行為或不再符合持有牌照所須符合的任何訂明準則,監管局可對該持牌人的行為進行調查。 有關「同等學歷」方面,監管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香港資歷架構對有關學歷評核的資歷級別和資歷學分。

註8:「可接受的資歷」包括於香港資歷架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下獲取物業管理業能力單元組合屬第四級的資歷證明書五張(當中必須包括「客戶服務管理」的資歷證明書)。 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 《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在裁定某持牌人有否按照守則第(3)及(4)段行事時,監管局會考慮有關的持牌人與其客戶所訂立的合約的條款,以釐定該持牌人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範圍及其須履行的責任。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G 持牌物管公司須持續及有效地監察提供物管服務員工的工作和行為,並定時進行審查,以確保員工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 C 持牌物管公司須設立妥善的工作程序及清晰的指引讓員工提供物管服務時有所依循。 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檢視及/或更新有關程序及指引,以確保符合運作上的需要。 第一級為經理級,凡管理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物管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第一級持牌物業管理人。 第二級為主任級,凡管理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物管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第二級持牌物業管理人。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推發牌制 相信加管理費壓力不大

我們曾於2010年12月舉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收集公眾對規管物業管理行業的意見。 收到的意見普遍支持應該為物業管理行業引入強制發牌制度,從而為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的資格訂定一套基準,提高公眾對物管公司須具專業水平的認知,並且推廣妥善管理物業的意識。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我們其後於2011年成立了由相關專業人士、業界代表、持份者和立法會議員組成的規管物業管理行業諮詢委員會,就擬訂規管制度提供意見。

基本根據2003年制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施行運作,物業公司違反法規的懲處極重。 各省訂有省一級的物業管理條例,但基本與國務院母法相同,略有不同處也沒有相左情形,原則上以各省特殊民情處理的增訂條款為主。 租賃管理及仲介銷售:包括提供出售、出租及抵押時不動產之價格鑑定,區域市場分析,交易程序之顧問諮詢等相關服務項目,促成業主達成取得或處置建物之目的。 在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制定後,會設立三年的法例實施過渡期。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在過渡期結束後,未獲發牌的物管公司及物管從業員,將不獲准在行業裏面提供服務。 《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主要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物管公司的發牌制度、物管從業員的發牌制度以及監管局的設立。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在附屬法例實施後半年內推出指定課程,資深物業管理人可優先報讀,預計明年初公布有關課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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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末從業者便必須符合物管業專業管理資格,遵守發牌的守則,從而確保小業主和租戶的利益。
  • 持牌人須要遵守《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及《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中的相關規定,當中包括施加於牌照的條件。
  • 以1,501至3,000個單位計,物管公司至少須聘用一名經理級持牌人及兩名主任級持牌人。
  • 第一級別物業管理人須符合的資歷要求,高於第二級別的物業管理人,前者可自稱為「註冊專業物業經理」,後者可自稱為「持牌物業管理主任」。
  • 閣下查閱此成員的登記冊時,已知悉上文所述有關登記冊之目的,並承諾不得將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用於其他目的。
  • 謝偉銓又指,持牌公司需遵守作業備考及指引,相信能解決過去有業主投訴包括管理公司賬目不清等問題。
  • 第二級(為廣義定義,隨著生活品質提高及便利性衍生之生活服務項目,包含一級物業管理服務業務項目):提供生活服務包含物業代辦及諮詢行業、事物管理、物業生活服務及生活產品導入。

至於監管局會否引入其他行政措施,例如為持牌物管公司及/或物業管理人引入表現評級制度,我們已把有關意見轉交監管局考慮。 我們會敦促監管局在擬備發牌規管的執行細節時,充分考慮有關意見。 根據要求,若要申請臨時牌照,申請第1級的臨時物業管理人,須在過渡期開始日前的15年內,具備至少10年的管理或監督經驗;至於申請第2級的物業管理人,須在過渡期開始日前的8年內,具備至少5年經驗。 監管局建議,物業管理公司要按管理所有物業的單位數目總和,按比例以全職形式,聘用有關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

香港從此結束了物業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高級行政人員不需領牌、不受監督規管的無王管時代,結束了多層大廈小業主和租客對物業管理公司和物管高級行政人員投訴無門的黑暗時代。 關於業主或業主組織就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聘用的個人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例如管理業主或業主組織所聘用的人力資源,包括人手編排和調配、員工聘用和解僱、勞工保險的安排等工作。 過渡期結束後,凡為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服務類別物業管理服務的物管公司,必須持有物管公司牌照,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亦須持有物管人(第1級)或(第2級)牌照。 持牌人須要遵守《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及《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規例》)中的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如持牌人沒有遵守任何一項規定,可能犯違紀行為,而引致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對有關事宜進行調查及對有關持牌人作出紀律處分。 申請表內的「聘用一間或多於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向物業提供任何物業管理服務」是指申請人有否把本身須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其他持牌物業管理公司。 因此,若相關物業管理公司親自為物業的其中一部分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則不會被視為「聘用一間或多於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向物業提供任何物業管理服務」,亦無須理會公契內的其他部分(如停車場或商場)是否由其他持牌物管公司管理。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課程對象

比例為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1級持牌管理人,以及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2級持牌物業管理人。 監管局建議,凡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其業務實體便要持牌。 物管服務會分為七類,分別是管理、清潔、維修、財務管理、設施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服務。 【物管業發牌】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實施以來,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一共接獲逾2,300宗牌照申請預約。 截至昨日,監管局共發出超過1,000個物業管理人及物管公司牌照。 【物管業發牌】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實施以來,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一共接獲逾2,300宗牌照申請預約及共發出超過1,000個物業管理人及物管公司牌照。 物業管理人牌照分別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正積極草擬《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其他有關事宜)規例》(附屬法例),並計劃於立法會本年度休會前提交,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望年底或明年初實施發牌制度。 持牌人須要遵守《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物管條例》)及《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中的相關規定。 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屬《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所指的業主組織。 附屬法例訂明法團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而履行的職責及責任,並非《物管條例》下所訂明的物業管理服務,因此法團只履行該等職責及責任毋須持牌。

謝偉銓指,發牌制度設3年過渡期,將由實施當日起計,期內不硬性規定公司及管理人領有牌照,亦會為有足夠年資的從業員發出臨時牌照。 從業員只要在3年內完成指定進修課程,即可豁免學歷及專業資格,申請正式牌照。 如公司或管理人在過渡期後無牌從業,就會被起訴,最高可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附屬法例建議定立發牌制度,分別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和物業管理人牌照。 附屬法例會訂明七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若物業管理公司經營多過個範疇,將需要申請牌照,過渡期為三年。 另外,在物業管理人方面,若持牌物業管理公司管理1500個或以下單位,最少需要聘請1名經理級(第一級)及主任級(第二級)物業管理人;管理1501至3000個以下單位,則最少需要聘請1名經理級(第一級)及2名主任級(第二級)物業管理人,如此類推。 物管公司必須符合所有發牌準則,才可獲發牌照,這些準則包括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的董事和僱員的最低人數要求,以及公司是否適宜持有物管公司牌照,例如該公司是否正在清盤或受清盤令所規管、曾否有相關罪行的定罪記錄、其董事是否適當等。 根據《物管條例》第6條,任何人如無物管公司牌照,不得作為物管公司行事;任何人如無物業管理人牌照,不得作為物業管理人行事。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該局就今次發牌制度細節進行了3次諮詢,聽取並考慮了各方意見,冀能盡快落實。

監管局在一般情況下會致力於收到此類投訴後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跟進並回覆投訴人;如個案涉及複雜的事宜,監管局則須較長時間作出回覆;然而,監管局會致力於收到投訴後十個工作天內作出初步回覆。 註2: 如個案已進入法律程序,監管局可暫緩處理,待有關法律程序完結後才恢復調查及/或跟進。 註3: 如屬匿名投訴,監管局可自行決定處理或不處理有關投訴,亦不會通知投訴人有關決定及任何調查進度及結果。 條例生效前,根本上沒有法例規管物管公司及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說是無王管。 條例生效後,物業管理的經營者和投資者,以及僱用的高級管理人員,要領取牌照才能進身物管業界。 那末從業者便必須符合物管業專業管理資格,遵守發牌的守則,從而確保小業主和租戶的利益。 若有經營者或高級物管人員違反發牌的要求,業主便可直接向物監局投訴。 若投訴表面證供成立,物監局會依法展開調查取證、聆訊及採取紀律處分和制裁,甚至可移交法院作進一步的跟進。 另一方面,牌照首次發出後亦有定期的續牌制度規管,從客觀上確保牌照持有人的專業和服務品質必須持續保持應有的專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