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加名印花稅全攻略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如果是為了符合壓力測試,而決定聯名買入物業,其實更可取的方法,是讓其中一方成為按揭擔保人,擔保人的收入亦會計算在壓測內,日後只須透過轉按即可除名,比業權轉讓簡單得多。 如果要放售、轉讓、出租聯名物業,所有文件必須有二人的簽署作實。 如果二人對物業均有付出,如首期兩份分、一同供按揭,聯名購買對二人都有保障,即使日後感情有變化,亦不怕其中一人擅自對物業作出改動。 夫妻二人打算共築愛巢,買樓時難免會遇上世紀難題:物業應全歸其中一人,抑或是聯名擁有? 物業加名印花稅 即是說,無論是從未買樓的人士,抑或是已賣樓人士,或者曾經與其他人持有物業,現已「甩名」的人士,只要目前未持有住宅物業,也可以符合首次置業的定義。 這些物業印花稅看似複雜,計算方法與條件又各有不同,難免令首置新手不知如何入手。 其實買樓印花稅的多寡主要被4大因素所影響,只要清楚了解這些因素就能輕易了解自己需要預留多少印花稅開支。 請問我同我母親共同擁有一間居屋,同時我擁有一間私樓,如果我想用呢間私樓換另外一間私樓,我需要俾額外印花稅嗎?

物業加名印花稅

而按揭成數方面,亦可經由近親轉讓,令其中一人重回首置身份,便可受惠於協助首置人士上車的政策,如較高按揭成數及免壓力測試等。 按照首置定義,相關人士不可持有任何本港物業,但其實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 若果本身已經擁有一個物業,但之後再買多一個物業,理應不算是首置人士。 不過,只要在某段時間內賣走原有物業,便符合首次置業資格。 第一太平戴維斯估值及專業顧問董事總經理陳超國表示,名人先前以公司名義購買物業,之後可以以私人名義持有另一物業,繳交較低印花稅。 如果持有的物業還沒供完按揭, 進行近親轉讓時, 便需要為物業重新估值和申請按揭, 也要再過一次銀行的壓力測試.

物業加名印花稅: 物業加名的申請流程

如透過網上繳付印花稅,你可即時列印印花證明書;而選擇離線付款,則可於繳款後的 2 個工作日內列印該證書。 你可委託按揭轉介或相熟的銀行按揭專員,為你向銀行爭取使用最低估值。 不過,業主須留意,假設按揭成數不變,拉低物業估值會令按揭貸款額下調。 樓宇轉名的常見做法,是以「轉讓契」轉讓物業,物業買賣中除了簽署買賣合約,還要簽一份「轉讓契」,以確認業權轉讓。

  • 即是說,無論是從未買樓的人士,抑或是已賣樓人士,或者曾經與其他人持有物業,現已「甩名」的人士,只要目前未持有住宅物業,也可以符合首次置業的定義。
  • 近親轉讓物業, 即是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間轉讓物業業權,便不用再付”住宅額外印花稅” 及”雙倍印花稅”, 只需繳交稅率較低的舊印花稅 (首置印花稅)。
  • 完成後,丈夫不會有再持有物業,而只有妻子會有算持有物業。
  • 首置印花稅具體稅項由0.01%至4.25%不等,隨買入單位的樓價上升而有所不同。
  • 而甩名的最大好處,主要在於二人聯名買樓時可以以雙份糧過壓力測試,借按揭亦會更容易。

若轉名是一張買賣合約做,把物業同時平分給兩直系親屬,印花稅一定會以400萬元計。 雖然涉及兩個交易(50%賣給兒子,50%賣給媳婦),但稅局會以「一連串交易」為理由,把兩個交易當成一宗處理,因此樓價會以400萬元計印花稅。 不同銀行對物業的估價一般有會上下浮動5%-10%。 以買入業權比例 x 物業市價的首置從價印花稅計算。 如果物業市價是400萬以下,買入50%另一般業權只需100元印花稅。 如果遲交「額外印花稅」,稅局可追收高達10倍「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假如你在2010年11月21日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一層200萬元住宅物業,之後在2010年12月3日簽定了「正式買賣賣合約」,並在2011年1月15日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收樓。 近親轉讓 : 政府視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不當買賣。 近親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如物業持有人多於一位,他們亦須屬近親。 根據該條例第47E、47F及47G條,如符合指明條件,某類純粹為符合伊斯蘭教義而在伊斯蘭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及簽立的文書,而該等文書在傳統債券下並不存在,可獲豁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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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買家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並未持有其他本港住宅物業或首次置業的話,他在物業轉讓時基本上只需要繳交「從價印花稅」,又稱「首置印花稅」。 同時,從價印花稅視乎買家情況,依不同稅率計算。 不論是否屬於香港買家,首次購買還是非首次購買非住宅項目,印花稅也不會出現任何變化,賣出的時候也不會受額外印花稅影響。 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所有取得的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除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 物業加名印花稅 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則按第2標準計算。 如獲豁免,將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或可豁免或減低須繳交的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 – 正式立法刊憲後,修訂後的第1標準從價印花稅向於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取得的所有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徵收。 特殊情況下可獲豁免,如住宅物業買家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沒有擁有任何在香港的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則按較低的稅率(第2標準)計算。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雙方之間有何協定(慣例會在買賣合約內訂明買方將全數支付金額)。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可獲寛免從價印花稅(前提是,受讓方於2年內不會成為其夥伴)。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執行的離世者產業(包括住宅物業)出售,及繼承人出售其按遺囑繼承或按無遺囑繼承法律取得的離世者產業均毋須繳交印花稅。 物業加名印花稅 由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根據轉易契轉讓的按揭(住宅或非住宅)物業。 由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根據轉易契轉讓的按揭住宅物業。

物業加名印花稅

特別值得一提,「額外印花稅」針對就是一個物業在限期內轉讓時,需要繳付的一種稅項。 但稅務局也提出了幾種很特殊的寬免,其中一種就是「提名近親」或「近親轉讓」。 物業加名印花稅 理由是「額外印花稅」徵收的基礎是以「文書」中的「交易價格」,而並非以買家的賺價來計算,故稅務局不會理會成交價是賺與蝕。

物業加名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要知道的六件事

一旦給了印花稅後,即使後面因為任何原因沒法成交,政府也不會退回印花稅。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物業加名印花稅 只要這三名共同持有業權的買家,在2015年10月27日後才轉售單位,單位便不受「額外印花稅」所掣肘。

詳情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 – 以電子方式登記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 U3/SOG/PN08B ] 。 根據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進行的股票轉移,可豁免印花稅。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申請手續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修訂程序》[ U3/SOG/PN06B ] 。

物業加名印花稅: 近親轉讓物業需要注意的問題及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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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針對境外物業買家(自然人及法人團體),港府在2012年再推「買家印花稅」,讓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買賣本港住宅物業時,需要額外再繳交15%買家印花稅。 不過,如果該買家與香港永久性居民為近親、或以聯權方式擁有物業則可豁免買家印花稅。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當你在香港買賣不動產時就會被政府徵收一定金額的印花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特別是當文件牽涉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物業交易的印花稅一般分為從價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與買家印花稅 ,分別對應不同交易情況。 買家印花稅從物業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徵收15%(於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物業加名印花稅 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若代表自己行事 ,及任何公司,其所取得的住宅物業會被徵收買家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稅率由10%至20%不等(按物業轉讓前的持有期而定),於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市場常有一誤解,以為以饋贈方式轉讓業權就不需繳付印花稅,其實不然。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有些客戶會問到,物業以饋贈方式轉名給他人是否可節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