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物業分配2024詳解!(小編貼心推薦)

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無遺囑物業分配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而於香港擁有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公司股份等)及不動產(房產),則其動產將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香港不動產根據上述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繼承。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無遺囑物業分配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這些安排是為了紓緩死者去世後其親屬可能面對的困難,並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無遺囑物業分配: 遺產物業承繼需要注意什麼?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現時香港樓價高企,情侶要買得起樓,可能都需要兩人一齊夾份。 不過,情侶夾份買樓亦有風險,就是不幸分手後,物業資產要如處理?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 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所規管。
  •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 若身故後有遺囑可依,便根據遺囑分配;若沒有,便要依靠遺產法,假如該事主有多名子女等,除非受益人一致同意以家庭協議書整合業權,否則業權便會打散成多份,建議讀者考慮訂立遺囑處理。
  •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 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若100萬元分配後仍有剩餘,就會對分給死者的配偶及父母。 這種情況下,死者留下的遺產中,配偶可以優先取得死者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包括傢俬、服裝飾品、牲畜、汽車等等,另外可以優先繼承50萬元遺產。 如果死者的遺產超過50萬元,剩下的錢就會對分,其中的一半給配偶,另一半給所有子女。 【資產轉承】遺囑繼承程序全面睇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無遺囑物業分配: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受益人沒有向死者的債權人(即債主)還債,該債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及追收欠款?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無遺囑物業分配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關於申請「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的資料,可聯絡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無遺囑物業分配: 沒有立遺囑的遺產繼承方法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 / 她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銀行存款、公司股票、物業或其他資產等)。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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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第60B條,當局可向死者的家人或親屬等發出證明書,以支用死者生前只以本人姓名開立的銀行戶口的款項,支付殯殮開支。 不過,如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經與閣下分居,並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那麼他/她並不會被視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 不過,尚存的租用人亦可以在死者去世十二個月後,毋須得到民政事務總署授權便可取走保險箱內的所有物品。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無遺囑物業分配: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當有超過一人以上聯名共同持有物業,主要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Joint Tenants)或分權共有(即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 就1993 年 6 月 19 日之後訂立的遺囑,如使用「給我的子女」等字眼,非婚生子女亦會包括在內。 如果立遺囑人不想任何非婚生子女 / 私生子女受益,他們應該在遺囑上逐一寫明其婚生子女的姓名。 如果授予承辦書沒有發出,債權人可以在遺產承辦處,交存一份知會備忘(類似一份警告通知,費用為 72 元及有效期 6 個月)以確保在授予承辦書之前知會備忘必須獲得處理。 在取消遺產稅前(即 2006 年 2 月 11 日前),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便須繳交遺產稅。

  • 就1993 年 6 月 19 日之後訂立的遺囑,如使用「給我的子女」等字眼,非婚生子女亦會包括在內。
  •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無遺囑物業分配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無遺囑物業分配: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相反,死者是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每一位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互相重疊,故此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聯權共有產權的特點 ─ 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當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的話,其物業內的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所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以正常按揭程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果在去世時並未有訂立任何遺囑,家屬可以按律上受益人的優先次序,申請成為遺囑執行人,除非遺囑另有安排繼承人,否則業權通常會先轉到遺囑執行人的名下。 第一種情況就是死者只留下一名配偶,無任何後裔、父母以及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等,那麼這種情況處理就很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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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在擬備好保險箱物品清單但未取得遺產的授予承辦書前,如要從保險箱內取走任何物品,必須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授權才可(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無遺囑物業分配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舉例,如果閣下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將全歸父母或某一個慈善機構,但一毫子也不留給妻子或年幼子女,這個意願便未必可以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