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立遺囑物業7大優點

作為遺產物業受益人,務必要到銀行辦理轉名手續,否則銀行是不能賦予任何權力給繼承人,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按正常按揭程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 而作為買家,如物色屬於遺產的物業,由於遺產問題比較複雜,數年後亦有可能出現爭產、官司等情況,銀行有可能不願承造有關單位的按揭,買家要小心衡量風險。 成功領取遺產承辦書後,在扣除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分發予受益人。 如死者有立遺囑,當然須據他在遺囑內的意願分配。 沒有遺囑的個案則須《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所訂明的方式及比例分配。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但是,世事多變,如果有受益人自己的財務出現問題,招致破產,破產管理官可以代表債權人追討其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又或者,有受益人離婚,其仳離的配偶可以在家事法庭追討該受益人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作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一部份。 年滿18歲便可訂立遺囑(為意頭計,向長者便稱為「平安紙」)。 遺囑是法律文件,有效決定用立遺囑的人,在他身故後,怎樣分配他的財產:誰人負責辦理?

而遺產物業的按揭須知如下:試舉例,假設死者生前全權擁有一個物業,並有訂立遺囑,物業將根據死者的意願將物業分給指定的遺產受益人。 但若然沒有訂立遺囑,而死者及配偶已故,物業將分配給四名子女,因此每名子女都各自擁有四分之一的業權。 要注意,從遺產得來的物業,無論受益人是否已有物業在手,亦可豁免繳付印花稅。 但若然將來想再置業,即使只有四分之一的業權,該人亦須繳付15%的印花稅稅款。 如遺產受益人將業權歸一,即當中三人將物業全部賣給剩餘的一方,此舉亦會視為物業買賣的一種,需要繳付相應之印花稅。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遺囑內資產通常包括物業、銀行存款、股票、強積金、現金、個人貴重物品等,而保險金款項是直接轉移給保單受益人,不被視為遺產一部分,如果保單受益人全部比你早逝,保險金才會成為你遺產的一部分。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任何人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換言之,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1條,關於尚存者的推定,較年幼者須當作在較年長者死亡時尚存之推定。 無立遺囑物業 夫婦通常會一起出外旅遊,而共同遇難的情況亦可能會發生,所以他們會選擇在遺囑內列明共同遇難後的遺產處理安排。 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分配年齡:如遺產受益人未滿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受益人的遺產(即代該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關遺產)。 有些父母也可能會在遺囑上列明,子女須在更年長及較成熟時( 如年滿 21 或 25 歲)才可繼承遺產。

例如遺囑沒有說明分配後剩餘財產的處理方式,或剩餘財產的處理方式未能執行,或沒有其他代替之方式。 一般人對安排自己的遺囑十分抗拒,因這不免觸碰了死亡這個禁忌。 然而,若死者在生前未有作好預備,而死後遺產只能以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去分配,則有可能在家人極度哀痛的情況下添上不必要的紛爭。 委托人身故後,家人需要提供身故人的資產負債清單以申請承辦紙,因此,建議委托人可簡單列出個人資產負債清單,其中可以提及資產類型、所屬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委托人的戶口號碼、戶口結餘等的資料,以方便家人的後續處理。 無立遺囑物業 基於上述從價印花稅考慮,在訂立遺囑時,立遺囑者可將擬受益人是否已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納入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決定是否於遺囑中贈送香港住宅物業的業權,否則受益人將來有機會因繼承有關物業而失去首置身份。

詳情:父母俱離世下的監護權 Guardian 兒童的利益放在首位。 3D地圖增強防災統籌力 (鄧淑明博士)毗鄰的台灣每年經歷颱風吹襲的次數比香港更多,它們的經驗可以借鑑。 早前當地的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3位負責災害管理的研究員聯合撰文,分享運用3D地理資訊系統(GIS)協助救災防洪的經驗。 葉媛瓊補充,當用戶資產及家庭狀況改變,例如買賣樓宇、更換汽車,或增減家庭成員,均有需要適時更新遺囑。 在撰寫遺囑前,先要列出個人資產,點算個人所有資產,資產分為動產及不動產,如活期及定期儲蓄、股票、基金、債券、外幣、保險、退休金、珠寶金器、物業以及收藏品等。 無立遺囑物業 根據香港的土地規劃制度,土地會按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劃作不同用途。 數據中心可設於大綱圖規劃作“商業”、“工業”、“ 其他指定用途(商貿)”、“其他指定用途(工業邨)”及“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用途的土地。 另一種方式是通過購入或租用商業大廈及公開市場上的商業樓宇或其他土地或樓面做數據中心之用,但是即便如此,仍需確定相關地契中的土地用途限制是否允許該大廈用作數據中心。 但是,現有的工業大廈位處地段的土地契約上一般都包含土地使用及其他方面的限制。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無立遺囑物業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無立遺囑物業: 按揭小知識 你要知!

若要在該等工業大廈設置數據中心,需查閱地契是否已准許作數據中心用途。 業主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土地契約或改變土地及建築物之用途豁免書。 數據中心通常用於安置電腦系統及相關部件的設施,例如電信和儲存系統。 一般它包含備用電源,資料通信連接,環境控制(例如空調、滅火器)和各種安全裝置。 大型資料中心消耗的電約可與一個小城鎮工業業務規模一樣多。

原告認為由那時起,上人已把土地的用途改變,變成其私人私產。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被認可之夫妾關系中,夫、妾相互的繼承權及繼承份額,須視乎一夫一妾、一夫多妾、有否後嗣等各項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規定主要見諸於第73章第13條附表1中,在此不作深究。 而第二位階繼承人(或,如第二位階繼承人不尚存,則由第三位階繼承人繼承)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的50%(如有的話)。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無立遺囑物業 那麼閣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後,分得財產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三份一)。 那麼閣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後,分得閣下六份之一的財產(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六份一)。

無立遺囑物業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如遺產全部是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及一份誓章遞交至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亦須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民政事務總署便可就遺產發出確認通知書,代替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 無立遺囑物業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以獲得豁免權,意即不會受到擅自處理遺產的法律條文約束。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遺囑執行人必須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已年滿 21歲。 除個人之外,閣下亦可以考慮委任信託公司去擔任遺囑執行人。

有美國的遺產律師指出,自行立遺囑和網上立遺囑未符合各州的法律規定,肯定不能獲法院承認,落個「無遺囑」的田地。 至於網上見證,葉謝鄧律師行的謝連忠律師指出,由於遺囑證人在網上見證,並不是在簽署遺囑者的現場,已被香港律師會質疑,指示律師們切忌採用。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遺產承辦處申請修改資產負債清單。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的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稅務局遺產稅署申請修改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待遺產承辦處從遺產稅署取得授予書的原件和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並從歷史檔案館取得授予書的檔案之後,遺產承辦處的職員便會發信通知你。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無立遺囑物業: 遺產物業的按揭須知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無立遺囑物業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閣下應該考慮委任某人在閣下去世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 當訂立遺囑時,最好為有殘障的遺產受益人訂立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去監管殘疾人士所繼承的遺產。

  • 本人聲明在解釋本人此遺囑時「本人的受託人」一詞須意指並包括當其時本人的受託人,不論是該受託人是按本人此遺囑被任命的或按法例取代成為的受託人。
  • 至1958年上人購買尖沙咀物業,也是懷着宣教目的。
  •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須攜同授予書的原件連同證明額外資產及負債的文件前往遺產承辦處申請修改資產負債清單。
  • 一般來說,當死者離世後,他/她或會遺下一些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可動產),亦稱遺產。
  • 業主可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土地契約或改變土地及建築物之用途豁免書。
  •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法律界人士稱,若受益人一致同意,可以簽署家庭協議書(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同意選取一個業權方法。 不過,他補充這個協議書是要於相關業權持有人身故後才能簽署,並要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否則業權便要打散,所以以遺囑處理,可能是較穩妥的方法。 本人將本人位於XXX之物業的一切權益及份額遺贈予在本人去世時仍然在生的上述妻子XXX 無立遺囑物業 、兒子XXX。 本人指定如在本人去世時上述妻子XXX如多一人仍然在生,她們將以聯權共有方式承受該物業的權益及份額。 由於預立遺囑的手續,沒有公証或其他手續(如登記或註冊)要加辦的緣故,委托律師草擬遺囑的費用,不會高昂,律師收費有可能在1000元以下。

被告一方的代表律師先作陳詞,指上人在1953年獲善信「董果耆」捐贈地皮,興建成慈興寺,當時捐贈契清楚寫明,物業是用來建寺弘法。 至1958年上人購買尖沙咀物業,也是懷着宣教目的。 至90年代初,上人的健康大不如前,遂指示信眾將其對物業的想法筆錄,可顯示上人從來無將涉案物業視為私產。 香港有許多現有的工業大廈,由於其天花板挑高、單位間隔可彈性調整、樓面負荷量大以及租金較一般商業樓面低廉的種種優點,是數據中心選址的熱門地點。 較複雜的平安書須度身訂造,較為花費,但仍是物有所值,切勿為省下少數金錢而不照自己意願分配家財。 香港樓市出現三高 香港人出現三高並不奇怪,但現在連香港樓市都會出現三高,即是「高樓價、高成數按揭、高回贈」,如果不適當地控制,比香港人的三高還要危險…… 有方法防止,兩年前將資產轉移,因離婚只需提供兩年資產,當然男方知道的話這招是行不通的.因男方有權再向追索. 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另一方面,若死者生前是以聯名方式擁有物業,要留意業權是屬於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還是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 分權共有,即當其中一方身故,死者的業權將會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分配給遺產受益人。 相反,如物業屬於聯權共有,死者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中。 如果死者離世時未有遺囑又或是遺囑已被撤銷,其後人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0A章)有關規定,將遺產分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以至配偶的家人。 無立遺囑物業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無立遺囑物業: 處理亡妻遺產繁複 辦妥遺產無憂

1、 若第一、第二、第三位階之人士中只有配偶(指丈夫或妻子,不包括妾)尚存,則配偶獨享遺產;若第一位階繼承人中只有後嗣尚存,則即使第二及第三位階繼承人尚存,後嗣仍可獨享遺產。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前引法例第12條規定了借腹產子(代母產子)情況下,必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法院判令才可確立父母地位。 無立遺囑物業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若法院已頒暫准離婚令而未頒絕對離婚令,則婚姻仍屬有效。

當一個人去世,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包括金錢、股票、或物業等。 物業遺產繼承涉及不少手續,以下是針對物業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無立遺囑物業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