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物業登記法典5大伏位2024!(持續更新)

(與其他須登記事實同時設定之事實之登錄)一、如在取得或單純占有之同時設定其他須登記之事實,則就該取得或單純占有作登錄後,亦須依職權登記該事實,但證明該事實已消滅者除外。 (標示之依職權更新)一、如標示資料之更改載於有權限證明此事之實體所發出之文件或載於具正當性請求更新該資料之人參與下繕立之文件,則標示之資料應依職權更新。 (缺陷之彌補)一、登記程序之缺陷應儘可能根據所呈交之文件或登記局所保存之文件予以彌補,或透過電腦資源予以彌補。 C) 如定期金受領人死亡逾五年,由管轄法院發出之證實最近十年內無分發有關徵收定期金程序之卷宗之證明。 C) 經登錄之任何利害關係人,只要其已聲請法院向經登錄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作出通知,而該等人於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1) 作出創設性判決,產生違約之被告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進而宣告被告以6000.00澳門元的價格,向第一原告出售位於[地址]、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X-XX冊第24頁背頁第XXXX號的房屋五分之三(3/5)不可分割的所有權。 一如原審法院法官精闢的理解,包括A在內的各主體並未通過本卷宗第21及第22頁所載之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和通過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四十二條和《公證法典》第九十四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條第一款a項而作成的登記直接成為該不動產的共同所有人。 A(下稱“上訴人”),女,持編號XXX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渡船巷12號永寶大廈XX樓A,就房屋局局長於編號85/DAJ/2012建議書上作出將上訴人之經濟房屋申請表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的決定,向本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將該決定撤銷。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權利、便利和待遇

(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之一致)一、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一致之要求,只限於要求與財政司房屋紀錄編號及房地產座落地點之資料保持一致,而查核是否一致係依職權透過電腦為之。 (失效之特別期間)一、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之意定抵押權或法定抵押權、質權及收益用途之指定之登記,以及任何金額之司法裁判抵押權、假扣押、查封、扣押、製作清單或其他保全措施之登記,自登記日起十年後失效。 物業登記的工作是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頒佈的《物業登記法典》為主要法律依據,對於該法典未有規範的行為,則會參考《民法典》及《公證法典》中相關的條文,因為物業登記與公證工作是有密切關係的。 必須注意:部分,或者說澳門《民法典》第684條第2款所指的“不動產的一部分”,不是“任何一部分”,而是“可成為獨立所有權的樓宇的一部分”,我們認為本案並非如此。 從已獲證明(且未被爭執的)事實情狀中可以看出,有關的抵押係針對位於氹仔嘉模教堂德行前地、以第XXX號標示的一個農用房地產的一部分,該部分對應於之前與第XXX號標示的另一農用房地產併合之前同樣以第XXX號標示的一個農用房地產。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3.的確,共有物或共有權利可按照《民法典》第685條第1款登記,且請求登記的不動產之份額是可確定的。

明顯地,違反《物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者明顯不屬違反《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條至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也未有被法律規定為無效情事,故僅可在第一款最後部份規定的條件成立時方可導致撤銷訴辯書狀階段後的一切續後行為的法律後果。 因此,這一條文不能被解釋為凡載於物業登記的事實均屬法律推定且不受反證明推翻的絕對事實,和只有當有關登記被變更或註銷後方可被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否定,或視為不獲證實。 最後,對於原告在本訴訟中針對第一被告提出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基於有關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未能獲得證實,因此無需要更多的解釋,本院依法駁回原告提出的上述兩種性質的損害賠償請求。 此外,第四被告向第二及第三被告提供借貸來換取涉案不動產的抵押權,故符合法律規定,以有償方式所取得涉及撤銷不動產之法律行為的相關權利將不影響善意第三人。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因此: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而不受其他干涉,此等原則成為了澳門司法制度的磐石。 而對澳門司法制度規範的法律主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司法官通則》。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二十三條

六、上款所指臨時登記,係根據使用准照及證明該房地產已在財政司房屋紀錄內作登錄之文件或證明已報請作該登錄之文件而轉為確定登記。 一、設定分層所有權之登記,係根據有關憑證作出,在憑證內須透過列明各獨立單位所對應之樓宇部分而將各單位加以區分,以及定出各獨立單位之相對價值,其數值係以在房地產總值中所占之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 就屬於未分割遺產之財產所作之未確定各自部分或權利之共同取得登記,係根據證明已確認繼承人資格之文件及指出各項財產之聲明作出。 一、取得權利或設定意定抵押權之臨時登記,在未出具該等法律行為之憑證前,係根據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明作出。

裕興科技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2.507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45.4%。 國開國際投資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4.7億元,2021年同期虧損約1412萬元。 該公司為一間投資公司,由於其業務性質,該公司的投資項目於不同市場環境下錄得重大的公平值變動,乃屬平常情況。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資料顯示,在入境防疫措施放寬及農曆新年假期帶動下,今年1月入境旅客按年增加1倍至139.77萬人次,按月升近2.6倍。 二、一行為必須予以撤銷時,其後作出且絕對取決於該行為之行為亦予撤銷;行為之一部分無效並不影響不取決於該部分之其他部分。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二、對上訴之決定應在司法事務司收到有關卷宗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登記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之情況,則應在十日內作出。 一、如有關程序不應按上條第二款之規定終結,司法事務司司長須在第一百三十八條所指意見書發出之日起最長五日期間內,作出批准或駁回上訴之決定。 一、在為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出司法或公證證明之情況下,如於有關憑證所指期間內,有關權利以提出證明之人之名義在財政司房屋紀錄內登錄,則推定提出證明之人已履行稅務義務。

  • 按照上述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需要證明原告獲悉第一被告出售不動產之事實直至提起訴訟之日已超過六個月。
  •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擁有香港入境權人士合資格申請及續領商用車輛正式駕駛執照。
  • 二、法院收到卷宗後,須將之交予法官作批示,而由該法官將之送交檢察院作意見書,意見書應在十五日內發出。
  • (民事及刑事責任)一、使虛假行為或法律上不存在之行為被登記者,除可能負刑事責任外,亦須對造成之損害負責。
  • 也就是說,立法者希望,在時效期間較長(15年)的一般情況下,以客觀方式計算該期間,而在不當得利和非合同民事責任這兩個時效期間較短的情況中,該期間僅從債權人或受害人獲悉其擁有該權利之日起開始進行。
  • 四、上條第二款b項所指登錄,在其所從屬之登記之有效期內保持有效,但基於其他原因在此之前失效者除外;該登記轉為確定時,該從屬登錄亦依職權轉為確定。
  • (將卷宗送交法院)一、登記局局長應在收到上訴後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文件送交管轄法院,並將倘有之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之卷宗附同該文件一併送交;以上規定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之適用。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登記局局長得在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後四十八小時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行政上訴之提起及期間)一、提起行政上訴,須透過在有關登記局呈交致予司法事務司司長之申請為之,該上訴視為在登記局接收申請之日提起。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一、聲明異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說明理由;聲明異議須在就其所針對之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局局長提出;如未有決定,則在作出決定之期間屆滿時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局局長提出。 B) 在無法取得文件證明任何附於財產上之負擔或其他負擔已消滅時,由經登錄之任何利害關係人請求作出之有關該等負擔登記之註銷。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一、僅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方可將共同擁有之不動產或商業企業轉讓、在其上設定負擔、將其出租或在其上設定其他享益債權,但不影響商法規定之適用。 而當時澳門的司法機關主要有以下所列之機關:澳門法院;檢察官公署;刑事起訴法庭;司法員警司;治安警察廳;審計評政院;軍事法庭;水警稽查隊。 3 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條即屬此制度;關於這項規定,參見Paolo Vitucci著,《La Prescrizione》,同前引,腳註1,第78頁及續後數頁。

  • 此外,本法典除將有關內容重新作系統整理外,亦刪除了對某些方面所作之規定,正如有關已被實體法廢除之在個人屬私產之財產上設定之永佃權之規定,以及有關將工廠抵押權之範圍擴大至列入財產清冊之機器及動產之規定,因為該部分之內容現已歸入商法有關將商業企業出質之規定內。
  • 關於呈交及帳目之每日清單之電腦打印副本,由登記局局長或助理員簡簽後,須於該副本所涉年份之翌年內保存於檔案中。
  • 18.2倘若上級同意上述建議,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8條、第70條、第72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通知,為此,謹請上級簽署相關通知公函。
  • (登記無效之宣告)登記之無效,僅在由確定裁判宣告後方得主張;但屬按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續後各條之規定對無效之登記作出更正之情況除外。
  • 在認定原告主張的訴權還未失效後,是時候審議第一被告將涉案不動產出售給第二及第三被告的法律行為應否被撤銷。
  • 1987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兩國政府在北京草簽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及後又於同年之4月13日,兩國正式簽訂《中葡聯合聲明》。

二、如屬實行分層所有權制度之房地產,則在分層所有權之登記尚屬基於性質之臨時登記時,得對有關獨立單位之上款所指事實出具憑證,但在有關文書內必須指明只有在分層所有權之登記轉為確定後,該文書方具完全效力。 對上訴人而言,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原審法院不得撤銷第一被告與上訴人(第二及第三被告)於二零零九年作出的買賣法律行為和命令該不動產返還予原告。 本案原告針對彼等被告提起訴訟,主張第一被告在沒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家庭居所出售,因此請求宣告撤銷第一被告以買賣方式移轉予第二及第三被告的法律行為,以及該兩名被告同日將有關物業抵押予第四被告的法律行為。 鑑於《物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的精神乃盡可能確保載於物業登記內的內容與司法裁判之間存在的一致性,故沒有遵守這一規定的後果僅是訴訟程序在訴辯書狀階段後不再繼續進行。 然而,如不遵守《物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第一款的情況未有被發現且一審法院已作出終裁判,則該程序上的不法情事不產生任何撤銷一審程序的任何訴訟行為的後果。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此外,由於樓花買賣合同一般只是私文書,並無公證行為介入,因而存在“一樓多賣”的風險,因此,將來可以透過公證員認證樓花買賣合同,並作物業登記,以加強保障。 事實上,如果要對現時的登記公證制度追本溯源,最早應是從葡萄牙延伸至澳門適用,再經歷了近百年的變化,才形成今天的面貌。 然而,隨著特區的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登記公證領域的一些法規和服務或已變得不合時宜,又或未能切實回應社會的訴求。 雖然法務局在近年來已先後推出了物業買賣和公司註冊的“一站式”服務、公證中央資料庫、網上申領電子版“查屋紙”等服務和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達到健全有關制度、簡化程序和優化服務的目標。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明清三法司、大理寺、刑部、明朝專有:锦衣卫、东厂、西厂 上表列出的是各朝代時的全國性司法機關,另亦有地方性的司法組織及“司法官”,例如长老、里胥、县衙、官衙等,特點仍是行政司法不分。 當時的司法制度的另一大特色便是民间调解的存在,宗族调解、邻里亲友调解、甚至是依靠民間信仰而作出裁決(擲筊等)亦是平常之事。 客觀制度是傳統制度3,與長期間相適應;主觀制度適用於短期間4,並通常與一個較長的客觀時效疊加5。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澳門司法制度

一、已輸入電腦之登記,或在已遺失或作廢之簿冊內之登記,得透過從安全檔案進行複製或根據有關文件重新製作登記而重造。 四、調查結束後,須作出判決;如曾進行連續移轉,在該判決內應透過指出各次移轉之原因及有關主體之認別資料,列明所進行之連續移轉。 五、如在臨時登記有效期間內作出宣告之訴之登記,則對該臨時登記須作有關該宣告之訴之登記之附註,並將該臨時登記之有效期延長至宣告之訴之登記之有效期屆滿時止。 二、如登錄權利人下落不明或已死亡,則公示傳喚此人或其不論已否確認繼承資格之繼承人;公示傳喚係透過在澳門報章中最多人閱讀之其中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上刊登公告並在登記局張貼中葡文告示一個月為之。 二、在繼續建立連續性之情況下,如財稅部門發出證明以證實無法證明已否履行與獲司法或公證證明之移轉有關之稅務義務,則無須評定該等移轉是否符合稅務規則。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隨後依法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務局就本上訴案提供意見,其意見認為應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見卷宗第34頁至39頁)。 (期間之不遵守)登記局局長或其代任人不遵守就履行本法典所指義務而規定之法定期間者,須負紀律責任,且須承受法律就不遵守法定期間而規定之其他後果。 (上訴之提起)一、提起上訴,須透過在有關登記局呈交致予管轄法院之訴狀為之,該上訴視為在登記局接收訴狀之日提起。 (嗣後之步驟)一、司法事務司司長收到有關卷宗後,須將之送交登記暨公證指引及查核部門,以便該部門發出意見書。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

然而,一審法院事實上並沒有按《物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第二部份的規定,在雙方當事人提交訴辯書狀後中止訴訟程序。 原審法院根據這一事實和適用屬人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八零年頒布的婚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結論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屬夫妻共有財產。 最後,澳門《民法典》第284條第2款還規定如第三人之權利係從按照有關登記所載具有處分正當性之人取得、無效或撤銷之訴須於非有效之行為完成後一年內提起及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按照上述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需要證明原告獲悉第一被告出售不動產之事實直至提起訴訟之日已超過六個月。 關於涉案單位屬於第一被告的個人財產或原告及第一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事實證明原告和第一被告於1991年10月22日在中國內地結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即2003年6月12日,第一被告購入涉案單位,並向公證員表示其婚姻財產制度為分別財產制。 參與評議會及聽證的實體有:院長(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兩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或院長(不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三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易言之,上訴人就一審判決命令彼等把該不動產返還原告的理據是二零零九年的轉讓該不動產的法律行為不可被撤銷。 訂定原告及第一被告的公設訴訟代理人的服務費如下:Tânia Filipe Afonso律師、Ricardo Morgado Igreja律師及馮美蓮律師每人可收取澳門幣$7,500元,Ludimila Barai律師可收取澳門幣$2,500元,由終審辦負擔。 儘管隨後於2011年針對婚姻法作出修改,但該部份變化不大,其中第17條1同樣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雙方於結婚時已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3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 *

一、擁有夫妻共同財產半數之夫或妻又或任何繼承人,均得請求以全體權利人之名義,就屬於未分割遺產之財產及權利之取得作登記。 二、然而,登記申請表須存檔,且在一般情況下正本或經認證副本不應保存於本地區公共檔案內之文件,以及非用作證明已繳稅之敘述證明,亦須存檔。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三、使用上款所指電腦聯網之許可,由聯網之部門之最高領導人以聯合批示給予;給予該許可時得按各部門所實現之目的,規定僅在一段時間內聯網及設定限制條件。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三、在任何情況下,補充聲明均不得與批出土地之憑證內或地籍圖內所載之有關座落地點、面積及四至之房地產識別資料相抵觸。 C)經登錄之任何利害關係人,只要其已聲請法院向經登錄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作出通知,而該等人於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 一、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一致之要求,只限於要求與財政司房屋紀錄編號及房地產座落地點之資料保持一致,而查核是否一致係依職權透過電腦為之。 二、如登記已由無區域權限之科繕立,登記局局長須將文件及登記副本轉交有權限之科,而該科須依職權轉錄有關登記,並通知利害關係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原審法院基於涉案位於澳門…2樓H座的獨立單位(以下稱該單位)是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共同財產,因此,鑑於第一被告於二零零九年向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出售有關單位時沒有獲得其配偶,即原告的同意而撤銷該法律行為,並因此命令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把該不動產返還予原告。 如上所言,本案所涉及的不動產買賣的法律行為因被撤銷,且具追溯效力,這樣表示第二及第三被告已沒有處置上述單位的正當性,因此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第二及第三被告沒權針對不屬於其個人之財產設定抵押,換言之,第二及第三被告跟第四被告訂立之抵押行為亦因此而導致無效。 其後有利害關係人出具上述確認繼承資格的公證書,根據《公證法典》第一百條第一款b項和《物業登記法典》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在物業登記局作出包括A在內的各人具有對該不動產享有繼承權的登記。 房屋局局長對這一理解不服,重申根據本卷宗內附具的物業登記局發出的證明書所載的內容,A是擁有該居住單位的所有人,並以此為據向本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本中級法院廢止一審判決。 原審的行政法院認為上訴人僅是通過繼承方式享有其父親遺留的一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的繼承權,而並非該獨立單位的共同所有人或所有人,故房屋局局長以上訴人A為不動產所有人為依據作出將其從輪候購買經濟房屋的名單中除名的行為患有事實前提錯誤,故裁定撤銷房屋局局長的除名行政行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二十一條

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登記局局長得在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期間屆滿前,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一、登記局局長應在收到上訴後二十四小時內將上訴文件送交管轄法院,並將倘有之與上訴人有關之聲明異議及行政上訴之卷宗附同該文件一併送交;以上規定不影響以下數款規定之適用。 對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所指之登記局局長之決定,以及駁回先前提出之聲明異議之決定,包括默示駁回之決定,得向法院提起上訴。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二、在就有關財產存有取得之登記、確認可移轉之權利之登記或單純占有之登記之情況下,必須有關登錄之權利人參與,方可繕立新確定登錄,但有關事實為其他先前已登錄之事實之後果者除外。 C)經適當證明訂立行為之人有生命危險之緊急情況,或屬因火警、水淹或透過總督以批示確認之其他災難引致登記遺失或作廢,而無法及時取得證明有關登記之文件之情況。 四、在拒絕作出登記之情況下,因所提出之申訴被裁定理由成立而作出之登記,其優先順序以呈交有關被拒絕之登記行為之請求時之順序為準。 一、就同一財產所作之登記,按登記日期之先後,先登錄之權利優先於後登錄之權利;如在同一日作出登記,則按有關呈交之順序編號決定優先順序。 事實上,原告曾於起訴狀主張該不動產於二零零九年時是作為其本人與第一被告的家庭住所,且該事實被一審法院列入調查事宜中的待證事實,但最終經證據調查後不獲證實。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然而,這一事實不獲證實並不妨礙一審法院裁判起訴理由成立和命令撤銷二零零九年的轉讓該不動產的法律行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三、利害關係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有義務促成登記,則該代理人或其繼承人,不得以未登記為由對抗利害關係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零三條

有見及此,當局建議在物業登記制度中作出適應配合,把能夠證明擁有該等車位使用權且符合一定法定要件的私文書,以存檔方式在物業登記中加以註明,以便在有需要時讓他人了解和查閱。 二、在司法事務司司長尚未以批示作出相反決定前,對未輸入電腦之登錄所作之註銷附註,得繼續在有關簿冊上作出,而不適用上款之規定。 一、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申訴時,即須作出第五十三條所指之呈交註錄;申訴之標的為登記行為時,應立即對被拒絕行為之摘錄或對臨時登記作附註。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法律法規

繼承一經開始,即賦權予可繼承遺產之人中占優先順序之人成為死者法律關係之主體,只要該等人具有所需之能力。 本人從未購買任何房產,而現時所擁有的居住房屋是繼承父親遺產所得,而且業權之取得是因為遺產法的自動繼成,並且只佔業權的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九十的業權,則分別由母親及四位兄弟姊妹所繼承。 並非本人單獨擁有之物業,此乃共同遺產,而且是與母親及姊姊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根本不會作為買賣用途。 加强三地公共及私人機關在公證及物業登記方面的聯網,可促人民及業務的流通,加快業務的交易及措施的執行;3. 條之規定,不論當事人何時擁有權利,僅需要自登記之日起按照相關提交的先後順序,其先登記的權利優先於後來的權利 ,體現出登記的重要性。 (民事及刑事責任)一、使虛假行為或法律上不存在之行為被登記者,除可能負刑事責任外,亦須對造成之損害負責。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香港入境權

因此,在總結過往的工作經驗後,現提出對相關領域的法律制度修改的建議,以便深化改革,並構建一套符合澳門實際需要的登記公證法律制度。 呈交要求登記以獲撥不動產之商業企業作為標的之質權之請求及進行該登記後,以及當有關登錄失效或被註銷時,商業及汽車登記局須在認定該等事實後,立即透過電子途徑將必需之資料送交物業登記局。 A) 給予八日期限繳納收費,並表明如繼續不繳納,則費用加收百分之十,且最少加澳門幣500元;b) 警告利害關係人,如在上項所指期間仍不繳納有關收費,將提起強制徵收程序,且不發出登記行為之證明。 一、對上訴作確定裁判後,法院書記長須對上訴人作出通知,並將所作裁判之證明送交有關登記局局長及司法事務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