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民事登記法典2024詳解!內含澳門民事登記法典絕密資料

儘管一直以來並沒有出現甚麼涉及買賣樓花的糾紛,但從完善制度和長遠發展來說,制定規範樓花巿場運作的法律確實是必不可少的。 由於這是一個自動互相通知、自我完善的體系,故當事人毋須為更新資料而作出申請,而當局亦不用通知當事人。 該法典亦就彌補民事登記中的遺漏及更正不準確之處等方面作出了規範,被登記人、其繼承人、聲明人及其他對請求的獲准或反對請求有直接利益之人,以及檢察院,均可參與特別彌補程序。 除在上訴階段外,並不強制要求當事人委託律師,因為現時各登記局已有雙語的申請表,而且法典的規定亦很明確,只要登記局人員稍作解釋,市民即使不委託律師亦可辦妥有關事宜。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號法令,新內容主要為簡化登記程序及手續、廣泛使用中文,以及普及使用雙語印件。 去年再制定現行的新法典,是為了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並使民事登記制度能配合新《民法典》。

基於历史的原因,澳門的法律历史淵源來自於葡萄牙法律制度,因而澳門的司法制度亦受其影响,其司法组织及相關制度均源於葡萄牙,亦處處可見歐陸法系的司法制度特征。 例如在司法机關上分別設置檢察院及法院,法官和檢察官同為司法官等。 登記局會將有關證明文件組成卷宗,並追溯至有關結婚日期作結婚登記。 另外,除非當局延長期限,否則有關婚姻的當事人必須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前補辦登記。 其後,上述法典被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開始生效的另一部《民事登記法典》取代,當這部新法典生效後,所有在澳門締結的婚姻必須登記方具法律效力。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一審法院

可以看到,即使在適用澳門法律後利害關係人A及B不會被賦權繼承(因不屬第一賦權繼承順位的人,見《民法典》第1973條),其等身為被繼承人的父母的身份狀況並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其等不會被賦權繼承。 收到民事登記局的獲准結婚通知後,申請人須到民事登記局繳交手續費約澳門元280元,繳費後民事登記局會於第二個工作日將“用作結婚之證明書” 送交敎堂。 結婚人在教堂舉行婚禮後,民事登記局將收到教堂完成婚姻締結的“結婚記載”通知,大約一個星期後申請人便可到民事登記局申領結婚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在財產分割事宜上,抑或在其他事宜上(例如共同財產的管理及承擔夫妻債務的財產事宜),根據第一千六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取得共同財產制的規定差不多可完全適用於一般共同財產制之上。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三、根據第一千五百四十七條第三款 a 項規定,如要轉讓供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共同使用或作為共同的工作工具的動產,或在其上設定負擔,均須經夫妻雙方同意。 例如一對夫妻家住離島,而兩人都在澳門工作,每天均須一同使用汽車上班,那麼即使該汽車本屬丈夫所有,但若其想出售該汽車或在其上設定負擔(例如抵押權)亦必須得到其妻的同意始可。

完成死亡登記後,被登記人的全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父母姓名、出生地點及最後常居所;生前的最後配偶的全名;死亡或發現屍體時間、日期及地點;死者將下葬的墳場等資料會被記載於民事登記局的死亡記錄內。 未給予同意的一方或其繼承人可在知悉有關行為後六個月內聲請將之撤銷,但撤銷權不得在作出該行為滿三年後行使。 夫妻任一方均可接受贈與、遺產或遺贈,又或在並非採用一般共同財產制下,拋棄遺產或遺贈,而無須他方的同意。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一卷 - 總則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上訴人提起之訴訟離婚特別程序明顯存在訴之利益,且有關的訴訟程序並非屬於無用之情況,懇請尊敬的中級法院法官閣下撤銷原審法官閣下於卷宗第23頁作出之批示,並命令繼續進行相關的訴訟離婚特別程序。 我們認為正確的做法應是從根源上更正有關錯誤,即原告應透過法定程序,申請註銷在澳門作出的錯誤婚姻登錄登記,以轉錄方式登記在香港締結的婚姻,然後再以附註的方式登記該婚姻的解銷。 針對在澳門以外締結的婚姻,立法者明確規定了相關的登記方式,就是透過轉錄(transcrição)的方式為之,而非以登錄(inscrição)的方式登記新的結婚(詳見1984年《民事登記法典》第38條d)項,配合同一法典第5條第2款之規定)。 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因此: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而不受其他干涉,此等原則成為了澳門司法制度的磐石。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而對澳門司法制度規範的法律主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司法官通則》。 當事人只須帶備能證明其以前確曾舉行過此種婚禮的證明(例如結婚照、龍鳳紙等),再加上任一方結婚時在澳門的居留證明、提供兩名證人、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到婚姻及死亡登記局提出登記的口頭申請便可。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聲明人不用填寫任何表格,報上之資料概由職員填寫,職員會將資料輸入電腦後編製出出生記錄和出生簡報,經聲明人核對出生記錄的內容無誤後,便應在出生記錄上簽名,登記局會即時發出一張「出生簡報」(白咭),用以申請「出生紀錄證明書」之用。 本欄之前一口氣為讀者介紹過物業登記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和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的工作,今次要談到最後的一間登記局:「出生登記局」。 這篇文章主要講及初生嬰兒登記的程序,下周則會續談補辦出生登記的問題。 同一法典第36條規定,紀錄是以登錄(inscrição)或轉錄(transcrição)之方式繕立。 若死者已婚或離婚,須提交有效的結婚證明或離婚證明的正本或鑑證本(若在民事登記局內具有其結婚或離婚記錄者則無須提交)。 而當時澳門的司法機關主要有以下所列之機關:澳門法院;檢察官公署;刑事起訴法庭;司法員警司;治安警察廳;審計評政院;軍事法庭;水警稽查隊。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服務簡介

作為一部新的法典,它的規定是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的,尤其在電腦系統的使用方面,因為有需要把所有的民事登記行為電腦化,對於以前未輸入的紀錄,亦應從簿冊上轉錄至電腦之中。 然而,上訴人認為在本案提出的離婚訴訟並非無用,因為根據卷宗第10頁提交的婚姻登記之敘述證明,顯示上訴人與B的婚姻登記仍然存續及有效。 根據澳門的民事登記紀錄是已婚,但根據中級法院確認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是離婚。 卷宗資料顯示,原告,即上訴人,與B於1991年09月17日在香港註冊結婚,於同年12月16日再次於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

這種規定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兩種財產制之間唯一的分別只是共同財產的範圍,也就是除法定不可屬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在一般共同財產制中,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而在取得共同財產制中,則是僅於婚姻存續期內(即於該財產制生效期內)取得的財產,方為共同財產。 然而,自確定某一財產屬個人財產或共同財產時起,不論生效的是一般共同財產制抑或是取得共同財產制,其所適用的規則都是不會因此而改變的。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因此,若在這方面分別對這兩種財產制度作完整及獨立的規範,只會令到法律規定出現不必要的重複。 至於因死亡或離婚而解銷婚姻,或以共同財產制以外的財產制代替一般共同財產制時,就必須進行財產分割,夫妻各自取回其個人財產及其在共同財產中所占的半數(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一千五百七十八條第四款)。 此外,按法典規定,市民有權就登記局局長拒絕作出登記的行為、拒絕發出應由登記局發出的證明等事實,按法典所規定的申訴方式提出爭議。 《民事登記法典》有條文二百四十八條之多,當然並不是整個法典都與出生登記局的工作有關,該局所適用的,僅限於一般共通規定及其中涉及出生登記的部分。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法律根據

在所有登記行為中,為了方便市民,該法典允許當事人將作出有關行為的特別權力授予其受權人,但在締結婚姻方面,結婚的二人中只能有一人透過受權人代其作出締結婚姻的行為。 法律規定,對於夫妻的一方在不具備正當性下轉讓他方的個人財產或在其上設定負擔的行為,適用有關轉讓他人之物的規則,換言之,夫妻的一方在不具備正當性下作出的上述行為是無效的。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既然《民法典》第17條第1款沒有指明有關身份狀況是指民事身份狀況,應視有關身份狀況是上述廣義的身份狀況,當中包括民事身份狀況,而不僅限於民事身份狀況,亦即不僅限於《民事登記法典》第1條所規定之需進行民事登記的事實。 基於上述,本法庭認為,在適用澳門《民法典》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後,利害關係人A及B不屬於第一繼承順序的情況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5條所指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按前所述,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有關規定。 如欲更改婚前協定所訂的財產制度,或更改已訂立的婚後協定,夫妻雙方或一方須帶同雙方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民事登記局提出申請及預約日期簽署婚後協定。 民事登記局負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生的出生、親子關係、收養、有關親權行使的規範、婚姻、婚姻協定、死亡、失蹤人推定死亡等事實的民事登記工作,並發出具有關事實的證明文件。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結婚對夫妻財產的效力(中)

如果父母是在澳門登記結婚者,就連結婚證明書也不用申領,因為登記局可在電腦查核他們的結婚記錄,對市民而言是十分便利的。 不過假如在嬰兒出生的一刻男女雙方仍未登記結婚,此時二人就一定要一起到登記局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手續了。 父母替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只消一方前去登記局即可,不須二人同行,亦不必把嬰兒也抱去。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是必須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予繼承人的。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取得財產分享制婚前及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均為雙方各自擁有並可自由處置。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日報

原則上,上述管理財產的配偶無須提交管理報告,但須對故意作出的損害夫妻雙方或他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然而,如夫妻的一方因獲委任而管理共同財產或他方的個人財產,則須提交管理報告──除另有訂定外,管理財產之一方僅有義務就最近五年內所作的管理行為提交報告。 由於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預先前往登記局查詢具體需遞交的文件。 C)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但該事實被登記在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交相關證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雖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在基於“一國兩制”下,兩地的法律存在明顯的不同,甚至有些在內地是禁止,而在澳門則是合法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幸運博彩及由賭場經營者作出的博彩借貸。 因此適用澳門的法律法規被繼承人的不動產的繼承事宜是屬於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 一般而言,《民法典》關於婚前協定的規定,在經過作出適當配合後,是適用於婚後協定的(第一千五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 從抽象的角度來說,「婚姻財產制」一如其字面意義,就是一系列規範婚姻對夫妻財產所產生的效力的規定,這些效力可以是在夫妻關係上所產生的效力,也可以是在夫妻與第三人的關係上所產生的效力。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使澳門首次擁有了獨立的高等法院,從此以後澳門的司法機關于再只是葡萄牙司法組織系統內的一個地方司法機關。
  • 有見及此,當局建議在物業登記制度中作出適應配合,把能夠證明擁有該等車位使用權且符合一定法定要件的私文書,以存檔方式在物業登記中加以註明,以便在有需要時讓他人了解和查閱。
  • 對於大部分由法律所規定的、須在夫妻雙方的同意下方可作出的行為而言,如一方在未經他方同意、亦未經法院批准以取代該同意下便作出有關行為,則另一方(或其繼承人)得聲請撤銷有關行為。
  • 現行《公證法典》是在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並於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開始生效,這部新法典取代了一九六七年在葡國公布後延伸至澳門生效的《公證法典》。
  • 如想在司祭面前締結婚姻,須先向登記局聲明及申請,然後登記局會將用作結婚的證明書交給依法認可有權主持婚禮的司祭。

此外,對於僅屬夫或妻一方所有但卻非由其管理的動產,除一般管理行為外,均須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方可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基於此,本法庭未見本案出現利害關係人A及B所指反致會導致原本正當的身份狀況變成不正當的身份狀況而不應接納反致的情況。 要指出的是,在內地,公民可透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方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結合第16條至第22條)。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民事登記法典

因此,為確保如期辦理申請,不論是到民事登記局現場預約或於網上預約,均須於最遲14日前到民事登記局出示所需文件,確保所有文件符合要求。 若結婚人是鰥夫、寡婦或已離婚,則必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但該事實被登記在登記局者,可免除提交相關證明。 由於每個結婚人的情況各有不同,建議結婚人一方帶同雙方之證件影印本預先前往登記局查詢具體需要遞交的文件。 如在網上預約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手續,完成預約後可即時知道雙方各自須遞交的文件清單。

  • 如欲更改婚前協定所訂的財產制度,或更改已訂立的婚後協定,夫妻雙方或一方須帶同雙方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民事登記局提出申請及預約日期簽署婚後協定。
  • 因此,為確保如期辦理申請,不論是到民事登記局現場預約或於網上預約,均須於最遲14日前到民事登記局出示所需文件,確保所有文件符合要求。
  • 該書對澳門證據制度作出全面分析,包括刑事證據制度、民事證據制度和行政證據制度等,對學習和研究證據制度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 這種候補財產制僅適用於自新《民法典》開始生效之日,即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締結的婚姻,在原法典即一九六六年的《民法典》生效期間締結而沒有訂立婚前協定的婚姻,仍受該原法典所規定的候補財產制(即「取得共同財產制」)約束。
  • 澳門司法制度的演變沿革,可根據其本身在各歷史時期中的社會環境變遷和主權行使方的更替,而分五個不同階段。
  • 而對澳門司法制度規範的法律主要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以及《司法官通則》。
  • 澳門特區深受歐洲大陸法系傳統的影響,一直也是沒有獨立的證據法,有關證據制度散見於《刑事訴訟法典》、《民事訴訟法典》、《行政訴訟法典》、《民法典》、《公證法典》以及特別刑法等法律規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