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變更登載事項申請換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游離輻射設備 輻射安全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二學分以上。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防護相關課程達四學分以上。
八、商品中添加之放射性物質逾越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准之許可量。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商品輻射檢查或偵測。 十、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或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操作或無證書(或執照)人員擅自操作。
游離輻射設備: 工作人員
除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課程所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醫院及設施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講習地點及參訓人員姓名等資料留存備查,並保存三年。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 輻射工作人員如因一次意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超過五十毫西弗以上時,應予以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之醫務監護。 承包輻射相關業務之業者,如其工作人員發生前項情形,由本院負擔前項必要之醫務監護。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六條: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須先實施體格檢查,合格後,始得在輻射作業場所內工作;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並有紀錄作為長期追蹤參考。
- 原能會已發佈本年度的3月至11月之間執行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X光機查核作業,函文中所指的X光機也就是X射線螢光元素分析儀。
- 理由輻射工作人員違反接受教育訓練、檢查或醫務監護義務之處罰。
- 又為能落實相關規定,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 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五十七條 (制定)條文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單位主管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接受與游離輻射安全標準規定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X光機、加速器)由於使用時須先接通電源,故當其不使用時(不通電時)即不會產生放射線,故無需特別處理,僅須報經原能會核准並經派員查驗X光管球或加速管業已敲毀(防止不當再利用)後,即解除管制。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之各項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並至少保存五年。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野i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 為運用在對於非生物的「工業」各領域上的CT装置設備。 游離輻射設備 與醫療用CT不同之處在於,工業用CT則無需考慮曝曬量以及曝曬時間,相對的在設置時需要對CT設備進行相關的充足的防護措施以防輻射洩漏而造成周遭人員遭受輻射傷害。
游離輻射設備: X-ray螢光-XRF 申請可發生游離設備使用許可證 相關法規條文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法管制目的,得就有關輻射防護事項要求設施經營者、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定期提出報告。 前項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釐訂放射性物質請購、接受、貯存、領用、汰換、運送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之輻射防護管制措施,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野i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 前項第二款除污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除污期程、除污方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方式、除污作業區域劃分及人員管制措施。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固體放射性廢棄物(手套、擦手紙、棉花、針頭等)如使用單位有很大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所,則可儲存一段時間後,俟其放射性活度降至與天然背景值相同時,將其依一般廢棄物處理。
游離輻射設備: 接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的六條規定之訓練並領有證明者
第二十九條 (制定)條文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輻射作業,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定申請許可或登記備查。 經指定應申請許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許可或發給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登記後,始得進行輻射作業。 置有高活度放射性物質或高能量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高強度輻射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期滿需繼續生產或製造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 前二項許可證有效期間內,設施經營者應對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設施,每年至少偵測一次,提報主管機關偵測證明備查,偵測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制定)條文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理由許可、許可證或登記備查之記載事項有變更者,設施經營者均負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之義務。 游離輻射設備 第三十四條 (制定)條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運轉,其所需具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並依核准之方式封存或保管。
游離輻射設備: 醫療用CT(Medical computed tomography)
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五、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第三十二條 (制定)條文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 期滿需繼續輻射作業者,應於屆滿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換發。 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
游離輻射設備: 法規異動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 六、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記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環境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違反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擅自進行輻射作業、生產製造或排放,以致嚴重污染環境者,均處以刑罰制裁。 游離輻射設備 二、為防止故意棄置放射性物質,以免大眾健康、環境或財產受到損害,爰於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棄置放射性物質者,處以刑罰。
三、為掌握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製造情況,爰於第三項規定設施經營者於開始生產或製造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備查義務;其生產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檢查。 四、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醫療用途者,除本法之外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游離輻射設備 (制定)條文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 游離輻射設備 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一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人員之資格、訓練、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與前項訓練取代證書或執照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游離輻射設備: 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課程-3小時課程
每年提供輻射工作人員至少三小時以上定期教育訓練,且輻射工作人員有接受該訓練之義務,並記錄備查。 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 原能會已發佈本年度的3月至11月之間執行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X光機查核作業,函文中所指的X光機也就是X射線螢光元素分析儀。
前項輻射防護作業,設施經營者應先擬訂輻射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 Ans:手持式元素分析儀的光管發射能量在設計上規定最高不得超過50 keV,因此比起醫用X-ray儀器,能量要小的許多。 在使用上,只要不是操作方式不良而不當照射,操作人員ㄧ年內所接受到的輻射總劑量,皆低於背景輻射,也遠低於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劑量限度(50毫西弗/一年)。 除此之外,搭配原廠安全連動測試架(鉛屏蔽),即使是微小樣品的檢測也相當的安全。 第一點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以書面載明評估結果,經受評估人員與設施經營者或雇主簽署後,由設施經營者或雇主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止。
游離輻射設備: 第一梯次:3~4月開課,預計 1月下旬公告
前項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租借期滿,承租人或借用人應立即返還出借人或貸與人,並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試運轉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試運轉許可。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經營者,受讓人申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時,得免附前項文件。 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經營者,申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時,得免附前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