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存須備「提存書」1式2份,依式逐項填明(請複寫或打字,以免不符),並簽名或蓋章。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至于书记员,其虽然主要从事一些比较琐碎的文字及档案整理工作,但是如果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做,可能会更得心应手,这对于法官开展工作也是有利的。 在法院我所看到的判决书,不分案件大小或简单与否,其页数一般都在三页左右。 我一直在怀疑,如此“精简”的判决书何以将那些对当事人来说并不简单的法律问题和事实说清楚,所以我一直在留意从我手中经过的每一份判决书,从而发现了一个共性——几乎所有的判决书都没有说理部分。 本次实习的单位是xx市xx区人民法院,其成立于20世纪中叶,已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和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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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附具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 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 法院提存所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法院提存所 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法院提存所: 辦理擔保提存的手續
二、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至本法修正施行之日止未逾五年之擔保提存事件,適用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已逾五年但尚未解繳國庫之擔保提存事件,自本法修正施行之翌日起二年內,仍得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取回。 聲請人領取前項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及取回或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領時,亦同。 二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法院提存所 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已具備其要件之證明文件。
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遺失原提存書或提存通知書時,應於取回或領取提存物時,一併聲請遺失公告,由提存所公告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新聞紙)。 提存附有對待給付條件者:領取提存物之人,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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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前項提存,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得提出出質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及提存通知書聲請領取提存物,以實行其質權;若出質人不同意時,應提出准許質權人領取提存款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始得領取。 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
- 提存所收到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收入憑證聯單後,應於提存書上記載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人,如為清償提存者,並將提存通知書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
- 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两个法律婚或一个事实婚一个法律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⑵代理人辦理:檢具匯款收據正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匯款人身分證明文件、存摺封面及內頁各影本、委任狀。 法律分析:刑事赔偿决定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法院提存所 《刑事赔偿决定书》要包括:赔偿请求人的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电话、住所等,提出具体赔偿要求,和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法院提存所: 法院可以提存刑事赔偿款吗
提存人或受取權人不能提出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必要文件,提存所應為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物之取回或領取有異議者,得於該期間內聲明之。 前二條之聲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代理權之範圍。 六 代庫銀行依執行法院函請變賣本債券時,應核驗寄存證之法院原留印鑑無誤後,依法院執行命令變賣寄存證所載之未到期債券後,將本債券轉入受讓人指定之債券帳戶,並將變賣後款項,連同債券到期本息及其孳息計算給付,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撥入法院執行案款保管專戶。 提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保管機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證明黏附提存書。 給付物有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之情形,而清償人不聲請法院拍賣,逕向提存所聲請提存時,提存所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准許其提存。
(三)郵寄辦理: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21號,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法院經辦收。 (四)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及时满足民事审判实践需求,切实统一裁判思路、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纪要规定的有关问题,在充分积累经验并被证明切实可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提存所: 法院执行提存申请书 法院执行提存申请书怎么写(6篇)
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 (二) 款項匯入『匯款專戶』並已經開立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若因故無法辦理提存等程序,欲退還款項,請具狀(參照格式範例2)向提存所聲請退還。 (二)至提存所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後,再至第14號櫃檯提示匯款收據正本(若提供影本需切結)。 买卖合同提存的规定有: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金額應以大寫正確書寫(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時,請勿於附表個別計算各個受取權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價金,以免誤會得個別領取)。 受取權人為公同共有人,原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受取權人,辦理1件提存。 但提存人亦為公同共有人,依法就所得價金為其他公同共有人辦理提存時,應按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潛在應有部分應得之對價,分別辦理提存(公同共有關係已消滅)。 (二)由「臺銀櫃檯」人員蓋妥收款章,將第一聯(即正式收據聯)及第二聯交提存人後,提存人再將第二聯連同提存書送至本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4.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2.其餘擔保提存─本案已繫屬或應繫屬本院或強制執行之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本院管轄者或執行法院為本院者。
法院提存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提存人委任代理人取回提存物者,前項委任書,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 必要時,提存所得命提出提存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真正之文件。 法院提存所 二 提存人辦理本債券之提存時,應檢附聲請提存書、法院裁判書等,並填具「國庫保管品申請書」,至往來之清算銀行申辦債券提存轉出登記。 該清算銀行於審核相關文件及記載無誤後,即辦理轉出登記,列印債券存摺,並將訊息傳送至該管法院之代庫銀行。
該代庫銀行應即辦理法院債券帳戶之轉入登記,並列印寄存證相關聯單。 將其中「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黏附於提存書由提存人送交法院提存所聲請提存。 法院提存所 前項提存物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得提出出質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質權人或留置權人取回之文件或法院准許就提存物實行質權或留置權之確定裁定,始得聲請取回提存物。
法院提存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清單
根据本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有六项, 其中第二项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裁决书并未释明依据该法的哪一项,不属于该委的受理范围,该委予以驳回? 经质证查明的事实:2018年5月被告召回原告返岗半个月并向原告支付了半个月的线损奖1750元,被告也自认了这一事实。 鉴于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纠纷实质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完全符合该法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因此,该裁决适用法律不当。 第三債務人依民法第905條第1項、第907條規定聲請提存,出質人應提出已清償所擔保之債權或質權人同意領取之文件,始得領取。 質權人需提出出質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及提存通知書聲請領取提存物,或提出准許質權人領取提存款之法院確定裁判或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始得領取。 对于法院能否提存刑事赔偿款,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可询问主管案件的法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一般简称“八民纪要”)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
- 領取人應在前條「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攜帶領取或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 被告方提供打印的退养申请书最下面书写的是2006年12月27日经班子会同意,而所谓的退养申请书上的日期为2006年12月22日,显然存在时间倒签的情形,该事实足以证明被告造假的痕迹相当明显,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非法和无效的。
- 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0,000元以下者,如代理人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等親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委任人之身分雙證件正本。
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委任書應加蓋取回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如未能提出原提存書正本),應附具取回人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得以印鑑證明正本取代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但取回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取回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免提本人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法律对法院提存刑事赔偿款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法律对法院提存刑事赔偿款没有做出规定。
法院提存所: 月薪1.6万员工不去新部门遭解雇索赔45万 法院判了
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四)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1份) 及印章。 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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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院将与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共同推进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常态化运行,在办案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能动修复社会关系、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见效,我院能动履职,通过研判案例、查阅资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大胆先行先试,积极与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就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可行性、适用范围、提存程序等内容进行讨论。 经过多次磋商,我院联合公安、法院会签《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规定》。 被告在萝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并未对原告的诉请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因此,现被告于庭审中主张原告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恳请法庭不予支持。
法院提存所: 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
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 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和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
法院提存所: 取回提存物應備之書狀及文件
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提存所置佐理員若干人,輔助主任辦理提存事務,應就具有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者遴任之。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提存物是否適於提存有疑義而有必要時,提存所得依提存人之聲請委請保管機構及專家鑑定其是否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作成紀錄,其無危險性且適於提存者,當場會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蓋章原封交存,其費用由提存人支付。 其聲請有欠缺者,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提存所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如假扣押之執行標的所在地或假處分之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地院轄區者,可以至該院提存所辦理該擔保提存,並向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惟如該裁定上有加註「限於本院轄區者(指限裁定法院)」之字樣,就應於該裁定法院辦理提存。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 清償提存之金額或價額每件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徵收100元;逾10,000元至100,000元者,徵收500元,逾100,000元者,徵收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徵提存費。 提存人若欲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須先檢視該裁定收受日,如收受裁定後已超過30天,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不得聲請執行;應重新聲請裁定,且於期日內供擔保提存再聲請執行。 三、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