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償債書2024懶人包!(小編推薦)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5.3 如清盤呈請已押後至星期一在庭上進行聆訊,而各方又需要進一步的指示,各方可以藉遞交“經同意的申請書”, 在恢復進行指示聆訊日期的三整天前提出申請,以要求法庭取消聆訊日期,並把聆訊押後至星期一以外的日子在內庭進行。 除非法庭批准該項申請,否則,原先編定在庭上進行聆訊的日期維持不變。 5.1 經押後至公司案件法官席前進行聆訊的受爭議的清盤呈請,將排期於星期一上午9時30分由公司案件法庭的法官在庭上進行首次的聆訊,但如公司案件法官另有指示,則作別論。 代表呈請人的大律師應在聆訊日之前的星期五下午1時或之前,把其擬在星期一聆訊上申請的指示草稿,送交公司案件法官的書記存檔(或送交予負責聆訊該呈請的法官的書記)。

法定要求償債書

法律執業者須注意,存檔此份證明書後,提出呈請的債權人仍有責任遵從《破產規則》第49條規則的規定,把一份由完成送達的人作出的送達誓章存檔。 在該份送達誓章中,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應註明他如何確定債務人的身份。 提交清盤呈請書後,如果法庭認為有關公司財產不大可能超過200,000元,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或臨時清盤人)作出同樣報告,便可採用簡易程序進行清盤。 如果法庭頒令將公司按簡易方式清盤,便毋須召開第一次債權人與分擔人會議,臨時清盤人將成為清盤人而毋須委任審查委員會。 如法院根據《破產條例》第30AC條批准有關申請,破產的有關期間會視為從未開始計算,直至該名破產人遵守法院在不開始令所指明的相關條款為止。

法定要求償債書: III. 公司清盤

公司清盤時,債權人可就尚未到期償還的欠款提交證明。 故此,閣下可以追討有關欠款,但視乎該公司於當時的資產狀況下,有關款項未必能全數及立即收回。 法定要求償債書 閣下須填寫債權證明表(表格63A)以證明該公司拖欠有關款項。 閣下須在清盤令頒布後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 當公司已被法庭頒令清盤,該公司的債權人會獲邀出席「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由清盤公司之董事或負責人編製的公司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23)將會在會議 法定要求償債書 上呈交。

  • 個案處理部由助理署長(個案處理)掌管,職員包括破產管理主任。
  • 而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繳付現有的人壽保險的保費。
  •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 若破產人缺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首次會面,法院可能頒布不啟動命令,以便有效延長其破產期限。
  • 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足以令被告入罪(如有關證據未能被推翻),便為之表面證據成立。
  • 32.有關訟費的規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附表所載有關訟費的規例,適用於所有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評定及判給訟費與費用的事宜。

任何針對債務人並已呈交法庭的破產呈請會被法庭駁回,至於已頒布的破產令,法庭可以(但並非必須)在提出附帶條件下將其廢止。 《破產條例》第20K條規定,代名人可就在自願安排下產生的任何事宜向法院申請作出指示。 在個人自願安排中,債務人可透過還款建議解決債務問題而毋須宣布破產。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如破產人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只要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的反對理由,而破產人亦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11分部 破產解除

26.向何人發出手令檢取令、搜查令或根據本條例的條文而簽發的任何其他手令,須向司法常務官所指示的法院人員或公職人員發出。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經紀,亦不能購買如汽車等奢侈品或外遊(除非有充分理由)。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 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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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令一旦頒布,如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繼續進行任何針對該公司的訴訟。 法定要求償債書 換句話說,頒布清盤令後,其他針對該公司的法律訴訟將會自動停止或被「凍結」。 閣下可致函該發出要求書之公司以否認有關欠款,並要求對方撤回還債要求。 此外,若已提交清盤呈請,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宣告該要求書無效。 法定要求償債書 此外,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亦須送交至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有關呈請書必須送往及留予 (並非透過郵寄、傳真或其他電子傳訊方法)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G條 作出命令後須採取的行動

另外,IVA容許閣下繼續擔任公司董事或經營生意,這兩者在破產的情況下均不會容許。 如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將其未獲解除破產的情況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如任何人在構成第 129 條所訂罪行的情況下,將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則凡知悉該財產是在上述情況下被當押、質押或作出產權處置但仍接受該項當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該財產的人,即屬犯罪並 可判處監禁。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捏改將會影響或 牽涉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其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171.受託人獲免除職務時須交付簿冊等除非受託人已妥為交付本規則規定他在獲免除職務時須交付的所有簿冊、文據、文件及帳目,否則受託人職務的免除不得生效,且直至受託人已如此辦理,其職務的免除始得生效。 137.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如屬合夥,須呈交其合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每名債務人亦須呈交其各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126.向代名人支付攤還債款如應獲支付攤還債款的人意欲該等攤還債款支付予其他人,則該人可向受託人遞交表明此意的請求書,而該請求書即為授權向其內指名的人支付攤還債款的足夠權限。 107.會議延期舉行凡債權人會議延期舉行,延期舉行的會議須在原先舉行會議的同一地點舉行,但如將會議延期的決議指明另一地點,則不在此限。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99V條 法定人數

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若不遵守本條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 如果在扣除費用和開支後破產人的產業仍有剩餘資金,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把這筆款項分發給已登記的債權人。 2.3 任何與“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有關的迫切申請,如屬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的範圍之内,須向負責“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提出,而非向常規聆案官提出。 5.2 如果法官認為其後一次的聆訊祗是申請指示的聆訊,有關呈請可押後至星期一以外的日子上午9時30分在庭上或內庭(視乎法官的指示而定)進行聆訊。 5.2 為方便法律執業者,上述證明書可在聆訊時呈交;除非法庭視之爲已經存檔,否則證明書須在聆訊後存檔。

該部們負責的工作計有變賣套現資產、追收帳面債項、裁定債權人的申索、派發債款、調查破產 / 清盤的原因、債務人或公司的操守及資產負債狀況、處理破產案中有關免除清盤人及受託人職務的事宜,以及執行有關清盤及破產事宜的條例。 於法庭聆訊時(債務人可由律師代表出庭),如債務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債務人必須向高等法院提交一份 債務人破產呈請書 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表格 28 C),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辦理及提交有關文件。 向法庭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前,債務人須於律師或法庭職員面前宣誓以證明有關文件之真確性。 6.1 獲得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規則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4部 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特別經理人、受託人或特別經理人所提供的保證、刊登憲報、帳目與審計、無人申索的款項

合夥人必須共同及分別地對該業務承擔債務(即每個合夥人都要承擔債務)。 使用異於其被判決破產時所用的名稱從事任何業務,但事前並無在憲報及報章上刊登其被判定破產時有關業務的詳情。 如破產人所僱用的任何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作出任何若由破產人作出則屬違反第129或條任何規定的作為,則該經理人、會計師或簿記員須被當作犯罪。 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責。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被變賣及套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如有)已發還,清盤人會就自己擬向法庭申請解除其清盤人職務的意願,及其在清盤案中的收支撮要,通知該公司的債權人及分擔人。 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可於該通知發出日期起計21 天內就上述申請提出反對。 倘若債權人預期雙方將會就有關債項發生爭議(例如:有關公司可能會爭辯或索性否認欠債),債權人可先向該公司提出訴訟以尋求法庭判決,而非立即進行清盤呈請。 換句話說,債主可向該公司提出訴訟,從而獲得法庭判決以確定該公司所欠債項。 如果該公司仍不遵守法庭判決還債,債主便可繼而提出清盤呈請(或透過其他法律程序)以執行有關判決。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41條 有關合夥經營個案中訟費的攤分

在考慮上述理由時,法庭通常會了解公司實際狀況,包括是否沒有還債能力及是否仍有解決爭議的方案,例如收購某股東的所有的股份。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有關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但有利於清盤的運作除外。 欲知更多有關 IVA建議書之內容項目,請參閱「IVA建議書應包含甚麼內容?」或瀏覽破產管理署之網頁。 M小姐於三間財務公司總共借款 100,000元,可是她現在無力償還任何債項。 M小姐希望能保留現職保險經紀之工作,所以不想宣布破產,她希望申請 法定要求償債書 IVA以解決其債務問題。 透過訂立IVA,閣下的專業或工作資格受影響的可能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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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如果清盤呈請聆訊尚未開始,閣下可填寫《公司(清盤)規則》附錄中的表格10,用以向現有呈請人發出通告並出席聆訊以示支持清盤呈請。 作為附和債權人而出席聆訊的好處,是倘若呈請人決定撤回或解除清盤呈請(因與該公司達成債務妥協安排所致),閣下仍可取代呈請人之位置並繼續進行清盤呈請。 除非法庭另有頒令,否則呈請書須於聆訊前7整天在政府憲報上刊登一次,以及在兩份本地報章上(中英文報章各一份)最少刊登一次,刊登費用取決於報章公告版面之大小。 在編製報章公告時,不一定需要律師協助,《公司(清盤)規則》內的「表格 4」乃標準公告格式(閣下可在此尋找「表格 4」之樣本)。 公告中須說明提交清盤呈請書的日期,法庭聆訊日期以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60條 債務人在呈請書送達前去世

頒布破產令的程序涉及香港法庭、破產人與債權人,再加上破產受託人,而解除破產令亦同樣。 法院在特別情況下,可基於任何人提出的好的因由,延展或縮短本規則或法院任何命令就作出任何作為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而指定或編定的時間。 166.辭職通知受託人如擬辭去其職位,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以便債權人考慮是否接受其辭職,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為期不少於7天的有關該會議的通知。 165.遭法院免任凡受託人遭法院免任,將其免任的命令須立即存於有關事宜的法律程序檔案中,並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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