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是必先要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欠租收樓程序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在簡單的案件中,如收回樓宇的案件,則可排期在首次聆訊中直接審訊。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在採取以上行動後,申請人必須把一份有關送達的誓章、一份有關註冊的誓章、一份有關張貼的誓章和一份有關刊登報章的誓章,送交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存檔。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3即時封樓,所有屬於租客 的物品必須搬走,欠租日後再追討。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内,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任何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就某一樓宇應課差餉租值所作的評估,可以在四月份至五月份之內,向署長提交建議表格,要求修改應課差餉租值。 署長會作出決定,維持原本的評估,或更改有關評估,之後會發出通知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條向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審裁處命令業主召開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必須使用表格27。 這項申請須由業權不少於百分之十的業主,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提出。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包含一項條款,容許業主在租客沒有繳付租金的情況下,重新進入物業。 但是,若業主純粹倚賴該項條款,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欠租收樓程序: 遺產承辦
惡的租客會拖欠租金,他們會以收不到法庭追租或收樓通知書為理由作拖延,另一方面會要求業主賠償巨額搬遷費、退還按金、甚至要求業主提供逼遷補償金⋯等。 經濟下調,租客收入減少或失業,被逼變為租霸,亦有些人是立心不良利用香港租務法例對租客的保障和業主如要循司法程序追租和追回物業時,排期需時的漏洞,而做到不交租下佔用物業。 由於二手樓是以「現狀購入」,買家一旦收樓,上手業主就無需為下手業主跟進問題。 換句話說,如有什麼需要維修,新買家就要自行負責。 所以買二手樓前最好親自去睇樓,了解一下單位的現況。 要是「連租約盤」或不看樓就買樓,就只好自求多福。 歡迎市民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使本審裁處的服務更臻完善,來信請寄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司法機構政務長收。 (一) 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財物和實產,價值相等於判定債項的金額以及執行命令或者判決所需要的開支。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在張貼通知書的4個工作天之後,申請人可以誓章形式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申請人須支付繳交費用。 上述規定無可避免會延長收樓及追討欠租所需的時間。 為了協助業主和租客,司法機構方面印製了資料單張,介紹有關申請收樓令的步驟及執行法庭所判處的財物扣押令的步驟。 此外,差餉物業估價署亦派出租務主任,在該署辦公室及1 4 個民政事務處就業主與租客之間的事務,提供諮詢和調停服務。
欠租收樓程序: 土地審裁處表格
另外,睇樓不能只靠「睇」,更要自行記錄單位情況,作收樓前準備! 買家應好好觀察單位是否有明顯損壞,更要寫下電器清單用作自我保障或追討用,以防在收樓時才發現冷氣機、雪櫃、洗衣機等被移走。 不管怎樣,我們會在10天內先作出臨時答覆,並在30天內作出詳盡回覆。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欠租收樓程序 無可否認,經濟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受到打擊,是會影響到租客的家庭收入。 若果雙方在減租退租的事宜上未能得到共識的話,筆者還是建議需狠下心腸,儘快向土地審裁處追討欠租。 家庭社區法網提供的資訊只屬初步參考,並非法律意見。
登記處職員會將一份申請表(稱為便箋)及一張令狀表格發給律師,律師需填寫被告人的資料和追討的金額。 為確保令狀可以順利執行,律師將確保填上封租物業的正確地址。 業主須向執達主任承諾會支付執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費用,否則執達主任將不會扣押任何物品,亦即令狀不能成功執行。
- 賣樓之後可以選擇租住平價單位解決住屋及財政困局的燃眉之急,按揭供款甩身後也會壓力大減。
- 更嚴重的個案是租客破壞大門後再報警誣捏業主恐嚇,試圖令業主惹上官非。
- 如果業主、註冊承按人、管理人、民政事務局局長或他所授權的人員有意根據 (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1條申請解散管理委員會並委任一名管理人,或撤換管理人,必須使用表格29。
- 葉謝鄧律師行合夥人、香港執業律師、婚姻監禮人、明愛向晴軒《衝出債網》顧問律師、皇庭壹號:生活必備法律書顧問團成員。
- 因此,業主可以選擇同時向法庭申請收回物業,加強保障。
對於本來已經無法還按揭的業主來說絕對是雪上加霜。 除了定時定候提供最新的樓市、按揭相關資訊之外,作為數碼港成員機構的ROOTS上會致力透過創新科技為香港每一位解決按揭煩惱。 欠租收樓程序 金融科技平台ROOTS上會打造網上按揭申請表,一次過免費幫客戶向多間銀行遞交申請,無須再踏入銀行分行用手填表。
欠租收樓程序: I 執行令狀
即使業主在周一發現「彈票」,但此時單位鑰匙已交了給租客,難以追討。 如果租客無反對就比較簡單,業主可要求審裁處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書,大約2-3日就可以收到判決書。 業主簽妥租約,成功放租後,注意要在1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遞交表格CR109《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否則日後有任何租務糾紛,法庭都不會受理。 所以在放租前,業主必須注意,要將屋內情況拍底,好讓租客在退租時,將單位按照片還原。 另外,你亦需額外列出家電清單,並在簽定正式租約前及退租後,雙方一同驗收,避免無謂爭拗。 欠租收樓程序 倘若租客欠租超過15日,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收樓,一般需時3至4個月才能收回單位重新放租,屆時就要更加注意租客背景了。 小編建議在放租前,程序上可向準租客索取如身份證、收入證明等資料,並保留副本作不時之需。 另外,以安全計,你更可致電準租客的任職公司,以確認身份,減低遇上霸王租客的風險。 現時香港的租約一般是「兩按一上」,即2個月租金,及1個月上期。 收取按金可以保障業主於租客欠租,失聯,或破壞單位後,都有一定金錢可以應付狀況。
確認後業主可根據欠租金額大小,到不同的審裁處或法庭提交表格,作出申索。 如果申索款額不高於 $75,000,可到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 高於 $75,000就要到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申索。 欠租收樓程序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欠租收樓程序: 銀行貸款成數按「估價」而不是買入價
由於他們沒有專業的資格,以及為了維持審裁處的中立性,審裁處職員奉命不得向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意見。 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及必須在送交存檔後5天內送達。 申請人若想中止或撤銷對答辯人或其中一名或超過一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應向登記處提交一份由他簽署的正式中止程序通知書,並須支付提交費用。 倘若雙方達致和解,可一同以傳召訴訟各方的經同意申請或傳票向法庭申請,使和解協議條款成為審裁處的法庭命令。 欠租收樓程序 除此之外,也可由申請人或上訴人在任何時間申請終止案件。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如反對上訴,可以在收到上訴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7)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上訴人。 任何業主或佔用人(不是第37條所指的人士)如果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作出的關於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的決定,可以在署長發出決定通知書送達後的28天之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欠租收樓程序: 追討欠租及收樓:
審裁處可應任何一方的申請或主動覆核決定,但須先向法律程序中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任何人士根據(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和(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提出上訴,審裁處有權力作出裁定。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土地審裁處有權力裁定建築物管理的爭議,包括有關(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公契解釋和執行的爭議,委任或解散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及委任管理人等事宜所引起的爭議。 欠租收樓程序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庭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簡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繳付欠租和訟費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款項支付給審裁處,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户」,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任何人士如根據以上各項條例提出法律程序,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規則》所規定的程序。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欠租收樓程序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住宅物業的業主亦需在簽署租賃文件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一份《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已在該通知書上批署,否則即使租客沒有繳付租金,業主亦無權依據有關租賃文件採取法律行動。
不過,如方式進行不妥當,其實業主將面對一定風險。 舉例早前就有業主不經過法律程序,自行破門收回物業,然後棄置租客的物品,但結果卻反被租客控告盜竊貴重物品。 如有需要,執達主任辦事處可代安排私人護衛員陪同執達主任執行有關令狀,以便在成功執行令狀後看守被扣押的財物及實產。 若成功執行令狀,而欠租租客所償還的欠租,或拍賣財物 / 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欠租及所耗費用的話,業主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若欠租租客當場以現金或銀行本票償還欠租(包括執行費用在內),執達主任便不會進行財物扣押。 欠租收樓程序 業主想就被扣押的財物的出售事宜作出任何特定指示,須在執行扣押行動後的24小時內,經律師以書面形式與執逹主任辦事處聯絡,此舉須另收費。 當上訴許可獲得批准後,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在審裁處給予許可後的7天之内,把上訴通知書派送審裁處及法律程序的各方。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