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買賣合約必看介紹

以上過程不用補地價,但由於涉及房委會和銀行等機構授權,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建議委託律師處理複雜的程序。 「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大家共同擁有一份業權,各人權益均一致,最大好處是當其中一人過身時,該權益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人身上,而不會落入已逝業主的遺產內。 樓宇買賣合約 在世的聯權人只需向土地註冊處登記該業主的死亡證,辦理手續後,便可轉讓至在世聯權人,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律師樓:不論是辦按揭或贖樓的律師行,必須是銀行核准的律師行,其實各間銀行都備有一張指定律師樓名單,這些律師樓才可以代表相關銀行辦理其按揭和贖樓手續。

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用作取代臨時買賣合約,包含更詳盡的條款。 你可在正式合約裡加入特別條款,而這些特別條款不得跟臨時買賣合約有所抵觸。 樓宇買賣合約 更多關於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是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草擬,包含的條款更詳盡,用作取代臨時合約。

樓宇買賣合約: 業主必須和買家坦誠的事

筆者一向認為,樓宇買賣下下子涉及百多萬元交易,是一宗不尋常的買賣,在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地產商面前簽下該份有執行能力的合約,著實是一件非常危險而不當的事情。 因為,如果從保障權益角度著眼,只算是一個証據或事實的問題,而樓宇買賣須以書面文字記述,卻有其法律上的含義。 這便是房地產轉讓法中第三條所引申出來的,簽署以文字敘錄的合約,目的是使買賣雙方受到法律上最大的保障,而這種保障是純綷因應法律上的要求,而這種最大保障是包含了合約存有執行的效力。 這包括苦主可向毀約一方要求賠償買賣告吹後所引致的差價和其餘損失,甚至是強迫另一方執行合約條款內容,完成買賣。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若有任何一方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其他人甚至出售,但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所有聯名共有人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能輕舉罔動。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比較保險的選擇。 一類為個人擁有,例如業主一個人全部擁有,或由一間公司全權擁有 樓宇買賣合約 ; 而另一類則為共同持有,一個物業由多於一名業權人購入,例如兩夫婦共同持有。 火險是「樓宇結構保險」,新型的大廈屋苑通常已為整幢大廈投保。 不過,樓宇結構都有分「公家」和「私人」範圍,您單位入面的牆身、天花等等結構未必是大廈 master policy 的受保範圍,您有機會要再買一份增加保障。

樓宇買賣合約: 出售住宅物業

衡量細訂金額高低,視乎買賣雙方怎樣看樓市前景而定。 若準買家希望鎖定單位,而不希望業主賠訂重售,可選擇支付較高比例的細訂;若準買家心大心細,覺得自己有可能會「撻訂」,則盡量選擇支付較低比例的細訂,以減低「撻訂」時被沒收訂金的損失。 樓宇買賣合約 這類物業的業主涉及財務糾紛,當債權人獲法院判決勝訴,他可將押記令附於欠債人的物業上,押記令可註冊,一旦查冊,是會發現物業有押記。

在經律師協議後,律師會把買賣雙方根據「正式買賣合約」的協議轉化成契約,買賣雙方簽署「轉名契」後,新買家便正式在法律上成為「物業持有人」。 理論上,簽了正約後便沒有撻訂的選項,雙方都應盡力完成交易。 假如賣方在正約階段後悔而想終止交易的話,買方可引來合約條款強制完成交易。 樓宇買賣合約 但相關個案通常會在律師間協調下解決,成交日可能會延遲。 我們建議如果賣家不肯定物業是否有僭建物的話,最好向測量師和房地產律師 問個究竟,以免買賣未能順利完成。 你可要求所委託的地產代理提供有關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以獲悉該物業的產權負擔。

  • 每個物業總有優點和缺點,視乎置業人士認為哪些因素最重要。
  • 但大前提為 —— 除非買家或其代表律師同意,否則賣家律師在草擬正式買賣合約條款時,亦不能違背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例如是剛提及有關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
  • 如果本票銀碼跟尾數不相符, 買家很有可能需重新再開票。
  • 業主應盡可能在授權信上留一個永久聯絡地址或電話號碼。
  • 若果買家對單位現狀不滿,可向賣方提出交涉,商討解決方法。
  • 正式買賣合約由律師根據早前簽訂的臨時買賣合約去草擬,正式合約會包含更詳盡之條款並用作取代臨時合約。

但如雙方未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例如他們未能一致同意正式合約的所有條款),他們仍會受臨時買賣合約約束。 ●正式買賣合約 會在臨時買賣合約條款的基礎上鞏固買賣雙方對於細節上的保障。 但大前提為 —— 除非買家或其代表律師同意,否則賣家律師在草擬正式買賣合約條款時,亦不能違背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例如是剛提及有關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 樓宇買賣合約 買賣雙方可因應單位的情況,而加入一些特別條款,例如如樓價本身連「傢俬電器」出售、或業主容許買方在交易完成前進行裝修、或買賣雙方協議由哪方支付大廈維修費用等。 如果樓價連同「傢俬電器」出售,最好在臨約另加清單,仔細把電器數量、電器的牌子型號清楚列出,並拍照存檔。

不過,相關操作有附帶條款,例如需要用同一間律師樓處理兩宗買賣,銀行亦可能與律師樓確認賣出單位的交易狀況。 然而,過去數年連串的假業主事件,促使地產代理執行新指引,大細訂均要經律師樓對數,並確認沒有資不抵債及業權人身份後,才可以交付賣方。 樓宇買賣合約 部分標準合約甚至訂明於成交日,才一次過將大、細訂及樓價尾數對數後給予賣方。 如果賣家的物業藏有僭建物,不單有機會違反大廈公契 或政府租契,遭政府部門「釘契」,影響賣家轉讓物業業權。

另須留意,部分買賣協議中或列明數日寛限期,容許對方於某日子前支付尾數及完成交易。 賣方需等有關文件註冊及終止交易的條款正式生效後,才可以把單位重售。 我們提及到買賣樓宇時需要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和轉讓契。 在售樓時賣家亦需要並向買家展示過往的轉讓契(以及相關文件),以證明其擁有妥善業權 轉讓予買家。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提供按揭保險計劃,協助減輕有意置業人士的首期資金負擔。 透過按揭保險計劃,核准賣方(銀行)可獲提供高達兩成的保險(可敘造按揭成數將因應按揭保險計劃產品的合資格準則而有所不同),讓銀行敘造高達物業估值八成的按揭貸款而無須承擔額外信貸風險。

一般的直系親屬轉名或加名都需要繳交「第2標準稅率」從價印花稅。 如果你買的是一手樓花就不能夠在物業落成之前轉名或加名。 留意正式買賣合約簽署後,便立即構成「必買必賣」條款,即除非業權出現問題,否則合約任何一方均必須完成這項交易,否則視為「撻訂」,並須作賠償。 輪到賣方律師會向賣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賣方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 這時買賣雙方都簽好兩份合約,一份就會送交買方律師,另一份就由賣方律師保留。 這是最慣常的做法,買家在簽署合約後,直接把訂金透過支票或本票形式先託管在律師樓,該筆資金會存放於律師樓內,待律師完成查契及正式成交前才一併轉至對方的律師樓戶口,然後再進行放貸。 這種做法可避免買家把訂金交予假業主,而假業主在收取訂金後逃之夭夭。

所以建議換樓人士,宜於售出物業簽署正約及收到大訂餘額後,才簽署新購物業的臨約較為穩妥(下圖)。 萬一遇上買方撻訂的情況,更可淨袋售出物業的細訂,並重售單位。 至於購買一手樓盤,繳付大訂餘額、補付訂金、印花稅及尾數等日子,均視乎個別樓盤而異。 凡涉及到樓宇或租務事宜都會比較複雜,以上僅作參考而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 樓宇買賣合約 如有任何有關租務糾紛或是新租約合同問題需要諮詢律師意見。 如果賣方或轉讓方買入有關物業後,於 36 個月或以內轉售或轉讓,而交易又非獲豁免,便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樓價破頂,不少業主開始考慮是否是個放賣的好時機。

通過地產代理搵樓跟在交友app識女仔差不多,每間樓只會展示最好的一面,「照騙」頻生。 因此在選定單位後,最重要是查家宅,這部份代理有義務解答,例如單位是否凶宅,有沒有法庭命令(即各種原因的「釘契」),有沒有維修令或欠政府錢等。 委託的代理只代表你,還是同時代表你和業主(即「雙邊代理」),若是雙邊代理,該代理須如實告知雙方,並向雙方披露從另一方收取的佣金數額或比率。 假設夫妻二人聯名買入第一層樓,之後想以首置身份購入第二層,其中一方可甩名,將業權轉讓至另一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即可以低稅買樓。 你可委託按揭轉介或相熟的銀行按揭專員,為你向銀行爭取使用最低估值。 不過,業主須留意,假設按揭成數不變,拉低物業估值會令按揭貸款額下調。

預早申請按揭,讓自己有充足時間補交文件證明,也讓銀行及時在成交日前完成審批,準時於成交日放款。 如果因種種問題「上會」(即申請按揭)不成,買家有機會因未能完成買賣而放棄訂金。 於買賣雙方同意下,可於臨約的「其他條款」列明類似「這份合約是必買必賣」的條款,將臨約當作正式買賣合約,常見於金額較低的物業交易,例如車位,此類交易的訂金一般定為售價的10%。 樓宇買賣合約 假如雙方都有信心完成交易,任何物業均可選用此方法。 D.若賣家違反臨約或正約的相關條款,而買家決定放棄交易的話,賣家便可能需要退回所有訂金、支付買家的地產經紀費用及代表律師費用。

樓宇買賣合約: 相關成交 資料來源:中原集團

因此,業主本人如想終止或修改授權書內容,較簡單的方法是向獲授權人取回正本。 如該份文件已遺失或其他原因無法取回,比較穩妥的做法是另擬一份撤銷授權的文書並註上查冊。 常見做法之一就是以「轉讓契」做樓宇轉名,以金錢買賣的方式轉讓業權。 如近親轉讓(直系親屬),可以令其中一位業主重拾首置身份,以享有政府置業優惠,多數都是簽轉讓契。 這種買賣操作並不涉及實際的資金轉移,只是業權轉讓,故由律師辦理手續便可,不用經地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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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谷地產資訊網』不發表任何聲明或作出任何保證,無論是明示或暗示的,就資訊的正確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證。 如閣下繼續使用本網頁,即表明同意接受此等免責條款。 普遍而言,承造按揭時,銀行已要求您出示單位的火險證明,如果單位太舊,火險已經過期,銀行就會要求您另外購買,甚至趁機向您推銷火險服務和提供優惠。 如果您有申請按揭,銀行一般會安排於成交日前放款至您的代表律師,再由您的律師代為向賣方繳付樓價,整個過程您不會收到任何款額。 驗收單位後,便是正正式式上律師樓簽「轉讓契」(即樓契)的成交大日子,意味了單位的業權將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二手樓一般是「現狀買入」,簽樓契就代表了買家同意買入該狀況的物業,不會事後追究賣家維修費用,所以您最好先行下載一份千居驗樓清單,抵場後盡量驗清楚單位的結構。

樓宇買賣合約: 樓宇單位買賣合約的統計數字

除了賠訂之外,簽完正式買賣合約後反悔買方有機會要賠差價和律師費等雜費。 若賣家於買家反悔後以一個較原先訂立買賣價低的價錢賣出單位,賣家可向原先買家討回因買家反悔而損失的差價。 一般買家簽臨約時會一同繳付樓價3%-5%作為細訂。 大訂則在簽臨約後2-3個星期後,於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繳付,兩者合共通常等於樓價10%。

由於香港也是行雙邊代理,若地產代理會提出減佣金以促成交易,必須把相關佣金數目清楚列明在「臨時買賣合約」上。 因為根據法律案例,相關條款必須在「臨時買賣合約」中列出,未必可以在「正式買賣合約」中再加入跟「臨約」不同的條款。 相反,假如買方未能支付尾數、未能取得按揭貸款、或不願完成交易,賣方卻沒有辦法強制完成交易。 於正式買賣合約應有條款註明,如買方無法完成交易,賣方可以先殺訂,然後把單位重售;如果單位重售時的價值低於合約上的價值,賣方可追討有關差額等等。 樓宇買賣合約 如果準買家違約,並未能依照合約完成交易,業主可以充公其臨時訂金。 當然,買賣雙方也可訂明合約為「必買必賣」,而不能純粹「撻訂」便一了百了。 反觀,若業主違約,除了要退還臨時訂金外,還須賠償同等數目的金額予準買家,也就是所謂賠「雙倍訂金」。

當購買居屋單位簽約時,申請人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擁有物業,這種做法就是「居屋長命契」。 如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又想轉讓業權,不論是除名、轉名還是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申請並取得同意,政府將酌情批核。 當業主向銀行申請按揭,樓契就會被存放於銀行作抵押,在接近供滿日子時,銀行一般會發信通知業主需要贖契,否則便要收取寄存費,但亦有部份銀行不會主動通知。 須透過按揭保險計劃申請:申請人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為固定受薪人士,於申請時未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而供款與入息比率不可超過入息的 樓宇買賣合約 50%。 另外, 購入的樓價不可高於 $1,000萬,$600 萬以上物業,須為已落成住宅物業。 當任何一方在臨約階段想終止交易,只需按臨約上的條款賠償便可。 一般的標準條款不外乎繳付雙邊經紀佣金、買方悔約的話賣方可直接殺訂、賣方悔約的話需向對方退還訂金,及賠償相等於訂金的違約金(即所謂雙倍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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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例如加入兒子的名字也可以,但如果涉及按揭,銀行就會要求重新造按揭契,因為業權持有人改變了。 要先贖樓,轉名再按,再次計算壓力測試以及以新造按揭承按,惟可能會比現有的按揭息率為高。 大部分人買樓時多先付首期,再造按揭,但無契樓難以承造按揭會減低物業的吸引力。 分權共有是各人以不同百分比代表所持有的業權份數,大家均有權處理其自己的業權份數,也衍生所謂的「半契樓」。

我們建議訂金交由賣方律師保管以防賣家收訂後逃去無踪。 買方律師會向買方解釋正式買賣合約的條款,然後買方簽署一式兩份的合約,並以銀行本票或其代表律師事務所簽發的支票繳付「大訂」。 樓宇買賣合約 一般來說,「大訂」及「細訂」總和,就是樓價的 10% 。 然後買方律師就會將買方已簽署的正式合約連「大訂」送交賣方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