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詳細攻略

如長者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資產總值超過規定的限額,便不符合資格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 長者必須如實申報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狀況。 否則,在不正確申報下獲發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均會被視為多領款項,並會被悉數追收。 在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期間,受惠人如獲編配公屋單位或取得公屋戶籍,他必須通知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或社署的代理機構。 若受惠人接受獲編配公屋單位或戶籍,便不符合資格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

在這段寬限期內,申請人如退出廣東計劃並回港長住,只要他們在寬限期期內依時繳付租金予房屋署/房協,便可返回其原有公屋單位繼續居住。 他們可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房協申請「保證書」,讓他們日後若選擇回港定居,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可獲編配已翻新的公屋單位。 社署接到申請後,會透過預約邀請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見及完成申請手續。 只有一項作為廣東主要居所的住宅物業及自用車位會視作「自住物業」,可獲豁免計算資產;其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房產物業或車位,均視作「非自住物業」,須納入「資產」計算。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受惠人/受委人在香港境外提取社會保障款項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疫情情況,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的申請人可透過郵遞方式提交申請,毋須回港辦理有關的申請手續。 社署委任的代理機構會監察廣東計劃的高齡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個案,並每年進行郵遞覆核或抽樣家訪調查,以核實受惠人的申請資格。 如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1註),即使其配偶/同居人士未達年齡申請,都必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如入息及資產總值低於限額,便可合資格申請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 不過,要留意的是,受惠人如獲發廣東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則不會同時獲發俗稱生果金的高齡津貼。 由於普通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等同以往在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下適用於65至69歲申請人的高齡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因此以往適用於65至69歲申請人的高齡津貼由長者生活津貼實施日期(即2020年1月1日)起被長者生活津貼取代。 年金計劃下發放的年金會被計算為廣東計劃下的每月入息,但一筆過或分期支付的「投保保費金額」則不會被納入資產計算,除非受惠人退出年金計劃或部份退保,有關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才會被計算為該長者的資產。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申請資格

倘若申請人沒法覓得其他人士擔任其見證人,在遞交表格時可以不填寫見證人資料。 當申請人應邀前往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見職員時,職員會與申請人核實相關資料。 同樣地,社署代理機構的職員在會見因健康理由而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的申請人時,亦會與申請人核實相關資料。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社署收到「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後會發信予申請人,確認已收到申請。 為便利長者和務求令會面過程暢順,社署會透過預約,安排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辦理和完成申請手續。

現正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高齡津貼的長者如有意申請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可以透過電話或郵遞方式向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索取「廣東計劃簡易表格」,亦可在此下載有關表格。 填妥及簽署該表格後,連同配偶/同居人士(只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1註)的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寄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夫婦入息及資產限額」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註)的申請人。 註: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申請人同意向社會福利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其他津貼。 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如廣東計劃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1註),即使其配偶/同居人士未滿65歲,都必須申報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二人的入息及資產。 社署會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來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入息及資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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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費用範圍包括公立醫院的住院服務、急症室服務、專科門診、普通科門診、日間醫院、社康服務,以及注射及敷藥服務,並包括於診治期間獲處方的標準藥物費用。 如受惠人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醫院及診所職員可能無法確認其資格而要求受惠人自行繳付醫療服務費用,社署不會發還有關醫療費用。 因此,受惠人在有需要使用公立醫院或診所服務時,應帶同有關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向有關職員出示。

由於你在有關付款年度(即由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在廣東居住少於60天,因此不會享有305天的離開廣東的寬限。 如你在該付款年度已獲發放多於40天的津貼,則須將多領的款項退還社署。 如保險箱內的物品是屬於現時列出的六項資產(如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及股份的投資、金條及金幣等)類別,均會作為資產計算。

在親身辦理申請手續前,他/她須先填妥申請表,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及近照兩張寄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社會福利署(社署)接到申請後,會透過預約邀請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面及辦理申請手續。 申請人在會面時須要出示有關的證明文件正本,如香港身份證、旅遊證件(例如回鄉卡)等。 當長者退出年金計劃或部份退保,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的話)會被計算為其資產。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申請資格

符合有意申領的津貼的資格(例如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和資產規定),方可轉為在香港領取該項津貼,或遷往福建省定居及繼續領取在福建計劃下的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 12個月的「寬限期」是由受惠人符合資格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日期起計的整整12個月。 如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1註),不論其配偶/同居人士有否領取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其他津貼,均須填報其配偶/同居人士的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如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為「未婚」、「分居」、「離婚」或「喪偶」,則只須填報其個人、入息及資產的資料。 累算退休權益是指目前保留在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註)或其他退休金計劃內的退休權益。 該等權益的總額估計,可參考強積金/其他退休金計劃受託人最近期發出的周年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証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

社署曾與香港各主要銀行探討,確認由於內地法規所限,因此未能進行跨境自動轉帳,將津貼直接轉帳至受惠人的內地戶口。 由社署代申請人進行匯款安排亦並不可行,申請人亦可能需要付出較高費用。 「入息」包括工資、手工業或生意上的入息等(包括薪金、工資、每月收到的佣金或獎金,以及從自僱所得的每月入息)、退休金/長俸、從收租所得的淨收益,以及從年金計劃所得的固定年金。 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及在逆按揭計劃下每月所獲得的款項則不包括在內,但款項中未動用而累積為儲蓄/現金的部份,會被視作「資產」計算。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非法留港的人士,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獲准在香港居留的人士(例如輸入勞工和旅客),均不符合資格申請津貼。 如申請人與家人有聯名戶口而有關資產不是均分,雙方須以書面聲明以交代資產的比例如何分配,詳細列明有關聯名戶口的戶口號碼、總金額及分配比例,並由雙方共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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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固定年金以每季/半年/每年發放一次,則會按月平均攤分,計算為每月入息,但投保保費金額則獲豁免計算資產,不過退出年金計劃而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須納入資產計算。 根據現行規定,長者如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及「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指引」,可在本網頁下載,或到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索取;申請人亦可透過電話或郵遞方式向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索取。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或海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申請資格

抵港後,申請人可經香港中國旅行社在港辦理申請回鄉卡返回國內(申請人可憑香港入境事務處發出的「申請身份證收據」辦理申請)。 「資產」包括土地和非自住物業、現金、銀行儲蓄、股票及股份的投資(包括債券、基金、獨資、合夥經營的公司/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累算退休權益)、商業/作投資用途的車輛(例如的士及公共小巴)及其營業牌照,以及金條及金幣等。 由於你在有關付款年度(即由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在廣東居住不少於60天,因此可享有306天(有關年度為閏年)的離開廣東的寬限。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你在該付款年度內離開廣東共300天,並沒有超出寬限,可在該年度領取全年津貼。 申請人若持期滿失效的回鄉卡,可經香港中國旅行社,在內地辦理一次性的「入出境通行證」(俗稱「臨通」)。 如申請人居所由子女提供,租單及水電費單均沒有申請人的名字,未能作為住址證明,申請人應盡量提供其他文件作住址證明,如政府公函或銀行發出的信件等。

如他選擇將其中的50萬元投放在年金計劃,可在年金計劃下每月獲取約2,900元固定年金(註)。 如該長者同時符合其他申請資格(如居港規定等),他便合資格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現時每月3,915元)。 選擇參加廣東計劃的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日後也可選擇退出廣東計劃,返回香港定居並繼續領取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或選擇遷往福建省定居及繼續領取福建計劃下的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 如廣東計劃受惠人決定遷往福建省定居,他/她必須在改變定居省份前通知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或社署的代理機構並獲社署批准,方可遷往福建省定居及繼續領取在福建計劃下的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 受惠人在保險計劃下的現金價值(包括紅利或利息等)可獲豁免計算在資產內。 這是基於現時採用簡單的入息和資產申報機制,以方便長者,而且顧及有經濟需要的長者所購買的保單大都是人壽、醫療及危疾等類別,而有關的現金價值亦需長時間累積得來,在有需要時作應急之用,所以作出豁免。 但如申請人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所持有的保險計劃不涉及上述保險成份,有關保單的現金價值則會按資產類別(如投資或儲蓄)被納入資產計算。

簡單來說,即使受惠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或資產於「寬限期」內超出限額,其獲發的津貼也不會受到影響。 但如受惠人於申請時作出不實或不正確的入息及/或資產申報,因而符合資格申領長者生活津貼,則任何已經發放的津貼將會被視作多領的款項,受惠人須悉數退還社署。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長者生活津貼旨在扶貧,補助有經濟需要的長者的生活開支,因此,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其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入息及資產的狀況,在申報時入息及資產須不超過上限方符合申領資格。

現時在香港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長者如有意轉為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須先填妥「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及近照兩張寄回或親自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社署收到申請後,會透過預約邀請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面及辦理申請手續。 如年金是以每季/半年/每年等形式發放一次,有關金額須按月平均攤分,並由獲發款項的下一個月起計算為每月入息。 舉例來說,如長者每半年獲發一次年金,金額為24,000元,在2020年6月發放,該筆年金款項將會除六個月計算,即由2020年7月起計的六個月內每月入息為4,000元。 長者必須如實申報其/同居人士(只適用於婚姻狀況為「已婚」或「同居」(見問答1註)的申請人)入息及資產狀況。 舉個例子,一位65歲的單身男性長者每月的唯一收入為2,500元退休金,並有資產(按廣東計劃的資產定義)60萬元。

長者參加年金計劃後,有關在普通/高額長者生活津貼下的入息及資產的計算安排,可參考問答27。 從收租或分租所得的淨收益是會計算在入息內,而非自住的物業亦會計入在資產內。 如入息及資產低於限額,便可符合申領廣東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的資格。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申領廣東計劃下的普通長者生活津貼/高額長者生活津貼,是以個人或夫婦為單位,並非以整個家庭為單位作評估。 在長者生活津貼下,長者獲家庭成員或親友的金錢援助(家用或零用)是不計算為入息之內,但如這些金錢援助(家用或零用)而累積為儲蓄則會視為資產計算。

  • 如固定年金以每季/半年/每年發放一次,則會按月平均攤分,計算為每月入息,但投保保費金額則獲豁免計算資產,不過退出年金計劃而獲發還的退保金額(如有)須納入資產計算。
  • 倘若廣東計劃申請人是公屋戶主,如有需要,可申請保留原住公屋單位最多三個月,以便申請人考慮是否適應定居廣東省的新生活。
  • 該等權益的總額估計,可參考強積金/其他退休金計劃受託人最近期發出的周年權益報表或其他有效証明文件所提供的資料。
  • 從收租或分租所得的淨收益是會計算在入息內,而非自住的物業亦會計入在資產內。

廣東計劃申請人開始獲發津貼的日期由社署收到申請的日期(如申請是由其他機構轉介,則為申請日期或轉介日期)或由申請人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的日期起計算,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若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住址證明,但確實在該住址居住,申請人仍可先將填妥的「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申請表」,連同其他證明文件副本寄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社署會根據個別申請人的情況跟進有關申請。 邀請申請人到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會見及完成申請手續。 在香港或福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如轉至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在廣東計劃下不會重新享有12個月的「寬限期」,他/她只會享有在香港或福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時餘下的「寬限期」(如有)。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例如,若受惠人在香港領取長者生活津貼期間已獲五個月的寬限期,當他/她轉至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後,他/她在廣東計劃下只會享有餘下七個月的寬限期。 如申請人擁有股票、債券、外幣、金條或其他資產,可參照申請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日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平均賣出價〔即(最高價 + 最低價)/2〕作計算,或參考距離申請日前最近期的銀行/證券行通知單(如適用)。

年滿70歲的長者可申領無須經濟審查的高齡津貼,長者可填妥「廣東計劃簡易表格」以申報其入息及/或資產超過限額及提出申請轉領廣東計劃下的高齡津貼,然後將表格交回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 在核實申請人是否符合在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時,如申請人在該段時間內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從事有薪工作而又能提供文件予以證明,有關的離港日數可獲考慮豁免計算。 又如申請人因病需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就醫而又能提供足夠理由及文件證明其情況,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可酌情考慮豁免計算有關的離港日數。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廣東計劃設有高齡津貼及長者生活津貼(包括普通長者生活津貼及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為選擇移居廣東省的合資格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現金津貼。 申請人計算其個人及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入息及資產,應以填寫申請表格當日(即在申請表格內填寫的日期)的入息及資產為準。 倘若廣東計劃申請人是公屋戶主,如有需要,可申請保留原住公屋單位最多三個月,以便申請人考慮是否適應定居廣東省的新生活。

  • 資產包括在香港、澳門、內地或海外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分別或共同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資產。
  • 屬公屋住戶的廣東計劃申請人,須在參與廣東計劃時承諾交回其租住的公屋單位或刪除戶籍。
  • 現正領取廣東計劃下的高齡津貼的長者如有意申請廣東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可以透過電話或郵遞方式向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索取「廣東計劃簡易表格」,亦可在此下載有關表格。
  • 如長者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日後的入息及資產符合廣東計劃下的高額長者生活津貼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可以透過電話或郵遞方式向社會保障辦事處(廣東計劃及福建計劃)索取「廣東計劃簡易表格」,亦可在此下載有關表格。
  • 申請人若持期滿失效的回鄉卡,可經香港中國旅行社,在內地辦理一次性的「入出境通行證」(俗稱「臨通」)。

如申請人基於健康原因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而又能夠提供由公立醫院/診所發出的文件證明其健康狀況。 (註) 只適用於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個案: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同居於同一處所;申請人與同居人士共同分享經濟來源;和申請人同意向社署提供其同居人士的個人資料和經濟狀況,姑勿論其同居人士有否正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其他津貼。 有關申請將以「夫婦經濟來源限額」進行經濟審查,以評核申請人領取廣東計劃下的津貼的資格。

如申請人及/或其配偶/同居人士(如適用)的每月入息並不固定,只須申報於填寫申請表格時所賺取的入息便可。 廣東計劃申請人須提供有效的香港身份證以證明其居民身份及符合計劃的資格。 如已移居廣東的申請人基於健康原因未能回港辦理申請手續,而又能夠提供由公立醫院/診所發出的文件證明其健康狀況,社署會委託代理機構協助申請人完成申請手續。 曾是居屋業主可否申請居屋 年金計劃包括由香港年金有限公司推出的「香港年金計劃」及市場上的其他年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