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公契8大分析

的合约条款,对大厦及多单位屋苑的众多业主有法律约束力。 成立法团的步就是召开业主大会,并选出管理委员会,然后再由委员当中选出一名管理委员会主席,如公契有规定还须选出一名副主席,另外还要选出一名司库与一名秘书(但这两个职位不一定要由委员担任)。 管理委员会成立后28天之内,必须按照条例向土地注册处处长申请并把各业主注册后方成为法团。 有了业主立案法团,各业主在该建筑物所享有的权利、权力、特权及所负责任等就都交给了法团去运用及执行。

同時,公契亦賦予經理人制訂大廈守則以處理日常事務,但守則不能抵觸任何法例。 此外,公契內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業主會議均有詳細的說明。 公契通常是由發展商與大廈的第一名買家簽訂後生效,並且對後來的所有買家同樣有約束力。 公契除非獲得全體業主同意,否則任何人也不得修改公契內的條款。 業主藉在按照公契召開和進行的業主會議上通過的業主決議,決定須按該決議指明的條款及條件向該供應商取得有關供應品、貨品或服務,而非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 大厦公契 法團所管有的與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取得有關的一切招標文件、合約文本、帳目及發票以及任何其他文件,均須由法團保存一段由法團決定但不少於6年的期間。 法團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業主決議,決定須按該決議指明的條款及條件向該供應商取得有關供應品、貨品或服務,而非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 ●它是一份由發展商草擬,由發展商與屋苑的第一位業主簽署,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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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公契: 香港修改逃犯条例为何反映如此强烈?

及後所有買家的轉讓契內,都會有一項要求業主承諾遵守大廈公契的條款。 因此,買家的選擇只有遵守大廈公契,或放棄購買該屋苑的物業。 業主須要熟悉其大廈公契的條文,並按公契履行責任,及行使權利。 大廈公契副本可於買賣樓宇時向律師索取,或到土地註冊處的查冊中心或通過該處的網上服務 (),取得公契的副本。

大厦公契

如果经理人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没有按其大厦公契的规定的程序制备收支预算案,则管理费不可以有任何增加。 管理大厦的权力主要来源于大厦公契,大厦公契详细列明了经理人的职责,并授予其充分权力执行对整个大厦的全面管理。 如负责大厦公共地方及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为大厦购购适当的保险,拟定、收缴、追讨及运用管理费,每年公布审核帐目,执行及监察公契约规定各业主应该遵守履行的条款等等。 互助委员会是由大厦住客(包括业主与租客)组成的志愿组织,其基本目标是使各住户发扬睦邻精神、团结互爱、提高责任感以及改善大厦内的治安居住环境和在一定程度上执行楼宇管理工作。 互助委员会较少要有三人,即主席、秘书及司库各一名,由居民自行选出,然后向政务总署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即告成立。 由于互助委员会是由业主及租客自发成立的组织,其活动一般不可以使用管理费,而主要是向社会团体、商户、赛马会、市政局及政务署等申请赞助。 通常大厦公契里都列明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及动作程序。

大厦公契: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大厦公契”也称“大厦公共契约”、“大厦公约”、管理公约”、“管理使用维修公约”等。 换言之,《建筑物管理条例》是一部法律,“大厦公契”是受该法律制约的一份法律文件,而守则和手册则是管理者为有效执行管理及方便小业主和住户理解而编定的管理制的一部分。 如:业主守则、用户消防手册、修车场使用守则、内装修规则等。 理論上,他們都是共同擁有該大廈的業權,每名業主均可任意進出有關物業任何一個角落。 不過,這顯然非每個業主所願,他們均希望不受他人騷擾而享用本身所屬單位。 大厦公契 「大廈公契」 便是用來界定及約束各業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訂明如何管理整項物業。 學會叮囑,小業主在購買物業前,可先了解大廈公契,知悉大廈的公共地方範圍及公共設施,因日後須負上維修責任,另亦可避免對將來的大廈管理運作及費用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除上述內容,大廈管理規章亦記載於大廈公契上,如不得作其他用途、避免對其他單位構成損害或滋擾,如飼養寵物的限制等。 各物業公契內容不盡相同,經理人必須按照公契內有關條例管理物業。

  • 通常大厦公契里都列明了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及动作程序。
  • 不過這種條款不易執行,始終大廈管理公司及業主立案法團難以得知個別單位住戶之間的關係,追究前必先取得合理的實際證據,如所涉之分租租約。
  • 由于公契是由发展商的律师制定的,其他小业主并未有机会提出意见及参与制订,因 此早期的大厦公契出现了许多过于保护发展商的条款,也有些大厦的物业管理权长期操纵在发展商手中。
  • 事实上,法团是透过管理委员会代表业主处理一切有关他们利益的事情,而管理委员会将用类似公司董事局的方式处理法团事务。

个别业主在决定购购物业之前,应透过负责购卖文件的律师向管理公司查清前业主是否已缴付所有大厦管理费用。 如前业主欠交管理费,新业主一旦签了屋契,则前业主所欠的管理费或大厦维修费用所承担的部分,可能由新业主负责,管理公司可依法向新业主追讨。 故此,为免除不必要的麻烦及责任,业主在购购物业之前,应查清前业主是否已清缴所有大厦管理的有关费用。 此类保险通常没有固定保额,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每次索偿的较高赔偿限额为依据,再视其管理公司的物业大小及类型签定保价。

香港早在1970年6月已发布了《多层大厦(业主法团)条例》,于1993年5月6日经立法局通过作了大量修改,并正式改名为《建筑物管理条例》。 鉴于以上情况,香港政府于1987年10月15日发出了份关于非工业楼宇的《草拟 大厦公契 新公契指引》,该“指引”规定从1987年12月1日起,凡不符合“指引”的公契不能获注册总署批签。 “指引”的产生对保障众多小业主的权利、权益起了重大变化。

大厦公契: 大厦公契历史背景

与业主立案法团相比,互助委员会对大厦管理的参与相对较少,而其相当多的精力都用于组织各种消闲康乐活动,联络居民感情及增加他们对屋村的归属感。 另外,每个屋村可以成立多个互助委员会(每座大厦一个),但如组织立案法团则只能成立一个法团。 理论上讲,法团与互助委员会是可以在一个屋村里同时存在的。 一般大厦公契都会详细列明每个单位所占的应付管理费的比率及缴款日期。 如业主将该单位出租,就算在租约上列明由住客支付管理费,管理公司仍有权向业主追讨欠款。 总之,业主有责任准时缴付管理费,管理公司亦有责任代表其他业主向有欠管理费的业主追讨。 以上开支,管理公司必须备有详细准确的帐目,如业主有要求,应随时提供给业主查询,管理公司亦要将每年管理收支帐目及资产负债表经核数师核对,交予业主代表审阅及张贴在楼宇大堂显眼的地方。 由于公契是由发展商的律师制定的,其他小业主并未有机会提出意见及参与制订,因 此早期的大厦公契出现了许多过于保护发展商的条款,也有些大厦的物业管理权长期操纵在发展商手中。 大厦公契通常是由发展商委托其律师制订,并由发展商、头次购家及经理人等联合签订,有时亦可能包括提供楼宇按揭的银行等。

如果你以為購買物業後,便可在單位內為所欲為,那就大錯特錯! 较后,倘涉及的款项非常庞大时,管理公司是可以入禀法庭申请强逼将该物业出售,将所得的款项用以偿还管理费用。 无论以哪一种方法计算分摊,其每个单元应支付的管理费份数必须在大厦公契附表中列出,下一次将为大家介绍管理公司如何追讨欠缴的管理费。 附 有 訴 訟 編 號 的 文 件 不 屬 《 土 地 註 冊 條 大厦公契 例 》 規 定 的 法 定 紀 錄 , 土 地 註 冊 處 並 無 這 些 文 件 。 如 需 查 詢 進 一 步 資 料 , 可 聯 絡 地 政 總 署 有 關 地 區 的 分 區 地 政 處 。 普 通 副 本 是 直 接 從 土 地 註 冊 處 紀 錄 印 製 的 紀 錄 。 如欲檢視或列印以上文件(PDF 檔案),請使用Adobe Reader 軟件。

大厦公契: 我們的服務 開啟我們的服務的子選單

例如有業主曾因樓上單位滲水而入稟法庭,希望法庭強制要求樓上的業主進行維修,並追討賠償。 ●至於修訂大廈公契,由於大廈公契是各業主與發展商的私人契約,只有在取得屋苑所有業主的同意下,才可以修改公契的條款,所以這可算是不可能的任務。 主要權利包括:業主享有其單位的使用權;共同享用大廈的行使權;共同享用公用地方及設施;業主大會上享有投票權。 換言之,發展商與首名業主簽署公契後,其後的新業主只能默認同意,即使單位日後轉手,下一手業主亦受大廈公契約束。 大厦公契 专业的管理公司决不会待到个别业主拖欠管理费达到一万伍干元港币以上才采取行动,而较好的方法莫过于减少业主拖欠管理费的机会。 为避免业主疏忽而忘记了交费,管理公司可安排住户通过银行每月自动转帐方法支付管理费,此外还可以在大堂显眼地方张贴一份管理费收支进度表,提醒那些经常拖欠管理费的业主。

大厦公契: 楼宇欠妥之处

购购此类保险后,投保人对第三者在该物业公共地方所发生的意外造成的赔偿责任,便由保险公司承担。 比如:大厦外墙脱落击伤行人或砸坏车辆、电梯困人造成第三者受伤、坐拥车被盗等情况发生,而管理公司被控并证明确有职责疏忽时,保险公司须对受害者依法例作出赔偿。 大厦各单元内部的保险通常由业主或住户自行负责,但对物业和楼宇的公共地方及设施的保险则应由一个共同的团体承担,以保障公共地方及设施意外损毁及对第三者的生命及财物安全。 一般大廈公契都會詳細列明大廈的公共地方、公共設施及每個單位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等資料,使業主明瞭本身及他人的權益及義務。 大廈公契是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於每名業主均有約束力。 它記載了物業用途、公共地方的範圍、各業主的業權份數、物業管理權、管理費分攤和公共設施/地方維修責任等,清楚說明業主與經理人的權利和責任,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大厦公契 早年的大廈公契由發展商自行訂立,當中有一些條款令個別小業主的權益未能充分保障:如,一、經理人酬金釐定;二、由發展商或其指定的經理人永久管理;三、管理支出分攤方式;四、外牆及公眾地方的使用特權等。 本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姓名、電話號碼、傳真、地址或電郵地址處理閣下的申請、回覆閣下查詢並作地產代理服務的促銷及向閣下提供中原集團其他公司的資訊。 本公司在未得閣下的同意之前,不能如此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向閣下作直接促銷。 我们会透过推出大厦公契的新指引,规定新建楼宇的业主或其管理公司设立维修储备基金,以供日后进行大型维修工程之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一份公契如何拟定,其中的条款是不可与香港法律《建筑物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否则无效。 為免生疑問,除第29A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在第款或(如適用的話)第款不獲遵守的情況下,為取得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而訂立合約,可能須就該合約引致的任何申索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大厦公契 如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根據第款須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為此而提交的投標書是否獲採納,須取決於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業主決議。 法團在根據公契(如有的話)或本條例行使權力或執行職務上所需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其取得須符合與上述取得有關的工作守則所指明的標準及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