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豁免詳盡懶人包

即使如此,英國銀行體系仍能抵擋衝擊,當中只有6%的按揭個案會變成負資產。 若印花稅報稅表須於交易完成後14日內遞交,換言之要於2021年9月30日前收樓,交易才適用於新稅階,各購買英國樓花的買家要注意這點。 如果想更精準計算擬購買物業的印花稅,英國政府也有印花稅計算機,只需根據網頁指示,輸入相關資訊即可,可按我跳往。 除非另有指示外,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均須分別繳納每宗交易金額0.13%的股票印花稅(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計)。

稅務局在《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於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後,已隨即發信給可能須繳交買家印花稅的購買人或承讓人的代表律師行,通知其加蓋買家印花稅的安排及申請豁免程序,包括作出上述法定聲明的安排,務求令措施得以順利落實。 稅務局亦已在其網頁上載申請豁免買家印花稅及作出有關法定聲明的常見問題及程序,方便市民理解有關安排。 截至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已有約51 000宗住宅物業交易的購買人或承讓人向稅務局提交有關聲明。 樓宇買賣需要支付印花稅,如同買家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是政府實施的樓市需求管理措施之一,主要針對買入住宅物業,並於短期內轉售的投資者,目的是為住宅市場降溫,以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業需要。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印花稅豁免

答:只要出售物業的臨約簽署日期,早於新買入物業,就毋須繳付15%稅,只須付首置印花稅。 但要留意,若接手閣下物業的買家突然撻訂,閣下需要即時補交15%印花稅的差價。 答:若向近親買入第二間住宅物業(即所謂近親轉讓),可免卻15%印花稅,只須用上述的首置稅表,計算印花稅。 投資者亦可以考慮以轉讓公司股權的方法買賣物業,以減省印花稅支出。 買樓置業是不少香港人的目標,然而實行此重大決定前,您又是否熟悉現時的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 印花稅豁免 否則,很有可能當您置業時,您才驚訝原來需要繳納這樣高昂的印花稅項。 但要留意以公司名義買樓,並不等於買入持有物業的空殼公司,因後者購買的是一間公司,需支付股權轉讓的印花稅,而非物業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條例》,某些文書可豁免繳交裁定費,其中包括成交單據是以欠承讓人的債項為代價者,或用作饋贈產權的文書等。

同樣地,為可予徵收「額外印花稅」的售賣轉易契加蓋印花的期限,與有關從價印花稅的期限相同,即為該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 「附加額外印花稅」(即舊稅率與新稅率所計算出的差額)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繳交。 為應對熾熱的樓市,並在房屋供應偏緊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置居需要,政府在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宣布就住宅物業交易引入買家印花稅及加強額外印花稅。 落實有關措施的《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獲立法會通過,而相關的《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亦已在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刊憲。 政府將會修訂《印花稅條例》,訂明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以一份文書購入一個住宅物業,而在購入有關物業時,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有關交易方可獲豁免按15%的新稅率繳稅,只須按較低的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 但若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以一份文書購入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則有關交易將不獲豁免,而須按15%的新稅率繳稅。 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稅率劃一爲15%,除指定豁免外,新稅率適用于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住宅物業的交易。 當中主要的豁免是買家爲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並不是香港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印花稅豁免: 重點3: 誰人支付繳付「額外印花稅」及何時繳付?

港業主常用各種方法,盡量保留珍貴的首置資格,例如夫婦只用單名而非聯名買樓,或借家人名義持有物業。 經收緊的豁免安排生效日期為四月十二日,即在今晚午夜過後起生效。 印花稅豁免 假設準買家有聯名持有住宅物業,可先「除名」,再以無樓族身份買樓慳稅。

如果有關文書在修訂條例刋憲前已加蓋印花,申請人必須遞交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但不用遞交表格IRSD112。 就「買家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由於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 遺產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離世者遺產,就是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而取得的住宅物業,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因此,假如你在繼承住宅物業後24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取得)或36個月或以內(如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該物業轉售或轉讓予他人,也無須就有關交易繳納「額外印花稅」。 印花稅豁免 在立法會審議實施雙倍從價印花稅措施的《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時,相關法案委員會已詳細討論上述的退稅安排。 我們相信,有關安排在保障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及處理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物業的實際需要之間,已取得適當平衡。 立法會三讀通過《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收緊樓市印花稅豁免範圍,杜絕香港永久居民買家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即「一約多伙」,逃避繳交15%住宅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在現有的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對所有住宅物業徵收,稅率劃一為15%。

香港證券的轉讓印花稅,按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收取,款額為價值的0.1%,稅款不足1港元之數,須當作1港元計算繳付。 其次,夫婦的首置名額應有所限制,如夫婦間有任何一人擁有住宅物業,另外一方即使不持物業,也不再享有首置資格。 始終,首置優惠應只提供予具居住需要者,而男女一旦結成夫妻組織家庭,理論上若任何一方擁有住宅,即可滿足其居住需要,故不應再被視作為首次置業人士。 當然,上述近親首置的「組合技」亦可逆向操作,有樓業主可借無物業的近親首置買樓,日後再以內部轉讓方式低成本收回資產。 印花稅豁免 須要知道,內部轉讓物業將無視額外印花稅(SSD),即使業主在購置物業後24個月內轉讓予直系親屬,亦毋須繳交SSD,故投資者實無後顧之憂,可借親人之手無限首置。 舉例說,某業主持有一層價值600萬元的物業,如他希望另購相同價值的物業作投資,理論上須付相若樓價15%的從價印花稅,即90萬元。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印花稅豁免 《2018年印花稅(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

在香港,純粹買樓獲利是不用被政府徵稅的,「利得稅」只是公司業務賺錢所繳交的稅項。 因此,如果物業涉及公司業務賺錢,買家就需要繳付「利得稅」。 但這並不代表公司不用交「額外印花稅」,兩者是分開獨立處理的。 但當然,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業主支付,而繳付金額又屬於「業務開支」,在報稅時可當作開支扣除後才被政府徵稅。 政府宣布,在2010年11月20日起後購入的住宅物業,並在24個月或以內轉售或轉讓,均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當然會按持有不同時期設有不同稅階,購入後愈早沽出者所需要徵收的稅階最高,如此類此。 《202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 印花稅豁免 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為取得「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人不單只須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她亦須要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例如由香港的主管當局(例如入境事務處)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例如中國內地的公安局)發出的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戶籍簿等,以證明所聲明的關係。

印花稅豁免: 香港

還有一點要注意,如果你的伴侶已是英國居民,即使你不是,當你們聯名購買物業的話,也不用繳交2%的額外印花稅率。 但假設買家是香港人,而且在香港已擁有物業,物業交易完成日是2021年10月2日,便須根據以往的非首置客印花稅階繳稅,而且須額外繳交2%的印花稅,整個物業將須繳付約60,000英鎊的印花稅,折合約588,600港元。 印花稅豁免 雖然上述安排只適用於英國本土買家,但購買英國物業前亦最好先向按揭銀行,如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等查詢最新按揭情況,讓自己有更好預算。

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法定聲明正本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非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該交換協議須根據住宅物業的價值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就印花稅而言,「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標簽或描述而定。 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的名稱,實際是指從價印花稅在標準稅額與優惠稅額比較下的附加徵稅,於2013年2月引入,適用於購買第二間物業的買家或公司名義買家,200萬港元或以下的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由100港元增加至交易額的1.5%;其他交易的稅率亦全面增加一倍。 2016年11月4日起,從價印花稅稅率調升至劃一15%,令「雙倍印花稅」實際上已不止多徵一倍稅額。 首先,必須修訂首置定義,不論業權多少,曾經持有物業者應不可恢復首置身份,儘管他在另購物業時並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亦不應再視為首置人士,才能杜絕「假首置客」的出現。

  • 另外,如果準買家本身已持有住宅物業,可以將該物業「轉名」予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親屬,那準買家便可以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惟轉名亦需按第二標準稅率付印花稅。
  • 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 假設物業價格是70萬英鎊,交易完成日是2021年5月15日,買家是首置客,物業價格首50萬英鎊將不用繳稅,500,001至700,000英鎊將被徵5%印花稅,即整個物業將須繳付約10,000英鎊的印花稅,折合約98,100港元。
  • 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須在加蓋從價印花稅相同的期限加蓋「額外印花稅」,一般而言,即在買賣協議簽立日期後30天內。
  • 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 買家購置住宅物業時,除了需要繳納上述的15%的「從價印花稅」,還可能同時需要繳納「買家印花稅」。

如任何「附加額外印花稅」未能於限期前繳付,亦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附加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印花稅署可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所有責任方追討任何欠繳的「額外印花稅」和適用罰款。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會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關係者、有半血緣關係者,及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作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如符合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 45 條列明的條件,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移不動產或股票可獲印花稅寬免。 印花稅豁免 申請手續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 註釋》〝集團內部寬免〞。 由於種類繁多,對出版界帶來巨大的負擔,另一方面,政府通過此舉,並輔之以津貼制度,一定程度上達到控制報業的作用。 從1712年開徵後到19世紀中葉逐漸廢除(1853年廣告稅廢除,1855年印花稅廢除,1861年紙張稅被廢除),歷時將近1個世紀中,英國報業一直裹足不前。 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徵的稅。

而繳納方式亦非僅貼用印花稅票一途,亦可使用繳款書逐件繳納或彙總繳納,屬於地方稅由各縣市政府徵收。 目前稅務條例沒有規定業主進行近親轉讓後須隔多久才能重覆操作,理論上業主可重施故技,不斷回復首置身份置業、避稅。 在考慮維持或調整相關需求管理措施時,會參考一系列的指標,包括但不限於樓價、巿民置業負擔能力、成交量、住宅供應、本地及外圍經濟因素的變化。 梁振英表示,不少市民生活都被受高樓價困擾,過去特區政府通過印花稅措施,遏抑三種非自住需求,包括外來、投資及炒賣需求;梁振英指自過去額外印花稅措施出台後,令炒賣及外來需求大大減少,但投資需求一直主導市場,因此需採取新的遏抑投資需求措施。 不過一般英國物業買賣,即使是現樓,由簽約起計至完成交易,也需要30至60日時間,所以就算現在開始簽約,也未必能趕及4月1日前完成交易。 印花稅豁免 不過,隨著BN移民簽證開通,以及印花稅寬免實施後,英國樓價近期逐步復蘇,有意置業者應先查看當地市場的情況才作決定,別因短期的印花稅寬免而倉促下決定,以免得不償失。 為便利計算透過交易所支付在任何交易日的應支付非港元交易的印花稅,香港交易所會於其網站發佈港元對人民幣及美元的匯率。 自2021年5月31日起,固定收益或貨幣市場交易所買賣基金之任何交易,均獲豁免繳交交易系統使用費直至另行通知。 至於經紀是否會將交易系統使用費轉嫁投資者,則屬其商業決定。 為簡化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及統一計算非港元交易的基礎,交易所會以同樣用於計算印花稅的匯率計算交易費(如適用)。

另外,如果準買家本身已持有住宅物業,可以將該物業「轉名」予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親屬,那準買家便可以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惟轉名亦需按第二標準稅率付印花稅。 如果遲交「額外印花稅」,稅局可追收高達10倍「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當中前者屬「長命契」,意即各人的權益及份數是相同的,當其中一方離世,權益便會自動轉移至其他聯權人身上,也未必出現不同業權人在不同時間作出轉讓;但後者卻因由不同業權人持有不同份數,他們可各自進行買賣,故一個單位可以受制不同「額外印花稅」期限。 其中一人先把其比例的業權轉讓給近親;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首置客身份後,再買入住宅單位。 如你是僱員而受僱工作來源地是香港,即使你有部分職務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你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 不過,你可在某些情況下按年申請將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務寬免。 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 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所繳付金額屬業務開支,在計算物業交易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時,可獲扣除。 換言之,如某人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住宅物業,不論他其後在什麼時候處置該物業,都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印花稅豁免: 印花稅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行使獲轉授權力時,會審視和考慮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或其子公司所提交的資料,例如買賣合約、委託書、公證書、股份聲明書及/或公司查冊等。 《2018年印花稅(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 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稅率劃一為15%)及第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 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印花稅豁免 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稅」,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如果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提名原有買家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

若該物業由準買家與妻子聯名持有,「除名」只需按物業的一半價值;而再買住宅物業則只需以第二標準稅率繳稅。 若符合指定條件,你可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及其附錄內提出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收抵免。 舉例來說,若屬印花稅署進行審查時發現的逾期加蓋印花稅個案(即並非主動披露個案),上述公式並不適用。此外,如被發現再次或重複多次逾期加蓋印花,罰款會加重。 任何人可以要求印花稅署署長(署長)對一份文書應否徵收印花稅及要支付的印花稅款額提出意見,但須繳付$50裁定費。 《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 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 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申請書上須載明他有意提出上訴,並提出足夠的保證(通常是銀行擔保),以擔保他的申請。 任何人如對印花稅署署長(署長)作出的評稅感到不滿,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上訴須於評稅日期起計1個月內向地方法院司法常務主任提出。 經評定的印花稅須在上訴前繳付,除非印花稅署署長同意延期繳付全部或部分印花稅(但須繳付未獲准延期繳交的印花稅),或法庭另有命令,則屬例外。 如要申請裁定,請到印花稅署櫃位辦理,並遞交文書及有關的證明文件正本,本局不接受電子方式遞交的申請及文件。 退款申請必須在文書日期後2年內提出,並隨附表格IRSD25。 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