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登記局及公證署作出的行為所涉及的印花稅,由該等部門結算及向申請人或訂立行為人徵收,並將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繳稅總表第二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印花稅,由發出執照或准照的實體結算及向申請執照或准照的利害關係人徵收,並將徵收的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一、如以默示方式或非以新依據作出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續期,且有關的可課稅金額高於登錄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的租值,則相關的印花稅以上一年度的可課稅金額計算,並附加在市區房屋稅內,以市區房屋稅徵稅憑單繳納。 三、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應繳納的稅款減半。 稅務局製作了一個簡單的軟件,幫助你計算物業轉讓文書(即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和非住宅物業樓契)及租約的應繳印花稅。 你只需輸入物業轉讓代價款額/價值或租期及租金資料, 印花稅政府 然後按「計算」按鈕;應繳印花稅款額便會在螢幕上顯示。 修訂條例規定,當買方或承讓人有證明令印花署署長(署長)信納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購入住宅物業,則署長可給予「買家印花稅」豁免。 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方或承讓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則除外。 二、為產生印花稅的一切效力,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的在外地發出的文件副本或文件證明經適當認證後,應視為文件正本。 一、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無登錄的都市性房地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的移轉,以及以僅屬私文書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為依據的移轉,均應由澳門財稅廳根據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職權估價,並適用第九十七條所定的作出決定的期間。
一、主辦競賣的實體應自納稅義務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結算及向取得人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二、徵收或繳納的註記載於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或文書、由徵收稅款的實體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內,並經負責人簽名。 一、依職權結算或附加結算計得的印花稅應自作出繳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印花稅政府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 二、如納稅主體能出示確認作為有關移轉憑證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判決書,則無須繳納印花稅;如已繳納者,有權要求退還。
- 一、主辦競賣的實體應自納稅義務產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結算及向取得人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 如果該聲明的實質內容沒有被更改; 並且該聲明沒有包含「草稿」、「樣本」、「範本」,或類似含義的詞彙,印花稅署會接受該聲明為證明文件。
-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
- 「買家印花稅」須在該有關須予徵稅的文書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交。
詳情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 – 以電子方式登記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 U3/SOG/PN08B ] 。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證券借用及借出交易〞,申請手續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修訂程序》[ U3/SOG/PN06B ] 。 一、對於為徵收移轉不動產的印花稅而按第十七章的規定作出的依職權結算行為或附加結算行為提出的異議,如其理由為不同意對移轉所定之價值者,必須向複評委員會提出。 三、上款所指移轉的登記,係根據適用的登記規範為之,但登記中應註明:“待稅務行政當局評估的價值”;繳納憑單上亦應作此註明。 屬移轉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已登錄的不動產的情況,如財政局局長發現房屋紀錄所載的價值與所申報的不動產價值均不符合該不動產真實價值時,應於上條所指的繳納憑單上聲明:“須待估價之暫定價值”。 印花稅政府 三、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並兼有本地居民及非本地居民,且非本地居民與全部或部分本地居民具有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關係,則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二、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的移轉依據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中,如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且其中任何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亦適用上款的規定。
印花稅政府: 登記及公證
二十三〔廢止〕二十四登記在公共及專責公證員之記錄簿冊內之公證書及公證遺囑,每份一百元憑單印花-如包括有本繳稅總表特別提及之任何行為或合同時,加上其相應條例所定之印花稅。 十五稅捐之徵收單據,按照其金額百分之五特別印花十六專營許可之合同,包括其修改及續期,按照有關金額及有效期。 千分之五憑單印花-對有關合同之修改及續期,如涉及之金額比最先訂定的為高時,應按照超出的部份繳納印花稅。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發出的文件須如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的文件般按繳稅總表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後,方可獲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接納,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印花稅政府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提交任何文件或文書以便完稅時,利害關係人有義務繳納將結算的印花稅。 四、如有關行為由私人實體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與具法律人格的部門以及自治部門及機構之間訂立,由前者承擔全部稅款,但本規章或繳稅總表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繳稅總表第六-A條規定的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的合同,是指透過提供暫時享用商業中心內商舖、場所或其他空間而獲取回報的合同。 E)承租人就一屬仲裁協議範圍的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作為被告的出租人直至提交其首份關於案件實體問題的陳述書之時,未以案件原應由仲裁庭審理為由提出法院無管轄權的爭辯。 再者,規章內有多項條例實際上因澳門地區的特殊環境而從來沒有或已逐漸減少被引用,這些條例實為虛設,並沒有繼續存在之必要。 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商業或工業場所、其他收入來源或利益中心的自然人,但貸款須用於該等場所、收入來源或利益中心。 印花稅政府 凡阻止或拒絕讓執行監察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進入或逗留於第七十條第三款所指的場所或地點以進行監察工作者,構成普通違令罪。 五、按本條的規定獲免稅的納稅主體,仍負有本規章規定的申報義務,不履行義務者,須受第八十條規定的處罰。 C)按現行法例設立的任何宗教信仰的社團或組織,以及行政公益法人,但僅限於為實現其特定宗旨而作出的移轉。 此次修改,一般遵照的原則為﹕不損整體收入,取消虛設的或只能引發微少效益的項目及收窄印花稅之真正徵稅範圍。 如在六月十八日之立法性法規第37/4號的引言中便提及正籌備頒佈一印花稅法典。
根據該條例第47E、47F及47G條,如符合指明條件,某類純粹為符合伊斯蘭教義而在伊斯蘭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及簽立的文書,而該等文書在傳統債券下並不存在,可獲豁免印花稅。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號〝另類債券計劃〞(只有英文版)。 A)如從事的活動取決於准照的批給,按准照的費用計百分之十憑單印花b)如從事的活動不取決於准照的批給五十元憑單印花如適用,另加第二十八條的印花稅。 一、由財政局局長、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及澳門財稅廳廳長領導監察工作,以及對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遵守進行必要的監管。 二、屬移轉在財政局房屋紀錄已登錄的不動產的情況,可課稅金額的計稅基礎為納稅主體申報的價值或房屋紀錄所載價值,以兩者中較高者為準。 三、上款所指的回報亦包括因讓與人或第三人在不動產內提供服務以及因設於讓與場地內的機器、家具及其他動產的使用而由受讓人支付的款項,但與水、電、燃氣及電話服務有關的款項則除外。 印花稅政府 二、經接受培訓後的財政局工作人員可按照公證法的規定為以私文書方式訂立的租賃合同的簽名進行任何類型的公證認定。 一、繳稅總表第五條規定的競賣是指以口頭出價、密封標書或其他競投方式,將特定財產或權利移轉予提出最高價金者的行為。 三、在每月繳付之稅款中,必須減除在交付之月份內因保險合同之取消或降低保額/風險而遞減之保費所相應的印花稅稅額。 所有致本地區公共行政機構,市政廳及政府屬下機關的申請書,請求書,闡述書,書面溝通,投訴信及所有其他書信,不論其內容有否涉及請求成份,均無需繳付印花稅。
印花稅政府: 證明、證明書及其他文件
C)屬因仲裁協議而應繳納稅款獲減半的情況,訂立合同至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或第三十-B條第五款所指任一事實發生的期間。 一、如納稅主體延遲結算部分或全部印花稅,除繳納所欠款項外,尚須繳納按法定利率計算之補償性利息,且不妨礙繳納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罰款。 二、上款所指的實體可根據法律規定將有關記錄及文件數碼化,但不影響其保存該等記錄及文件的紙本載體的義務。 二、屬上款所指情況,可課稅金額的計稅基礎為相當於有關股東在公司資本所佔的股或出資百分比值之有關公司擁有的不動產價值的百分比。 二、屬不動產交換的情況,交換人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印花稅係以交換人每一方取得的財產或權利的可課稅金額計出。 二、如納稅主體能出示確認作為有關移轉憑證的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判決書,則無須繳納印花稅;如已繳納者,有權要求退還。 印花稅政府 一、即使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仍應繳納印花稅,但作出繳納並不補正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的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之屬性。 二、倘若上述所徵收之全年稅款乃少於該信貸機構已減除總表第二十九條適用之豁免後在會計賬冊上所示收益之百分一時,有關機構負有繳納該差額的責任。 二、如不遵守上款b項或c項所指的期間,則出租人將有關事實通知財政局之日視為減租產生效力之日或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 五、如因修訂不動產租賃合同條款而延長合同期,出租人須於延期之日起六十日內通知財政局,以便該局對稅款差額作附加結算。
C)在財產判給的情況下,如不論以任何途徑,所分割得出之財產總值超過財產取得人原先擁有部份之金額時,不動產則依照上述之規定訂定其價值,而動產則採用估定價值。 在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所定的期間內未繳納第十七章規定應繳之全部或部分印花稅者,科以等於所欠稅款三倍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章及繳稅總表的規定,按本章的規定處罰,並按過錯的嚴重性、應繳稅款的金額及在有關的行政違法程序中已確定的其他情節酌科罰款。 在保險公司管理之賬目內,應設有收取之保費金額及其所屬保險類別(根據繳稅總表第四條之類別)之明細。 一、上條第二款規定的估價,係由澳門財稅廳廳長向財政局局長提出建議;局長同意進行估價時,將有關卷宗送交不動產估價委員會。 一、如資產中有不動產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經取得該公司股或出資後,即擁有該公司資本超過80%者,該股東須繳納本章所指印花稅。 三、屬以第五十一條第三款p項所指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作為財產移轉依據的情況,授權人、受權人及倘有的複受權人均須對繳納印花稅負連帶責任。 六、如就第三款p項所指訂明可訂立雙方代理行為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已繳納印花稅,則受權人或複受權人在訂立有關法律行為時無須繳納印花稅。 B)以無償方式作出且金額高於澳門元五萬元的其他依法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臨時或確定的生前移轉。
事實上,除了不合時宜之外,另外的種種因素,如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所形成的經濟,社會及政治變化,尤其是本地區之現行憲法通則,均顯示印花稅規章及繳稅總表內之多項規定已然過時,其餘的內容亦必須要從現時之法律憲制角度作出相應之修改。 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 有關其他可接受的付款方法,請參閱稅務局印花稅署所發出的繳費須知。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業權。 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 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 ,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印花稅政府 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不論乙女士所佔物 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根據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亦包括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第25條無須申請發給或換領身分證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而該等人士如申請發給或換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便有權獲發該證。
凡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妨礙執行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按第七十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監察工作者,科澳門元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且不影響其應負的刑事責任。 六、對須課徵印花稅的文件及文書作出檢查後,如未發現任何違法,須在最末頁作出“已檢查”的註記,並註明日期及簡簽。 二、對在財政局房屋紀錄無登錄的不動產進行的估價,以及在特別情況下進行的估價,均適用《市區房屋稅章程》的規定。 四、如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則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在上條所提及之文件中,如遇有以本名或法人之名而致有兩個或以上人士簽名時,在印花稅之範圍內,有關行為只視為獨一個論。 印花稅政府 三、屬調低租金的情況,出租人可自減租產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已繳印花稅與應繳印花稅的差額。 二、如納稅主體提交能確認競賣屬非有效或不產生效力的確定性司法裁判,則不予徵收印花稅;已繳納印花稅者有權要求退還。 二、主辦競賣的實體以擊槌或其他等同行為示意接納最高出價或價金最高的標書時即產生納稅義務,不論權利是否即時被移轉或接納的價金低於先前設定的底價亦然,且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倘若有關法庭案件只在本法律開始生效之後才入案時,其應繳之印花稅是根據本法律內之形式及稅率收納。
四、如在不動產租賃合同期滿前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出租人可自終止不動產租賃關係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政局申請退還自不動產租賃關係終止之日起至有關合同期滿之日為止的已繳稅款。 二、如在不動產租賃合同生效期間調升租金,出租人應自加租產生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內通知財政局,以便該局對可課稅金額的差額作附加結算。 三、如優先權人或有贖回權的人行使其權利前已繳納本條規定的印花稅,有權要求退還,但須提交法院發出的相關證明文件。 對已發出之文件,已簽名之信件及已作之行為,若已根據當時之法例完納印花稅,即使本法律已開始生效,仍維持其合法性,無需按新例繳稅。 鑑於印花稅規章之頒佈,已逾半個世紀,而有關繳稅總表亦已有十多年之歷史,對此規章作整體性之修改實是刻不容緩。
二、對欠繳印花稅而言,時效之計算是由應繳有關款項之日期起計,至於應用罰則之程序,時效是由違法之日期開始計算。 一、對結算印花稅的權利的失效期間自應課稅事實發生時起算;如課稅行政當局在此期間知悉上述事實,則此期間自知悉該事實之日起算。 對本規章未有特別規定的行政違法事宜,補充適用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規定。 二、在合同期內因讓與空間使用權而由受讓人支付的固定及浮動的回報總額,屬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印花稅的可課稅金額。 印花稅政府 一、如有浮動租金,出租人須於每年六月將上一年度的浮動租金金額通知財政局,以便該局對可課稅金額的差額作附加結算。 倘若有關廣告牽涉不止一間企業,一個實體或一個人時,應繳之印花稅將按照人數,實體或企業之數量而予以遞增。 二、任何宣傳費用,不論是以金錢或實物繳付,又及該等宣傳之性質乃屬牟利或商業者,均視為廣告,並列入印花稅之徵稅範圍。
一、繳稅總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信用機構於進行每一項產生作為有關課徵對象的收益的交易時結算,並向客戶徵收。 一、繳稅總表第九條規定的印花稅由負責舉辦表演、娛樂活動或展覽的實體結算,並於每月首十五日內以憑單方式向財政局收納處繳納上月產生的印花稅。 二、如在訂立上款a項所指不動產租賃時已繳納印花稅,則承租人在一特定期間屆滿且支付特定剩餘金額後取得租賃物所有權之時,免繳印花稅。 一、有關結算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通知將寄往出租人在經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市區房屋稅規章》所指的M/4或M/4-A格式申報書填寫的地址,但出租人另有相反意思表示則除外。 一、如以合同內租用期的總固定租金計算的應繳稅款高於澳門元六千元,出租人於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財政局申請按年度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印花證明書副本; 法定聲明正本;及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買家印花稅」須在該有關須予徵稅的文書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交。
如符合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 45 條列明的條件,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移不動產或股票可獲印花稅寬免。 A)按履行合同所需的保證金或擔保的金額百分之五憑單印花b)如無保證金或擔保二百五十元憑單印花三、按有關依據的性質,另加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的印花稅。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及中央企業債券的買賣或有償讓與,獲豁免印花稅。
印花稅政府: %subheading%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 就「買家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由於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印花稅政府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 五、由訂立合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任何機關或部門,包括具法律人格的部門、自治部門及機構,以及行政公益法人結算和徵收印花稅,並將稅款交付財政局收納處。
四、結算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印花稅時,如有書面依據證明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由依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引起的所有爭議,則有關上一年度的應繳稅款減半。 三、稅款由財政局直接徵收的文件或文書、該局發出的收據或等同文件,以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所指的憑單,均須經澳門財稅廳蓋印認證,並在有關簿冊作記錄,載明稅款金額、記錄編號及徵收稅款的日期。 印花稅政府 四、如依法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印花稅義務的實體於履行該等義務時發現有不遵守本規章或繳稅總表的規定的情況,應通知財政局。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印花稅政府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亦可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就印花稅而言,「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標簽或描述而定。 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