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指定一些文件必須向香港稅務局交付印花稅,否則文件在香港不具法律效力,例如在法律訴訟時,法庭不會受理。 這些物業印花稅看似複雜,計算方法與條件又各有不同,難免令首置新手不知如何入手。 其實買樓印花稅的多寡主要被4大因素所影響,只要清楚了解這些因素就能輕易了解自己需要預留多少印花稅開支。 由於特許權並無涉及土地權益的轉移,所以特許權立約方毋須繳納印花稅。 假若立約方不肯定有關文件是否須繳納印花稅,應向印花稅署申請裁定。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並在隨後的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支持通過政府提出的修正案,以便政府早日落實新住宅印花稅措施。 各位議員的意見、聲音我聽得非常清楚,亦表達感謝,但是個別言論的引述存在偏差。 印花稅成效 剛才涂議員引述特首的說話,提到居屋定價與土地供應的關係,我想在此澄清,特首所說,是指在有適當土地供應的時候,以及在不影響現時公屋及居屋供應的前提下,建造中產家庭可以負擔的港人首置上車盤,重燃置業希望。 長遠的房屋政策,我深信在座各位都非常清楚明白必然要從供應入手,積極開拓土地,包括填海造地,建造房屋是治本的基礎,要大量增加供應,我亦深信大家都很清楚明白並非一朝一夕可以達成。 但是無論如何,現屆政府是有決心盡最大努力覓地、造地建屋,為市民提供適切的居所,目前在供應受到限制的前提下,需求管理措施是當下必須的應對安排。
樓市自2008年金融海嘯後反彈,二手樓價由谷底反彈升勢凌厲,背後跟不少炒家加入市場有關,他們慣於以「速戰速決」的方式買樓,旨在買入後短時間內提價沽出。 這類在簽署「轉讓契約」前已經沽走,以「確認人身份」轉讓,俗稱「摸貨」的物業買賣,加劇了樓市升勢。 印花稅成效 有見及此,政府為杜絕短線炒風,在2010年11月宣布推出「額外印花稅」。 假設黃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配偶張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萬元聯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但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印花稅成效: 重點2: 怎樣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如果遲交「額外印花稅」,稅局可追收高達10倍「額外印花稅」稅款作為罰款。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印花稅成效 只要這三名共同持有業權的買家,在2015年10月27日後才轉售單位,單位便不受「額外印花稅」所掣肘。
當局續稱,同期繳付雙倍從價印花稅或新住宅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宗數,約佔交易總數11%,較2016年1月至11月推出新住宅印花稅前的約佔26%大幅下降。 當局表示,面對樓市持續亢奮、樓價偏離經濟基調、泡沫風險高企,政府有必要維持各項需求管理措施,防範樓市風險進一步惡化,確保樓市穩健發展。 另外,政府今日亦於憲報刊載《2021年證券及期貨及公司法例(修訂)條例》,以為落實全面無紙證券市場制度訂立法律框架,以及就場外衍生工具發牌制度作出技術性修訂。 印花稅成效 他說,政府計劃在立法會通過上調股票印花稅稅率的建議後,於8月1日實施有關調整,目標清晰,沒打算改變。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從價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稅款為罰款。
印花稅成效: 香港置業「從價印花稅」vs「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然而,雖然措施成功擊退炒家,但卻同時令自住業主擔心沽貨後再入市時,需要受制於額外印花稅期限,而更不敢輕舉妄動沽貨,大大削弱了市場的流動性。 由於當時政府錯判形勢,認為市場尚有炒風,故在2012年10月進一步加辣,對持有物業時間的要求及稅項進一步上調,「額外印花稅」期限拉長至三年,稅率也同步上升。 印花稅成效 稅務局製作了一個簡單的軟件,幫助你計算物業轉讓文書(即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和非住宅物業樓契)及租約的應繳印花稅。 你只需輸入物業轉讓代價款額/價值或租期及租金資料, 然後按「計算」按鈕;應繳印花稅款額便會在螢幕上顯示。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當你在香港買賣不動產時就會被政府徵收一定金額的印花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特別是當文件牽涉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物業交易的印花稅一般分為從價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與買家印花稅 ,分別對應不同交易情況。 今年上半年,須繳付雙倍印花稅或新住宅印花稅的住宅物業交易宗數是每月平均580宗,較去年9月至11月是反映推出新住宅印花稅前的市況每月平均2,350宗下跌約七成半。 印花稅成效 根據稅務條例,只要「母公司」持有「母子公司」超過九成股權,就可以透過「注入資產」方式,把資產注入「母子公司」內,當中可以豁免所有稅項。 下一手買家,可以購入「公司股份」方式向「母子公司」買入資產。 因為「母子公司」只是「轉讓股份」,故只需支付很有限的稅項,變相成為合規避過15%「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的好方法。 沿用之前同一概念,如果採用「提名」方式入市,又能否達到慳稅效果?
如果物業在持有期為6個月以內,稅率為20%,持有期在6至12個月,稅率為15%,如果在12至36個月,稅率則為10%。 另一方面,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繼續有效打擊投機活動和減少外來需求。 印花稅成效 納稅人須注意,除繳付印花稅外,在香港從事屬商業活動的物業買賣而取得之應評稅利潤,須另繳利得稅。
- 措施推出後,不少昔日加入短炒的炒家都決定不再入市,部份則表示購入物業會作中長線持有,故很短時間內「摸貨」已絕跡。
- 網站所顯示的資訊或與金融機構或服務供應商之網站有所出入。
- 沿用之前同一概念,如果採用「提名」方式入市,又能否達到慳稅效果?
- 數字顯示,在實施「額外印花稅」後,懷疑透過轉讓香港公司股份炒賣物業的個案並沒有上升趨勢。
- 答:如物業買家不是香港永久居民,或為公司而非法定人,買住宅便需要付買家印花稅 。
- 這與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原意背道而馳,亦可能會造成漏洞,削弱措施在減少住宅物業投資需求方面的成效。
註:在計算本港地產代理行數目時,就那些以集團式/連鎖式經營的地產代理行,監管局只把其計作一間地產代理行。 監管局是一個財政獨立及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其收入主要來自相關的牌費。 監管局表示,過往的經驗顯示,牌費寬免措施對監管局的財政狀況會造成壓力,經考慮各相關因素後,該局現時並無計劃就牌費作出寬免。 另外,印花稅是以「每件」再依稅率計算,並採整數貼花原則,稅額計算出來如果不足新台幣1元,不必貼用印花稅票,免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成效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是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認定很單純,只要是印花稅法中規定的憑證種類,並且在境內領域書面成立文件或憑證者,都應該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規定的憑證有很多種,但並不是所有憑證都適合貼上印花稅票,所以納稅認定標準並不是要貼上印花稅票繳稅才算完成納稅義務,一樣可以使用印花稅申報繳款書來履行義務。
如某人簽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物業時,亦會被視為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這改變了先前的條例,非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須於售賣轉易契的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付。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執行的離世者產業(包括住宅物業)出售,及繼承人出售其按遺囑繼承或按無遺囑繼承法律取得的離世者產業均毋須繳交印花稅。 短線投資者須考慮三年內樓市的升幅能否抵消額外印花稅的成本,也要顧及樓市在三年內進入下跌周期的風險。 政府相信這項措施可減低短線投資者的投資意欲,而不會對一般置業自住市民造成太大影響。 供樓人士最大置業開支除了要支付印花稅,如果有使用按揭保險做高成數按揭,便要額外支付手按保費用,按揭保費屆乎1.15%至5.04%不等,由於市… 印花稅成效 以上印花稅小知識可作為物業交易基本參考,惟置業及賣樓經常出現不同狀況,如對稅項有任何疑問,可諮詢稅務顧問或稅務局,計算自己的實際買樓或賣樓的額外開支。 額外印花稅英文全寫為Special Stamp Duty, SSD,是政府為了遏制短期炒賣,降低樓價升幅而設定的「辣招」。 只要買家在購入單位後36個月內出售該單位,就要支付最高達棲價20%的額外印花稅,市場亦將這36個月稱為禁售期。 主席,涂謹申議員和周浩鼎議員均就延長退稅機制下處置原有物業的期限提出修正案。
也有一些情況,是先由沒有持有物業,且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丈夫出面買樓,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之後正式簽署「轉讓契約」時,提名太太持有物業,而太太成為唯一持有物業人士。 如果太太本身沒有持有物業,則先生購買物業時繳付「從價印花稅」,而太太支付100元印花稅便可以。 政府明白先繳付相關印花稅、待處置原有物業後才申請退還部分稅款的現行機制,可能會增加換樓人士的置業成本。 印花稅成效 然而,如果放寬相關要求,可能會招致一些並無真實意圖出售原有物業的業主,藉換樓的名義拖延繳付印花稅,或趁機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一段較長時間來獲利。 這與推出需求管理措施的政策原意背道而馳,亦可能會造成漏洞,削弱措施在減少住宅物業投資需求方面的成效。
若正式買賣合約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超過14天才簽訂,則印花稅須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30天內繳付。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SSD)則為打擊短線炒風,目前規定在36個月內交易同一項物業,即必須要繳交劃15%印花稅。 近親的定義為夫婦、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子女。 另外,祖父和孫兒不當作近親,但如父母已離世,則可向稅局申請當近親論。 特別例子3:A 印花稅成效 已有住宅物業,B和C聯名擁有住宅物業,A向B買入其半份住宅業權。 假設樓價600萬, A須付印花稅為600萬/2 x15% = $45萬。 特別例子2:A已有住宅物業,B沒有住宅物業,A和B聯名向C買入另一住宅,樓價600萬,同樣要付15%印花稅,即$90萬。 置業前,準業主普遍關心各類買樓支出,其中包括繁複的物業印花稅,本文將深入淺出把各項印花稅相關事宜,逐一拆解。
舉例男方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士,以300萬元購入一個單位,該女士跟男方並非近親。 物業要交「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300萬X 15%」,相當於450,000元外,還要多繳交15%的「買家印花稅」。 因為稅務局有特殊豁免,其中只要「提名」一個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簽定「轉讓契約」,不論他本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而不是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印花稅成效 值得注意,「近親」是有定義的,必須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方受理。 不論是否屬於香港買家,首次購買還是非首次購買非住宅項目,印花稅也不會出現任何變化,賣出的時候也不會受額外印花稅影響。
一般住宅買賣須要在簽立交易的首張協議或轉易契後30日內交印花稅,否則要繳交罰款。 如果不遲於1個月,罰款為印花稅款額的2倍,如果遲逾1個月但不遲逾2個月,罰款為印花稅款額的4倍,如果在其他情況下,罰款為印花稅的10倍,所以記得準時繳交印花稅,避免增加額外稅項開支。 印花稅成效 如果打算賣出住宅單位,要注意轉售限期的額外印花稅(SSD)開支。
如果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並沒有持有物業,購買一個住宅單位連一個車位時,只需按「從價印花稅」計算便可以。 舉例單位連車位價格600萬元的話,買家只需支付600萬X3%,相當於180,000元的「從價印花稅」便可以。 問題是,如果提名人並不是香港永久居民,而不是近親,又會怎樣處理呢? 根據稅局規定,稅局容許買家在簽立轉讓契時提名一名近親,且該名近親不一定是香港永久性居,而僅需要支付「從價印花稅」。 印花稅成效 但由於獲提名一方並不是「近親」,故並不跌入「從價印花稅」界別,且因本身屬「非永久性居民」,還需繳交針對海外客的「買家印花稅」。 舉例先生本身屬永久性居民、在港沒有持有何物業,但卻聯同一名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太太置業。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是對書面文件徵收的稅項,有關買賣座落於香港的不動產之書面文件亦須被徵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文件牽涉於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他不認同有關措施令地產代理公司經營困難,指地產代理行、營業員牌照持牌人及地產代理(個人)持牌人的數目增減受很多不同因素影響。 同時,物業市場的發展受內外多方面的因素影響,亦非由單一措施所造成,包括會受到近期先進經濟體的經濟增長放緩、歐洲債務問題惡化及隨之而來的金融市場波動等因素影響。 在簽訂「轉讓契約」前,丈夫決定提名太太成為聯名業主,而太太本身有物業的話,就,就需要按物業持有一半業權繳交「從價印花稅」,計法是「300萬X1.5% 印花稅成效 / 2」,相當於22,500元的印花稅。 總之,提名近親只會用「從價印花稅」來看待,而不是更高稅階的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既然是否持有物業,會直接決定繳交「從價印花稅」,抑或更高稅階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究竟怎樣決定買家是否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呢? 印花稅沒有特別註明什麼為之「單一物業」,但有說明如果「物業」本身涉及「天台」、「平台」及「花園」,一般來說會視為一個物業看待。 至於部份買家自製相連或複式,究竟會被視作一個單位、還是兩個單位呢?
過往因物業市場炒風過熱,政府認為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業 (包括車位) 需求 ,於是在2013年引入雙倍印花稅,把第2標準稅率提高一倍。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印花稅成效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