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夫婦9大伏位

交換物業理論上可以慳印花稅,因印花稅只計兩物業的差價,可以做按揭。 但實際上,很難找到雙方「啱你又想要我層樓,我又想要你層樓」。 筆者見過夫婦兩層聯名樓,因打算離婚用交換物業方式令兩層樓甩名,交換後每人單名持一物業。 所以,這消息無疑對港人投資英國樓非常有利,因為大部份的英國住宅,有七成以上都是50萬英鎊以內物業,假如閣下想移民到英國,而又打算長居英國,不妨盡早行動,及早在英國置業,這樣你就能節省一大筆英國買樓稅項! 如果你還心大心細,請立即按這裡看看專家如何看英國投資物業的前景。 這意味著年收入在1.75萬鎊以下的人,都會受益於這個政策。 假如夫婦二人,有其中一方沒有工作,如太太是全職「屋企大總管」,她的個人免稅額沒有使用,那麼就可以把免稅額轉給丈夫,用盡英國夫婦免稅額。 政府對置業施以辣招,並豁免首次置業人士,無非希望抑壓過分的投資需求,並留有空間予具真正居住需要者上車。 但當投機者放肆鑽營,辣招意義、效用便大打折扣,政府有責任堵塞漏洞,為樓市降溫。 目前稅務條例沒有規定業主進行近親轉讓後須隔多久才能重覆操作,理論上業主可重施故技,不斷回復首置身份置業、避稅。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 印花稅 一般由買方支付;但有時候,發展商為吸引買家買新樓,或會提供印花稅代繳優惠,但要留意該優惠是直接扣減樓價,或是以折實樓價後去計算。 如果要放售、轉讓、出租聯名物業,所有文件必須有二人的簽署作實。 如果二人對物業均有付出,如首期兩份分、一同供按揭,聯名購買對二人都有保障,即使日後感情有變化,亦不怕其中一人擅自對物業作出改動。 近親轉讓 : 政府視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不當買賣。 近親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如物業持有人多於一位,他們亦須屬近親。

印花稅夫婦

本文章內容只供參考用途,並屬於作者之個人意見,並不保證所有資料準確無誤,亦不構成任何投資或服務之推介、邀約或游說。 投資涉及風險,基金價格可跌可升,過去表現並不代表將來表現。 首次購房的張先生於2020年8月購入價值為35萬英磅的物業。 受惠於印花稅假期,樓價的首25萬磅將不需繳付印花稅(6月30日前為樓價的首50萬磅,10月1日或以後為樓價的首12.5萬磅)。 每次業權轉變都可能出現不同的情況,想了解更多,先咨詢專業人士會更為放心。 印花稅夫婦 專業的事交專業人士,麥氏三十多年地產按揭經驗,一定幫到你,即與我們的專業人員聯絡。 所以英國有不少家庭都會出租一兩間房做Bed and Breakfast,不過需要申請B&B牌照及早上提供English Breakfast。 林老師之前跟小編憶述他少年時到英國旅行住B&B,最期待的就是每朝晨咁早去吃屋主悉心準備的熱騰騰英式早餐 ,就算在香港的英式餐廳,也很難吃到那一種風味及可以飽一日的份量。

印花稅夫婦: 近親是什麼?

總之,提名近親只會用「從價印花稅」來看待,而不是更高稅階的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但如果購買本港住宅物業,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話,你就要支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即劃一15%的印花稅。 舉例,如果你並不是香港人、或者你已持有一層香港住宅,但現在又想多購一層物業,你也要繳付較高稅階的稅項。 例如你購買一層300萬元的物業,你所需要繳付的印花稅就是「300萬元x15%」,也就是450,000元。 如果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與香港永久性居民是聯權擁有物業,而兩者份屬近親,則獲得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家庭成員或朋友間用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相應比例的業權。 其中一人先把其比例的業權轉讓給近親;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回復首置客身份後,再買入住宅單位。 印花稅夫婦 有關措施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生效,所有在該日期或之後簽署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將不獲延遲繳交印花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當買方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不論他在何時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 議」包括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假如在一項住宅物業交易中,相同的買賣各方以相同的條款簽訂多於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會以最早簽訂的協議的簽署日期,作為買方取得或賣方處置物業的日期。

因為稅務局有特殊豁免,其中只要「提名」一個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簽定「轉讓契約」,不論他本身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只需繳交「從價印花稅」,而不是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值得注意,「近親」是有定義的,必須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方受理。 印花稅夫婦 反觀如果聯名買樓的一方並非近親,則需要繳付「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且還需按需要繳交針對海外人士的「買家印花稅」。

交印花稅,又稱打釐印,物業轉讓涉及契約文件,以證明業權誰屬, 打釐印的目的,是要為文件確立法律效力,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沒有打釐印的話,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即法庭不會受理。 是否聯名購買物業是重要的考慮,同樣重要是在搜尋物業時,比較樓盤優劣,確保滿足雙方需要,即上千居搜尋全港各區筍盤。 夫妻二人打算共築愛巢,買樓時難免會遇上世紀難題:物業應全歸其中一人,抑或是聯名擁有? 如果掉轉是「先賣後買」形式換樓,例如買入$800萬物業,15%從價印花稅支出為$120萬,而第2標準稅率從價印花稅支出則只需$30萬(3.75%),這有助減低現金流需求。 印花稅夫婦 不過一樣要小心買家撻訂,以致自己未能在1年限期內成功出售舊物業,變相要硬食15%賣家印花稅。 抽中一手居屋的幸運兒,除了要準備首期外,更務必留意印花稅估值並非直接以居屋折扣售價計算,各位事前宜做足準備,預留額外資金支付印花稅。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某人取得住宅物業的日期為他作為買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取得該物業的日期。 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為取得該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 同樣地,處置住宅物業的日期為某人作為賣方訂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以處置該物業的日期。 假如沒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則為處置該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 答: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第1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第1標稅率亦適用於在該日或以後所簽立的售賣轉易契(除非相關的買賣協議於2013年2月23日之前已簽立)。 例子說明,假設名下已持有一個住宅,再購置另外一個住宅的情況下,則需要繳付樓價之15%作為從價印花稅,這點比較容易明白。 若名下持有一個非住宅物業,比如是工商廈,車位,或者地舖,並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的話,則仍只需要繳付基礎的印花稅,又若名下持有一個住宅物業,再購置一個工商廈,車位或商舖的話,印花稅則仍以基礎印花稅作為計稅基準。 簡單來說,15%之印花稅只對名下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的業主產生影響,如名下持有之物業並無住宅的話,則無需理會。 執行第二類甩名(甩擔保人名),由於不涉及業權轉讓,不需支付印花稅,主要的成本是轉按的律師費,但多數情況下,轉按的回贈足以抵銷。 另一種成本,是新舊按揭的息差,尤其是近一年新批按揭的條件可能較2、3年前差,業主要以轉按移除擔保人,要有按息略為上升的心理及財政準備。 第二種「甩名」,是物業原有按揭需要親人作擔保;但擔保人的身份,會影響到其本人入市,包括按揭成數會下跌一成、壓力測試標準收緊。 一般處理方式,是等待按揭借款人本身收入增加、按揭餘額下跌,可以不需家人作擔保後,自行轉按,順便移除家人的擔保人身份。 完成轉按後,原先的擔保人便也許「沒有為其他按揭物業借貸或擔保」的身份,置業時可以獲得「正常」的按揭成數、壓測標準。 不過一直不完成轉名程序的話,該單位便不能出租,物業不能放賣,而正式轉名手續完成前,舊按揭仍然「入丈夫數」,再買的話就要計算承擔兩項按揭貸款的壓力測試。

車位理應計算在「非住宅」的「印花稅」範圍,但如果同住宅一併購入又怎處理呢? 大前提就要視乎是用同一份文書來處理,還是分開兩份文書來處理。 如果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香港並沒有持有物業,購買一個住宅單位連一個車位時,只需按「從價印花稅」計算便可以。 印花稅夫婦 舉例單位連車位價格600萬元的話,買家只需支付600萬X3%,相當於180,000元的「從價印花稅」便可以。 沿用之前同一概念,如果採用「提名」方式入市,又能否達到慳稅效果?

印花稅夫婦: 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

如先賣一層,再買,然後賣第二層,這樣都可退15%印花稅。 但要留意,如先賣第一層的買家撻訂,政府就會視換樓人士仍然有兩層樓未放賣,那麼便不能退稅。 政府於去年10月放寬按揭保險後,首次置業(簡稱「首置」)名額非常珍貴,究竟原因何在? 如在未過罰息期轉讓物業,因為要重造按揭,需要先還款,因此銀行會視為提早還款,會被罰息以及退回現金回贈。 未補地價的居屋雖然可以出售套現,但未屆滿轉讓年期限制時,只可於政府推行的「居屋第二市場」出售。 如要在限制屆滿後公開市場自由出售單位,便要先作補價,而補價一般會由買家承擔。 因此,如要換樓客要用未補地價居屋套足現金來換私樓,那便要先補地價。 如現有居屋單位的估值為500萬,當年以市值6折發售,補地價金額便是 200萬 (500萬 x 40%)。 不同銀行對物業的估價一般有會上下浮動5%-10%。

另外,換樓人士如於買入物業(以買賣轉易契日期起計)6 個月內,出售其唯一的另一個住宅物業,其後便可向稅務局申請退還部份印花稅(相當於新舊印花稅差額)。 如近親轉讓的物業仍有按揭,轉讓後申請按揭時,要求會與一般的按揭申一樣,需要交上收入證明等文件,銀行亦會安排壓測。 因此仍有按揭的物業近親轉讓時,要考慮買方是否能有能力通過壓測。 如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被取消,而取消原因不是由於協議的買方將物業轉售或出售(俗稱摸貨),該買賣協議可能無須繳付印花稅。 納稅人可以在交易取消後兩年內,填妥表格IRSD125,向印花稅署署長申請退回已付的印花稅,申請是否獲批由印花稅署決定。 只要買入新物業的時間,較近親轉讓的買賣第一份文件遲於新買物業的合約就可以。 即是早上在律師樓簽署臨約轉售,下午便可以首置身份簽署新物業買賣合約,並以舊稅率計算。 印花稅夫婦 舉例來說,一對夫婦聯名以各人一半的業權方式,持有價值800萬單位,如男方要轉讓一半業權給女方,女方需要將要交 9萬元印花稅 (800萬 x 50% x 2.25%)。 雖然物業交易不涉及交易價(因為是『$0』),但印花稅會由稅局重新評估市值作收取。 另外,$0的交易法律上定義為送贈契的方式,或$1等任何明顯低於市價成交的物業是受限於香港法律第6章「破產條例」,法庭如果認為當事人目的是破產前將資產轉移而逃避還債責任,5年內是可以判為交易無效。 所以,這個物業5年內是沒有銀行願意按揭的,印花稅也會經由稅局以市價擬定。 部份人可能會問,本身持有工商鋪、海外物業、或車位,究竟在條例下,會否視為物業一部份,在購入香港住宅時需要繳付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而非較低稅階的「從價印花稅」。

  • 此外,於正常情況下,購入物業後3年或以內轉售或轉讓該物業,須繳付10至20%的「額外印花稅(SSD)」。
  • 因為成為英國居民,張先生可申請退回£7,000的海外買家額外印花稅。
  • 為讓買方及賣方盡早知道「額外印花稅」的應付總金額,當印花稅署認為有關代價款額不足,有關補充「額外印花稅」的評稅會在收到該加蓋印花申請後的 40 天內發出。
  • ROOTS上會夥拍Circa London為香港人提供一站式英國物業投資及按揭服務。
  • 根據稅局規定,稅局容許買家在簽立轉讓契時提名一名近親,且該名近親不一定是香港永久性居,而僅需要支付「從價印花稅」。
  • 很多人誤以為近親轉讓就不需繳付印花稅,事實非然,一切近親轉讓之住宅物業,亦需根據上述列表計算印花稅,包括送契。

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方式共同購入,不論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SSD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被取消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沒有收入人士不宜接受近親轉讓,因為要重做按揭,銀行會要求買方提供足夠的收入證明,沒有收入的人士難以提供。 為此,如丈夫轉讓予沒有收入的妻子,如要申請按揭,丈夫可成為妻子的擔保人,但會影響到丈夫買入第二物業的按揭成數。 一般人以為要等舊有的近親買賣完成成交後才可以回復首置身份避稅買入新物業。 但政府計算的時間是,只要買入新物業的時間比甩名的近親買賣第一份文件遲就可以。 即是早上在律師樓簽署甩名的臨約,下午就可以簽署新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避稅買入新單位。 稅務局製作了一個簡單的軟件,幫助你計算物業轉讓文書(即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和非住宅物業樓契)及租約的應繳印花稅。 你只需輸入物業轉讓代價款額/價值或租期及租金資料, 然後按「計算」按鈕;應繳印花稅款額便會在螢幕上顯示。 當然除了上述方法可合規避稅後,部份買家就索性用公司轉讓方式來避稅,只要把資產注入子公司後,再以「公司股份」轉讓形式出售公司就可以。 由於業權人只是購買公司的股份,不屬於物業買賣,故只要支付牽涉「資產值」的0.2%印花稅及5元「轉讓書」便可以。 對於換樓人士來說,無論是「雙倍印花稅」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也屬於壞消息,只因如果他們選擇「先買後賣」的話,由於同時間會持有兩層物業,新購入的物業就需要繳交高達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政府為了激活換樓鏈,故容許換樓人士可申請退稅,在新購入物業簽定「轉讓契約」後的一年內沽出舊有物業,就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稅項。 舉例,男方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也沒有物業,購入了一層300萬元的物業,其後在簽訂「正式買賣合約」時加入一名女方,成為其中一半業權人。 男方需要先繳付「300萬X1.5%」相當於45,000元的「從價印花稅」。 在簽訂「轉讓契約」前,丈夫決定提名太太成為聯名業主,而太太本身有物業的話,就,就需要按物業持有一半業權繳交「從價印花稅」,計法是「300萬X1.5% / 2」,相當於22,500元的印花稅。 通常在往律師行簽「正式買賣合約」時,律師會多給一份文件「法定聲明IRSD131」予買家簽署,作用是證明「自己沒有持有香港住宅物業」。 無論買賣一手樓或二手樓,當我們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後,在物業正式轉讓至買方手上時,我們要多簽一份「轉讓契約」。 「臨約」及「正約」只說明我們有買入物業權利,但真正作為證明物業轉讓文件卻是「轉讓契約」。 這份文件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需進行俗稱「打釐印」的方式來確立其認受性。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印花稅署會按一般解釋接受有血緣關係者、有半血緣關係者,及有夫婦關係、領養或繼養關係的人士,作為提名人、轉售人或轉讓人(以屬何者為準)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Samson還提醒,香港人無論是否首置,從4月開始就有一個海外買家印花稅,你買就已經要交2%,不論物業價是否£12.5萬也是要交。 但如果你打算以BNO 5+1方式移民英國,自購入物業後在英國居住了183天或以上,您將會被英國稅務及海關總署(HMRC)自動認定為英國居民(非英國公民)而獲得退稅。 英國物業的印花稅起徵點一般為12.5萬英磅,在印花稅假期下跳升至50萬英磅,即物業價值50萬英磅以下的物業無需繳付印花稅,在英國是一項使無前例的安排。 不管怎樣,買家在購入英國物業後除了首期外的最大支出,就是印花稅了。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印花稅夫婦 請問我同我母親共同擁有一間居屋,同時我擁有一間私樓,如果我想用呢間私樓換另外一間私樓,我需要俾額外印花稅嗎? 新、舊稅款差距巨大,投資者惟有各出奇謀,期望「回復」首置客身份﹙買某一個物業時,手上無任何以個人名義擁有的物業﹚,好讓再置業時只需付舊累進稅率,以便「慳得就慳」。 交換物業在現實中很難操作,很難找到雙方「啱你又想要我層樓,我又想要你層樓」。 遺憾地夫婦要離婚,因此用交換物業(兩物業都是交換一半業權)方式去把兩物業甩名,甩名後每人一層,當分了身家。 假如你們初移民到英國,收入上比以往或會有所減少,如年收入(包括工資和養老金)低於1.25萬鎊的香港人,存款的利息可以免於交稅,而且免稅額高達5,000鎊。 過往因物業市場炒風過熱,政府認為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業 (包括車位) 需求 ,於是在2013年引入雙倍印花稅,把第2標準稅率提高一倍。

有網民建議,現在的「網絡」詐騙越來越多了,許多目標在老人,年輕女性,甚至小朋友,防不勝防。 ​家長平時應該多教孩子防騙知識,另外手機的移動支付密碼也確實不能讓孩子知曉。 近日多個新盤無懼疫情開售,除了為首置及換樓人士提供折扣優惠,發展商更會提供不同的即供及建期付款計劃予置業人士選擇。 【新盤按揭】屯門海皇路2期入場費567.8萬起 付款計劃邊個抵? 新鴻基地產屯門海皇路2期新盤開賣在即,單位實用面積由255平方呎至731平方呎,部份單位更設有儲物房,為年輕家庭提取更多選擇。 【新盤付款】屯門海皇路項目供樓優惠及按揭攻略… 新界西北近年有不少新盤推出,最新就有屯門新盤海皇路項目,由於市場反應踴躍,發展商日前再加推50伙單位應市,折實價552.43萬元起。 印花稅夫婦 雖然理論是可行,惟買家/承讓方須簽署法定聲明確認代表自己行事,印花稅署或會質疑聲明的真確性,而作出虛假聲明為刑事罪行。 撻訂風險:賣出物業時,如買家撻訂,未能在限期內售出舊居,就未能夠取回稅項,屆時或要因要在在限期前找到買家而壓價出售。 換樓期間居住:因為換樓客已擁有新居所,換樓客可以安心以無縫接合地「樓換樓」,將舊有物業的傢俬直接搬遷於新居,省卻多一重搬運功夫,還 有充足時間裝修,更節省換樓期間租金支出。 換樓期間居住:由賣樓以至搬進新樓可相隔數月甚至半年,換樓客或要「售後租回」原有單位,或遷至短租住所,兩者均涉及租金支出。 又借位問下, 老公有單名物業A,老公老婆有聯名物業B. 如果B 物業轉名俾老公,老公駛唔駛俾15% 稅 Or 其他加 辣 稅?.

印花稅夫婦: 計算器

翻查資料,目前印花稅署要求有關的購買人或承讓人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在有關交易中屬「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並非在交易中代表其他人行事,以獲得有關的買家印花稅豁免。 所謂「內部轉讓」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甩名」(或稱除名),即將聯名擁有的單位,改為一人擁有,例如夫婦共同擁有的單位,丈夫「甩名」後由太太獨自持有。 另一種是「轉名」,例如丈夫將個人名義擁有的單位,轉給太太個人擁有。 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內部轉讓只適用於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或配偶,而且必須使用「買賣」方式進行,才可以令受讓人即使已擁有多個物業,在「買入」物業時,亦能夠享用舊有稅率制,而非15%稅率。 市場常有一誤解,以為以饋贈方式轉讓業權就不需繳付印花稅,其實不然。 再者,任何經首置名義購入的住宅物業,其轉讓應加以限制。 假設黃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配偶張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萬元聯名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但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他們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就要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款額為300,000元(即800萬元x 3.75%)。 這是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合乎有關資格。 印花稅夫婦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取得住宅物業的時間例子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24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如物業是在2010 年 11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日期間取得。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36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如物業是在 2012 年10 月27日或之後取得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限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問題是,如果提名人並不是香港永久居民,而不是近親,又會怎樣處理呢? 根據稅局規定,稅局容許買家在簽立轉讓契時提名一名近親,且該名近親不一定是香港永久性居,而僅需要支付「從價印花稅」。 但由於獲提名一方並不是「近親」,故並不跌入「從價印花稅」界別,且因本身屬「非永久性居民」,還需繳交針對海外客的「買家印花稅」。

提名原有買家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近親。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近親的名字。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在拆卸原有住宅物業以供建造新住宅物業後所進行的轉售或轉讓交易(包括空地)。 印花稅夫婦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其中包括住宅物業,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的住宅物業。 出售住宅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在港置業需繳付印花稅,如果是香港永久居民,在購買物業時名下並未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即視作為首次置業,需繳付從價印花稅 AVD 的第2標準稅率,即根據以上印花稅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