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權契印花稅詳細介紹

分權契印花稅 內容大綱

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若代表自己行事 ,及任何公司,其所取得的住宅物業會被徵收買家印花稅。 《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 根據該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稅」。 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 「買家印花稅」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稅。 分權契印花稅 政府土地註冊處的土地登記冊會記載每個物業的「前世今生」資料,是銀行審批按揭的重要參考資料,如果物業條件不夠「靚仔」,大有機會影響按揭申請結果。 為了保障準買家順利買樓上車,地產代理會在買賣單位前協助「查冊」,以釐清單位的業權及物業過往的成交紀錄。 不過,如果準買家希望自助「起底」,可留意今明兩集的「起底大法」。

分權契印花稅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是有辦法的。 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 預備買入5年內以『送贈契』而獲得之物業,準業主就得小心衡量風險,因為買入該物業後遇上債務追討的情況,新業主是有權經法律途徑追討舊業主,但會引起額外的追討費用及時間上的損失,這樣就比較麻煩了。 即使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之後想轉讓業權,包括除名、轉名及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取得同意,房委會將酌情批核。 分權契印花稅 而轉名除名過程,一般毋須補地價,但涉及索取房委會及銀行等相關機構的授權。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可找律師為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因此,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換句話說,聯權共有人聯合其他人時可說是擁有一切,但獨自一人時則一無所有。 如物業屬聯權共有,即使他們擁有均等權益,仍會被視作一整體,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另外,所有業權共有人亦必須符合以下四項條件,才可構成聯權共有的業權。

分權契印花稅: 計算印花稅(物業)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以登記為原則,故取得土地及其上建築物改良物後,必須到所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確定產權,土地產權登記須繳一定之費用,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規費有登記費及書狀費。 為清晰起見,更恰當的做法是重註附連已完稅印花證明書的買賣協議,或單獨註冊該份已完稅的印花證明書。 不過,從契約註冊的角度看,本處不會限制把買賣協議印花證明書夾附在轉讓契內一併註冊的做法。 如果本身按揭由丈夫供,妻子無入息,透過延遲簽署正式買賣合約,丈夫可繼續供按揭,直至妻子有穩定入息後,才正式完成轉名手續。 分權契印花稅 你可委託按揭轉介或相熟的銀行按揭專員,為你向銀行爭取使用最低估值。 不過,業主須留意,假設按揭成數不變,拉低物業估值會令按揭貸款額下調。 買樓要繳付印花稅,樓宇轉名亦一樣,交多少稅款,主要視乎物業售價或價值。 近親轉讓,即直系親屬之間轉讓業權,亦多數簽轉讓契,目的是令其中一位業主回復首置身份,以享政府為首置人士而設的置業優惠政策。 在近親轉讓當中,直系親屬的定義包括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仔女。

《2018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 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稅率,自2018/19課稅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稅率。 分權契印花稅 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稅率。

分權契印花稅: 印花稅收費

2013年政府推出雙倍印花稅,擁有本地住宅的本港居民,購入另一所本地住宅時需繳付雙倍印花稅,但未有住宅的本港居民只需支付舊印花稅。 不少聯名業主選擇除名,令其中一名業主變成無樓人士,騰出名額以舊印花稅購入另一所住宅物業。 很多買家都會視估價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以決定是否買入該單位,原因是擔心估價不足,需要準備更多的首期抬錢上會。 分權契印花稅 以上因素都會影響物業的估價,而最常出現的估價不足有幾下4個原因: 估價不足原因│ 1. 成交量不足 部份成交較為疏落的單位,如單幢樓、村屋、唐樓、大單位即豪宅類,基於流通率較低,成交指標少,很容易出現估價不足的問題。

由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根據轉易契轉讓的按揭(住宅或非住宅)物業。 由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根據轉易契轉讓的按揭住宅物業。 一般來說,我們進行查冊時,可以查出「註冊業主」的身份。 所以如果註冊業主過世,他的死亡證可能會被註冊上土地註冊處。 當我看見註冊處上有死亡證紀錄,我們可以要求業主出示死亡證,從中獲知死者身份、死亡日期、地點及死因。

所有聯名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Right of Survivorship),如其中一方離世,其所擁業權便會自動平分給其他在世的聯名人,不能當作遺產處理。 而用戶則可瀏覽及搜尋服務商的資訊,並直接聯絡相關服務商。 另外,為避免欠債人在破產前轉移資產,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裡的第49條說明:如原業主申請破產,在最近5年內所送贈或低於市價出售的資產,都有機會被債權人強制性收回抵債。 換言之,送贈契會因此而被推翻,新業主便會被充公物業。 分權契印花稅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較常見的例如是業主離世,沒有人知樓契所在,或未完成按揭,或未向銀行贖契,遺產繼承人就無法取得樓契。

  • 《2013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頒布,於2013年4月5日刊憲,同年4月17日於立法會頒布。
  • 有準買家曾透過代理買入日出康城「領凱」一個高層單位,簽完臨約才知道單位曾發生事故。
  • 陳先生擬向張先生購買其持有的甲香港公司的所有股份,雙方協定轉讓代價以資産負債表所示之資産淨值爲准,雙方於“轉讓文書”及“買賣摘要”填寫的轉讓代價爲港幣10,000元。
  • 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問題是,死亡證只是「可能」會註冊,而非「必定」會註冊。 因為就算「註冊業主」過世,目前法例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把「死亡證」註冊。 幾日後,女戶主將全幢十座做估價,卻發現全部估足,但明明十座曾有凶宅,為何會估到價? 該代理行朋友還表示,大部份代理行也有內部文件指出這點,於是女事主聯絡代理對質,代理卻表示,向律師查問過死者是由單位墜樓至平台,由於在平台死亡,故單位不算是凶宅,並拒絕退票。 幸好支票存放在律師樓,女即時CUT票力保不失,但也同時發律師信予業主通知合約無效,及發信予代理尋求賠償。 原本聯名持有業權會影響印花稅計算,譬如原本是各佔一半業權分權契下進行除名,其中一方賣出半間物業與對方即是用樓價一半計算印花稅,譬如住宅樓價600萬,物業價值一半即是300萬,只需付四萬五千元印花稅。 不過,如果丈夫未完成轉名手續,並為第二層樓申請按揭,銀行便會將第一份按揭計算在壓力測試之內。 一般來說,轉名沒有實際期限,故有些業主會以拉長轉名期的方式,確保另一半不會即時放售物業。 要找出物業的真正市價,業主可向銀行或公證行申請物業估價,以最低者作為內部轉讓售價。

雖然「死亡證」會列出死者的死亡地點及原因,但準買家也只能透過內容作出估算。 例如「墜樓案」凶宅死者的死亡地點會列為大廈平台,而並非單位的地點內,單憑「死亡證」也未必得知單位是否凶宅。 分權契印花稅 但如果死亡原因為內臟移位、或頭骨爆裂等,則可推斷死者是跳樓,故「起跳點」的單位可視為凶宅看待。 買賣中常見的規費有:登記費、閱覽及申請謄本費、複丈費。

這份買賣合約上標價便是銀行考慮買入價,亦是用作計算印花稅基準。 買家印花稅(BSD) – 買家印花稅是額外稅項,向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公司)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的住宅物業徵收。 稅率為15 %,按物業交易的金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於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最近有外國機構的調查發現,香港的生活指數已升至全球第一位,在港置業已經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所以父母送贈物業給子女開始漸趨普遍。 分權契印花稅 只要甲方沒有以任何的金錢代價、以送禮形式轉贈給乙方,便稱為『送贈契』。 在土地註冊處的查冊上,亦會明確註明『送贈契』(Deed of gift)及註明交易金額為$ -。 雖然物業是以送贈形式轉讓,但印花稅還是少不了,稅局仍然會根據市埸的價值去計算印花稅,並由新業主去繳付。 買家印花稅從物業交易金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徵收15%(於買家印花稅和從價印花稅外加徵,如適用)。

分權契印花稅: 二、 股份轉讓時需加蓋印花之文件

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如果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長者,例如不良於行,或者因疾病而無法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更靈活地運用資產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除非另有說明,本文所指香港公司,特指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注册成立之有股本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若買家聲明自己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代表自己行事,須在刊憲日期兩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即在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 如加蓋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刊憲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開始,買家印花稅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4年3月31日前)繳交。 分權契印花稅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可獲寛免從價印花稅(前提是,受讓方於2年內不會成為其夥伴)。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執行的離世者產業(包括住宅物業)出售,及繼承人出售其按遺囑繼承或按無遺囑繼承法律取得的離世者產業均毋須繳交印花稅。 以 15 % 的稅率計算,按物業交易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 《201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頒布,於《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通過並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對2012年10月27日起取得之物業有追溯效力。

分權契印花稅: 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大部份銀行均接受『送贈契』已過10年或以上的申請;而財務公司亦會接受『送贈契』已過5年以上的申請。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分權契印花稅 【香港樓市】置業是不少人的目標,作為人生大事之一,不少夫婦或家人會選擇以聯名的方式購買物業,而形式可分為分權共有及俗稱長命契的聯權共有兩種,當中各有各好處。 另一做法就是以「送讓契」送出物業,無償地送贈物業,該物業即屬「送契樓」。 即使交易涉及金錢,但如果成交價嚴重偏離市價,又不經代理交易,亦有機會被銀行視作送契。 送贈契或涉業權問題,部分銀行為管理風險,一律不批核送贈日期為 5 年內的物業按揭。

陳先生擬向張先生購買其持有的甲香港公司的10,000股之股份,雙方簽有協議書,協定轉讓代價爲港幣10萬元。 公司截至於2013年9月30日之財務報表顯示甲公司之資産淨值(總資産扣除總負債)爲港幣80萬。 陳先生擬向張先生購買其持有的甲香港公司的5,000股之股份,雙方協定轉讓代價爲港幣100萬元。 甲香港公司於2010年1月1日註冊成立,公司註冊文件顯示,甲公司之授權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皆爲港幣10, 000元,劃分爲10,000股,每股面值港幣1元正。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分權契印花稅 2 年 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這改變了先前的條例,非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稅須於售賣轉易契的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付。 假如原本是以聯權契持有物業,除名時理論上應以整間物業價值計算印花稅,然後以半價計算,600萬住宅物業除名,便是18萬印花稅一半即九萬元。 不過律師樓也可嘗試向印花稅署申請以前者方法計算,只需繳付四萬五千元,客戶進行除名時,可向律師樓作出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