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子女繼承詳盡懶人包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富戶申報表中有一部分供住戶填寫個人總資產淨值,此部分只供選擇分開以個人身份申報的家庭成員填寫,一般公屋住房多以家庭申報,則僅須於上一部分剔選資產水平,無須填寫此部分。 公屋子女繼承 順帶一提,如果遺產物業尚未繳清按揭貸款,則視乎遺囑有否安排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否則就由繼承人負責餘下之還款。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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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我們跟《YAHOO財經》平台製作一條關於「遺產繼承」的短片,當中可分開「有遺囑」及「無遺囑」處理方式。 基於華人對於死亡的話題都很忌諱,很少人願意在生前好好規劃去世後的安排,故未必人人會在生前訂立遺囑。 最近有傳媒報道一宗公屋遺產繼承問題,事緣一名90多歲父親,早年透過租置計劃購入公屋後,與女兒一起居住,但父親在臨終前的21天卻立下遺囑,把屋苑女保安訂為遺囑執行人變相獲取業權,最終女兒被女保安趕走,每晚只能在門外露宿。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 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 100 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因應疫情的最新情況,1823現時集中處理與疫情及環境衛生有關的來電,其他來電及經文字渠道遞交的查詢及投訴的輪候/處理時間可能會較長。 在香港求一個安樂窩不容易,抽公屋是不少小市民的上車機會,但假如抽到的是凶宅,你又願不願意住進去?

依照上述案例,按法令如果阿公和大兒子不幸在意外中同時過世,依照代位繼承規定,大兒子的小孩就喪失代位繼承權,阿公的遺產只有阿嬤跟他的二女兒可以繼承。 若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兩倍但不高於三倍的住戶,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三倍但不高於五倍的住戶,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 對於有網民建議申請綜緩,樓主指當年媽媽離婚後一個人養大兩姊妹, 「佢幾辛苦都未諗過要拎綜援,而家我要去到拎綜援都未接受到」,目前她會盡快找議員或社工尋求意見,商討下一步可以怎樣做。

公屋子女繼承: 富戶政策下,年長者家庭的入息及資產淨限額會否不同?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繼承順位是每個面臨繼承問題的家庭容易忽略的重點,尤其是房子繼承順位更常因此鬧得不可開交。 公屋子女繼承 本文就讓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文中也附贈民法繼承順位圖,讓你一次搞懂自己的繼承權。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申請家庭必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規定,入息不可超輪候冊入息五倍或資產不可超輪候冊入息一百倍 ( 其中一項超標亦不符合資格 )。 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不存在的情況下,才由下一位元階之人士全部繼承遺產,其他繼承人無繼承權。 例如,若第一位階之配偶(妾)及後嗣均不尚存,則第二位階之父母可獨享遺產;若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位階之人士均不尚存,則由第五位階之祖父母、外祖父母分享全部遺產。 根據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之規定,在該條文於1993年6月19日生效當天或以後去世之人士,如屬非婚生子女,則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該“非婚生”特性,視同不存在,該非婚生父母有繼承權。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公屋「富戶政策」以入息及資產兩項準則,衡量住戶是否符合資格續住公屋。 2017 年 10 月,富戶政策收緊交還公屋條件,由單軌制改成雙軌制,即使住戶在港未持有物業,只要入息或資產其中一項超逾限額,便須補繳租金,甚至遷出單位。 新北市地政局近期就做了一個QA圖卡,「若沒有配偶或子女,過世後財產會歸為國有嗎?」官方答覆是,「只要後面順序的繼承人存在,就不會有無人繼承問題」。 也就是,無配偶、子女的人,會由自己的父母繼承財產,假若父母已經過世,則會由兄弟姊妹繼承。 2016 年10 月,房委會舉行集思會,建議修訂「富戶政策」,包括「雙軌制」修訂為「單軌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須要遷出,有關原則性的修訂獲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會議通過。

日前(12日)有一名港女分享自己的閃婚經歷,直指自己與現任男友雖然僅相識一星期,但二人已經登記及選定日子準備閃婚。 她指新男友目前無業,而自己則是學生,二人的原生家庭環境均不是太理想,故想透過結婚去排公屋,早日擺脫原生家庭。 雖然結婚本應為真心相愛的兩個人共諧連理,但仍然有部分人會因其他理由而決定結婚,也許有人會因一時衝動而突然閃婚,亦有人會因為想達成臨終家人的願望而倉卒完婚。 日前(12日)就有一名港女分享自己的閃婚經歷,直指雖然與現任男友僅相識短短一星期,但適逢二人的性格、條件均適合,加上因為二人都想排公屋,盡快脫離原生家庭,竟然在相識一星期後決意與對方結婚,引來不少網民熱烈討論。 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後面的人才有機會。 公屋子女繼承 我跟爸媽已經住在公屋一起30多年,日後如果爸媽之後過身,我薪金又超過了審查要求,我會被收回這個公屋單位 … 方法一的話,日後搵到父母真係留左落好多錢,超曬資產限額,三兄妹走去搞遺產到手後,會唔會比房產話你隱瞞,收樓之餘仲告你,係既話好似好無辜。 所以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指我的兒子、女兒,或者是孫子孫女;那如果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話則是指我的父母以及祖父母。 戶主可申請其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或讓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藥明康德發公告指,股東上海瀛翊因為違規減持,被中國證監會處於2億元人民幣罰款,成為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為違規減持被處罰的首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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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如上述人員全部不存在,則死者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物,屬於政府所有,而政府可(在其任何其他權力不受影響的原則下)從獲轉予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中,撥款予該無遺囑者的受養人(不論是否為該無遺囑者的親屬)以及合理地預期該無遺囑者會供養的其他人士。 公屋子女繼承 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用該屋苑的市值,平均計每人應得幾$,然後做齊法律文件,唔攞人著數、自己亦無蝕底。 因為兄弟姊妹的背後,也有自己的伴侶,呢班人肯定會出聲(抱不平的),父母大家都有份,財產?

公屋子女繼承: 公屋戶主離世, 子女繼承,審查入息問題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由於香港直至1971年才正式在法律上否定納妾,因此,在舊有婚姻制度下所納之“妾”,其繼承權到底如何確定?

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租約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但他們必須通過全面經濟 … 沒有訂立遺囑,政府就會按照法例來訂下分配遺產的優先次序。 公屋子女繼承 我們早前也有報道過,次序為配偶優先、子女排在配偶之後,繼而到死者父母、再之後才是死者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

另外,配偶會因其他繼承人身分而有不同,如老翁死後留下3億遺產,若沒提如何分配,繼承人可按民法的「應繼分」,以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按比例分配。 因此配偶及5名子女均分遺產,每人可得6分之1即5000萬元。 今次事主獲分配到的凶宅公屋,可能是經「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派。 因為若按一般程序申請公屋,現時公屋輪候時間平均為6年,假如想更快獲發公屋,可以申請每年約年中推出的「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符合資格的申請者將可獲得提早入住公屋單位的機會。 1、 若第一、第二、第三位階之人士中只有配偶(指丈夫或妻子,不包括妾)尚存,則配偶獨享遺產;若第一位階繼承人中只有後嗣尚存,則即使第二及第三位階繼承人尚存,後嗣仍可獨享遺產。 公屋子女繼承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這是頗為複雜而又必須正視的問題(近者以霍英東家族為例,霍英東先生有一妻二妾,妻誕三子三女,大妾育四子,二妾生三子)。 1、 夫妻同時去世或無法確知誰人先過世的情況下(例如空難或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無遺囑一方的配偶,不論其年齡大小,都當作是比無遺囑一方先行過身,不能繼承無遺囑者的遺產;如夫妻雙方都無遺囑,則相互都無繼承權。 須繳交額外租金者,如日後家庭入息因失業等問題,連續 3 個月回降,住戶可申請減租。 如入息為永久下降,例如有家庭成員過身,住戶可即時申請減租至 公屋子女繼承 1.5 倍或原有租金。 相反,死者是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每一位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互相重疊,故此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聯權共有產權的特點 ─ 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當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的話,其物業內的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所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以正常按揭程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

如果死者只有配偶,在扣除一些債務及行政費用後,配偶可獲發全部遺產。 繼承的順位依照《民法繼承篇》規定,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輩、孫輩),第二順位是父母,第三位是兄弟姐妹,第四位是祖父母。 另外,目前房協並無審查租戶入住後的入息及資產,亦無富戶政策,申訴署認為應檢討,房協主席鄔滿海承認無法按《房屋條例》審查租戶,正研究加入新條款,要求住戶定期申報入息及資產,但會否影響現有租戶,需視乎日後開會再決定。 當事人若有立遺囑,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規定,即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留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因此若老翁將遺產送給長孫或其他人,其配偶及5名子女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5000萬元的2分之1,也就是2500萬元,這筆錢就是法律強制要求留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 至於特留分,黃祿芳說,是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留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2分之1,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3分之1。

  •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 房署一般不會接納住戶的分戶要求,以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
  • 房委會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通過,由即日起,長者居民因入住安老院而刪除公屋戶籍後,將獲保證日後有需要時可重返公屋居住。
  • 若參與「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長者必須年滿60歲,較年輕家庭成員則須簽署一份意願書,承諾照顧年老家庭成員及與其共住。
  • 法庭會假設訂立遺囑的人是具備有健全的頭腦、記憶及認知,但只要有任何出現令人懷疑情景,就需要由手持遺囑一方提出證據來證明。

相信你朋友ge case可能係戶內已經冇認可家庭成員,又或者係資格不符等其他特別原因,所以戶主過左身先冇得轉戶主。 我o係網上見過10個以上case都係可以成功轉到其他家庭成員做戶主的。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接下來阿公在意外中也過世了,依照法律規定,阿嬤還有他的2個小孩(大兒子跟二女兒)可以各得遺產的1/3。 舉例:大兒子帶著阿公、阿嬤出去玩,發生了翻車事件,大兒子送醫後離世(阿公仍有一名二女兒)。 大兒子2位小孩和配偶3人可以平均繼承大兒子的遺產,也就是應繼分各1/3。 樓主表示,近日收到房署的調遷表格,要求搬往一人單位並要花4萬元還原,而且現有家私太大未能搬過去,大部分電器亦用了廿多年很殘舊,「即係搬屋還原、買家電、傢私要洗一大筆錢」。 她又指即使戶籍加回媽媽後,亦只能搬往1至2人單位,「唔通要孖舖瞓?」、「我自己一個咩都得,仲有個阿媽呀,得120至150呎,我都想像唔到點一齊住」。 那麼,如轉按套現把家人的綠表居屋補地價變成私樓,可不可跨越房署權力?

公屋子女繼承: 遺產物業承繼需要注意什麼?

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 倘若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申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和「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以考慮分戶申請。 公屋子女繼承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我們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公屋子女繼承: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依照《民法》1187條,可透過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相關法定繼承人仍可請求「特留分」,也就是「法律特別留給法定繼承人的一部分」。 只是劉坤圖說,實務上,遺囑生效後其餘法定繼承人若要請求「特留分」,仍須走訴訟程序,除非遺產金額龐大,否則一般市井小民鮮少會將時間耗在法院訴訟上。 他指出,依民法規定,以單身、無子女為例,假若過世後,會由父母繼承財產,假若父母都已過世,則為兄弟姊妹繼承,假若又無手足,則會由祖父母繼承,祖父母若已往生,財產才會無人繼承。 公屋子女繼承 該女網民近日在連登討論區以「老豆過咗身,而家係優先寬敞戶」為題發文,指父母多年前離婚,媽媽帶住她和妹妹租樓住,後來因負擔不起而再搬回父親的公屋單位,她自己則在外租屋另組家庭,但一直沒有讓媽媽加名到公屋戶籍上。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公屋子女繼承 就其親生母親的遺產而言,若親生母親另有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子女地位,不享有繼承權;若親生母親並無婚生子女,則非婚生子女具有子女地位,享有繼承權。

公屋子女繼承: 港媽密謀想搶奶奶間公屋!計劃離婚後趕走前夫一家 與子女轉名成為新戶主 網民搵租約解答

因如未完成承繼,只是用遺產承辦人身份操作已故親人的物業,是不能做按揭,因此是不能轉按套現去補地價。 如果真的害怕,可以入住前拜四角;也有網民指假如有考慮就不如放棄,不然入住後心裡總是會覺得不安落,「等咗十年,唔爭在等第二次派」。 也有網民建議先不要急著決,親自去單位感受一下,綜合附近環境再作決定。 若居所的價值大於配偶繼承遺產的份額,遺產代理人撥出該居所給予配偶,就視為償付該配偶繼承遺產份額的全部。 有關人士如果能提交證據證實“夫妾關係”滿足上述第個條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會推定該關係亦同時滿足上述第、兩項條件。 在回家的路上,我不禁想起那些叫我選偏遠地區的問卷;入息申報表;父母對我說「等十年八年」的話;以及我曾經有過,「要是排到一間公屋」的幻想。 公屋子女繼承 在那之後,每隔兩三年,都會收到房屋署的信件,每次都以為終於輪到自己;打開信封,卻是一份名為「非市區公屋輪候意願問卷」之類的文件,叫我選一些從未去過的地方,如天水圍、青衣,甚至離島,據說能縮短輪候時間。 我卻每次都因為這地方不熟路、那地方交通不便,而沒怎麼填,於是繼續等。 公屋租戶不一定只關注資助房屋市場,假若日後經濟收入增加,或子女有置業需要,也有機會在私樓市場搵盤,不妨上千居物色各區筍盤,總有一個啱心水。 房委會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通過,由即日起,長者居民因入住安老院而刪除公屋戶籍後,將獲保證日後有需要時可重返公屋居住。

公屋租約規定,有關單位只供承租人和名列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居住;如果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況引致有所改變時,承租人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Uwants.com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公屋子女繼承 Uwants.com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