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管理守則11大伏位2024!(小編貼心推薦)

客戶的需要必須事先透過”財務需要分析”表格作出適當評估。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保險業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 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 保險業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公司 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考量有 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結果提報董事會。 (一)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要求認可機構在收集、使用及保存客戶資料方面,無論在任何時候均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守則及指引

董事會決議如違反法令、公司章程,經繼續一年以上持股之股東或獨立董 事請求或監察人通知董事會停止其執行決議行為事項者,董事會成員應儘 速妥適處理或停止執行相關決議。 董事會成員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立即向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報告。 保險業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重視資本適足性、資產品質、經營管理能力 、獲利能力、資產流動性及風險敏感性外,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 為讓內地訪客在決定購買前能掌握有關資訊,保監局認為有需要提醒他們在香港投保時應考慮的因素及風險。 所有內地訪客的個人長期保單的新申請,都必須包括一份”內地重要資料聲明書–內地人士在港投購人身/壽險保單”,該規定已於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

  • 《守則》訂明不管什麽時候,業務代表不可替多於一名保險代理人行事,而保險代理人則可替最多四名保險人行事 (但他或她要取得主事人的同意)。
  • 代理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代理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代理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 保險業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本守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一、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自2019年9月23日起實施保險中介人的規管制度,任何人士如果希望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必先向保監局申請適當的保險中介人牌照。

銀行發現前項電話訪問有不符合規定或違反客戶本意之情事,應於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通知該保險業及客戶為補正或採取有利於客戶之處置。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代理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保險業之董事會除透過股東會與股東溝通,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外,並以 有效率之方式與股東聯繫,與經理人、獨立董事共同瞭解股東之意見及關 注之議題、明確解釋公司之政策,以取得股東支持。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人壽保險保單的冷靜期

【保險金要求】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保單利益的行為。 就萬用壽險保單而言,保險公司須提供“保證基礎”/“保守假設基礎”,及“現時假設基礎”的利益價值。 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業應建立能確保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享有充分知悉、參與及決定等權 利之公司治理制度,以保障股東權益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 董事會、經理人或簽證精算人員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 理由妨礙、規避或拒絕監察人之查核行為。
  •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 香港保監處表示,擬在下半年推出重要資料聲明書,要求內地投保人在港購買壽險時簽署,當局已加強與中保監交流,並會加強向保險公司就內地投保人士的反洗錢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專項實地審查。
  • 保險業應定期揭露董事有關質押、增加或減少公司股份,或發生其他可能 引起股份變動之重要事項,俾其他股東進行監督。
  • 4.2.6 保險業應依風險屬性定期進行壓力測試,以了解保險業發生重大事 件之可能損失情況及其財務強度。

二、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 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 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三、有控制能力股東就其所獲悉之公司重大訊息,於消息公開揭露前應負 有保密義務,且不得利用該等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保險業宜委任專業適任之律師,提供公司適當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協助董 事會、監察人及管理階層提昇其法律素養,避免公司及相關人員觸犯法令 ,促使公司治理作業在相關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運作。 遇有董事、監察人或管理階層依法執行業務涉有訴訟或與股東之間發生糾 紛情事者,公司應視狀況委請律師予以協助。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利用虛假資料誘導我購買保險。我可否終止該保單合約及要求退還保費?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於招攬保險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保險業應選派全盤瞭解公司各項 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公司對外發言者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擔任公司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代理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代理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保險業應依照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 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確實履行資訊揭露之義務。 保險業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資訊之蒐集及揭露工作,並建立發言人制度, 以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所 需之簿冊文件。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守則

(5)定期監控各業務單位之風險限額及運用狀況。 (7)必要時進行回溯測試(Back Testing)。 3.董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應授權風險管理單位處理其他單位違反 風險限額時之事宜。 3.2.5 業務單位 1.為有效聯結風險管理單位與各業務單位間,風險管理資訊之傳遞 與風險管理事項之執行,保險業應於各業務單位中指派風險管理 人員,俾有效協助各業務單位執行風險管理作業。

4.4.3 保險業之風險監控與回報系統,應因應公司經營目標、曝險情況與 外在環境之改變而進行檢討,包括對現有風險管理機制之有效性衡 量,以及風險因子之適當性評估。 4.4.4 保險業應制定各項風險之適當監控頻率與逐級陳報機制,使得在發 現缺失及異常狀況時,均能依規定陳報。 對重大之風險,可訂定特 殊報告程序以掌握處理時效。 4.5 資訊、溝通與文件化 4.5.1 所稱資訊,係指為達成營運目標所需之風險管理與決策之內部及外 部資訊。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4.5.2 保險業資訊系統所提供之資料應具時效性及可靠性。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個人保險

以職責來說,持牌保險經紀是代表投保人,他會在不同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一個較為符合投保人需要的產品。 而持牌保險代理則代表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士推銷保險產品。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根據法例,任何公司或從業員,均不可同時具有持牌保險經紀及持牌保險代理人的身份。 而向保險代理投保就等於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雖然最多只可向兩間公司投保,但若所代理的公司夠大、產品夠多和夠競爭力,也問題不大。

保監局在進行實地審查時採用風險為本的準則,當中會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包括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參與的業務類型、生意量、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的數目及保監局接獲的投訴數目等。 保監局將與有關的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溝通,反映其管控未完善之處及/或其遵守相關適用法律與法規的問題,並要求它們糾正任何違規行為,並相應地加強其內部管控及程序。 有關保險代理業務的操守規定,保監局已發出《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列明專業操守的一般原則,以及相關的標準及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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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案件受理、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五、維護檢舉人權益,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保險業得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公司或公司人員惡意攻訐者,不適 用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保險代理及其業務代表(包括銀行職員)亦必須解釋推薦的每份保單的承保範圍,確保準投保人明白所購保單的內容。 指引30就規定人壽保險保單的每宗申請進行財務需要分析訂立要求。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發生異常狀況時,保險業應依照公司內部訂定 之特殊事件處理程序提出分析報告,以達即時有效之監控管理與 回應。 6.1.2 保險業應依據本守則之相關規範,定期出具整體風險管理報告,並 提報董事會,以確實督導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 6.2 風險資訊揭露 保險業除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其他財務會計準則規範揭露相關資訊外 ,亦應將經董事會通過之風險管理報告妥善保存。 董事會依規定提出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前,應審慎評估前項所列資格條件等 事項及候選人當選後擔任監察人之意願。 保險業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保 險業之董事、經理人。 保險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 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提供銷售醫療保險的指引,以促進公平待客

認可機構亦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為了就遵守私隱條例作出實際指引而發布或批准的任何相關實務守則。 一般而言,銀行職員運用客戶的資料銷售儲蓄人壽保險計劃是否構成濫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取決於銀行有否根據私隱條例通知客戶收集個人資料的用途,包括用於銷售保險計劃。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但審計委 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組織規程之內容應 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 之資源等事項。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業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 獨立董事與非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 額。 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不得轉換其身分。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保險業如有設置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 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合規培訓課程(保險代理人) (eCPD) 單元1: 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英文版) – 電子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3.風險控制:採取適當控管措施,以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發生 後可能產生之衝擊。 4.風險承擔:不採取任何措施來改變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並接受其 可能產生之衝擊。 4.3.3 各業務單位於發生風險事件時,受事件影響之單位或依權責應行處 理該事件之單位主管人員,應立即進行處理,並通報風險管理等相 關單位後,依所訂核決權限報告。 事後並應檢討事件發生原委,提 出改善方案,追蹤改善進度。 4.4 風險監控 4.4.1 保險業應依風險屬性及風險胃納訂定主要風險之風險限額,依核決 權限核准後施行,並向各單位傳達說明風險限額之內容,以確保相 關人員了解限額管理之相關規範。 4.4.2 保險業應建立風險監控程序,以定期檢視並監控各種風險限額運用 情形及其超限狀況,並做適當之處理。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經紀(Broker)及代理(Agent)有何分別?

保險業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 ,宜同步上傳中英文版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藉以 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 保險業於股東會採電子投票者,宜採用候選人提名制選舉董事、監察人; 並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保險業宜安排股東就股東會議案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各保險公司官 網。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分別 | Grand Trust Underwriters

除了可以利用保險公司資源來提高效率,保險公司更需要為代理人所作出的承諾負責,無疑令到客戶得到多一份的保障。 (ii) 向長者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認可機構應額外審慎。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認可機構須安排多於一位前線職員處理有關客戶的交易(除非客戶選擇不需要此項安排,但認可機構亦應有對客戶有關的選擇保存適當的稽核記錄)。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申請牌照程序

保險業監管局 (「保監局」) 於2019年9月23日接管自律規管機構對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職能,所有自律規管機構尚未解決的投訴和違規個案及在2019年9月23日之前發生的任何其它涉嫌違規個案都會交由保監局處理。 在處理該等個案時,保監局將參照假使該未完個案是由相關自律規管機構處理而適用的規則。 本課程旨在重溫保險業監管局及其他監管機構,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爲操守及商業道德的要求,藉此希望加强保險代理人的素質。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該條例的第41H條(有關保險人)及第64ZZM條(有關保險中介人)。 此兩條是有關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會導致入罪的證據。 以上提到,違反保監局的要求會構成刑事罪行,因此,被保監局調查的人士甚至證人在調查會面中均無權保持緘默。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需要法律援助?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 7.風險管理資訊系統 7.1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架構 保險業應視需要建置相關之資訊系統,以協助風險管理作業,該系統 在架構上涵蓋應用面、資料面與技術面三個重要部分。 1.應用面架構提供保險業風險管理所需之資訊系統相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