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審裁處12大優點2024!內含交通審裁處絕密資料

在就第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告證明他不知道,並且即使作出合理的努力仍未能確定在該被指控罪行或意外發生時,該車輛的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或在意外發生前最後駕駛該車輛的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免責辯護。 (由1984年第66號第8條修訂;由2020年第21號第26條修訂)除第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 ——違反第款;或在提供第款規定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交通審裁處的職能是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以及《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D章)所提出的申請,覆核運輸署署長的決定。 2.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7條的規定,交通審裁處由一名非官方主席及兩名非官方成員(分別從相關小組選出)組成。 3.《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9條管限交通審裁處的權力。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如以上簡述,執達事務組負責送達傳票或法律文件,與及有效執行法庭的判決或命令。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9A部 車輛測試中心內對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檢驗

如果選擇上訴,首先必須在限期內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交表格9以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是:申請人收到裁決書或書面命令後7天內;或如果申請人在這7天內向審裁官申請有關裁決或命令的書面理由,則須要在收到書面理由後7天內提出申請。 不過,如果申請人能夠提出充份理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可以把期限延長。 5.1訴訟各方應該根據審裁官所發出的指示/命令,把所有證人陳述書和他們想用作證據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提交本審裁處。 此外,他們也應該同時把這些陳述書和文件的副本向另一方送達。

  • 中小企資援組 – 透過與中小企直接見面會談,協助他們配對合適的資助計劃方案,並解答申請上的問題,以提高中小企對政府資助計劃的認知,鼓勵他們善用政府提供的支援。
  • 交通審裁處經考慮以下各項後 ——任何其所收取、且認為與該聆訊有關的證據,不論是否由他人代表該汽車的登記車主提交的;該汽車的登記車主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以口頭或書面所作的任何申述;署長本人或由他人代表以口頭或書面所作的任何申述,須裁定該登記車主是否已就不應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提出因由。
  • 但是,此舉其實暗藏風險,例如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
  • 除了有抗辯的離婚案件及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的訴訟外,家事法庭大部分聆訊均以非公開形式進行。
  • 陳又認為政府為業界提供補助的話,有助落實署方的建議,在考車裝設攝錄鏡頭。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任何人士若要就(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提出申請,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當政府因進行公共發展而根據有關條例強制收回某些人士的土地,或令他們的土地減值,審裁處有權力裁定政府所須支付的補償款額。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5條 車輛交回車主

1.6證人陳述書應該用字簡潔,但是也要內容詳盡,以涵蓋所有與申索 / 反申索和爭議事項有關的事實。 證人陳述書的空白表格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址下載。 此外,有關表格也可以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

署長須安排於憲報刊登關於以下事項的公告 ——職前訓練學校的指定;根據第款釐定的費用;或根據第款釐定的最高費用。 除第102J及102K條另有規定外,職前訓練學校的指定 ——有效期最長為3年,自在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及在有關職前訓練學校的東主在其屆滿日期的至少3個月之前向署長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可由署長應申請以書面續期。 如根據第款將某項指定續期 ——該項獲續期的指定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自在該項獲續期的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及只有在根據第款而須就該項續期繳付的費用已獲繳付的情況下,該項獲續期的指定方屬有效。 署長如認為免除根據第款而須繳付的費用的全數或部分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可予以免除。 凡在根據第款將通知書送達東主後 ——東主並未就不應撤銷該指定提出因由;或署長經考慮東主所作申述後,認為該東主並未就不應撤銷該指定提出好的因由,則署長可向該東主送達書面通知,撤銷該指定,由他在通知書內所指明不少於送達通知書後14天的日期起生效。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部 汽車牌照的暫時吊銷

儘管第102C條另有規定,如駕駛改進學校的東主向署長送達不少於3個月的書面終止通知,則就該學校所作的指定在通知期屆滿時終止。 凡某項指定根據第款終止,署長可就根據第102B或條已繳付的任何費用退回款項,退回的款額不得超逾已繳付的費用除以該項指定的整月月數,再乘以該項指定尚未屆滿的整月月數後所得的款額。 在根據第款有某項指定終止後的28天內,該項指定所關乎的前駕駛改進學校最後的東主須向已繳費報讀該學校的駕駛改進課程的人,退回該課程未完成部分的費用;退回的款額須為已繳付的費用除以課程的各部分的總數目,再乘以課程尚未教授的部分的數目後所得的款額。 某項指定根據第款終止,並不影響由該項指定所關乎的前駕駛改進學校合法地發出的修習證書或課程證書的有效性。 儘管第88L條另有規定,如東主向署長送達不少於3個月的書面終止通知,駕駛學校的指定在該通知期間屆滿時終止。 凡指定根據本條終止,署長可退回任何根據第88K條繳付的費用,但款額不得超過已繳費用額除以該指定的完整月份數目所得之商,再乘以指定的剩餘期間內完整月份數目所得之數。

交通審裁處

【本報訊】兩名Tesla車主欲加入Uber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被拒,上訴亦遭交通審裁處駁回。 交通審裁處 兩名車主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運輸署及審裁處錯誤詮釋相關條例及違憲,要求推翻… 凡汽車經出售或以其他方法處置,而新登記車主在按照有關規例遞交車輛過戶通知書時,管有署長根據第97條發出的有效證明書,證明在其發出之時,並無任何人就該車輛被指控曾犯有附表4所指明罪行,則第90至96條不適用或停止適用。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74條 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或駕駛執照持有人的證明書

第款所包含的移走車輛權力,僅於下列情況下行使 交通審裁處 ——該車輛無人看守,而司機亦不知所蹤;或司機未能移走該車輛;或司機拒絕移走該車輛。 如司機未能將有關車輛移至安全地方,或在警務人員要求將車輛移至安全地方時未能照辦,則任何警務人員,可移走或安排移走下列任何車輛,並於必需時予以安全保管 ——在道路上發生故障的車輛;或曾涉及意外的車輛。 儘管第88D條另有規定,車輛測試中心的指定在以下情況下須予終止 ——凡署長向東主送達不少於6個月的書面通知,在該通知期屆滿時終止;凡東主向署長送達不少於3個月的書面通知,在該通知期屆滿時終止。 凡指定根據本條終止,署長可退回任何根據第88C條繳付的費用,但款額不得超過已繳費用額除以36所得之商,再乘以該指定的剩餘期內月份數目所得之數。

在執行令狀完成後或申請人指令執達主任中止執行令狀時,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執達主任辦事處,要求將所餘按金發還給申請人。 本審裁處並不保證申請人能夠討回全部或任何判定款項,或甚至討回執達主任在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情況必須視乎執達主任能否扣獲貴重的資產而定。 申請人須衡量追討判定款項的成功機會以及執達主任執行令狀時所花費的費用,再作決定。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9B部 指定駕駛學校

3.3為了確保提訊有成效,訴訟各方都應該熟悉案件的最新發展。 交通審裁處 此外,他們須要把已經提交本審裁處的文件,以及由另一方送達給他們的文件,全部都帶來,因為審裁官可能會在提訊中引用這些文件。 能夠支持你的申索或抗辯(視乎情況而定)而又未曾提交本審裁處或送達另一方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這些文件的副本2套,以便一套提交本審裁處,另一套則送達給另一方。

交通審裁處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一般來說,聆訊日期一經編定,審裁處不會更改日期來遷就任何一方的旅行計劃、工作安排或生活方式。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31條 規例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她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 執達主任會聯同申請人前往有關土地 / 房產;把「遷出通知書」送達佔用人,通知有關人士於7天內遷離該土地 / 房產;若大門鎖上,則把通知張貼門外。 再者,執達主任也未必能替申請人成功取得任何款項或扣押任何有價值的財物。 交通審裁處 執達事務組會依法盡力協助申請人;可是,申請人須知道,在某些情況下,如被告不名一文或不知所蹤時,判決是無法執行的。

上訴權力方面,原訟法庭負責聆訊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上訴案件。 香港的法院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三)政府正檢討加強汽車非法出租或載客取酬相關罪行的罰則,以增加阻嚇作用。 我們的目標是於二○一八/二○一九立法年度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具體方案及徵詢委員的意見。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部 交通審裁處

署長須安排於憲報刊登關於 ——他作出的指定的公告;他根據第款釐定的最高費用的公告。 除第102C及102D條另有規定外,指定 ——有效期最長為3年,由在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可由署長應有關的駕駛改進學校的東主在其屆滿日期前至少3個月之前向署長提出的申請以書面續期。 凡根據第款將某項指定續期 ——該項獲續期的指定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由在該項獲續期的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及除非根據附表12釐定的費用已獲繳付,否則該項獲續期的指定無效。 署長如認為免除根據第或款須繳付的費用的全數或部分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可予以免除。 在任何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附表2表格1所載格式的證明書,看來是經警務人員簽署,證明其中所示圖則或圖樣是該人員就證明書所指的地方或物件所繪的圖則或圖樣,而該圖則或圖樣是正確地按照指明比例描繪的,則該證明書須獲接納為有關圖則或圖樣所示事物的相對位置的證據。

  • 凡在根據第款將通知送達東主後 ——東主並未就不應撤銷該指定提出因由;或署長經考慮東主所作申述後,認為該東主並未就不應撤銷該指定提出好的因由,則署長可向該東主送達書面通知,撤銷該指定,由他在通知書內所指明不少於送達通知後14天的日期起生效。
  •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 生產力局的部份經費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助,其餘則來自服務收費。
  • (編輯修訂——2021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在因任何人在違反第款下移動或干擾車輛而對其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控的人如證明移動或干擾該車輛乃為挽救性命、滅火或應付任何其他緊急事故,則屬免責辯護。
  • 依據根據第款發出的手令進入駕駛學校的公職人員,可視察任何就敎授駕駛訓練課程而備存或保存的紀錄、簿冊或文件,以及複印該等紀錄、簿冊或文件。
  • 根據第款對指定所作的續期 ——不屬有效,除非附表8第6段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及有效期為3年,由署長在續期內指明的日期起計。

原訟法庭沒有權力推翻或更改原審審裁官就案件事實所作的裁定。 4.2如果有任何證人不願意出席審訊,訴訟人可以向審裁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以確保有關的證人會出席審訊。 這項申請應該在審訊日期前至少3個星期提出,申請表格(表格409-S)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 2.7本審裁處的資訊中心備有已填妥的表格1 和2的樣本以供參閱。 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址下載上述樣本,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上述樣本。 但須注意,此等表格樣本只可作參考用途,並未能盡錄所有申索訴因或事實,也不一定適合你的案件。

交通審裁處: 送達傳票及法律文件

1.1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不超過75,000元的金錢申索。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如處所關涉分間單位的規管租賃,而申請人就該分間單位而言是上級業主,則申請人在取得收回樓宇管有的命令後,須連續3日在分間單位(或分間單位屬其組成部分的處所)的大門或入口處,張貼「收回物業通告」。 除非由張貼「收回物業通告」最後一日以後起計的60日期限已過,或除非分間單位的租客已交回分間單位的空置管有,否則法院不會批予發出收樓令狀的許可。 有關訟費評定的詳細程序資料,請於高等法院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訟費的評定》小冊子參閱,或登入司法機構網址rcul.judiciary.hk下載該份有關的小冊子。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1條 通知書的送達

儘管第款有其他規定,交通督導員並無以下權力 ——逮捕或扣留任何人;或搜查任何人。 交通督導員須服從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對他發出的所有合法命令。 如署長認為由於有關汽車的設計或構造或其他方面,該汽車不宜登記在其登記申請書所指明的種類內,則署長可拒絕將該汽車登記在該種類內。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82條 車輛與登記冊、登記申請書或過戶通知書內的詳情不符

在編定的聆訊日如果某一方不能出庭,可委派代表前來土地審裁處處理案件。 假使需要延期或取消已編定的聆訊日期,任何一方均可以非正審申請方式申請安排一個新的日期。 除非事先得到對方同意並在傳票上簽註,否則與訟各方須向土地審裁處法官或審裁處成員申請及解釋延期的原因,由法官或審裁處成員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在任何不屬於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或者提交的期限已過但沒有人提交反對通知書,此項申請中任何一方,在向所有其他各方發出通知書後,可以使用符合表格31格式的申請書,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排期聆訊該申請或上訴。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交通審裁處: 登記處及會計部的辦公時間

1.3由於證人是親身知道或經歷有關事實的人,因此,證人陳述書應該以個人名義作出,而不能夠以法團或商號的名義作出,因為法團和商號都不是個人。 5.5在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後,訴訟各方可以作出結案陳詞,這並不是強制性的。 作出結案陳詞並不是提出證供,而是向審裁官重點指出證人的證供的強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