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5大優點2024!(震驚真相)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產管理人在辦妥上述第項的手續後,須於30天內帶備有關證明文件前往秘書處,以特定登記表格(表格7)辦理代已去世登記人申領於計劃下可獲發款項作為其遺產的手續。 若登記人在生前選擇以銀行直接轉帳領取計劃下的款項,而款項並未有轉帳至登記人的銀行帳戶,遺產管理人須首先向「現金發放計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申請「現金發放計劃登記確認信」。 如合資格人士於生前已完成現金發放計劃登記手續,並獲核實符合資格準則,便可於計劃下獲發款項。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無論已去世的登記人選擇以銀行直接轉帳款項或以「抬頭支票」領款,有關款項均屬於登記人的遺產。 應了解有關非政府機構收集資料的目的,以及這些資料會否被轉移予政府(包括其代理,例如銀行)以外的機構或人士。 如非政府機構表示會把這些資料用於登記現金發放計劃以外的目的,市民向它們提供資料前,應慎重考慮是否願意接受這些額外目的。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遺產承辦

香港法院在處理居籍為中國內地的中國公民的動產分配時,也會套用中國內地的法律原則。 2008年,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便曾審理一宗有關一名居籍上海盛姓女商人的動產分配案件: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訴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劉越琨 (民事上訴案2007年第154及155號)。 楊振權上訴庭法官在判詞第43段指出,由於盛女士在死亡前居籍乃在內地,她在香港經營的公司所獲得的營業收入乃動產,按內地法律被視為她和丈夫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死者不得自行訂立遺囑分配。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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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的後嗣。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 市民在取得食環署的批准後,可把人類骨灰撒放在本港指定海域或該署轄下八個紀念花園內。 美國通脹強勁,聯儲局重啟加息周期,近月加息步伐變快,本港拆息亦急速上升,我們會為大家追蹤最新的H按、P按息率,以及現金回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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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信納要求方已提出充分的理由,例如要求方是其中一名遺產受益人,且查詢的事宜是關乎遺產的狀況。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的階段,當身邊的人突然離世,對家人可能會帶來相當大的打擊。 身為財務策劃師可以做的就是在事前幫忙做好準備,事後盡力協助處理,以減少家人在這段期間的煩惱。

凡不屬您授權的網上交易,經調查核實後,您毋須為有關交易負責。 至於少於 $150,000 的小額遺產會有不同的處理程序。 申請人應向遺產管理官查詢遺產承辦處會否非正式管理該份遺產。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不過,該等簡化程序不適用於包括任何業務或土地權益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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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其他財產在國內和海外,還要去當地的法院或政府部門,申請這些遺產的執行許可。 任何人士處理死者遺產前,一般需要通知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取得授予承辦書。 死者有否訂立遺囑,會影響日後處理遺產的複雜程度,而死者有機會把遺囑放入保險箱,所以必須檢視保險箱內物件。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段,離世後手上現金、存款、股票、物業等資產,一般交由後人處理,然而傳統觀念避談身後事,如果在生前能妥善管理遺產分配事宜,家屬事後處理便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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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需再使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機構應安全及完全地刪除該等資料。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非政府機構在決定向登記人收集資料,以協助他們登記現金發放計劃之前,需要得到登記人同意,並確保收集這些資料的目的與機構本身的職能或活動直接有關。 如市民向非政府機構提供的資料較登記現金發放計劃所需為多,應要求該機構提供解釋。

中國銀行香港遺產承辦: 處理遺產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處理死者任何部分的遺產,而該部分遺產並未列於有關的資產負債清單或額外清單,即屬違法。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 如登記人在遞交登記後發現不小心填錯資料,應聯絡有關銀行或香港郵政(視乎經由哪一個途徑遞交登記)查詢其登記的進度。
  • 請注意,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已把有關的權力轉授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 客戶應事先考慮及了解因此在人民幣資金方面可能受到的影響。
  • 遺產代理人只要在授予承辦書中資產及負債清單列明保管箱的詳細資料,包括其所在的分行,我們分配的保管箱號碼及保管箱內的物品明細,遺產代理人便可以取回保管箱內的物品。
  • 對於聯名貸款,尚存者戶口持有人可以繼續如常還款或全額償還貸款。

身份證號碼及銀行帳戶號碼是敏感的個人資料,須小心處理,不應隨便把資料交予第三者。 市民如確有需要他人協助填寫登記表格,應向信任的人士(例如家人或親友)求助。 不過,把有關支票存入海外(或內地)的銀行帳戶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才可到賬,亦可能涉及額外的手續費。 由於支票為「抬頭支票」,只有抬頭人(而非持票人)可以把支票兌換成現金。 因此,有關人士必須親自到中國銀行(香港)辦理有關手續。 登記人只需帶備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前往指定郵政局領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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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