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由來2024詳細攻略!內含丁權由來絕密資料

如今土地問題相比10年前更加惡化,丁屋政策不可能一成不變,是終止丁權還是放寬丁屋政策,容許改建成「丁廈」,已成下屆政府不能迴避的問題。 鄉議局提出的要求是鄉村屋面積應擴大為一千呎,高二十五呎,不需繳交建築物圖則,新界原居民私人土地建屋不須補價,如無私人土地的新界原居民可向港府申請買地。 見 〈爭取四大權益工作報告〉,收入 新界鄉議局:《新界鄉議局年報第十九屆》,(香港:新界鄉議局,1972年),頁21、29。 在「丁屋」政策推出後,新界原居民得以以「丁屋」作為名義進行建屋工程,免卻了港府在前此獨立審批建屋工程帶來的行政繁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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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具爭議的措施是管制新界土地的使用,這也是今日「新界傳統權益」爭議的由來。 新界原居民一直認為,英國政府租借新界之後以行政手段將新界原居民的「永業田」強行轉變為「永租田」,違反英國政府與中國清朝政府簽訂的《展拓界址專條》。 丁權由來 另外,新界原居民亦認為殖民地政府在新設的土地登記制度下掠奪了新界原居民的土地。 至於殖民地政府對農地建屋的管制,則是新界原居民普遍感到不滿的措施,也是今日新界土地使用問題的根源。 至於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除了因香港法例第一零九七章《鄉議局條例》成為法定諮詢機構的新界鄉議局,及其之下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系統,其他的部份其實也沒有文件清楚列明是「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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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續指,「一國兩制之下,新界原居民可享有傳統合法權益,指的是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其實這只是權宜之計,讓殖民地奴才有一個適應期。而五十年後會否有中央的憐憫,不如我們(新界原居民)做好餘下這廿多年才說吧」。 事實上,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早於二〇一二年表明,不能永久延續新界原居民丁權,後來被鄉議局猛烈抨搫。 鄉議局曾多次向政府建議興建多層丁屋(即「丁廈」),務求達致政府、原居民、非原居民均可接受的三贏「丁廈」方案。 當年政府因丁屋政策牽涉性別歧視而備受本地(如平等機會委員會)和海外(如國際人權公約報告)的壓力;丁權亦涉及土地資源運用、非原居民與原居民權益的爭議,以至環保問題。 鑑於女性原居民甚少擁有土地,可供購買的土地極少,向政府申請土地極為困難,鄉議局於是向政府進言,讓女性原居民亦可擁有申建丁屋的資格。 首先,丁權只屬男性原居民擁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認為這是歧視女性的權益。

新界原居民坐擁「傳統權益」和「丁權」,一直惹來不少爭議。 有人認為應重新檢討「保障原居民傳統權益」的價值意義,有人更認為丁屋政策違反人權,應予廢除。 政府現在應該做的,是讓非原居民也可以在住屋問題上有多一些保障,譬如提供更多的資助性房屋,讓所有未有樓的香港人,一生中都有一次機會,買到一間地價獲減免的首次上車盤。 這些樓的售價,主要由建築成本所組成,大部份香港人都買得起,那非原居民就不會對原居民可以建丁屋,那麼眼紅。 丁權由來 郭卓堅表示對裁決感意外,認為新界原居民擁有丁權不合理,丁屋政策浪費土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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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政府卻不得不為丁權預留大量土地,最新數字顯示近932公頃,等於900多個標準足球場,直接加劇香港土地供應緊張。 政府同时定立“限制买卖转让条款”,规定拥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转让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请作补地价,并取得地政专员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丁權由來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 新界的男原居民,到了十八歲就自動享有丁權,所以一些已移民的男原居民也會回港領取身分證,申請興建丁屋,反而女原居民,即使留在村中,也沒有丁權。

  • 如果民田要補地價,就是「產業入官」,殖民地政府與民爭利,違背當初的承諾。
  • 這就是新界土地業權由清廷時代的「永業權」(Freehold)變成英治時代的「承租權」(Leasehold)之革命性變化。
  •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 12名被告,包括82歲的丁屋發展商李欽培及11名沙田原居民,被控在2008至2011年期間非法收取20萬元報酬轉讓新界「丁權」,以及詐騙地政總署,批出新界丁屋建屋牌照,12名被告早前否認控罪。
  • 終院認為該條例的「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該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建丁屋人士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 同時,港府限制「丁屋」只能興建在「小型屋宇政策於一九七二年實施之前在各鄉村興建之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三百呎之範圍」,亦即現時稱作的「村界」。

雖然高等法院對丁權覆核案的判決或會進入上訴程序,最終結果還未定案,但未雨綢繆,政府是時候探討落實丁廈發展,以填補丁屋政策的不足。 政府還可考慮部分位處村界以外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毗鄰新市鎮發展邊沿地帶的鄉村作為試點,興建丁廈。 政策推出後至今年1月,當局收到的申請中還有11,900宗申請,正處理當中的9100宗,其餘則列入輪候名單,處理需要1至4年不等,而輪候時間亦介乎1至3年,視乎個案是否涉及區內人士反對、越村建屋等複雜問題。 ……新政策,其主要目的係使村民更容易申請興建小型屋宇及使其申請獲得更快速之處理……使未來建築之小型屋宇達到更高之衛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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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丁屋政策合憲性唯一有更大利害關係的人,正正是該政策的受惠者,而他們顯然不會有意就該政策提出爭議,因此原訟庭裁定郭卓堅擁有起訴資格的裁決屬正確。 另外,終院並不同意上訴庭有關起訴資格及延誤的裁決,並指司法覆核須盡快作出的原則非絕對,當如本案般涉及對某個法律或憲法原則具普遍重要性爭議時,延誤對個人造成損害或就良好行政造成擾亂的機會較少,解決相關爭議對公眾的重要性則較大。 終院指若政策屬違憲或非法,為公眾利益起見,法庭須予以指出,因此原訟庭法官最初就丁屋政策的爭議給予的濟助屬其酌情權範圍之內。 劉業強稱,他作為新界原居民子孫,作為鄉議局主席,和眾鄉紳站出來捍衛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是情理兼備。 丁權由來 訪問位於新界石門鄉議局大樓進行,薛浩然是現任鄉議局主席劉業強的姑丈。 有鄉議局的資深法律界人士認為鄉事派贏了,判決確立了原居民常用的免費建屋牌照渠道符合基本法,屬原居民合法權益,同時可以平息多年來關於性別歧視的爭拗。

新界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也支持女原居民享有丁權,但以不影響男原居民的丁屋申請為準。 「若女原居民有丁權而影響到男原居民的已有權益,像丁屋面積減少,如由七百呎減到三百呎那就不對。」他認為這樣並不算是性別歧視。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丁權由來: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如果要求政府棄用這兩種手段,等同是限制政府施政,而不是在限制原居民的權利。 因此,我認為法庭只會說,這兩項都不是原居民的傳統權益,但不會硬性規定政府以後不得這樣做。 追溯丁屋政策的由來,這是始於六七暴動後,港英政府開始發展新界,為取得新界原居民支持而施行的「懷柔政策」。 政府於1972年實施「小型屋宇政策」,讓年滿18歲的男性香港原居民可享有一次建屋權,建造一座最高3層,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而無需繳付地價。 當時政府曾強調這是一項中短期措施,並設「限制買賣轉讓條款」。 薛解釋說,「原居民男丁要年滿十八歲,方可申請丁屋。而二〇二九年後出生的男丁,理論上是有丁權,但至二〇四七年後能否有權行使?若果屆時再沒有丁權的話,換言之,只要去到二〇二九年,有權都無辦法行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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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新界原居民手上持有的是大清紅契──根據大清律例發出的土地權益證明文件。 因此,這些土地都是永久年期,既可以用來耕種,亦可以用來建屋,朝廷對此從來不會干預。 土地有用途限制並非中國自有的,而是英國人接管新界後才出現的。 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的慣客郭卓堅,所用的理據是:所有香港人,不管是否原居民,都應有平等的權利;只容許原居民建丁屋,等同歧視非原居民。 發展局在2011年指,香港共有642條認可鄉村,但當時政府已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擁有丁權而沒有申請丁屋。 審計署報告指,丁權即根據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新界圍村男性原居民擁有一次免補地價建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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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屆後,曾任發展局局長的特首林鄭月娥繼續推搪,她前年在立法會表示,丁屋政策正進行司法覆核,不宜評論。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實施,新界原居民可透過建屋牌照、私人協約或換地三大途徑申建丁屋。 高院去年四月頒下判詞,認同新界原居民的自由建屋權可追溯至清朝,港英更在一九○六年,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批出丁權,故認為在農地上免補地價建屋屬原居民傳統權益,亦受《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 實施近半世紀的丁屋政策,近年多次被揭發涉官商鄉黑勾結,外號「長洲覆核王」的郭卓堅在二○一五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去年裁定興建丁屋屬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但在官地建屋則屬違憲。 政府、鄉議局及郭均未獲大舉全勝,三方及後上訴,案件今年八月開審,有待判決。 而政府早在回歸後已成立委員會檢討丁屋政策,廿三年過去,至今仍「交白卷」,政府近年更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為由作擋箭牌,拒絕找數。

盧永雄 – 我們要見識甚麼是「虛假審訊」|巴士的點評 給香港看病 美國傳媒人:中國不是我們敵人,我們才是恐怖分子。 黃永豪:《土地開發與地方社會——晚清珠江三角洲沙田研究》,(香港:文化創造出版社,2005年),頁146。 黃永豪:《土地開發與地方社會——晚清珠江三角洲沙田研究》,(香港:文化創造出版社,2005年),頁29至31、39。

丁權由來: 香港新視界-香港「丁權案」與《大清律例》

他打算寫信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基本法》第40條釋法,坦言成功機會不大,但仍會照做。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周駿報道﹕新界鄉議局昨午率各個鄉委會緊急召開記者會,回應指民主黨要求撤銷丁權的調查報告不公平、不公道、不科學。 丁權由來 主席劉業強反駁,丁權有充分的歷史依據,原居民擁有丁權屬情理兼備,而批評丁權的人別有用心,挑起社會矛盾。 多名鄉局執委、議員點名批評該黨出言否定丁權、丁屋是別有用心,因為引起社會不安,香港人心愈亂,他們才愈有存在價值,新界人將擬定於本周五在元朗舉行靜坐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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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再一次證明了,《維基百科》一直有一群人,有組織地作出偏頗的編寫,從政治到經濟發展,都希望以搗亂社會的正常運作為目的,這也正正應了公民黨向來的黨綱:香港愈亂,對民主愈有利。 丁權由來 可是,如果居民不務農,雖然在土地用途上是農地,但沒用來耕種,要知道,政府規定了每塊土地的用途,要改變用途,不但要申請,也要補地價,這就麻煩了。 至於由政府供地去建丁屋的方式,即使政府以後不再這樣做,影響也不會太大。

丁權由來: 「丁權」源於改善原居民生活 政策非長期性

故此,官方對民間權力的運用保有最終決定權3 ,是由官方授予民間分享的權力。 惟法官認為,在一八九八年《新界土地契約條例》生效前,原居民無權取用官地建屋,政府透過公開或村內拍賣,或私人協約批地,不等於承認村民有權建屋。 至於「換地」方面,政府和鄉議局都無認真提出理據,故認為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均屬違憲。 至於第40條是否「合法」,法官稱,他相信草擬《基本法》時,基本法相關委員會並不會考慮1898年前的大清律例。 他亦同意鄉議局所說,「合法」與否僅是描述丁權的一個字眼,並不改變原居民在傳統上享有此權益。

  • 見 〈爭取四大權益工作報告〉,收入 新界鄉議局:《新界鄉議局年報第十九屆》,(香港:新界鄉議局,1972年),頁21、29。
  • 地主就是「地骨」(Ti Kwat)的擁有者,可以向土地使用者收稅。
  • 兩廣總督譚鍾麟曾就此奏報朝廷:「新安民風強悍,租界內村莊不下萬戶,食毛踐土二百餘年,一旦聞租與英國管轄,咸懷義憤,不願歸英管。」 1899年更爆發了新界居民和英軍的激烈戰事,死傷近二千村民。
  • 乾隆嘉慶期間,客家居民遷居新界日多,多在本地人毗鄰建立新村定居,由於語言、風俗不同而互生磨擦,加以土地分配利益,因而双方产生土客械斗,遂客家人就仿原居地山区圍龍屋型制,建造「圍屋」,聚族而居,用以械斗防衛。
  • (由此可以想見,這片土地究竟有多廣濶!)你我在享受現代化新市鎮設施的同時,有沒有想過你腳上踩的這片土地,原來是他們原居民祖宗十八代傳下來的土地呢?
  •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丁屋政策入稟。

首先,丁權作為一個殖民地時期,用作穩定民心,方便管治的工具,在今天的社會發展看來,絕對是一個過時而不公平的政策。 其次,丁權某程度上,製造了一個世襲的特權階級,對長遠社會發展而言,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 再者,政府收回丁權的話,可以利用本身劃作丁地的土地發展公共房屋,同時又可以避免開發郊野公園,對整個社會的利益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法庭裁定原居民可在私地建丁屋後,入稟方郭卓堅已表明不認同這是合法傳統權益,揚言將會上訴。

丁權由來: 小型屋宇政策

上訴庭今年初裁定丁屋政策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有份挑戰丁屋政策的「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事後提出終審上訴。 終院今早(5日)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駁回郭卓堅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丁權由來 十八鄉鄉委會主席梁福元指出,在1972年前沒有土地限制的,原居民有土地可以隨時起屋,女人都有土地都可以起屋。 1984年《聯合聲明》簽訂後,中方著手制定《基本法》,當時鄉議局主席劉皇發,亦成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港方委員,他極力主張保留「新界」一詞,並要求保障新界原居民的既有權益,在1997年後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