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蒨亦持同樣的觀點,見 〈原居民身份:殖民時代下政治化的傳統〉,收入 陳國成 主編:《香港地區研究之三:粉嶺》,(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頁89。 自從英國租借新界,土地一開始以「集體官批」租予村民,村民免補地價在私人擁有土地上興建房屋自住的風俗習慣一直得到認可。 丁屋遺產 這一個傳統在一九五九年十月已經被行政局得到正式的官方認可。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丁屋遺產 樓價高企令丁屋買賣轉旺,雖然大多數丁屋是現成購買,但常見的丁權、套丁,飛丁,以至丁屋轉讓問題,買家須要先了解清楚,才能認清權益。 2017年有5.6萬人拋棄繼承遺產,其中女性有3萬2000人,佔56.3%。
丁屋遺產: 樓宇轉讓價如何影響印花稅?
另新界原居民死後,可在指定殯葬區安葬,翻查民政事務總署「新界認可殯葬區一覽表」,西貢、屯門、大埔、元朗等九區內多幅指定用地,已劃為殯葬區。 在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着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 例如1971年頒佈的《婚姻法》就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 但在1971年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 丁屋遺產 殖民地之前香港乃是小農村和小漁港開始,香港島的原居民已經在香港生活多個世紀,因此從英屬香港至現在的特區政府預留農民和漁民墳墓,他們享有免費安葬權利。 香港島初期是一個小小的漁村及農村,人口只有幾千人,一八四零年時,香港島有五千多名農民和漁民。
申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8 個月;至於其他情況,「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2 個月。 均須作出誓章,並送交遺產承辦處存檔,誓章須夾附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作為證物,以支持有關申請。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丁屋遺產: 樓宇轉名要繳印花稅
除了因香港法例第一零九七章《鄉議局條例》成為法定諮詢機構的新界鄉議局,及其之下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系統,其他的部份其實也沒有文件清楚列明是「傳統權益」。 相反,與「丁權」性質相近的「免補地價」權力卻多次出現在新界歷史之中,並且多次受到殖民地政府的認可。 丁屋遺產 (星島日報報道)《丁屋政策》予以新界原居民「特權」一直惹起各界爭議,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則改判申建丁屋的所有方式均為合憲。
-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 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 大 部 分 公 共 屋 邨 都 是 興 建 在 政 府 土 地 上 , 而 該 地 的 使 用 權 歸 房 屋 委 員 會 所 有 , 因 此 , 土 地 註 冊 處 沒 有 公 屋 單 位 住 戶 姓 名 的 紀 錄 。
- 送契樓不享免額外印花稅,如果是送贈日期起計 36 個月內放售物業,仍要支付額外印花稅。
- ★備註一:配偶一定都分得到,但不是全部獨占,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
一九七一年,新界鄉議局組織「新界鄉議局爭取新界人民合理權益特別委員會」爭取土地權益。 新界鄉議局認為鄉村的自然人口增加,新界原居民應享有自由建築鄉村屋宇的權利,殖民地政府應放寬鄉村建屋限制,並指出殖民地政府再次違反《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承諾。 丁屋遺產 如何將「虛」的權力轉成「實」的利益,就是「丁權」運作層面的問題。 「丁權」運作的漏洞和產生的問題,筆者在此暫且不表。
丁屋遺產: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不過,由於在香港割讓予英國之後,英屬香港並無足夠法律解決部份法律爭議,因此基於香港通行的英國習慣法模式,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律條文作為習慣法依然在香港生效。 在清朝滅亡後,部分《大清律例》的法律條文依然繼續在英屬香港通用。 丁屋遺產 直到1971年,最後一條關於婚姻習俗的《大清律》條文在香港由《婚姻改革條例》取代之後,大清律例完成其歷史使命,歷時327年。
香港樓價屢創新高,樓市供求失衡,社會有聲音質疑為何新界男丁卻享有特權興建丁屋。 而今次司法覆核,上訴人郭卓堅正正提出丁屋政策對家庭出身、性別及社會身分構成歧視行為。 丁屋遺產 薛浩然回應指,「原居民以私人土地起屋,何來特權之有」,不過,他估計丁權在八年後便步入「自然死亡」,政府實在不用急著處理丁權衍生的問題。
其中與「丁權」相關最密切的是業權申報(除了有人申報和證明其土地業權外,所有土地均為英王所有)和土地用途(即在「集體官批」地契上的「地段描述」部份,分農地、建築物地段、漁塘等等)。 在《1905年新界土地條例》通過後,所有新界土地的情況以當時殖民地政府紀錄作準。 故此,我們可以視一九零五年為整個殖民地時期新界地政管理的開端。
- 然而,終審法院強調《基本法》所指的「合法」,是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 再者,《收養條例》在一九七二年通過時已作出修改,明文規定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後所作的死後立嗣已廢除,故與訟不能以被立嗣為理而獲得財產,相反其兩名女兒則可以根據清例繼承亡父遺下的土地。
- 樓宇轉名的常見做法,是以「轉讓契」轉讓物業,物業買賣中除了簽署買賣合約,還要簽一份「轉讓契」,以確認業權轉讓。
- 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最好找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這樣既熟悉香港法律也熟悉內地法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立遺囑。
- 清朝於1912年滅亡,取而代之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刪除一些與民國共和體制不合的條文後――主要是關於保護皇權和傳統倫理的部分――,大體沿用宣統二年底頒布的欽定大清刑律。
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 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1910年訂立的香港法例第97章《新界條例》規定,新界原居民之遺產承繼權依循傳統習俗由男丁承繼。 而已移民海外,持有外國護照的新界原居民,仍然享有身為新界原居民的權益。 客戶如何自己不能親身前往內地辦理繼承手續,或因內地繼承手續繁瑣(特別是涉及房產繼承過戶的手續時),則可委托本所全部代理辦理在香港和在內地的所有繼承手續,客戶自己不需要前往內地。 本所律師具有內地和香港兩地的執業資格和背景,可以一站式代客戶辦理涉及香港和內地的所有繼承繼承手續。
1994年3月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交《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草案,爭取婦女平等運動,使女原居民也獲繼承權。 由於新界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與九龍、新九龍、紅香爐島(香港島)同屬大清廣東新安縣管理(唐前曾名「寶安」,民國以後復用「寶安」)。 除此之外,新安縣界域包含今天香港及深圳大部分地區。 因此,新界原居民的籍貫順理成章寫作「廣東寶安」,與現在深圳原居民所寫的籍貫相同。 丁屋遺產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債 權 人 通 常 會 將 押 記 備 忘 錄 等 文 件 註 冊 在 土 地 登 記 冊 。
然 而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有 關 文 件 未 必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業 主 在 出 售 物 業 時 , 有 責 任 證 明 其 物 業 沒 有 任 何 欠 款 。 因 此 , 買 家 應 要 求 業 主 提 供 該 等 費 用 的 最 近 期 單 據 並 加 以 查 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