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樓呎價高,不少人會到新界邊陲地區尋寶,尤其是未建成的丁屋樓花,通常稱為村花或丁花,價錢相宜,不過申請按揭過程頗為複雜,亦有些風險須留神。 丁屋可造按揭年期原則上與私樓一樣長達30年,但實際情況是,不少銀行對丁屋年期較保守,多以25年期為上限,當中亦視乎物業樓齡或借款人年齡會否過高。 一間40年樓齡丁屋可能只獲批出15年按揭期,原因是,丁屋之樓齡與按揭年期總和多以55年至65年為限,不像私樓般可長達70年至75年,當中亦需視乎實際物業質素。 在大家想买村屋上车之前,请先查清楚想购的物业是属于那一种,第二步是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一些人贪平买入一些「笋盘」,却发现不是「有地无牌」(即农地上的非法建筑物)就是「有牌无地」(「牌照屋」)。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新批地是指政府在六十年代後,以獨立合約方式批出的新界土地,所有條款均列明於有關的批地合約文件內。
丁屋村屋分别: 房屋種類小知識
基於種種限制,部分原居民因所持的土地不在政府指定的建屋範圍內而無法行使丁權,政府才允許他們用別的土地與政府換地,以便在指定範圍內建屋。 此外,政府在新界發展新市鎮或公共設施時,例如興建北區醫院、船灣淡水湖等,曾以低價徵收原居民的土地,因此承諾以「鄉村擴展區」形式,讓原居民透過私人協約方式在擴展區內購入官地建屋,作為補償。 由此看來,以私人協約和換地形式批出的官地,都是政府落實土地規劃及履行丁屋政策的行政需要,並非原居民貪得無厭的無理要求。 早期香港政府約在1905年時對新界進行大規模的土地測量,記錄在政府集體官批地契內。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丁屋村屋分别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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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政府出台这项政策的本意,并不是给予特权,而是改善住房问题,所以当时这项政策被行政局审核批准时,加上了限制,只有没屋的男丁才能建丁屋。 不论有啥样的动机,这样一个政策,港英政府得了好名声,新界人民得了实惠,唯一不开心的是接手香港事务的特区政府。 另一樣要留意的是,如果最初買入價或臨約價過低,申請按揭時(尤其是8成半高成數按揭)可能有問題。 丁屋村屋分别 例如低市價逾2成,很多銀行認為有「送契」之嫌,不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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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地方很多,村屋的其中一樣特點,是容讓新界村民,以其特定的規格建屋,只要是依從這些規格,例如不准高於某高度,不准佔用政府地方,要有處理排泄物的方法等便可以入住。 近年不少大地產商開售元朗新盤,但呎價動輒2萬元;同區有不少「獨立屋」,一幢三層面積近2000平方呎,還有天台和千呎入契花園,叫價1000至2000餘萬,銀碼雖大,呎價卻是非常吸引。 記者以客戶身分參觀米埔一新屋苑,地產代理直言屋苑是全港丁屋盤中數一數二的「豪」,除了有中空大廳外,屋內自設升降機,聲稱全港僅有。 鄧達智說,即使有地可以向政府申請建屋,也要等上約4至7年的時間才能獲准。
- 舊批地:一般是指政府在1905年後在新界各區理民府(現在的地政處) 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土地,一般會限制樓層不可多於兩層。
- 若無入反對,就會刊憲公布拍賣土地的日期和相關資料,在鄉公所或鄉村學校內進行拍賣,拍賣的土地,常常會由申請人投得,因為數十年前,新界地廣人少,不存在激烈土地競爭。
- 一九九九年二月,政府因應小型屋宇政策檢討,決定暫緩執行當時尚未開展相關工務工程的鄉村擴展區計劃。
- 認可鄉村名冊 (資料來源:地政總署)申請人在填妥「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並在村代表聲明下,就可向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 鄉議局希望政府,在鄉村範圍適合發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為基礎,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例如提高發展密度等,以發展丁廈或城中村等。
興建前,原居民須先向地政處提交申請,地政處會於一年內開始處理。 簡單的個案,由會見申請人起計,僅需約半年時間,便能通過申請。 旧屋地,即是根据1905年英国接收新界时对土地进行登记的屋宇,由于是110年之前已经存在,往往需要重建,合法的重建需要申请「重建批准书」,不过就无需要补地价。 然而,外界一直漠視了丁權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發展過程,誤以為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部分政黨和團體更以此攻擊與挑釁原居民。
丁屋村屋分别: 牌照屋
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 丁屋政策多年來爭議不絕,早在90年代已有立法局議員提出保障新界女性居民的丁屋繼承權,近年社會亦不斷有聲音提出就丁屋「截龍」,政府曾於2012年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但未有採取實際行動。 不過,是次高院裁決令原居民日後只能以私人土地方式興建丁屋,長久下去或變成「有丁權無地用」,難再有新建丁屋落成,變相為丁屋政策「截龍」,鄉議局承認的確有此實況出現。 「原址換地」是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下的產物,發展商如在指定土地範團內,持有滿 4 萬呎的相連農地儲備,而土地業權須為統一,便可向地政處申請修訂契約,透過「原址換地」,更改所持農地用途,轉為住宅用地。 由此看來,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上建屋,是有歷史根據、有憑有證,英治時期之前如是,英治之後亦如是,並非1972年政府推出「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屋政策」後才開始。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 在英國政府未獲得界限街以北的新界租借權之前,原居民一直都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不少新界土地亦由原居民持有。
- 由此看來,以私人協約和換地形式批出的官地,都是政府落實土地規劃及履行丁屋政策的行政需要,並非原居民貪得無厭的無理要求。
- 最近有多名新界原居民違法出售丁權受審,令人關注丁權會否被用以獲利;而政府把大量土地劃作可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用途做法亦有爭議。
- 就是在香港新界乡村,年满18岁的男性村民(香港称“原居民”)可以向政府申请在指定范围修建房屋,这种房屋被称为“丁屋”,而这种权利就被称为“丁权”。
- 新批地,透过独立合约批出的屋地,在1972年「小型屋宇政策」(即丁屋政策)之前已经存在。
- 飞丁是丁屋政策执行时的变通:在自己村里找不到地,可以去别的村合适的土地建,别的村没人反对的话,就可以在那个村的土地上建丁屋。
-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筆者兒時,常常跟父親到住在新界的親友的別墅玩樂,別墅佔地過萬呎,種滿花草樹木,當年市區人士和原居民在新界官地建屋,實在不是一件困難的事。 今天,南坑的村屋已經全面拆卸,而凹頭的客家大屋就仍然存在,雖然大屋已經十分破舊,但被當局列為一級歷史建築。 上述個案反映數十年前,村民在鄉村範圍的農地上建屋,是一件相當容易的事。 合和实业主席胡应湘曾建议政府实施“丁权证券化”,让拥有兴建丁屋权的原居民,可以将发展权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增加新界土地供应。 公屋是政府租給香港居民的房屋,是不容許轉租的,在自由租屋市場內租公屋是違法的。
丁屋村屋分别: 物業按揭成功-真實案例
将丁权转让给地产商,地产商给了原居民”好处”(钱或是丁屋的一层)后。 直接向政府交了转让所需要补的地价,再把房子用于卖或租。 由于丁屋价值极高,向政府补的地价远低于市面上的正常地价。 建丁屋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己在土地上建,不用向通常使用土地一样交使用土地的钱,即补地价(原则上五年内不能转让,转让需要补地价,但补的也会比正常的少)。 第二种是可以向政府请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一块地建丁屋(原则上永久不能转让,转让交的钱比第一种要多很多),第三种是可以拿自己的土地换政府的地建丁屋。
如果已滿18歲的男姓原居民本身擁有鄉村內或附近(已規劃為鄉村用地)之農地,可以向地政署申請,將該幅農地更換為可興建小型屋宇之土地。 建造完工後經地政署檢驗滿意,會發出滿意紙(亦相等於入伙紙)。 如男丁建造丁屋後轉讓丁屋(整座或分層)予其他人士,在滿意紙發出5年內,是必須向政府補回地價。 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因新界當年只有7%房屋是屬於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餘93%統統是老舊村屋、臨時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故准許原居民興建丁屋是迫在眉睫。
丁屋村屋分别: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丁權 指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可獲准一次免補地價在新界建屋的權利。 這個傳統權益,源於1972年實施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 丁屋村屋分别 丁權問題纏繞香港多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政府與鄉議局勝訴,即以私人協約、換地形式以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三種方式興建丁屋都合憲。 政府收到申請後,經確認這塊官地可作建屋用途,就在當地張貼告示,了解村民的意向。 若無入反對,就會刊憲公布拍賣土地的日期和相關資料,在鄉公所或鄉村學校內進行拍賣,拍賣的土地,常常會由申請人投得,因為數十年前,新界地廣人少,不存在激烈土地競爭。
一九九九年二月,政府因應小型屋宇政策檢討,決定暫緩執行當時尚未開展相關工務工程的鄉村擴展區計劃。 丁屋村屋分别 二○○二年,政府向立法會解釋,在小型屋宇政策的檢討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宜展開新的鄉村擴展區項目。 至於已達後期規劃階段的鄉村擴展區計劃,政府當時亦已向立法會表明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研究能否在檢討工作完成之前推行。
丁屋村屋分别: 「牌照屋」定義
當時原居民的土地獲清政府批出地契及蓋上官印,俗稱「紅契」,這是根據《大清律例》發出的土地權益證明文件,契約上訂明土地面積與位置,亦沒有限制持有土地的年期和用途。 因此,這些土地都是永久年期,原居民既可以用來耕種養豬,亦可以用來建屋住人,清政府從來不會干預。 由此可見,男丁在行使丁權時,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條件是「土地」;若沒有地,丁權只是一項有名無實、無法行使的權利。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1972年港英政府實施丁屋政策,容許新界男丁於村內建屋,補償政府收地發展的損失,回歸後新界原居民普遍認為丁權是「傳統權益」,應受《基本法》保障。 政府近年多次公開表示,丁屋政策目的是讓男丁建屋「自住」,故新丁屋甫建成便公開發售,便令人思考付出丁權的男丁是否真的有住丁屋的需要,套丁又有否衝擊到政策原意。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丁屋村屋分别 不過,陳茂波昨日(19日)回應又指,政府無法估計原居民對丁屋土地需求,強調政府是以管控土地方式着手,如果申請人自己擁有土地,申請較大機會獲批,否則在政府限定範圍內,「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政府不會找足夠的土地,滿足原居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