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印花稅必看介紹

重建印花稅 內容大綱

如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不涉及不動產移轉,則該等樓宇所有人獲豁免因拆卸及重建而須繳納第三條第三款(六)項所指的物業登記手續費。 三、為證明原獲豁免的受益人已履行第一款所指的繳納義務,僅在其出示財政局及法務局分別發出的已繳納稅款及手續費的收據後,公證員方可繕立與移轉獲豁免的不動產有關的文件、文書或行為。 居屋申請人按現有資產限額計算,理應為首置客,因此需要以居屋原價價值,按首置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以計算。 重建印花稅 三、交易性質:如果是非首置客持有多於一項物業,即需要繳交15%印花稅;如果只是先買後賣的換樓客,則可以按機制退回部份印花稅。 二、物業價值:印花稅依據物業價值而定,目前非首置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稅率均是15%,如果屬於首置客,則須按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繳交。

  • 一個人若是代表自己行事,即他/她是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
  • 任何放寬有關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的舉動,均可能被市場趁機炒作為政府調整住宅物業市場政策的訊號,亦可能會刺激部分市民對本地住宅物業的需求。
  • 我們不可以將所有獲《稅務條例》第88條稅務豁免的慈善團體所購買的住宅物業均視為作慈善用途。
  • 許正宇指,只要持續發展金融市場,包括持續推行新一份財政預算案中提出的一系列上市、保險、基金方面的措施,香港金融業發展前景將會很好。
  • 市建局發言人稱,按照一向沿用的機制,經公開抽籤委託七間獨立顧問公司進行評估。

三項適用稅項之總和,就是你要繳交的印花稅款,如你對數字不敏感,可上政府網站使用印花稅計算機,數目就一清二楚。 另外,如果準買家本身已持有住宅物業,可以將該物業「轉名」予父母、配偶、兄弟姊妹等親屬,那準買家便可以以較低的第二標準稅率繳稅,惟轉名亦需按第二標準稅率付印花稅。 所有政府批地合約(包括透過政府賣地批出的合約)及所有政府租契,均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稅(包括買家印花稅)。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根據該條例第47E、47F及47G條,如符合指明條件,某類純粹為符合伊斯蘭教義而在伊斯蘭債券計劃下發行的債券及簽立的文書,而該等文書在傳統債券下並不存在,可獲豁免印花稅。 詳情請參閱《 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號〝另類債券計劃〞(只有英文版)。 如符合印花稅條例(「該條例」)第 45 條列明的條件,相聯法人團體之間轉移不動產或股票可獲印花稅寬免。 申請手續請參閱《加蓋印花的程序及 註釋》〝集團內部寬免〞。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月初聯同業界人士會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陳浩濂,並表達強烈反對意見,憂慮有關舉措會大削本港金融市場的競爭力,並會降低投資者交易意欲,令港股交投量萎縮,反倒令稅收減少,促政府勿本末倒置。

重建印花稅: 香港大廈搜尋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為避免爭拗,如需繳納額外印花稅,最理想做法是預先商議由哪一方繳付,並將有關協議在臨時買賣合約內訂明。 第三,未補地價業主可以獲政府豁免在補地價時原需要支付的5萬多元行政費;前社員從法團取得業權所涉及的從價印花稅,以及業主因為將業權轉售予市建局所涉及的額外印花稅,合計約數10萬元甚至超過100萬元的稅項,亦不用繳付。 重建印花稅 《條例》旨在上調售賣或購買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的應繳印花稅稅率,由現時買賣雙方按交易金額各付0.1%調整至0.13%,並相應上調香港證券的某些其他轉讓書的應繳印花稅稅率。 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重建印花稅

就豁免「香港人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的修正案而言,政府重申,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的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與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標並不一致。 而且,若採納議員的修正案,亦會造成極難堵塞的漏洞,並削弱買家印花稅的效力。 在目前的制度下,縱使股權轉讓交易沒有向公司註冊處申報,以及有關的股權轉讓文書沒有在稅務局加蓋印花(縱然有此需要),亦不會影響該等公司股權轉讓交易的效力。 若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的公司繳付買家印花稅的話,境外人士便可以用非常容易的方法,循各式各樣不容易被發現或被追蹤的途徑,秘密取得該公司股權的實益權益和實際控制權,從而擁有該公司名下的住宅物業,藉此機會逃避買家印花稅。 換言之,由於難以追蹤並且揭露最終的實際控制者,豁免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會造成難以堵塞的漏洞。 重建印花稅 另外,在條例草案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物業如被市區重建局收購、被政府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收回、或被人依據一項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所作出的售賣令強制售賣,他們可以購置替代物業而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 在條例草案於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團體代表指出,上述的豁免應擴闊至涵蓋其他類似情況。 政府小心研究有關建議後,認同有關建議,故提出修正案,將相關豁免擴闊至涵蓋所有涉及類似的強制收回和購入物業的情況,令受這些情況影響而需要重新購置替代物業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獲免繳交買家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BSD) – 買家印花稅是額外稅項,向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公司)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的住宅物業徵收。

從根本上講,印花稅是香港政府對某些文件進行法律確認並繳納給政府的稅(也稱為稅)。 換句話說,當有人在香港購買,出售或轉讓房地產(例如房屋或建築物)時,必須向政府繳納印花稅(稅)。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從價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重建印花稅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買家印花稅的人士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但商界關注對非投機買賣加徵的雙倍印花稅(例如物業不作炒賣,為長線投資回報的買家),認為會影響香港作為亞洲投資及商業樞紐的優勢。

就「買家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 由於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 政府並不贊同為有關需求管理措施設立日落條款,因為根本不可能隨便對市場往後變化,及各項外圍因素作出揣測,預計買家印花稅等需求管理措施於甚麼時候不再需要存在。 任何一廂情願的日落條款,可能只會刺激稍後的需求,發放錯誤的市場信息。 但是,我們將繼續藉參考一籃子的指標,包括樓價、巿民置業負擔能力、物業成交量、住宅物業供應、置業供款和租金與收入比例等等,適時檢討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正。 我們承諾會於《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之後一年向立法會就有關檢討作出匯報。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購置物業時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

重建印花稅: 物業印花稅

如物業是在2010 年 11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日期間取得。 2010 年 11 月 20 日或之後取得,並在36 個月或以內,以確認人身分轉售(俗稱「摸售」)的住宅物業交易。 如物業是在 2012 年10 月27日或之後取得按不同的物業持有期繳付額外印花稅,限6個月內出售,稅率為20%,超過6個月到12個月為15%,超過12個月到36個月為10%。 重建印花稅 至於繳付了「額外印花稅」後,又是否代表可不用交「利得稅」呢? 在香港,純粹買樓獲利是不用被政府徵稅的,「利得稅」只是公司業務賺錢所繳交的稅項。 因此,如果物業涉及公司業務賺錢,買家就需要繳付「利得稅」。

只要買家及其香港永久居民配偶聯名買入,或買家向身為香港永久居民的配偶購買(即近親轉讓,留意的是外父外母不視作近親)。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繳付該SSD額外印花稅的人士可於被取消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額外印花稅」。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發表《施政報告》,宣布藉《印花稅條例》的修訂,由明日(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日期)起撤銷非住宅物業雙倍從價印花稅(雙倍印花稅)。 稅務局將自生效日期起恢復以第二標準稅率徵收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 如果物業跌入「額外印花稅」範圍內,在期限內由其後人接受遺產,在法律上可豁免「額外印花稅」,同時也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 重建印花稅 如接受遺產者在承繼遺產後的「額印」期限內沽售物業,也可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但卻不會獲豁免「從價印花稅」及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即如承繼遺產後,因繼承者已被視為持有一層住宅物業看待,當他打算再多購一個住宅單位,則需要繳交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根據稅務局的資料,就算物業跌入「額印盤」,如果提名近親接受該物業權益,類近交易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仍要繳交「從價印花稅」。 跟「從價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略有不同,「額外印花稅」是旨在阻止買家在短時間內沽出物業,而需要徵收的一項稅項,但法律上卻沒有訂明應該由業主或買家所支付。

重建印花稅

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印花稅條例》,印花稅是對書面文件徵收的稅項,有關買賣座落於香港的不動產之書面文件亦須被徵稅,否則有關文件將不具法律效力,例如文件牽涉於法律訴訟時,文件將不獲法庭受理。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非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該交換協議須根據住宅物業的價值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如該等公司與該承讓人為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45條下所指的相聯法人團體,可申請豁免在轉讓有關住宅物業時應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重建印花稅 如該承讓人符合(答18)中所列的條件,亦可申請退還由該等公司先前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於《條例草案》下,我們已建議餽贈住宅物業予於《稅務條例》第88條下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可獲豁免繳交買家印花稅,這與現行的從價印花稅機制是一致的。

重建印花稅: 香港住宅買家印花稅圖

我們同時重申,促進樓市健康平穩發展,是政府房屋政策的一項重要目標。 由 2012 年 4 月 23 日開始,印花稅署已引進一項新的電 子服務,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可經「稅務易」進行網上登記。 詳情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 – 以電子方式登記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 U3/SOG/PN08B ] 。 四、許可豁免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額外印花稅或取得印花稅不免除不動產取得人履行申報義務,亦不妨礙適用就不履行該等義務所定的罰則。 六、如不動產的用途未在物業登記上登錄,則可依次以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號法律《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第六條所指的使用准照或獨立單位說明書、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存檔文件及公共部門提供的任何其他相關文件證明。 二、如根據上款(一)項規定作出的估值高於根據該款(二)項規定作出的估值,最後所有人或其代位人須繳納根據該兩估值分別計得的財產移轉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印花稅的稅款差額。 重建印花稅 五、如受益人未履行第一款或第三款所指的繳納義務,財政局須按一般規定依職權結算相關的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並以郵政掛號方式通知受益人須自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有關稅款及補償性利息。 三、如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的受益人自取得將拆卸的整幢樓宇之日起三年內未完成重建樓宇的地基工程,豁免即告失效;該受益人應自該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繳回有關的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 發展商在上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批示發出後取得將拆卸不動產的所有權,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 不過要注意,印花稅是以物業原有價值計算,而所有居屋均是以政府折扣價值出售,計算居屋印花稅時需要先翻查居屋物業原有價值,否則資金不足,即會措手不及。

假設你在2010年11月10日購入了一層200萬元的住宅物業,並在2010年11月23日以250萬元沽出,你並不需要繳付任何「額外印花稅」,理由是你所購入的時間是在稅項實施前。 當時規定,買入住宅物業6個月以內沽出,稅率為成交價的15%,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10%;如買入住宅物業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卻在24個月或以內沽出,稅率為5%。 措施推出後,不少昔日加入短炒的炒家都決定不再入市,部份則表示購入物業會作中長線持有,故很短時間內「摸貨」已絕跡。 為節省時間,你可使用電子印花服務為物業及股票轉讓文書加蓋印花。 一般而言,會在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並由律師樓代為辦理,買家只需帶同支票簿到律師樓,繳交相應印花稅。 但在實際情況,還要視乎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臨約 )與正式買賣合約 (正約) 之間的日子差距。 此稅項主要針對境外投資人士及公司客,亦稱「非香港永久居民買樓印花稅」,在從價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之上徵收。 非住宅物業成交量在過去一段時間顯著回落,2020 年施政報告宣佈撤銷非住宅的雙倍印花稅,並於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沿用「首置印花稅」的稅率,適用於所有個人或公司購買非住宅物業的交易。 過往因物業市場炒風過熱,政府認為有必要遏抑非住宅物業 (包括車位) 需求 ,於是在2013年引入雙倍印花稅,把第2標準稅率提高一倍。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業權。 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須按物業的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來徵收。 重建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