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處理僱員購屋按揭貸款之申請,大約需要最少14個工作天,因此,買方訂定日期簽訂買賣合約及樓契時,必須考慮此因素。 小型屋宇政策自1972年推出以來,協助了不少原居村民改善居住環境。 然而,推行該政策引起了多方面的關注,下文各段闡述該等關注事項。 另外,亦要注意路權問題,由於政府是不保證一定有路可到達屋前的,特別是車路,有些車路是要經過私人的土地,以往村屋使用車路的糾紛時有發生,買家購買前必須了解清楚。
26註釋符號代表根據第39號審計報告,由2001年6月起,除某些特殊情況外(例如在海外升學的村民可委託其近親作其受權人),地政總署不會接納以授權書方式委託他人簽立小型屋宇批建契約。 然而,鄉議局的報告指出,政府於2007年同意取消只可委託近親作受權人的限制。 根據地政總署的文件,小型屋宇批約文件通常須由申請人親自簽立,但申請人如欲以授權書授權他人簽立小型屋宇批約文件,則授權書的使用必須符合地政專員所施加的要求和條件。 2015年11月,區域法院裁定一名發展商及11名原居民於2008年以買賣”丁權”方式串謀詐騙政府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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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的官批內,註明了買賣轉讓的限制:丁屋在取得滿意紙後,必須向地政處申請補地價,修訂/刪除官契內的轉讓限制條款後,才可正式進行買賣。 因此,一些中小型的地產發展商會有興趣收購已規劃為鄉村用地之農地,以便日后「套丁」,興建丁屋。 香港地少人多,但新界的總面積比港島及九龍大,提供了很多較低密度的樓宇單位。 近年來,市民整体的生活水平不斷改喜,對居住的質素和要求已提高了不少。 欲希望有較遼濶的空間、少壓迫感覺、低層數景緻、翠綠的田原花園、相對較清新的空氣,或喜歡動物,不妨考慮一下新界的鄉村小型屋宇。
21.1997年10月,申請建造小型屋宇的聲明書載有以下條款:”本人從未及現時無意作出任何私人安排,以把本人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獲得的權利售予其他人士/發展商”。 適合興建小型屋宇的土地,一般限於”認可鄉村範圍”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認可鄉村範圍”是指在1972年12月實施小型屋宇政策之前,在相關認可鄉村興建的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 而”鄉村式發展”地帶內的土地主要預留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 申請丁屋程序 由林鄭責成的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前年指出,本港缺地逾一千二百公頃,港府因而振振有詞硬推「明日大嶼」,預料整個計劃提供一千七百公頃土地,耗資六千多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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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政府在2007年向政府帳目委員會匯報最新情況,表示由於餘下的議題複雜,政府內部必須詳加討論,因此不能在預期的時間內完成全面檢討。 政府曾多次重申2註釋符號代表舉例而言,請參閱Legislative Council 、Finance Committee 及Finance Committee 。 ,小型屋宇政策所涉問題複雜,因此其未能訂定完成有關政策檢討的明確時間表。 在2014年2月發表的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帳委會第61號報告”),委員會促請政府加快進行相關政策檢討,並已將有關事宜轉交發展事務委員會跟進。 本期《資訊述要》旨在提供有關小型屋宇政策的概覽資料,並重點概述與該政策有關的主要關注事項。
- 假使期間物業眨值或收入下降,便會直接影響可批之按揭貸款額。
- 香港樓市價高,某些市區居民與其窩身狹窄的市區家宅,更願意用相似的樓價購買村屋,享受寬敞的空間與舒適的環境,在村屋中安居樂業。
- 雖然樓契上會有一份路權平面圖,但若上手業主有承造按揭,該份樓契放在銀行中,就未必輕易取得文件了解。
- 日後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只要興建的範圍有5成或以上面積是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即使其餘部分「踩界」,亦毋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 事實上,立法局在1997年審議數項與平等機會有關的法案時,政府曾表示在法律上並無先例的情況下,當局不能肯定地指出甚麼屬於”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還有一類,也是最常見的一類,就是由政府批地予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都是由地政總署負責規管。 這類丁屋在建築上有特定規格,包括最多興建三層高,總高度不可多於27呎,每層面積劃一700呎大,且興建深度不多於一米露台。 申請丁屋程序 這類「舊屋地」樓齡高企,規劃不太完善,唯一好處只是轉讓時不需補地價,而只須向民政事務署申請同意書便可以。 所謂「祖地」,是由祖先所擁有,之後再由祖先的後人所繼承;而「堂地」則是由一個族群的人擁有,多作拜祭祖先的用地。 發展商會一併購入大批丁屋的買賣權,然後替買家辦理補地價手續及支付全部或部份補地價費用。 丁屋的補地價必須是整幢三層屋宇計算,不可只賣一層或只補一層。
申請丁屋程序: 處理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
主力牆一般為圖中較黑、較粗深的牆面,通常較厚,敲牆發出的聲音厚實低沉,非主力牆通常較薄,敲牆發出的聲音較空洞。 以複式設計為例,單位很常會搭配中空廳,某些建築部分在上下兩層樓,或者更多樓層之間沒有天花板、底板組閣,整個單位相連成一體,塑造出超高樓底的輝煌壯闊感。 這麼一來,平時在下層起居空間,比如說客廳、餐廳等地方活動的話,不僅挑高的樓頂帶來寬闊的視野,大大增加建築的氣派感,配合天窗或高落地窗,能帶來良好的採光,讓活動空間更加明亮。
發展局今(21日)回覆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表示,地政總署處理每宗小型屋宇申請個案所需的時間不盡相同,視乎每宗個案的複雜程度。 該署會透過與鄉議局的恆常溝通渠道,持續檢視小型屋宇申請的審批情況,按需要研究簡化審批程序以縮短處理時間。 20註釋符號代表為防止任何可能濫用小型屋宇政策的行為,政府建議把適用於”鄉村擴展區計劃”下興建的小型屋宇的凍結期限制,擴展至其他所有方式批建的小型屋宇,但鄉議局反對有關建議。 《基本法》第四十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但並無明確指出何謂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由此引起了”丁權”是否屬《基本法》第四十條所訂的”合法傳統權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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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通脹強勁,聯儲局重啟加息周期,近月加息步伐變快,本港拆息亦急速上升,我們會為大家追蹤最新的H按、P按息率,以及現金回贈情況。 如還原不果,地政處會將該寮屋之登記取消,並以未經批准建屋等理由,將寮屋釘契,甚至收回土地,要地主自行清拆違規寮屋。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任何人違反第12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任何人違反第11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根據條例第31條,任何人違反第11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六)小型屋宇的申請數目受原居村民出生、家庭及經濟等因素影響,個別原居村民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視乎其個人環境和意願而定。
申請丁屋程序: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恢復申請 前者截至上月尾收30宗申請
申請者若再次遞交申請表,可選擇使用新的申請表或沿用已退回的舊申請表;但不論使用何種表格,申請者都必須填報重新遞表時的日期。 由于香港可供发展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议放宽地积比率,尝试准许原居民兴建超过3层的丁屋。 而於自然保育的地帶興建丁屋,如海岸保護區、自然保育區、郊野公園及道路等,以及休憩用地的範圍,亦需要先向城規會申請。
在單位建成後就可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後就可以入伙,而不須像私樓般向「屋宇署」作出批核。 如果建屋後的單位,是用丁屋業主用作自住用途,是不用補地價的。 但如果丁屋建成後並在取得「滿意紙」後五年內轉讓,就需要補地價,五年後轉讓才不用。 所謂「丁屋」,都是由新界年滿18歲的男性原居民獲得丁權,購入土地所興建的住所。 申請丁屋程序 當中擬建屋的土地必須在自己村的範圍內,可參考地政總署內的《認可鄉村名冊》上載列的鄉村。 一般來說,除了綠化地帶及休憩用地之外,均即使土地用途屬「農業」用途,也會獲批建丁屋。
申請丁屋程序: 土地有限 丁權無限
鄉議局於2016年1月25日再在多份中文報章刊登公開信,促請發展局局長澄清對小型屋宇政策的立場及”套丁”是否涉及刑事。 發展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丁權”和”丁屋”買賣不可混為一談,而利用不當方式買賣”丁權”屬違法行為,政府會嚴格執法,絕不容忍。 他進一步表示,由於預期有關人士會就案件提出上訴,因此在現階段不宜作出評論。 33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政府在2016年1月25日發出的新聞稿”丁權和丁屋買賣不可混為一談”。 據審計署5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Audit Commission 。 所述,政府制定了措施以禁止轉讓”丁權”,以及限制轉讓小型屋宇,以防止原居村民利用其所享的建造小型屋宇資格從中取利。
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的同時,買家需要再支付5%樓價的正式訂金(俗稱「大訂」,及支付是次交易的物業印花稅。因此各准買家在入市前應準備好手上現金。 香港政府已經實施「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買村屋獨立屋成交前,需特別注意樓宇是否有違法僭建,避免事後拆除工程耗時費力。 申請丁屋程序 注意每項程序皆需要長短不定的申請時間,如村屋獨立屋無建屋牌照及豁免證書則無法開工,村屋獨立屋無滿意紙則無法入住,千萬謹守補地價程序,以免觸法。 通常為戰前1905年以前已經建成的舊屋,或者在原本舊屋的所在地重建。 在買賣上與私人物業相同,無限制買賣轉讓條款,沒有禁售期,不須補地價。
申請丁屋程序: 申請公屋須符合什麼資格?
要分辨私家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已登記,就要地政處的「測繪處」購買「地段索引圖」,確認建築物的位置後,再向寮屋管制組查詢。 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 如果首次置業人士想申請高成數按揭,即是按揭保險的話1000萬以下物業最高可以承造8成半按揭,1,000萬以上至1,125萬元以下(上限900萬),1,125萬元以上-1,920萬元(上限960萬)。 傳統按揭轉介公司一般需要客戶查詢前先填上按揭轉介表,並遞交大量私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樓宇等),按揭轉介公司才提交服務,在這過程不但需時,以及要披露大量個人資料。 「丁屋樓花」在獲批滿意紙前,業權尚未正式轉讓,故銀行不會批出相關村屋按揭。
- 除了免補地價建屋外,審計署報告指,丁權擁有者亦可等待政府以優惠地價及私人協約方式向政府申請批地(如有供應)建屋。
- 由於寮屋只屬於暫准存在的建築物,寮屋本身轉讓及租賃都不被認可。
- 從事多年村買賣經驗,現任港田物業行政總裁,公司分行分布、西貢、大埔、錦田、元朗、粉嶺。
- 發展局稱,政府將由即日起至裁決生效之前,就裁決頒布當天或以前,即今年4月8日或以前已準備簽立批約的個案,恢復處理餘下手續,而地政總署短期內將聯絡相關申請人跟進。
- 經絡職員會先瞭解申請人的簡單財務狀況,再介紹合適的按揭計劃及銀行提供的優惠,為客戶收集資料後,便為其申請銀行的按揭貸款,以協助客戶儘快完成按揭申請。
折衷方法是安裝可以被移走的組合屋,或者可收縮遮蓋傘頂,配合比1.5米低的家具設施使用。 由於不是每次的重新裝潢都需要全面翻新裝修,預算限制、工程時間限制、搬進新樓等情況下的您可能希望透過重新配置家具、裝飾,為空間帶來煥然一新的新氣象。 村屋類型屬「祖堂地」;以至因年代久遠而契約不齊全的「舊屋地」,銀行也會拒批按揭,準買家要有一炮過找清的心理準備。 申請丁屋程序 一般而言,1972年後落成的標準村屋,以及具有屋苑式管理的村屋會較受銀行歡迎。
申請丁屋程序: 政府如何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寮屋住戶?
下35幢剛落成的小型屋宇中,有19幢已向政府申請撤銷轉讓限制,以便在市場上放售。 申請丁屋程序 報告書總結,為符合資格的村民提供屋地建屋自住及改善居住環境的小型屋宇政策目標,並未達到理想的成績。 有關法例和安排符合確保樓宇和公眾安全的目標,並不會對當局在如何處理有關違例僭建的問題上,產生不良的影響。 然而,為應對出售”丁權”的潛在問題,地政總署在2001年再把額外條款加入法定聲明,表明政府不容許原居村民出售、轉移、讓與或處置建造小型屋宇權利。 此外,地政總署亦限制以授權書方式委託他人簽立小型屋宇批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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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交易完成後就可靜待項目入伙及辦理轉讓等法律程序遷,一般交易期約3-4個月。 簽訂臨約後的5個工作天內要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一旦買家未能如期簽署正約,將被視為放棄進行交易,發展商有權沒收先前已支付的當于5%樓價的臨時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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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安排,有關禁止和限制條款已納入建屋牌照、換地及私人協約批地的條件之內。 小型屋宇政策於1972年12月推出,旨在提升新界鄉郊地區的住屋和衞生標準。 過去數十年,雖然原居村民的住屋質素和居住環境均見改善,但隨着鄉郊地區的社會和經濟環境不斷轉變,小型屋宇政策引起多項備受社會關注的事項。 主要的爭議事項包括小型屋宇政策的可持續性、小型屋宇權益(“丁權”)是否受《基本法》保障、政府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進展、出售小型屋宇,以及出售”丁權”(俗稱”套丁”)的問題。 問題是,即使農地屬私人持有,而上蓋建築物並非「丁屋或村屋」,而只是一間「牌照屋」,究竟是否可以住人呢?
村屋獨立屋若想使用三相電,也須事先向有關電力機構申請電錶批准。 在香港若想居住獨立屋,除了成為億萬富翁買半山豪宅,還有村屋做為另一選擇。 隨著時代演變,村屋不再只是純樸簡陋的鄉間居處,獨棟建築的華麗設計、現代化的設備,村屋漸漸脫胎換骨,成為許多人渴望的理想住宅,尤其有了孩子的家庭。 香港樓市價高,某些市區居民與其窩身狹窄的市區家宅,更願意用相似的樓價購買村屋,享受寬敞的空間與舒適的環境,在村屋中安居樂業。 發展局今日下午指出,有關判決涉及《基本法》第40條的詮釋,具憲制上的重要性,經考慮法律意見後,認為有理據向上訴法庭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